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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論合同責任歸責原則

        時間:2022-06-04 14:27:59 合同法規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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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合同責任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是確定當事人合同責任的根據和標準,也是貫穿于整個現代合同責任制度并對責任規范起著統馭作用的指導思想。新《合同法》在分析過錯責任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的基礎上,充分借鑒了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有益的立法經驗和成功的判例學說,采用了以嚴格責任原則為主、以過錯責任原則為輔的雙重歸責原則體系,豐富和發展了我國合同責任制度。

        論合同責任歸責原則

          一、歸責原則的功能

          歸責原則,是指基于一定的歸責事由而確定責任成立的法律原則,或者說是基于一定的歸責事由而確定行為人是否承擔責任的法律原則。[2]合同責任的歸責原則也就是指基于一定的歸責事由而確定合同責任成立的法律原則,具體地說,當事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違反合同法律規定或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應當依何種根據使其負責。由此,在歸責原則問題上,歸責事由居于極為重要的地位。所謂歸責事由是指立法者基于特定的物質生活條件的要求,根據其立法指導思想,按其價值觀分配損害結果而在法律上確認的主要的責任原因。市場經濟一方面要求對人們從事生產、進行交易的積極性主動性加以鼓勵和保護,另一方面要求把過錯規定為歸責事由,強調對人們進行生產交易活動所遭受的損失予以補償,因而這些要求反映在歸責原則上,就是法律應該規制過錯責任原則。而且這一原則的產生,與強調理性、承認個人扶擇和區分善惡能力的哲學以及道德倫理觀念密切相關。而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交易范圍的進一步擴大,交易關系的日趨復雜化,不幸損害日趨嚴重。法律欲合理解決這一問題,無過錯責任原則便又應運而生,以此來合理分配不幸損害,所以現代法律在仍然承認過錯責任原則的前提下,又確立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嚴格原則,這與合理分配不幸損害的公平理念相統一。

          歸責原則在合同責任制度中具有決定性的作用:第一、歸責原則直接決定著合同責任的構成要件。在過錯責任原則下,以過錯為核心,有過錯便有責任,無過錯便無責任:在嚴格責任原則下,誠然過錯在歸責事由中不是絕對不加以考慮的因素,但它已不構成嚴格責任的一般要件。第二、歸責原則決定了舉證責任承擔的問題。在過錯責任原則下,一般采用過錯推定的方式,即要求非違約方僅就對方違反法定或約定的事實負舉證責任,而在嚴格責任原則下,因其不以過錯為一般構成要件,故違法、違約方不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舉證責任。第三、歸責原則決定著合同責任的承擔方式。歸責原則是指導各種責任形式和構成要件的基本規則。在過錯責任原則下,損害賠償責任系最重要的責任承擔方式,而且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須以其過錯為條件;在嚴格責任原則下,損害賠償責任只是其承擔責任的一種方式,且它不以過錯要件,而是以損失為前提。第四、歸責原則決定著損害賠償的范圍。在過錯責任原則下,確定賠償范圍主要依據損失的多少、過錯的程度等因素,在有些國家和地區還考慮締約時是否預見到或應否預見到損失;而在嚴格責任原則下,在確定責任范圍時原則上不考慮過錯及其程度等因素,而只受合理分配不幸損害這種基本思想的制約。第五、歸責原則決定了免責事由的情形。在過錯責任原則下,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責事由,但債務人遭受的沒有過錯的意外事故也是免責的事由;在嚴格責任原則下,只有不可抗力是免責事由。

          總之,從整個合同法的角度來分析,歸責原則保證了合同法能及時地擔負起促使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以及彌補受害人損失的重任,既促進了合同法的逐步健全與完善,又推動了市場經濟的不斷建設與發展。

          二、過錯責任原則之分析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時或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應當以過錯作為確定責任的要件及責任范圍的依據。過錯責任原則肇始于羅馬法。張禮烘先生在《羅馬法中的合同責任及其在現代中國的發展》一文中明確指出,羅馬法后期合同責任實行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其一、單純的債務不履行行為并不導致合同責任的產生,不履行合同債務的債務人是否承擔合同責任,應依當事人對債務不履行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過失來確定,有過錯必有責任,無過錯則無責任。其二、合同責任可依當事人的約定來確定。當事人對合同責任有約定時,應優先適用當事人的約定,但是當事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即便債務人因惡意不履行合同義務,債務人仍可不承擔合同責任。若有規定,該條款無效。其三、因不可預見、不可避免的外在因素(法律規定的不可歸責于債務? 人的事由) 使合同債務不履行時,債務人可以免責。其四、確定合同責任應依誠實信用原則。[3]

