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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消防器材管理制度說明

        發布時間:2017-11-28 編輯:曉玲

          公司為保障安全生產,規范消防器材管理,使消防管理工作有規可依,確保急時好用,做到防患于未燃,制定本制度,下面是參考的管理制度,歡迎大家閱讀!

          篇一:公司消防器材管理制度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的有關精神,消防器材是滅火工作中的主要工具,為了確保其在一旦發現火情時發揮應有的滅火效力真正起到保護公司財產少受損失的作用,為保障我公司消防器材保持完好,特制定本制度。

          一、消防器材使用與管理:

          1、公司所有的消防器材責任人為專職安全員,各種消防器材要做到,不準將消防器材移作它用(即“一不準”),勤檢查、勤清潔、勤維護(即“三勤”),定人保管、定位置、定期更換藥物(即“三定”)。

          2、布置在各部門的消防器材和設施,如滅火器、消防栓、消防水帶等,非消防用途作業不得動用。嚴禁隨意動用滅火器開玩笑、玩耍,如有以上違反者,根據情節輕重,按照條例規定追究責任,予以處罰。

          3、如遇火險、火警或火災,動用消防器材,事后必須歸放原處,空滅火器應集中到公司保安室專職安全員辦公處,不得隨意亂放。

          4、如有關部門由于工作需要動用消防設備和滅火器應與專職安全員取得聯系,必須經得專職安全員許可,方可使用。如擅自動用,按條例處罰,工作完畢后,物歸原處,用空的滅火器送到保安室專職安全員辦公處。

          5、消防器材為滅火所必需,因此,愛護、保養消防設是公司每個部門員工的職責。發現有損壞或擅自動用消防設施行為者,有權制止并報總經辦專職安全員處理,制止者給予表揚獎勵。

          6、各部門應保管好所屬范圍的消防設施完整和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任意移動,周圍不得任意堆放物品妨礙使用。

          二、消防器材的維護與保養:

          1、廠區內各置定點的消防器材均由總經辦安委會專職安全員負責統一管理保養,做到定期定時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2、對于各種滅火器,專職安全員每天檢查一次,檢查結果記入《日常安全巡查表》。

          3、布置在廠區內各定點的滅火器,凡在戶外的,每當冬天來臨前,必須認真做好防凍保暖工作。

          4、使用完的滅火器必須及時清洗、灌裝常備不懈。

          5、廠區內的消防栓和其它滅火器材,專職安全員必須定期檢查測試效果,確保正常。

          6、各部門、班組、辦公室各位員工,發現消防器材有損壞、泄漏、丟失等問題時,均應自覺向專職安全員及時反映,使消防器材的保養工作成為全廠員工的義務。

          7、滅火器使用后,應及時到有資質的維修公司檢查,更換已損件,在有效期之前重新充裝滅火劑和驅動氣體,并做好記錄,以免滅火劑過期失效。

          8、消防設施若有損壞,應填寫〈設備維修申請單〉,及時報修,應由消防部門指定的維修公司進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卸消防設施。維修后,應填寫《消防設施維修記錄》,注明維修原因、費用、措施、維修人等 。

          9、消防設施不足時,安全主任應填寫《設備申購單》,3萬以下由總經理批準,3萬以上由總經理審批、公司財管會批準,消防設施應到當地消防部門指定廠商購買。

          10、本制度從公布之日開始實行,實行中未盡事宜日后可進行修訂。

          篇二:公司消防器材管理制度說明

          1目的

          為保障安全生產,規范消防器材管理,使消防管理工作有規可依,確保急時好用,做到防患于未燃,制定本制度。

          2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消防器材的管理。

          3職責

          3.1行政部負責本公司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并負責消防器材的管理監督。

          3.2保安隊長負責消防器材的檢查和使用性能維護工作的組織和實施,并負責檢查結果的報告及處理跟進。

          4消防設備管理制度

          4.1 消防設施設備按照劃分的管理區域,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使消防設施器材經常處于良好備用狀態。

