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做好試用期員工考核紀錄
試用期也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不能僅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張律師建議:用人單位要避免采取口頭方式或其他方式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而應該在用工前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中依法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張律師在現場提醒HR,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千萬別忘記這兩點:1、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要符合法定程序。2、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有充分的證據,建議用人單位要做好試用期員工的考核記錄,不能隨便一句話“試用期不合格,走人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