          羅馬法過錯責任原則體現了自主行為、自負其責的私法理念,與蘊含于它自身的故意、過失和風險免責三級邏輯歸責體系,在現代民法典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貫徹。法國、德國、日本、意大利、中國臺灣等國家和地區的民法典均規定了以債務人的可歸責性作為確定合同責任的基本要件,確定了過錯責任原則。如1804 年頒布的《法國民法典》第1382 條規定:“任何行為致他人受到損害時,因其過錯致行為發生之人,應對該他人負賠償之責任。”第1383 條又規定:“任何人不僅因其行為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而且還對因其懈怠或疏忽大意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4].在法國合同法中“, 債務人的過錯是其承擔合同責任的條件。但依照債務人違背的義務的不同種類,債權人履行舉證義務的難易應有所區別!盵5]不僅如此,法國現代合同法對合同責任還進行了某種程度的限制,即對債務人責任的追究,須根據其過錯的嚴重程度,為此,過錯被分為欺詐過錯、不可原諒的過錯、重過錯以及一般過錯。[6]1990 年問世的《德國民法典》也確立了過錯責任原則,該法典第276 條(1)規定:“除另有其他規定外,債務人應對其故意或者過失行為負責。在交易中未盡必要注意的,為過失行為!痹摋l(2) 規定:“債務人因故意行為而應負的責任,不得事先免除!盵7]

          19 世紀德國法學家耶林曾指出:“使人負賠償的,不是因為有損害,而是因為有過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學上之原則,使蠟燭燃燒的,不是光,而是氧,一般的淺顯明白!盵8]耶林的觀點深刻地提示了民事歸責的根本要素,闡明了過錯在歸責原則中的重要地位。過錯責任原則的重要功能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過錯責任可以強化交易中的道德規范,我們認為,合同法中的過錯責任原則與商品交易中所提倡的道德價值觀念是一致的,它強烈的體現了道德價值,是對交易道德的強化。其次,違法、違約行為通常與合同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必理狀態相聯系,法律通過強制有過錯的當事人承擔合同責任,體現了對過錯的懲罰,并有助于防止未來發生類似的違約現象并避免私人之間的糾紛。再次,法律的價值取向就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合同法既應當追求經濟效率,又應當追求社會正義和公平。當事人理應享有從事正當的交易競爭的自由,從而積極主動地和富有創造性地進行生產與交換,以有利于生產力的發展和提高,有利于經濟的發展和社會財富的增加。而過錯責任原則則符合鼓勵正當交易與競爭的需要。而且,在過錯責任原則下,只要合同當事人盡到了應有的注意,在發生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的情況下,即可以免除違法、違約方承擔合同責任,從而進一步為市場主體從事正當的交易和競爭提供了明確的范圍,這又是符合社會正義和公平原則的。

          三、嚴格責任原則之分析

          所謂嚴格責任原則,也稱無過錯責任原則或客觀責任原則,是指違反合同當事人無論在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要承擔合同責任的歸責原則。如前已述,在歸責原則的發展史上,自羅馬法以來,一直堅持無過錯便無責任這一過錯責任原則。但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工業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公害事故等大量出現,舉證責任愈顯困難。不少國家基于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和照顧弱者、穩定社會政策的考慮,相繼確立了嚴格責任原則。通說認為:嚴格責任原則成為合同法唯一的歸責原則,是英美法的創舉。[9]英國著名法學家A·G·蓋斯特在《英國合同法與案例》一書中將對違反合同補救辦法分成兩類:“(1) 受損害的當事人對每一種違約都有權要求賠償其所蒙受的損失。(2) 在某些情況下,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得到法院對合同特定履行的準許或限制違約的強制(或禁令) .”[10]受英美法的影響《,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45 條規定“: (1) 如果賣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約中的任何義務,買方可以: (a) 行使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二條所規定的權利; (b) 按照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要求損害賠償![11] 第61 條又規定:“(1) 如果買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約中的任何義務,賣方可以: (a) 行使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五條所規定的權利; (b) 按照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要求損害賠償![12]

