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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知識之增值稅有關會計處理解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等有關規定,現對增值稅有關會計處理規定如下。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增值稅有關會計處理解讀的稅法知識,歡迎閱讀。
一、會計科目及專欄設置。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預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待認證進項稅額”、“待轉銷項稅額”、“增值稅留抵稅額”、“簡易計稅”、“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代扣代交增值稅”等明細科目。
[解讀] 在“應交稅費”科目下,涉及增值稅二級科目設置增加為十個。增設“預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待認證進項稅額”、“待轉銷項稅額”、“增值稅留抵稅額”、“簡易計稅”、“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代扣代交增值稅”。
與財辦會[2016]27號的征求意見稿相比,將“預繳增值稅”改為“預交增值稅”,并與“簡易計稅”科目由原來的三級明細科目提升為二級明細科目,新增“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代扣代交增值稅”兩個二級科目。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賬內設置“進項稅額”、“銷項稅額抵減”、“已交稅金”、“轉出未交增值稅”、“減免稅款”、“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轉出多交增值稅”等專欄。其中:
1.“進項稅額”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而支付或負擔的、準予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額;
2.“銷項稅額抵減”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因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
3.“已交稅金”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當月已交納的應交增值稅額;
4.“轉出未交增值稅”和“轉出多交增值稅”專欄,分別記錄一般納稅人月度終了轉出當月應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稅額;
5.“減免稅款”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減免的增值稅額;
6.“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專欄,記錄實行“免、抵、退”辦法的一般納稅人按規定計算的出口貨物的進項稅抵減內銷產品的應納稅額;
7.“銷項稅額”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應收取的增值稅額;
8.“出口退稅”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按規定退回的增值稅額;
9.“進項稅額轉出”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等發生非正常損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
[解讀] 與征求意見稿不同,這里恢復了原“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這個三級明細,將“簡易計稅”科目由原來的三級明細科目提升為二級明細科目,從而維持了“應交增值稅”下轄10個三級明細科目的設置結構,
維持了“應交增值稅”下轄10個三級明細科目的處理,一般納稅人采用一般計稅辦法發生的當期計提、扣減、結轉業務都在“應交增值稅”科目下按10個三級明細科目詳細核算,會計科目核算的稅款信息更清晰明了。
(二)“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月度終了從“應交增值稅”或“預交增值稅”明細科目轉入當月應交未交、多交或預繳的增值稅額,以及當月交納以前期間未交的增值稅額。
[解讀] 一般來說 月末做如下分錄
1、月份終了,將當月應交未交增值稅額從“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轉入“未交增值稅”科目。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月份終了,將當月多交的增值稅額自“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轉入“未交增值稅”科目。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多交增值稅)
3、月份終了,將當月預繳的增值稅額自“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科目轉入“未交增值稅”科目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4、當月交納以前期間未交的增值稅額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三)“預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提供建筑服務、采用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等,以及其他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應預繳的增值稅額。
[解讀] 該二級明細為增設科目,與征求意見稿相比,把“預繳”改為了“預交”,會計處理的規定基本一致。科目核算根據財稅[2016] 36號文件規定需預交增值稅的幾種特殊情形,考慮了建筑房、地產等企業開發周期長,預交稅款與實際納稅義務時間跨度大的情況,單獨設置二級科目核算,貼合稅法規定,更便于期末對增值稅相關金額分項目列報的要求。
注意: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月份終了,將當月預繳的增值稅額自“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科目轉入“未交增值稅”科目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注意:房地產企業等企業,“預交稅款”的期末余額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不能結轉入“未交增值稅”。
(四)“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已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并經稅務機關認證,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以后期間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包括:一般納稅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以后期間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對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
[解讀] 確認了財辦會[2016]27號的征求意見稿的處理辦法,核算內容里增加了36號文中固定資產、在建工程進項稅額分兩年(13個月)抵扣的處理。
例如,公司購入不動產或購進物資用于在建工程,取得發票并經稅務認證,會計處理為
借:固定資產/在建工程 (發票注明的不含稅價)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按發票注明稅款的60%入賬)
——待抵扣進項稅額 (按發票注明稅款的40%入賬)
貸:銀行存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
購入物資改變用途,用在建工程(自建)情況。通常這種物資材料在分批購入,取得發票并經稅務認證,會計處理為:
借:在途材料/材料采購等 (發票注明的不含稅價)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按發票注明稅款的100%入賬)
貸:銀行存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
在轉變用途的當期,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按原發票注明稅款的40%入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按原發票注明稅款的40%入賬)
從改變用途的當月算起,第13個月時,從“待抵扣進項稅額”轉入“進項稅額”,進入當期實際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36號文規定:購進時已全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貨物和服務,轉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進項稅額的40%部分,應于轉用的當期從進項稅額中扣減,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并于轉用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五)“待認證進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由于未經稅務機關認證而不得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包括:一般納稅人已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尚未經稅務機關認證的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已申請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結果的海關繳款書進項稅額。
(六)“待轉銷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已確認相關收入(或利得)但尚未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而需于以后期間確認為銷項稅額的增值稅額。
[解讀] 這里核算的主要是由于會計與稅法在確認收入時點不一致時,產生的待后期開票確認的銷項金額,這樣處理解決了增值稅作為價外稅,會計入賬金額需價稅分離的要求,符合會計信息披露和財務報表列報要求,也能幫助企業更清楚未來將產生的應納稅金額。
如,跨年出租房產的業務,如果合同約定承租方在最后一年的期末支付全部租金,出租方收到租金后開具增值稅發票,出租方在第一年的期末會計處理為:
借:應收賬款/應收票據
貸:應交稅費——待轉銷稅額
主營業務收入
(七)“增值稅留抵稅額”明細科目,核算兼有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截止到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不得從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留抵稅額。
[解讀]從目前來看,這其實變成了一個多余的科目,估計以后不會用到了。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5號規定:
自2016年12月1日起,申報表主表第13欄“上期留抵稅額”“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和第20欄“期末留抵稅額”“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欄次停止使用,不再填報數據。
本公告發布前,申報表主表第20欄“期末留抵稅額”“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中有余額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將余額一次性轉入第13欄“上期留抵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中。
(八)“簡易計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采用簡易計稅方法發生的增值稅計提、扣減、預繳、繳納等業務。
[解讀] 與征求意見稿比較,將該科目提升二級明細,與一般納稅人采用一般計稅辦法發生的當期計提、扣減、繳納業務分離,該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采用簡易計稅方法發生的增值稅業務,會計科目核算的稅款信息更清晰明了。
(九)“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增值稅納稅人轉讓金融商品發生的增值稅額。
[解讀]本科目是這次發文“應交稅費”下新增的一個二級明細科目,值得注意的是,在增值稅稅制下,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應當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這部分稅金不在此科目核算。
(十)“代扣代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納稅人購進在境內未設經營機構的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內的應稅行為代扣代繳的增值稅。
[解讀] 本科目是這次發文“應交稅費”下新增的一個二級明細科目,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對于代扣代繳的增值稅應該通過此科目核算。
小規模納稅人只需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不需要設置上述專欄及除“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代扣代交增值稅”外的明細科目。
[解讀]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的業務相對一般納稅人而言比較簡單,只需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代扣代交增值稅”三個二級明細科目,減輕小規模納稅人的核算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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