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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社會工作的建構功能

        時間:2024-09-28 11:06:17 社會工作者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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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社會工作的建構功能

          司法社會工作是國家司法權社會化的必然結果和制度安排,擔負著幫扶助困、恢復社會關系、實現社會公正的使命任務。然而,在我國,由于認識上的偏差,司法社會工作的價值和功能并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和挖掘,因此對司法社會工作的功能定位進行理論清理和實踐建構便顯得極為重要。那么,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司法社會工作的建構功能,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一、關于司法社會工作與創新社會治理的討論——不同價值理念的觀點沖突

          關于社會工作在創新社會治理體系中的功能定位,存在以下幾種不同的觀點:(1)服務型治理。這種觀點以王思斌為代表,他從社會工作的角度闡述了社會治理的邏輯結構,據此指出了社會工作參與社會治理的主要層面,并將社會工作參與治理概括為基礎—服務型治理。 他認為,社會治理是社會管理的深化,是政府自我完善的過程,也是社會管理系統的進化過程。社會工作參與社會治理是一種服務型治理。(2)社會穩定器。該觀點認為,社會工作是創新社會治理、促進社會和諧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擔負著實施社會服務、傳遞社會政策、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功能。 (3)基礎內容。這種觀點認為,社會工作是社會治理的基礎內容,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是社會治理的重要主體,社會工作制度是現代性社會服務與管理的基礎制度。發展社會工作,對促進由社會管理向社會治理轉變,進一步增強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進一步激發社會活力、促進社會財富公平分配具有重要的基礎作用和突出的專業優勢。 以上觀點盡管著眼點不同,但對社會工作的維穩功能基本上是認可的。

          至于司法社會工作,由于它在我國屬新生事物,是司法與社會工作的交集,因此對其功能定位存在著刑事司法本位和社會工作本位的差別。刑事司法本位論者認為,司法社會工作隸屬于刑事司法系統,是刑事司法系統的補充,它通過對罪錯者的矯正輔助實現司法的目的。而社會工作本位論者認為,司法社會工作雖“嵌入”司法系統,但仍然要秉承社會工作的價值觀念,即以助人自助為核心價值取向,尊重案主并為其謀取更多的權益。 從這個角度出發,司法社會工作本質上是一種服務社會的專業,不僅要對罪錯者進行社區矯治,促使其順利回歸社會,而且還要幫助受害人以及各相關利益人解決問題,并在工作過程中實現自身的專業價值。兩種不同本位論的觀點折射不同價值理念的沖突。刑事司法系統和社會工作系統所秉承的價值理念是不同的,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為刑事司法理論眾多,恢復性司法理論還不能一統天下;另一方面還在于刑事司法系統的社會功能與社會工作系統是大不相同的。 秉承的價值理念不同,自然就有不同的功能定位。當然,這種沖突并非只有負功能,在一定條件下,沖突還具有減少司法與社會工作對立兩極產生的可能性等正功能。司法社會工作就是這種沖突與和諧的循環過程。為此,我們需要在理論上對這兩種價值理念下的司法社會工作的功能定位進行梳理,努力尋求消除理論沖突的機制,構建整合社會沖突的利益均衡機制,充分發揮沖突正功能的社會效用。簡單說,就是要對這兩種不同價值理念的張力進行紓解,在司法與社會工作之間尋求共識,找準平衡點。事實上,司法社會工作是一個以特定價值理念為指導的社會功能系統,不同時期、不同社會制度下的司法社會工作所秉持的價值理念是不一樣的。我們要以全面、動態的眼光看待司法社會工作,既要看到司法社會工作的司法性,也要看到它的社會性;既要看到司法社會工作的靜態性,也要看到司法社會工作的動態性---就如同司法理論由報應論轉型為恢復論、 社會工作理論由問題視角發展為優勢視角一樣,司法社會工作的功能定位也是動態變化的。司法社會工作在其靜態功能之外,還有一些建構、生成功能是我們應當予以重視的,我們應從社會建構主義的視角去積極調適這兩種價值理念所產生的張力。

          二、社會建構主義:司法社會工作功能定位的嶄新視角

          (一)定義中的建構性檢視

          以往社會工作介入司法的范疇主要集中在未成年人的司法矯正上,因此習慣上對司法社會工作的認識局限在司法矯正方面,在概念的界定上,司法社會工作通常被定義為以預防犯罪和以違法行為矯治為目標的社會工作,其外延與司法矯正基本相同。但這種把司法社會工作等同于司法矯正工作的做法顯然只是一種狹隘的理解,并未準確、全面地揭示其內涵及社會價值,由此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司法社會工作的發展。