          根據公約節45、61 條關于賣方或買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時所采取的補救方法的規定:

          “受損害一方援用損害賠償這一救濟方法時,無須證明違約一方有過錯![13]

          國際統一私法協會起草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同樣也采納了嚴格責任原則,其第7、4、1 條規定:“任何不履行均使受損害方當事人取得單獨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或是與其他救濟手段一并行使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除非不履行可根據本通則的規定予以免責!北緱l的“注釋1”進一步指出:“本條重申像其他救濟手段一樣,損害賠償的權利產生于不履行這個唯一事實。受損害方當事人僅僅證明不履行,即他沒有得到所承諾的履行就足夠了。尤其沒有必要再去證明不履行是由不履行方當事人的過錯引起的![14]

          歐洲合同法委員會起草的《歐洲合同法原則》第八章“不履行與救濟的一般規定”中第101 條規定:“(一) 只要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債務,而且該不履行未能依第8 :108 條而兔責,則受害方當事人可尋求第九章中規定的任何救濟方式。(二) 如果當事人的不履行能依第8 :108 條而免責,受害方當事人可尋求第九章中規定的除請求履行和損害賠償之外的任何救濟方式![15]

          第 7 頁  第8 :108 條規定:

          “(一) 如果一方當事人能夠證明,由于超出其控制的障礙導致了不履行,而且不能夠合理地期待它于合同成立時將此種障礙考慮在內或者避免或克服障礙或其后果,則對該方當事人的不履行免責。”[16]

          從以上分析可知,實行嚴格責任原則,其宗旨就在于合理補償債權人的損失,就其性質而言屬于根據公平理念合理分擔損失。

          誠然,實行嚴格責任原則,并不意味著在任何情況下,只要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就必然承擔違約責任。我們還應結合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綜合考察。若違約方具備免責事由,則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責任;同時作為違約方還享有抗辯權,如果具有合法的抗辯事由,證明違約行為與違約后果之間無因果關系,則仍可不承擔責任。

          嚴格責任原則對于合同的履行提供了充分的保障,是符合合同嚴守原則的。其優點在于,原告只需證明被告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事實即可,不需要證明違約方有過錯,也無需違約方證明自己沒有過錯。違約方免責的可能性在于免責事由的存在,而免責事由也屬于客觀事實,證明起來相對容易,所以實行嚴格責任原則有利于方便裁判,及時解決糾紛。尤其是,在嚴格責任原則下,違約責任與違約行為直接相聯,兩者直接的因果關系極為明確,十分有利于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維護合同的權威性、嚴肅性。誠然,嚴格責任原則也有其自身的缺陷。一方面,在很多情況下不利于準確認定責任,因為在某些情況下,必須根據當事人的過錯來確定責任,而且,嚴格責任原則也不利于在一些清況下分清雙方的責任,根據雙方的過錯來確定責任。另一方面,不利于懲罰有過錯的行為,實現合同正義。

          四、我國新《合同法》關于責任原則規定的思考

          在我國,合同責任的歸責原則究竟是什么? 法學界歷來存在爭議。在新《合同法》以前的有關合同的法律法規中,究竟是采用了過錯責任原則還是嚴格責任原則,也是因法而異?偟恼f來,原《經濟合同法》是以過錯責任原則為其歸責原則的,如該法第29 條規定:“由于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的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钡髞硐群蟪雠_的《涉外經濟合同法》、《民法通則》及《技術合同法》在合同責任的歸責原則上則有所變化有所發展。如《涉外經濟合同法》第18 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即違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補救措施。采取其它他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彌補另一方受到的損失的,另一方仍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边@里我們不難看出是《涉外經濟合同法》率先將合同責任規定為嚴格責任!睹穹ㄍ▌t》第六章“民事責任”第一節“一般規定”第106 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钡诘诙潯斑`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第111 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筆者認為《, 民法通則》采取的是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以嚴格責任原則為輔的二元責任歸責體系。民事責任既包括合同違約責任又包括侵權責任,就合同責任而言,其歸責原則顯而易見當屬嚴格責任。而《技術合同法》第17 條同樣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技術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即違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边@一嚴格責任原則的規定大體上與《涉外經濟合同法》的規定相同。問題在于原《經濟合同法》在1993 年進行修改時,原封不動地保留了第29 條的規定,從而將我國合同法歸責原則不一致繼續保留了下來。

