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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環境侵權民事責任規則原則
一、關于回責原則所謂“回則”(imputation),即確認和追究侵權行為人的民事責任。[1]
侵權法的回責原則,是行為人的行為或物件致他人損害的情況下,根據何種標正確定行為人的侵權民事責任。侵權法的回則原則在整個侵權法中居于核心地位,一定的回責原則決定著侵權行為的分類,也決定著一定的責任構成、舉證責任的承擔、免責條件、損害賠償的原則和、減輕責任的根據,等等。[2]我國現行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另外有人以為還應包括公平責任原則。[3]對于環境侵權而言,由于其具有間接性、連續性、反復性、緩慢性和累積性等特征,決定了其與一般民事侵權回責原則的不同。世界各國環境侵權的民事責任的回則原則基本都規定為無過錯責任。我國亦采用該原則。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
《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第三款規定:“沒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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