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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對待不同屬性和效力的稅務文件
各級稅務機關、納稅人、涉稅中介服務機構應正確把握稅收管理性、程序性文件、政策性文件的關系,考慮到三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因此,稅務機關不應把其內部掌握標準、尺度當作政策性文件來要求納稅人執行。
稅收政策性文件通常屬于稅收實體法范疇,其規定的內容涉及行為、所得是否屬于應稅范圍、相關費用是否可以扣除等實體性問題。稅收政策性文件的效力隨著其上位法的變化而變化。而稅收管理性文件、程序性文件則不同。其通常是稅務機關為了執行稅收政策、加強稅收管理、規范納稅程序而制定的文件,其并不一定隨著稅收政策的變化而失效。
稅務管理性文件的作用,主要是供稅務機關內部使用、參考、把握和考核,其更多考慮的是稅務機關的征管便利。很多稅務管理性文件納稅人看不到,也不是納稅人必須遵照執行的文件。比如:關于會議費稅前扣除問題,有關稅務的管理性文件規定需要參會人員提供: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證明材料,否則不允許稅前扣除。筆者認為:這其實屬于稅務機關內部掌握的標準、尺度,而不是對納稅人會議費能否扣除的政策性規定。難道沒有簽到表就說明會沒開嗎?因此,對會議費稅前扣除掌握的尺度是,證據要與事實結合使用,才能發揮其效用。
稅務程序性文件是規范征納雙方的工作程序,是雙方必須共同遵照執行的文件。比如:在納稅申報環節、申報期限的規定、相關事項報(備)批程序、時間等等。但稅務機關的程序性文件要做到公開、透明、方便、人性化,才容易被納稅人接受并應用,這也是如何做好納稅服務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政策面前、人人平等,這將是征納雙方今后需要共同關注的問題。比如:《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這屬于政策性規定。而對納稅人發生的項目是否屬于業務招待費的判斷,則不屬于政策性規定,而是管理上的規定。如果簡單的認為只要是餐費就是招待費的稅務判斷將是不準確、也是不全面的,這其中需要有很多相關證據來證明,若征納雙方出現爭議,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將是最終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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