          在新《合同法》的起草過程中,關于歸責原則問題分歧較大。多數參加者贊同規定嚴格責任原則,其主要理由:其一、將違約責任改為嚴格責任并非自統一合同法草案開始,事實上《涉外經濟合同法》第18 條、《民法通則》第111 條、《技術合合法》第17 條已經將違約責任規定為嚴格責任。其二、除《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外,近年公布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歐洲合同法原則》均規定了嚴格責任,如果說前者《公約》是受英美法的影響,那么后兩者采納嚴格責任應當是兩大法系的權威學者經過充分的斟酌權衡之后所達成的共識,反映了合同法發展的共同趨勢。其三、嚴格責任具有顯而易見的優點,在訴訟中原告只須向法庭證明被告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不須證明被告對于不履行有過錯,也不要求被告證明自己無過錯。違約責任的構成僅以不履行為要件,被告對不履行有無過錯與責任無關。免責的唯一可能性在于證明存在免責事由。不履行與免責事由屬于客觀事實,其存在與否的證明和判斷相對容易。因此實行嚴格責任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訴訟經濟,有利于合同的嚴肅性,有利于增強當事人的責任心和法律意識。其四、嚴格責任更符合違約責任的本質,違約責任以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為基礎,合同是雙方自由協商簽訂的,必然符合雙方的意圖和利益。違約責任本質上出于當事人自己的約定,這就足夠使違約責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說服力,無須再要求違約責任具有合理性和說服力的其他理由。

          也有學者表示不同意將違約責任原則改為嚴格責任,其主要理由如下:“其一、改為嚴格責任將導致中國民法體系內部的沖突和不協調,如與侵權責任不統一,與本法所規定的過失相抵制度、當事人為自己一方第三人的過錯負責的制度等發生沖突;其二、違約責任以過錯為歸責事由已經深入人民和企業的法意識,現在改為嚴格責任,懷疑了中國法官和民眾能否接受;其三、國際公約的規定不應成為改變統一合同法違約責任原則的理由,因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僅規范一種合同,雙方當事人均為商人,其交易能力平等,且公約的價值取向是單向度的,即交易安全和便捷,而民法的價值取向是雙向度的,除交易安全和便捷外,還有社會正義;其四、過失責任原則的優點是突出民事責任的道德性,改為嚴格責任不符合這一傳統,且其他大法陸系國家并末改變過失責任原則。中國立法不應輕率從事。[17]

          新《合同法》公布以后,學術界對《合同法》規定的是什么樣的歸責原則,絕大多數認為是嚴格責任原則,并且將嚴格責任原則作為《合同法》的基本特點加以廣泛介紹。筆者認為,我國《合同法》,實行的是嚴格責任原則與過錯責任原則相結合的雙軌體系。新《合同法》在總則部分第七章“違約責任”中第107 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鼻昂髮φ,該條的行文與《涉外經濟合同法》第18 條、《民法通則》第111 條、《技術合同法》第17 條的規定基本相同,實行的是嚴格責任原則。這一規定是在總結和檢討以前合同諸法經驗的基礎上作出的一個統一的總規定,表明新《合同法》在合同責任歸責原則問題上是以嚴格責任原則為主的,是將嚴格責任作為一般的規則原則來規定的。