          司法社會工作的工作領域涵蓋司法與社會工作兩個獨立的系統,因此,對司法社會工作的涵義界定需要從司法和社會工作兩個方面進行考量。就司法層面而言,其核心是通過適當的報應性懲罰措施,從而威懾犯罪、預防與改造犯罪和保護社會。但我們同時也要看到,刑事司法理念已經發生了從古典司法體系到實證司法理論、再到恢復性司法的演變,特別是社會防衛理論的產生,突出強調通過非刑罰手段,幫助當事人實現自身權益,從而更好地實現司法的目的?梢,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與發展,司法與社會工作逐漸產生了交集,司法社會工作不僅僅局限于在刑事司法領域中的司法矯正作用,其應當有更寬的內涵與外延界定和更廣泛的社會應用價值。就社會工作層面而言,“社會工作提倡社會轉變,解決人際關系問題以及個人的權利和自由,藉以改善人類的福祉。社會工作運用人類行為和社會系統等理論,在人與環境互動中作出介入。而人權及社會公義等原則乃社會工作的基礎。”它秉承助人自助的理念,運用專業的方法對弱勢群體提供服務,它把個體和社會的互動作為其二元介入的焦點,一方面通過對有現實需要的個體提供一系列的危機干預、輔導治療、能力建設等,幫助違法犯罪人員修復回歸社會的能力,另外一方面,通過擴大司法范圍,整合社會資源,來矯正改造犯罪個體,恢復社會關系,以及維護人權和社會正義的專業使命。

          基于此,我們可以給司法社會工作下一個定義:司法社會工作是在非懲罰性司法理念指引下,運用社會工作專業方法,為偏差越軌人群和遭受侵權的當事人提供服務,實現主體塑造和保護社會目的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從價值理念上說,司法社會工作已由過去的報應懲罰理念轉向非懲罰性理念;從工作領域上說,司法社會工作已不再局限于對罪錯者的司法矯正,它還擴展到其他利益相關者;從工作目標上說,司法社會工作是借助社會工作的專業優勢,在司法機關及社會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通過對罪錯者及其他利益相關者進行幫扶解困,實現主體塑造和保護社會的目的。這一定義,對社會工作而言是工作領域的拓展,對司法而言則是國家司法權的社會化。在上述有關司法社會工作的定義之下,其價值目標不僅僅是照顧和治療,更多的是強調司法社會工作所應該具有的社會變革作用,這其中蘊含著強烈的目的性取向,也即一種建構性的目的,旨在具體的服務和照顧中獲得更多的社會建構啟示和具體實踐。

          (二)社會建構主義的分析視角

          社會建構主義作為一種試圖超越后現代“解構”主義的哲學理念,是從知識社會學領域發展而來的理論范式,代表著一種認識論和方法論視角的轉換,它側重于回答“理論、實踐和制度等是如何被建構的”這一命題。顯然,社會建構主義為司法社會工作提供了認識論基礎,它具有實踐層面的顛覆和解放意義,一方面,它顛覆了傳統意義上的有關司法社會工作的定義和功能界定,是對所謂專家話語霸權的信任懷疑,另一方面,社會建構主義自身的開放性和包容性為學界提供了平等對話的機會,有利于不同觀點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社會建構主義視角認為社會問題是建構的,那么解決社會問題就需要從重新建構著手。 以此為依據,起源于西方的社會工作植入中國司法的脈絡,在創新社會治理的背景下,需要進行有中國特色的社會建構。具體來說,國家司法權會逐漸社會化,社會工作的工作領域會結合本國的傳統文化和社會特點不斷地調整、完善。在此過程中,司法與社會工作的現實互動會不斷增強,司法社會工作與社會治理之間也會相互發生作用,進而促進社會治理的不斷創新和包容性社會的最終建立。從社會建構主義的角度重新認識和全面開發司法社會工作的功能,不僅對司法社會工作的推廣,而且對整個社會治理的完善與創新都是具有重要意義的。

