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推薦的小微企業減免稅新規具體實施辦法相關文章,希望能幫到大家,更多精彩內容可瀏覽(yjbys.com/hr)。
隨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于近日發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間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經營月份數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等規定,使具體核算2015年度不同時段的應納稅所得額的方法得以明確。但真正計稅時,卻還有幾處需要厘清的事項。
一、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企業所得稅中的一類特定納稅人,《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的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其他企業,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適用20%的優惠稅率。
在實務中被稱為“小小微企業”則是指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一定金額,在享受減低稅率(減按20%稅率)的基礎上,還給予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減半征稅優惠的的小型微利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規定,從2015年起,享受該項優惠的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為20萬元。剛剛發布的財稅〔2015〕99號文件又規定從2015年10月起,上限提升至30萬元。
二、納稅年度界定及年應納稅所得額
稅法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
三、新政對2015年所得稅計算的影響
由于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而財稅〔2015〕99號文件則規定從2015年10月起,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享受“小小微企業”的減半征稅優惠,那么在2015年1月至9月份,能享受“小小微企業”的減半征稅優惠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仍然為不超過20萬元。這樣一來,就出現“一個年度中以兩個所得額標準來判定能否減半征稅”的局面。
(一)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0萬元的,適用25%的稅率計算應繳企業所得稅。
(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依然按財稅〔2015〕34號文件執行,即將所得減半計入年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算應繳企業所得稅。
(三)從2015年10月起,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之間的,將所得減半計入年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算應繳企業所得稅。
例示1:某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應納稅所得額為24萬元,其2015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為4.2萬元,具體計算如下:
計算方式一(分段直接計算實際應繳稅額):
(1)2015年1~9月份應納所得稅額:
應納稅所得額=24(萬)÷12(月)×9(月)=18萬元
應繳企業所得稅=18萬元×20%=3.6萬元
(2)2015年10~12月份應納所得稅額:
應納稅所得額=24(萬)÷12(月)×3(月)=6萬元
應繳企業所得稅=6萬元×50%×20%=0.6萬元
(3)2015年度實際應納所得稅額:
3.6萬元+0.6萬元=4.2萬元
計算方式二(為填報納稅申報表而間接計算實際應繳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