          但是總則的這種規定并沒有否定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仍然應采用過錯責任原則。事實上,在合同法中,過錯責任是作為一項特殊的歸責原則存在的。嚴格責任原則和過錯責任原則的關系是,由于嚴格責任乃是一般的歸責原則,因此在發生違約以后,原則上應當適用嚴格責任原則;但如果法律規定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則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第一,如前已注明,拙文所論及的合同責任是更為廣泛意義上的民事責任,它包括締約過失責任、附隨義務責任及合同義務責任等法定責任,從新《合同法》的規定來看,這些法定責任實行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如該法第42 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 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 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憋@然,締約過失責任遵循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再如《合同法》在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基礎上,還規定當事人負有后合同義務,義務的保障就是責任。既然規定了后合同義務,那么當事人不履行法定義務,造成對方當事人損失的,當然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至于適用什么歸責原則《, 合同法》未加以規定,但與締約過失責任相對應,理所當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第二,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在合同被宣布無效、撤銷后,當事人如何承擔合同責任,實行的也是過錯責任原則。如該法第58 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钡谌,預期違約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該法第108 條條文中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等表述,都說明的主觀上的故意行為。據此可以認定,立法者關于預期違約責任適用的是過錯責任這一歸責原則。第四,分則部分的某些有名合同在某些場合下采用的也是過錯責任原則。根據新《合同法》有規定,以下有名合同實行過錯責任原則: (1) 關于贈與合同,第189 條規定:“因贈與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191 條第2 款又規定:“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 關于租賃合同,第222 條規定:“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3) 關于承攬合同,第265條規定:“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4) 關于運輸合同,第303 條第1 款規定:“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钡311 條又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5) 關于保管合同,第374 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6) 關于委托合同,第406 條規定:

          “有償的委托合同,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7) 關于居間合同,第425 條規定:“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睆囊陨弦幎ㄋ婕暗挠忻贤,違約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不僅要有違約行為,而且須有當事人的過錯。誠然這些規定只是違約責任構成要件一般原則的例外,沒有改變嚴格責任原則在合同法中的主導地位。《合同法》并非徹頭徹尾的嚴格責任原則。由此,我國《合同法》在規定歸責原則時,采取了以嚴格責任為基本原則,以過錯責任原則為必要補充和例外的雙重歸責任原則體系。

          我國新《合同法》之所以采用雙重歸責原則體系,筆者以為主要基于以下三個方面的考慮:第一、采用雙重歸責原則,這是在總結和檢討以往合同諸法經驗的基礎上作出的這一規定,體現了合同法律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如前己述,三部合同法關于合同責任歸責原則的不同規定,尤其是在民法通則里二元歸責體系的確立,均有其值得肯定的各自的適用范圍,是行之有效的,而且實踐證明,這種二元歸責體系已漸次為我國法官們和一般民眾所接受。

          第二、采用雙重歸責原則也是世界各國合同立法和司法實踐的發展趨勢。通說認為,大陸法系民法關于違約責任一般采取過錯責任原則,以違約方對于違約有過錯為責任構成要件;英美法系關于違約責任一般采取嚴格責任原則,不以違約方有過錯為構成要件,只要違反合同,就應承擔責任。通過進一步研究,筆者以為,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都不是采用的單一歸責原則,只不過各自有所側重,以某一歸責原則為主罷了。

          如1804 年的《法國民法典》第1147 條就規定:“凡債務人不能證明其不履行債務系由于有不能歸究于其本人的外來原因時,即使在其本人方面并無任何惡意,如有必要,均因其債務不履行,或者遲延履行而受判支付損害賠償![18]

          顯而易見,法國合同法除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外,還采用了嚴格責任原則,即除意外事故導致合同不履行之外(對此債務人應負舉證責任) ,債務人應對債務的不履行或遲延履行承擔民事責任,亦即債權人只須證明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的事實即可。[19]

          著名的德國法學家羅伯特·置恩、海因科茨和漢斯、G萊塞曾指出:“過錯原則在契約法中得到如此廣泛的擴展,以至我們可以說,在很多情況下,它都是采用的客觀責任的原則。例如《, 德國民法典》第325 和326 條關于負責的規定,遠遠超出了個人過錯的范圍。很多不屬于過錯的情況都可能產生責任!薄叭绻麚Q一個角度,我們也可以說,過錯原則的逐漸衰微使得德國的法律制度與其他國家的法律制度更加接近了![20]