          三、司法社會工作在創新社會治理中的建構功能

          在我國創新社會治理的實踐中,司法社會工作擔負著立法、司法和社會建構三大功能。

          (一)司法社會工作的立法建構

          司法社會工作得以良性發展的前提,就是要建立一種國家、社會共同合作的長效機制。而這種機制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才能持久穩定地發揮司法社會工作的作用。創新社會治理,需要加強社會立法。在立法方面,我國社會建設立法還比較滯后。加強社會治理方面的立法刻不容緩。司法社會工作的發展,能及時把社會治理的成功經驗上升為制度和法律,并隨著實踐發展不斷修訂完善,推進社會治理制度化、規范化、法治化。以社區矯正工作為例,2003年,我國率先在六個省(市)進行了社區矯正的試點工作。后來范圍逐步擴大,2009年在全國范圍內試行社區矯正。目前,社區矯正工作已經覆蓋全國各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地累計接收社區矯正人員60多萬人,累計解除矯正30多萬人,現有社區矯正人員30萬人,社區矯正人員在矯正期間再犯罪率一直保持在0.21%。在這種情況下,刑法修正案(八)及時將理論研究的成果和司法實踐的經驗納入刑法典,將社區矯正制度上升為法律規定,從法律上肯定了社區矯正在我國試行七年的成功經驗。而刑法修正案又對社區矯正法的出臺形成一種倒逼機制,目前社區矯正立法已被提上議事日程。因此可以說,正是有了司法社會工作的發展,才會有相關社會治理法律制度的出臺,司法社會工作是建構有關社會治理法律制度的重要因素。

          (二)司法社會工作的司法建構

          就司法領域而言,司法社會工作以社會工作的專業方法嵌入司法系統,有利于緩解社會結構性壓力和促進司法職能的轉型,能夠輔助司法實現其刑事政策和社會政策的目的,進而促進司法文明的進步。司法文明進步是我國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優越性的重要標志,也是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價值取向。在“四個全面”一體進行的大背景下,社會工作介入司法的過程也是司法文明進步的過程,它對司法文明進步具有極大的建構作用。司法社會工作對司法文明進步的建構是通過宏觀、中觀和微觀三個方面來實現的。

          從宏觀層面上,司法社會工作通過貫徹司法理念來提升司法文明。司法理念是司法文明的最高表現形式。隨著社會工作不斷介入司法領域,社會對司法本質屬性、司法權力運行規律等方面的認識也不斷地深化,進而形成了一系列的司法理念。(1)人權理念。隨著人權理念的升華,在司法領域保障特殊群體的合法權利已成為全社會的共識。司法社會工作作為體現柔性管理和恢復性司法的一項社會制度,蘊含著豐富的人權理念,它是以內化的社會工作價值為基礎的,遵循助人自助和平等接納等價值理念與職業倫理,強調作為一個公民應有的福利需求權利和其潛在的能力,從而為社會服務注入權利保障的內涵。(2)法治理念。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開展司法社會工作的基本要求。司法社會工作強調法律意識和規則意識,要求司法社會工作者要嚴格執行刑罰,加強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和社會適應性幫扶,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幫扶幫教,提高服刑人員的社會適應能力,解決社會問題。(3)民主理念。在建立司法權威的過程之中,需要司法民主彌補司法職業化的不足,最大限度地發揮司法民主的應有功能,尋求司法如何更好地服務于其所面對的社會。司法社會工作尊重案主自我選擇和自我決定的權利,社會工作者與服務對象的地位是平等的,相互之間不存在強弱之分,雙方都是平等的協作者。它強調要根據不同的對象,運用專業化、人性化的工作方法來實現司法矯正的目的,力爭最大限度地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維護社區服刑人員合法權益,努力在每一個執法環節、每一起執法案件辦理上使人民群眾、社區服刑人員及其家屬感受到公平正義。(4)公正理念。“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社會公正的核心和實質是全體社會成員對社會資源和社會財富的合理分配和享用。司法社會工作在維護公民基本權利、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方面發揮著重要的建構作用。司法社會工作通過社會財富的第二次分配,有目的地對社會不公平現象進行干預,合理有效地協調不同社會階層的利益關系,客觀上推動著社會公正理念的貫徹落實。

