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也是我一個HR朋友遇到的,他和我聊的時候是又恨又氣,差點罵娘,事情的始末是這樣的:“他們公司的一個做研發的工程師懷孕了,這下不得了了,這個準媽媽開始拒絕領導安排的工作,并且一分鐘的班都不加,到點就走人,不管項目進展到什么程度了,還有就是回家就關手機,你絕對在8小時之外找不到她。她參與的那個項目被她拖的delay了好幾周,那個項目經理都要吐血了,可我們也沒辦法,勞動法規定不能辭退孕婦,唉,難啊!”。他說的非常無奈,我聽完覺得其實這樣的情況,也并非沒有辦法,勞動法也并非是勞動者的保護盾,用的好,也會成為我們HR的尚方寶劍,所以我給我的這個朋友支招如下。
這件事情做好了的原則:合情合法。
首先是合情。
1.人家畢竟是孕婦,現在的女生大都是晚婚晚育,好不容易懷上了,全家上下肯定都歡天喜地,處處小心謹慎,所以公司也應該體諒一下。
2.和她私下溝通下,把她目前的工作狀態和惡劣影響說清楚,讓她以后盡量不要在大家面前表現的太隨意,公司的制度和規章還是要遵守的,對方多少都會通情達理,也許這事兒就過去了。
其次是合法。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備注:法條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全文))
2、但是用人單位與員工合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條款共有三條,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其中在第四十二條中唯獨沒有提到的是第三十九條,這條其實就是用人單位可以合法解除的尚方寶劍,即: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公司需舉證,比如兼職的情況),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需書面形式提出,但是績效沒有改善的情況。)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脅迫、欺詐形式)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所以,LZ可以在第三十九條做文章:
1、公司的規章制度是否有明文規定:無故曠工或遲到、早退的,應該給予什么程度的處罰?如果有的話,就直接給處罰,讓她以后規矩點。
2、她工作期間是否犯錯誤了?如果有錯誤,視錯誤的損失程度,給予一定的警告和處分,這也是合法的。
通過這樣的兩步,就能讓她以后在工作當中老老實實的,至少公司的考勤制度和工作效率上給她警示了!
因此,建議朋友們一定先從情理上來規勸對方,實在沒有什么改善的跡象時,才來硬的,但是一定要注意影響,千萬不要鬧大了,否則給公司帶來的負面影響會很大,無論是誰,看到公司和一個大肚婆在上綱上線,多少都會覺得公司真沒人性啊!
以上,供大家參考,如有更好的意見,歡迎大家一起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