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甚至多重勞動關系屢屢挑戰著我們固有的思維方式,作為企業HR,你該如何應對?是勞務關系還是特殊的勞動關系,司法判例不盡一致,究竟應該如何把控?在一個集團公司內部,員工在各分支機構之間流動,勞動合同該如何處理?公司分立、合并和兼并,這一棘手的問題,該如何規避法律風險?外籍員工和農民工這兩個階層不同的員工,對他們的合同應該采取哪些特殊的措施呢?
雙重勞動關系如何應對
所謂雙重勞動關系,是指一個勞動者具有雙重身份和享有兩個勞動關系。即勞動者與其他用人那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情形。雙重勞動關系或表現為兩個勞動關系都是法定的,或表現為一個是法定的勞動關系,另一個卻是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雙重勞動關系在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其表現形式為:在原單位內退、停薪留職、在職長假,同時在另一單位工作,或同時從事幾份兼職工作等。
賈律師提出,我們應當理清雙重勞動關系及勞動關系存在的差別,并在此基礎上加以區別對待。并在其應享受的勞動保障標準上加以區分,即建立雙重勞動關系和勞動關系下的兩個不同的勞動保障標準體系,從而規避雙重勞動關系所帶來的法律風險。雙重勞動關系分為以下三種情形:全日制雙重勞動關系、非全日制雙重勞動關系及混合雙重勞動關系。
非全日制雙重勞動關系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秳趧雍贤ā芬幎,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那么,非全日制雙重勞動關系是否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賈律師解釋到,若非全日制員工一旦提出,其工作時間超過非全日制用工法定規定工時,要按照全日制用工計算工資及繳納社會保險,其舉證責任在企業,如不能提交,則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往往令企業面臨更大的法律風險。所以,企業依法訂立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舉足輕重。賈律師特別提醒,對于非全日制用工,現有企業只需在原有企業繳納社會保險的基礎上,另行交納工傷保險即可。
全日制雙重勞動關系
全日制雙重勞動關系,即勞動者與一家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并由該用人單位為其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勞動者卻不為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而為另一家單位提供勞動,并領取勞動報酬。
因全日制雙重勞動關系,所產生的勞動爭議案件屢見不鮮。為此,賈律師提出,可通過完善勞動合同來降低風險概率。首先,在勞動合同中,增加員工目前所在單位的名稱,以及該員工與目前所在單位的勞動關系狀態。對于社會保險,合同里可增加如下條款:第一,鑒于乙方(員工)已由原單位交納社會保險并將繼續繳付,現甲方單位只依法交納工傷保險,乙方不主張其他情況;第二,乙方(員工)要以每半年為周期向甲方單位提供社會保險繳納憑證。以此,通過規范勞動合同中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理清勞動合同管理中的紛繁復雜的各種情形,從而實現依法用工、有據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