          在中觀層面,司法社會工作通過參與司法制度的建構來提升司法文明。主要包括:(1)社區矯正制度。《深化改革決定》明確提出,要“健全社區矯正制度”,標志著社區矯正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社區矯正制度的建立健全離不開司法社會工作,司法社會工作通過參與、承接罪犯的社區矯正任務,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并協助解決其就業、就學、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社會保險等問題,使其順利回歸社會,客觀上推動著社區矯正制度的生成和完善。(2)司法救助制度。司法救助制度是實現社會公正的內在要求,也是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司法實踐中,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權案件,因種種原因致使受害人及近親屬依法不能得到有效的賠償,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導致當事人反復申訴上訪甚至釀成極端事件,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司法社會工作的工作價值不僅體現在對罪犯及服刑人員的幫教上,還體現在對受害人及近親屬的撫慰和幫扶上。沒有對受害人及近親屬的救濟,就不可能真正實現司法公正。中國司法權的現狀已經無法滿足公民權利的救濟需求,需要借助社會力量將以司法權為中心的權利救濟實現向社會救濟的轉型。在司法救助制度的建構中,司法社會工作以其專業性和非營利性得到了政府和司法機關的認可和青睞,成為司法救助制度建構中一種不可忽視的社會力量。(3)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是國家建立的保障經濟困難公民和特殊案件當事人獲得必要的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對于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傳統習慣上,人們把法律援助的實施寄托在律師及基層法律工作者身上,在當前社會發展轉型、矛盾多發易發時期,大量矛盾糾紛以案件形式涌進司法系統,法律援助案件和人數大幅上升,而全國律師人數僅為29.4萬人,基層法律工作者也僅有區區7萬余人,顯然,單純依賴律師及基層法律工作者完成全國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是不現實的。在創新社會治理的背景下,需要加大政府購買法律援助服務力度,吸納社會工作者參與法律援助,鼓勵和支持人民團體、社會組織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新時期司法社會工作者是一批復合型的專業人才,既要懂社會工作專業知識,又要掌握一定的法律專業知識,這種既懂社工知識又懂法律知識的司法社會工作者以其天然的優勢介入司法系統,承接法律援助案件,無疑對傳統的法律援助是一種新的制度建構。除此之外,隨著司法社會工作的領域不斷拓寬,司法社會工作的基本范疇幾乎可以涵蓋司法運行的全過程,司法社會工作還在一定程度上建構著司法運行制度,如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社會調查制度和人民調解制度等。

          在微觀層面,司法社會工作通過深入介入司法領域、扮演不同角色來提升司法文明。預防與控制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是司法社會工作的傳統領域,目前我國社工已經積極介入未成年人犯罪的庭前調查、社區矯正和幫扶工作,但在司法大社會觀下,司法社會工作已經不再局限于傳統的青少年違法犯罪幫扶工作,它事實上正在嘗試或已經介入更多工作領域,在不同的工作領域扮演著不同的角色,這些角色實質在建構著新的司法職能。(1)青少年司法領域的社工介入。青少年司法社會工作已為社會所熟知,目前已成為一個方興未艾的關鍵領域。在此領域,司法社會工作者扮演了社會調查員、社會關護員、合適成年人工作者和專家證人等多種角色,擔負著涉罪未成年人的審訊、起訴環節的權益維護和社會調查,緩刑、假釋犯罪的再犯風險調查和社區安置條件調查,以合適成年人身份參與司法,作為專家證人出席法庭作證等重要職責。(2)司法矯正領域的社工介入。在司法矯正社會工作領域,司法社會工作者即是社區矯正工作者,他們以其專業方法對罪犯或者高危人群進行心理輔導、教育幫扶、技能訓練和恢復關系等,使之消除犯罪思想,修正行為,進而回歸社會。(3)弱勢人群維權領域的社工介入。除犯罪受害人及罪犯家屬的權益保護外,司法社會工作還廣泛介入受侵害兒童、留守兒童的權益保護,失獨、失能老人的權益保護,遭受家暴、性騷擾的婦女的維權等領域。(4)糾紛調解領域的社工介入。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之下,司法社會工作還可嘗試參與民事、行政司法,在社區調解、行政調解、專業調解和司法調解中發揮社會工作溝通、引導和消解等作用?梢灶A見,隨著司法改革的不斷深入,司法社會工作中的司法的懲戒威懾成分在減弱,而其矯正改造犯罪個體和恢復社會關系的性質在增強, 司法社會工作介入的工作領域也會不斷的擴大。此外,司法社會工作者運用社會工作專業方法和手段介入不同的工作領域,一方面是在建構新的司法職能,另外一方面也在建構新的司法工作理念和工作技術,客觀上提升了司法工作的質量和水平。