          4.2 每季度由行政部和電工組防水檢查一次公司內的地上消火栓。

          4.3 消防水泵每半年由行政部和電工組手動或自動啟動檢查一次。

          4.4 公司的各種電氣設備,每年聯合進行一次檢查。

          4.5 備用發電機,由工程部根據設備檢查安排時間定期啟動檢查。

          4.6 各部位的輕便手提式10升、推車式65~100升的泡沫滅火器,每年由行政部監督更換藥劑一次,其他器材損壞的要及時更換。

          4.7 公司建筑物內凡存放有物品的地方,有人員活動的地方、公共場所、娛樂場所、樓層間、機房、電房、氣站、廚房、辦公室等部位視情況配備輕便手提式滅火器材,由管轄部門負責

          維護保管及外表的清潔衛生,擺放消防器材的地方不得堆放雜物,改變消防器材擺放的位置時,要經消防中心同意,有意損壞消防器材要罰款,情節嚴重的要追究責任。

          5消防設施、安全標識管理規定

          5.1 按照消防規范要求,管理區域內配備各種消防設備、設施,標識安裝在合適、醒目的位置上。

          5.2 各種標識不得隨意挪為他用,責任部門應按月進行全面普查的規定認真落實,保證各種標識的完好性。

          5.3 標識名稱及作用

          5.3.1 公共設施的標識

          5.3.1.1 樓層燈及樓層號碼的標識,分別安裝在各樓層電梯廳內,其作用是為人們提示你所在樓層。

          5.3.1.2 應急指示燈標識,分別安裝在住宅樓各層通道及樓梯內,其作用是在火災情況下可作應急照明使用,并提示人們所在安全疏散的方向。

          5.3.1.3 禁止吸煙標識,在管理區域內公共場所及各電梯箱內安裝有禁止吸煙標識牌,其作用是提示人們在公共場所不許吸煙,做到文明辦公防止火災發生。

          5.3.1.4 消防器材標識,在各層指向滅火器的方向分別安裝有指示牌,其作用是提示人們該方向設有滅火器材,一旦發生火災及時使用。

          5.3.1.5 火警電話標識,在各層通道內分別安裝有火警電話標牌,其作用提示大家時刻記住火警電話,火災時及時報警。

          5.3.2 消防設備系統的標識

          5.3.2.1 消防供水管道的標識,在樓內的消防供水管,按規范要求全為紅色,并在管道上有明確的編號,說明該管是消火栓系統或花灑系統供水的區域范圍。

          5.3.2.2 消防栓的標識,在管理區域內所有消防栓的門上都印有消火栓的字樣,提示人們該處設有消火栓。

          5.4 消防機房的標識

          5.4.1 消防水泵的標識,在各水泵上注有水泵編號、功率等字樣標識。

          5.4.2 消防水箱的標識,在供水箱上標有消防儲水量限位標識。

          5.4.3 排送風機的標識,在管理區域內各消防風機上都標有,風機編號“P”、“S”,及功率等字樣標識。

          5.4.4監控中心的標識,擺在監探中心的門口,掛有監控中心的標牌,在值班室內的控制臺上,顯示有供電各系統信號指示,控制操作按鈕等具體的字樣標識。

          5.5 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的標識包括

          5.5.1 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的標識。

          5.5.2 消防設備檢查保養記錄標識。

          5.5.3 消防設備試運行記錄標識。

          5.5.4 消防設備故障維修的標識。

          5.5.5 監控中心有關消防的各種管理制度的標識。

          5.5.6 滅火作戰方案及滅火指揮系統圖的標識。

          5.5.7 消防管道及平面圖的標識。

          6消防器材的管理

          6.1 消防設施器材按照劃分的管理區域,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使消防設施器材經常處于良好備用狀態。