          由此可見,在大陸法系國家,并沒有完全排除嚴格責任的存在。再說,在實行嚴格責任原則的英美法系國家,也并不否認過錯責任的適用。如英國著名的法學家P、S、阿蒂亞曾說道:“在合同法中,其首要的目的是,有過錯的一方應為由于他違反合同而對他方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21] 為數不少的專家學者認為《, 歐洲合同法原則》應該被認為是兩大法系的權威學者在經過充分的斟酌權衡之后所造成的共識,反映了合同法發展的共同趨勢。筆者認為《, 歐洲合同法原則》在歸責原則問題上其實采用的也是以嚴格責任原則為主,以過錯責任原則為補充的雙重歸責體系!稓W洲合同法原則》在確立嚴格責任原則的前提下,仍然強調了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其一、它不僅規定了債權人的過失及過失相抵規則,而且以債權人的過錯來限制違約損害賠償(9 :504 條第1 款) ;其二、它不僅規定應得到賠償的損害必須是不履行的當事人在締約時預見到的或可能預見到的損害,而且還規定了債務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地不履行時,不再受可預見性規則的保護,必須賠償債權人的全部損失(9 :503 條) .[22]

          第三、采用雙重歸責原則,也是由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決定的。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就在于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體體現在合同責任制度設定目的上,就是督促當事人履行法定、約定義務,補償當事人因對方違法、違約而遭受到的損失,并有一定的儆戒作用。合同責任就其性質而言,突出了補償性,某種程度上也體現了懲罰性和制裁性。既然合同責任的功能是多元的,作為集中體現了合同責任制度功能的歸責原則,也必然要為多元的歸責目的而采用多重的歸責原則。一方面,為了切實保護非違法違約方的利益,使其受到的損害的利益能夠盡快恢復,為誠實信用原則的遵守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在通常情況下,合同責任應實行嚴格責任原則;另一方面,為了真正體現制裁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取得預期的教育效果,從一定范圍來說歸責原則又應當采用過錯責任原則。概括起來說,從我國新《合同法》的價值取向來看,既要注意有利于提高效率,促進生產力發展,又要注重維護社會公益,保護消費者和勞動者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的道德秩序。也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在歸責原則上,必須采用以嚴格責任原則為主體,以過錯責任原則為補充的雙重歸責責任體系。

          注釋:

          [1] 拙文論及合同責任是泛義上的民事責任,以違約責任為主,同時涵蓋締約過失責任違反后合同義務及無效或可撤銷合同責任等合同法規定的民事責任。

          [2] 崔建遠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第193、198 —199 頁。

          [3] 張禮洪:《羅馬法中的合同責任及其在現代中國的發展》,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5 卷,法律出版社1996 年版,第652 —653 頁。

          [4] 羅結珍譯:《法國民法典》,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 年版,第330、290 頁。

          [5] R. DEMOGUE ,Traite des obligations en general ,T vol ,1923 —1933 ,No. 1237.

          [6] 參見尹田編著:《法國現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 年版,第309、303 頁。

          [7] 鄭沖、賈紅梅譯:《德國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55 —56 頁。

          [8] 王澤鑒著:《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2 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 年版,第144 頁。

          [9] 崔建遠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第193、198 —199 頁。

          [10] A. G. 蓋斯特著、張文鎮等譯:《英國合同法與案例》,中國大百科和全書出版社1998 年版,第507 頁。

          [11] 鐘建華著:《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法律問題》,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 年版,第426 頁。

          [12] 鐘建華著:《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法律問題》,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 年版,第426 頁。

          [13] 姜鳳紋:《國際貨物買賣中的統一法律問題》,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第56 頁。

          [14] 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國際商事合同通則》(中英文對照) ,法律出版社1996 年版,第167 —168 頁。

          [15] 韓世遠譯:《歐洲合同法原則》,載見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12 卷,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858 —859、860 頁。

          [16] 韓世遠譯:《歐洲合同法原則》,載見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12 卷,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858 —859、860 頁。

          [17] 梁慧星:《中國統一合同法的起草》,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9 卷,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第27 —28 頁。

          [18] 羅結珍譯:《法國民法典》,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 年版,第330、290 頁。

          [19] 參見尹田編著:《法國現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 年版,第309、303 頁。

          [20] 楚健譯:《德國民商法導論》,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 年版,第122、123 —124 頁。

          [21] 程正康等譯:《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82 年版,第309 頁。

          [22] 潮見佳男著、于敏譯:《最近歐洲合同責任、履行障害法的發展》,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8 卷,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第390 —39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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