          (三)司法社會工作的社會建構

          1、社會治理體制建構。

          在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所需的社會治理體制建構中,司法社會工作主要擔當著以下三方面的獨特建構功能:(1)司法社會工作是治理主體多元化格局的建構者。多元化治理格局是社會發展的客觀趨勢,司法改革的目標之一就是吸收社會力量輔助司法進而實現司法的功能。傳統理論把司法權看作是一種由國家壟斷并用國家強制力予以保障實施的治理模式。經過數十年的發展,這種具有結構性缺陷的體制和模式已明顯不能適應形勢的發展,司法開始有了走進社會的沖動和依據,司法社會工作即是國家司法權社會化的必然結果和制度安排。司法社會化要求將司法權的目標確定在解決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實現社會公正進而促進人與社會的發展上,這意味著,司法應當能動地回應社會需求并在創新社會治理中發揮作用,司法活動更加強調社會合作和社會治理的公民參與性。司法社會工作能有效整合各種社會資源,在加強社會建設、創新社會治理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它是治理主體多元化格局的積極建構者。(2)司法社會工作是司法職能轉移的促進者和承接者。司法走進社會意味著司法功能的轉變。由于我國尚未建立起支撐現代司法社會工作的社會服務體系和科學運行機制,體制上還是靠司法部門“一條腿走路”,許多本來應該由社會提供的服務工作,如心理咨詢、技能培訓、回歸社會就業指導等等,仍由司法機關及司法人員承擔。司法人員自身擔負著繁重的工作任務,根本無暇兼顧司法社會工作。司法的社會性迫切需要司法轉型和放權,實現國家司法的社會化轉向,將專門機關不該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那些職能和事務剝離和轉移出去,與此化解轉型社會中的結構性壓力。而司法社會工作作為一種社會化力量,恰好能通過其專業化優勢介入到司法系統中來,不僅能夠促進司法職能的轉變,迫使專門機關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將社區矯正、安置幫教、調解等社會服務職能及部分社會管理事務從自己職能中予以剝離,而且還能較好地整合社會資源,承接司法轉移的部分職能,提供有針對性和個性化的社會服務,彌補傳統管理體制的不足,降低專門機關的管理成本, 提高司法管理效能和社會治理水平。(3)司法社會工作是非營利性和專業性社會服務的建構者。由于對政府存在資源上的依賴性和組織上的依附性,目前我國社會工作專業組織發育還比較緩慢,服務社會的功能不強,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發揮不明顯。隨著社會體制的轉型和司法改革的不斷深入,司法機關越來越傾向于通過購買社會服務的方式,將自身的一部分司法職能還權社會,借助專業社會服務機構的力量來化解、減少司法管理中日益突出的法律風險。司法機關通過向社會購買司法社會工作服務,有利于推動社會組織的培育和發展。司法社會工作是一種非營利性的職業,它的終極目標是實現社會正義和促進人與社會的發展,因此,司法社會工作是非營利性和專業性社會服務的建構者。

          2、社會政策建構。

          (1)司法社會工作是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政策的催生者和建構者。司法社會工作作為一種專業的社會協調與社會控制的手段,可以通過參與制定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政策,整體、宏觀影響社會服務,使其在建構的過程中逐步完善。此外,司法社會工作者還充當著變革中介的角色,并以此角色不斷地促進社會政策的調整與完善,推動社會政策的社會建構。

          (2)司法社會工作是現代公共財政體系的建構者。隨著司法社會工作的深入推進,必將打破我國現有的計劃建設財政體系,促進政府的公共服務理念的確立和公共財政體系的建立,從而改善公共資源的配置方式,提高公共資源的使用效率和社會服務的質量。因此可以說,司法社會工作是我國現代公共財政體系的催生者和建構者,發揮著解決社會成員的困難、維持社會秩序的功能。

          3、社會服務建構。

          作為權利讓渡的對等回應,司法社會工作是政府為公眾提供的必需的專業服務。司法社會工作以專業化的司法社會工作方法和技巧為手段,以利他主義為價值追求,專業性是司法社會工作的重要特征。司法社會工作提供的專業服務,是一般社會服務機構無法比擬的,司法社會工作者經常自覺或不自覺地把社會工作的價值理念和工作方法應用于服務的過程,其專業方法與恢復性司法的定位不謀而合,這也使得司法社會工作兼具社會政策的功能,不僅在建構新的專業服務,提升社會服務水平,最大限度地降低重新違法犯罪率,而且使司法社會工作以規范化和專業化的品質納入到現代社會組織與制度體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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