          6.2 行政部每年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兩次定期檢查、清理和登記造冊存檔。

          6.3 消防栓、箱體、玻璃、門鎖、閥門、水帶、水槍、手動報警器、小錘及其配件經常處于良好備用狀態。

          6.4 消防水泵、閥門、管道、壓力表、水噴淋自動滅火系統每月放水試驗一次。

          7器材配置

          7.1.1行政部負責本廠消防器材的規劃及配置。

          7.1.2消防器材配置應符合消防技術的相關規定,配置要適量、適用、合理。

          7.2登記入庫

          7.2.1消防器材由保安隊協助進行檢驗,檢查包括:性能、規格、數量、使用有效期、使用范圍等,確認是否符合公安消防局的有關規定,凡不符合標準的一律退回采購、更換。

          7.2.2經檢驗符合標準的消防器材由行政部辦理入庫手續

          7.3使用與維護

          7.3.1滅火器的使用:滅火器是一種可由人力移動的輕便滅火器具,他能在其內部壓力作用下,將所充裝的滅火劑噴出,用來撲滅火災。

          7.3.1.1滅火器配置在各樓層的消防箱內,消防箱應設于顯眼、通風、干燥、清潔的指定地點,不受烈日的暴曬,不接觸熱源或劇烈震動

          7.3.1.2滅火器應保持干凈、整潔、無積塵;銘牌朝外,標識清楚。

          7.3.1.3滅火器的存放必須在接警時能及時取用。

          7.3.1.4滅火器只允許在火警發生時和訓練需要時使用,平時一律不準挪作他用和外借,特殊情況需外借時,須經行政部主管同意。

          7.3.1.5訓練用滅火器材由保安隊長負責領出。訓練完畢統一送還,如已使用,應更換或及時充裝滅火噴劑后,物歸原處。

          7.3.1.6因工作需要臨時借用的滅火器材經公司安全負責人同意,登記確認后方可領出,用完后及時歸還。

          7.3.2滅火器的維護

          7.3.2.1滅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須送到已取得維修許可證的維修單位(以下簡稱維修單位)檢查,更換已損件,并重新充裝滅火劑和驅動氣體。 7.3.2.2每月定期進行一次使用性能的檢查。

          7.3.2.3滅火器檢查項目包括以下項目:

          (1)壓力表指針是否在綠色區域(如在紅色區域要檢查原因,發現重量減輕10%,檢查后要及時灌裝)。

          (2)鉛封是否完好(一經開放,須按規定再充裝,并作密封試驗,重新鉛封)

          (3)噴嘴和噴射管是否堵塞,腐蝕損壞;推式滅火器的行車是否靈活。

          (4)噴筒是否暢通(如堵塞要及時疏通)

          (5)外觀檢查發現有4.3.3.1條所列情況的必須作廢品處理。

          7.3.2.4檢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進行維修:

          (1)滅火器的橡膠有變形、老化或斷裂的。

          (2)壓力表外表面有變形、損傷等缺陷,壓力值的顯示不正;蚰:磺。

          (3)噴嘴有變形、開裂、損傷等缺陷的。

          (4)滅火器的壓把、閥體等金屬件有嚴重損傷、變形、銹蝕等影響使用的缺陷,頂針有肉眼可見的缺陷。

          (5)密封片、密封墊等發現有老化泄露現象。

          (6)滅火器的出氣管有彎折、堵塞、損傷和裂紋等缺陷。

          7.3.2.5經過維修的滅火器,其充裝的滅火劑應符合有關滅火劑的標準要求。

          7.3.2.6經過維修后的滅火器,必須貼上維修標識銘牌:

          (1)維修標識銘牌應有如下內容:維修單位的名稱、維修許可證的編號、筒體水壓試驗壓力值Mpa、維修年月。

          (2)每次維修的銘牌不允許相互覆蓋

          (3)儲氣瓶永久性的維修銘牌(不允許打鋼字)上,應標明儲氣瓶的充裝系數、驅動氣體充裝量,同時還應有維修單位名稱和充氣的年、月。

          7.3.2.7滅火器外表清潔時嚴禁使用有機溶液劑洗條

          7.3.3滅火器的報廢

          7.3.3.1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報廢。

          (1)筒體嚴重銹蝕(漆皮大面積脫落,銹蝕面積大于或等于筒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者)或連接部位、筒底嚴重銹蝕的。

