申報規定
第一條 公司在業務經營活動中,嚴格做到攻好關。要求各部門、各員工每月初以月報形式上報。
第二條 公司員工在業務工作中收到對方單位或個人所給予的錢款、具有金錢價值的物品或消費,必須以書面形式及時辦理申報手續。
第三條 對于對方所給給予的高檔消費,必須事先辦理申報手續,如因時間限制等原因來不及辦理,則必須事先以電話等方式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征得同意,事后補辦申報手續。
第四條 嚴禁員工向對方索取錢款或消費。
第五條 公司員工的收受行為,不得以損害公司利益為前提。
第六條 違反本規定,不報、瞞報或損害公司利益的,由公司予以記過直至開除的處分,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交國家有關部門處理。
第七條 公司總經理為本規定的具體實施和監督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