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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認房地產買賣合同效力
買賣合同的效力可以分為完全有效合同和部分有效合同,完全有效合同就是合同所有條款都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部分有效合同則意味著該合同中部分條款是無效的,這種無效可能是因為欺詐、顯失公平等原因引起的。還有一種可能是可撤銷的合同,就是合同在簽訂后,因為滿足了一些法律條件,當事人一方可以要求撤銷該合同。那么如何認定一份房地產買賣合同的效力屬于哪一種呢?本文為您詳細解答。
對有權屬證書并辦理變更登記的買賣合同效力一般不存在爭議,主要爭議的問題在于沒有權屬證書和變更登記的私有房地產買賣合同。一種意見是完全無效的合同,另一種意見是保護善意的買賣合同,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例如不久前發生的一起案件,被告方拆遷建房已經政府批準,有關權屬證書由政府拆遷管理部門在拆遷改造全部結束后統一辦理,在建房期間,被告和原告簽定書面合同,將房屋賣給原告,房屋建成后交付,被告向原告出示了有關批準建房的文件和票據,原告支付了房款,但房屋建成后被告以房屋無權屬證書為由單方解除合同,引發訴訟,法院一、二審都確認了雙方合同有效。在此案中,雙方當事人包括法院內部一些法官對合同效力問題持有不同意見正如前述兩種意見。筆者認為對合同法律效力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考慮:
1、正確認識房地產權屬登記的法律功能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我國對房屋等大宗財產的管理,是采用行政登記的手段”,即行政機關或其委托的機構(如房產交易所)通過一定的程序審查、登記,最后向房屋所有權人頒發房屋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上載明的權利人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我國的房地產市場通過這樣的權屬管理模式,較好地杜絕了一房多主、一房多賣的問題,最大限度地防范了房地產市場的交易風險。
具體來說,房地產權屬登記具有五個方面的功能:
(1)公示功能。房地產權屬登記是公示的手段,是把房地產權利的事實向公眾公開以標明房地產流轉的情況,其主要的功能在于保護動態的交易安全,使連續發生的交易不因權利人主張權利而受到破壞。因為任何人設定或移轉房地產權利,都會涉及第三人利益,因此房地產權利的設立或移轉必須公開和透明,以利于保護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和秩序。
(2)公信功能。公信是把登記記載的權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為真正權利人,如果以后事實證明登記的物權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對于信賴該物權的存在并已從事了物權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認其具有與真實的物權相同的法律效果。人。
(3)管理功能。房地產權屬的登記管理功能,是指房地產登記具有國家管理意圖的功能。
(4)警示功能。房地產權屬登記的警示功能,是指對各種記載房地產權利的變動均納入登記,將各種房地產物權的排他性效力通過房地產登記薄的記載予以明確宣示,以達到告戒相對人存在房地產交易風險的作用。
(5)效率功能。交易的便捷和安全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特征。經過登記的房地產權利受法律確認,有國家強制力予以保護,當事人可以充分信賴登記的內容,在交易之前不必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費用去調查、了解對方當事人是否對轉讓的房地產享有權利或存在權利的負擔。可以節省交易費用,并能快捷的完成交易,符合市場經濟的特征。
從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看出,房地產權屬登記的法律功能主要還是促進和保護房地產交易的一種手段,而不是前提條件。
2、確認私有房地產買賣合同效力應遵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所規定的公平原則,維護經濟關系的穩定,保護善意一方.
我國對物權變動采取的是“現行法采意思主義與登記或交付的結合”,但在我國社會中,大量存在因種種原因而未辦理權屬證書的房地產,其形成原因很多,主要是因為政府效率的原因、費用負擔的原因等等。根據《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以及《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規定,未辦理房屋產權證書的房地產不能買賣,,因此有很多人認為“未領取房屋權屬證書的房屋無權轉讓或租賃”,本人認為這種認識對法律理解有誤,不利于此類糾紛的正確、公平處理。對于無權屬證書房屋的買賣一律以未辦理登記而不承認產權轉移,既違反民法原理中的公平原則,也不利于經濟關系的穩定,不利于保護善意一方當事人的利益,而“善意取得制度在于追求交易安全和交易穩定”。主要理由是:
第一,買賣雙方已對房地產的買賣產生了合意,合同生效后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違反合同的當事人要承擔違約責任。
若因出賣方的原因未登記,出賣人反悔要求返還房屋,因未登記房地產權利未轉移,房地產的所有權仍屬出賣人,買受人當然應當返還。于此合同關系就會形同虛設,對當事人并無約束力,可以任意反悔,違約一方把自己的違約行為作為了撕毀合同的正當理由,善意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就無法得到保障。
第二,不利于促進誠信機制的建立。
我國法律規定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在三個月內完成,若出賣人在此時間內一房二賣,買受人因合同未生效而無法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只能要求出賣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第三,不利于維護既有的財產秩序。
比如當事人已將房屋實際交付使用,買受人且對房屋進行了重大修繕或裝修,因未登記而宣告買賣無效,買受人返還房屋,必然造成現有財產秩序的重大混亂。因此筆者主張應當先對房屋所有權的實質要件進行審查,如無違法而只需補辦手續,對其買賣合同應認定為有效,應根據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責令責任一方及時補辦手續。
處于對善意合同相對方的利益保護,在司法實踐中現在已逐漸呈現淡化登記生效主義立法的趨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9條規定:“以尚未辦理權屬證書的財產抵押的,在第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能夠提供權利證書或者補辦登記手續的,可以認定抵押有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此司法解釋所包含的是登記對抗主義的不動產登記效力,不動產物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在當事人之間仍有物權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規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辦理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司法解釋,也含有登記對抗主義的意思,認為雖未經登記,合同本身仍然是有效的,只是不能對抗第三人。
如前所述,房屋買賣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合同就為有效合同,至于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問題,是履行該房屋買賣合同的內容。我國《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第135條規定,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我國法律規定,動產以交付轉移所有權,不動產以辦理產權過戶登記轉移所有權,因此,在房屋買賣過程中,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只是涉及履行合同(轉移所有權)的問題,并不涉及合同效力的問題。并且,如果因為沒有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而否認合同效力,在邏輯是也是矛盾的,因為只有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才存在履行合同,而不能因為沒有履行合同的部分義務就否定合同的效力。 房屋買賣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并非就等于房屋買賣合同履行完畢。所以,合同的有效成立只是當事人履行的前提條件,只有認真全面履行了合同,當事人的權利才能實現。
還有人認為,《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指出,買賣房屋必須在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后,其所有權的變更方生效,因此,未進行權屬登記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是無效的。筆者認為,此“登記”并非彼“登記”。《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中的“登記”指對合同本身進行登記,相當于登記備案的意思。某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的生效要經過特別程序后才產生法律效力,如我國的中外合資經營法、中外合作經營法規定,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批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的解釋第九條規定,法律、行政法律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從這一規定也可看出,《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中所規定的“登記”,是對合同本身的登記,而不是合同生效的登記,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是對所有權確認的登記, 也不是合同生效的登記。
綜上所述,我們應辨證地認識和適用現有的房地產法律法規,絕不能機械地生搬硬套而脫離社會實際。對于雖沒有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但屬于雙方自愿、公平簽定且形式和主體和內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實的私有房地產買賣合同,本著公平和維護、促進交易,保護善意交易的原則,可以確認其法律效力。這樣才能真正使法律成為促進經濟發展的有效工具而不是桎梏。
商品房買賣合同
(合同編號: )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資質證書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 聯系電話: ___________