          (2)內扣式器頭沒有(或未安裝)卸氣螺釘和固定螺釘的。

          (3)筒體嚴重變形的。

          (4)結構不合理的(如筒體平底的;儲氣瓶外置,進氣瓶從筒身上進入筒體內部的干粉滅火器)

          (5)沒有生產廠家名稱和出廠年月的(含貼花脫落,或雖有貼花,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

          6)未取得生產許可證廠家生產的。

          (7)公安部或各省(市、區)公安消防部門命令禁止銷售和維修的。

          (8)滅火器的報廢年限從滅火器出廠日期算起,達到如下年限的,必須報廢;

          A手提式化學泡沫滅火器——5年

          b手提式酸堿滅火器——5年

          c手提式清水滅火器——6年

          d手提式干粉滅火器(儲氣瓶式)——8年

          e手提式儲式干粉滅火器——10年

          f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年

          g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年

          h推車式干粉滅火器(儲氣瓶式)——10年

          i推車式儲壓式干粉滅火器——12年

          j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年

          7.3.3.2報廢的滅火器或儲氣瓶,必須在筒身上或瓶體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膠貼上(報廢)的明顯標志,并報維修單位處理。

          7.3.4消火栓的使用:

          消火栓是一種固定滅火供水設備。它包括消火栓和消火栓箱。消火栓和消火栓箱通常設于樓梯間、走廊和室內的墻壁上。箱內有水帶、水槍并與消火栓出口連接,消火栓則與消防給水管線連接。發生火災時,按開啟方向轉動手輪,水槍即噴射出水流。

          7.3.4.1消火栓在使用過后,要把水帶洗凈晾干,按盤卷或折疊方式放入箱內,再把水槍卡在槍卡內,關好箱門。

          74.3.4.2水帶、水槍只用于火場供水和平時訓練。

          7.3.4.3水帶接口相互連接時,應靈活、松緊適度,保證其密封性,加壓時不能自行脫開。

          7.3.4.4平時訓練領用的水帶(水槍),收卷后要輕放,嚴禁將水帶的接口,水槍在地上甩打造成破損。

          7.3.5消火栓的維護

          7.3.5.1每月一次定期檢查消火栓是否完好,有無生銹、漏水現象。

          7..3.5.2檢查接口墊圈是否完整無缺;卷盤、水槍、水帶是否損壞,閥門、卷盤轉動是否靈活,發現問題應及時檢修或更換。

          7.3.5.3每月一次進行消火栓放水檢查,以確;馂陌l生時能及時打開放水。

          7.3.5.4水帶、水槍應置于通風干燥的地方,注意防潮、防震、防霉、防腐、防破損。

          7.3.6水帶的報廢

          7.3.6.1水帶破損、爛洞(不能修補,影響水壓)、硬化必須報廢。

          7.4消防器材的管理

          7.4.1配置的消防器材必須建立臺帳,設專人監管。

          7.4.2日常維護和保養,堅持(誰使用、誰負責、誰受益)的管理原則。

          7.4.3保安隊長每月定期組織和安排保安員對各個區域的消防器材進行檢查和維護工作,保安員在檢查過程中,必須將發現有問題的消防器材登記后集中放置于指定區域,由保安隊長審查后匯總報告相關的各區域消防安全責任人,并負責維修結果的跟進、記錄。

          7.4.4行政部不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對公司存放的滅火器的維護保養工作進行檢查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確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實到位。

          7.5違反處理

          7.5.1所有的消防器材及設施應掛有檢查標識牌,標識牌上清晰注明檢查日期、檢查人。

          7.5.2消防器材及設施的存放區域內不得放置任何物品,否則,一旦發現追究當事人責任,并嚴肅處理,給予通報批評:不能追究到個人的,對該消防器材及設施存放的部門負責人嚴肅處理,并通報批評。

          7.5.3所有的消防器材及設施只限于消防專用,禁止占用、不得挪作他用或移動位置、或故意損壞等,否則,一旦發現追究當事人責任,將嚴肅處理,并通報批評;不能追究到個人的,對該消防器材及設施存放的部門負責人嚴肅處理,并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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