郵政編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 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機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
郵政編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國籍:______
【身份證號碼】【護照號碼】【營業執照注冊號】【 】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和省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__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該地塊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_,規劃用途為__________,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現定名】 【暫定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____,施工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條 商品房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現房】【預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批準機關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現房】 【預售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圖經規劃部門批準,見本合同附件一,房號以附件一上表示為準)。該商品房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第 【幢】 【座】 【元】 【層】 【號房】。該商品房的用途為 ,屬 結構,層高為 ,建筑層數地上 層,地下 層。
該商品房陽臺封閉式的 個,非封閉式的 個。
該商品房合同約定建筑面積共 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 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 平方米(有關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構成說明見附件二)。
買受人在簽訂本買賣合同時,應與出賣人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
第四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 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該商品房屬預售,按【套】【整層】出售,按【套內】【整層內】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 幣)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 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2、該商品房屬預售,按整幢出售,按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 幣)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
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3、該商品房屬現房,按【套】【整層】【整幢】出售,總價款為( 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第五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
本條款適用于商品房預售,該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合同約定計價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計價面積發生差異(含誤差,下同),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1、差異值為士0.6%以內(含本數)的,買賣雙方不作任何補償;
2、差異值為士0.6%以上(不含本數)至士3%以內(含本數)的,買賣雙方按買賣合同約定的房屋單價多退少補;
3、差異值超過土3%以上(不含本數)的,買受人可選擇多退少補或退回所購商品房。選擇退房的,出賣人應在買受人書面提出退房申請白勺30日內退回已收的全部購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上為期,以退款日同期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
面積差異百分比= (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計價面積)/ 合同約定計價面積 x100%
第六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 種方式付款:
l、一次性付款 。
2、 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 。
買受人應按以上約定的付款方式,將商品房預售款直接存入該商品房項目預售款專用帳戶,開戶銀行為 ,專用帳戶為 。憑銀行出具的存款憑證,向出賣人換領交款收據。
第七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1、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
2、該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合格。
3、該商品房經分期綜合驗收合格。
4、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l、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在發生之日起 日內告如買受人的;
2、 。
3、
。
第九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 日,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目,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 日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 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該比率應不小于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2、
。
第十條 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該商品房預售后,出賣人不得擅自變更該商品房項目的規劃、設計。確需變更的,出賣人應書面征得買受人同意。不同意變更的買受人可要求終止買賣合同。出賣人應在受買人提出終止合同申請的30日內退回已付購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為期,以退款日同期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
第十一條 交接。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并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第十二條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
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 出賣人關干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三)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述第 種方式處理:
1、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
2 、
3、
第十四條 出賣人關干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行的承諾。
出賣人承諾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聯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1、
2、
3、
4、
5、
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1、
2、
3、
第十五條 關干產權登記的約定。
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 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已付房價款的 %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3、
第十六條 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貴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非商品住宅的,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
。
第十七條 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約定:
1.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 ;
2.該商品房所在樓字的外墻面使用權
3.
4.
第十八條 買受人的房屋僅作 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
第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 ,(附件四)。
第二十一條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 頁,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
出賣人 份,買受人 份, 份, 份。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 商品房預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內,由出賣人向 申請登記備案。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簽章) (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于 簽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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