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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十條、水十條、土十條
2016年11月1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專題討論了脫貧攻堅、教育脫貧、生態環境保護三個規劃。作為本次常務會議研究的重點內容,環境保護是民生之重,很多時候也是民生之痛。為加強環境保護工作,建立全方位的環境保護大戰略,本屆中央政府成立以來先后出臺了“大氣十條”、“水十條”、“土十條”等環境保護措施。
——“大氣十條”
2013年6月14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研究了大氣污染防治的具體措施,同年9月10日,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文件制定了大氣污染防治十條措施。
一是減少污染物排放。全面整治燃煤小鍋爐,加快重點行業脫硫脫硝除塵改造。整治城市揚塵。提升燃油品質,限期淘汰黃標車。
二是嚴控高耗能、高污染行業新增產能,提前一年完成鋼鐵、水泥、電解鋁、平板玻璃等重點行業“十二五”落后產能淘汰任務。
三是大力推行清潔生產,重點行業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強度到2017年底下降30%以上。大力發展公共交通。
四是加快調整能源結構,加大天然氣、煤制甲烷等清潔能源供應。
五是強化節能環保指標約束,對未通過能評、環評的項目,不得批準開工建設,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貸款支持,不得供電供水。
六是推行激勵與約束并舉的節能減排新機制,加大排污費征收力度。加大對大氣污染防治的信貸支持。加強國際合作,大力培育環保、新能源產業。
七是用法律、標準“倒逼”產業轉型升級。制定、修訂重點行業排放標準,建議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強制公開重污染行業企業環境信息。公布重點城市空氣質量排名。加大違法行為處罰力度。
八是建立環渤海包括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聯防聯控機制,加強人口密集地區和重點大城市PM2.5治理,構建對各省(區、市)的大氣環境整治目標責任考核體系。
九是將重污染天氣納入地方政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根據污染等級及時采取重污染企業限產限排、機動車限行等措施。
十是樹立全社會“同呼吸、共奮斗”的行為準則,地方政府對當地空氣質量負總責,落實企業治污主體責任,國務院有關部門協調聯動,倡導節約、綠色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動員全民參與環境保護和監督。
——水十條
2015年2月,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了《水十條》,4月16日發布《國務院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5〕17號)!端廴痉乐涡袆佑媱潯纷钤缃“水計劃”, 因為與已經出臺的“大氣十條”相對應,改為“水十條”。
一是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狠抓工業污染防治。取締“十小”企業,全面排查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專項整治十大重點行業,集中治理工業集聚區水污染。強化城鎮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改造。推進農業農村污染防治。加強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二是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調整產業結構。依法淘汰落后產能,嚴格環境準入。優化空間布局。合理確定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推動污染企業退出,積極保護生態空間。嚴格城市規劃藍線管理,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應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積。推進循環發展。加強工業水循環利用。
三是著力節約保護水資源?刂朴盟偭。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健全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嚴控地下水超采。提高用水效率,抓好工業節水、城鎮節水與農業節水?茖W保護水資源。
四是強化科技支撐。推廣示范適用技術。加快技術成果推廣應用,攻關研發前瞻技術。大力發展環保產業。規范環保產業市場,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
五是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理順價格稅費,加快水價改革,完善收費政策,健全稅收政策。促進多元融資,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增加政府資金投入。建立激勵機制。健全節水環保“領跑者”制度。實施跨界水環境補償。
六是嚴格環境執法監管。完善法規標準。健全法律法規,完善標準體系。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提升監管水平,完善流域協作機制及水環境監測網絡,提高環境監管能力。
七是切實加強水環境管理。強化環境質量目標管理。明確各類水體水質保護目標,逐一排查達標狀況。深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統計監測體系,將工業、城鎮生活、農業、移動源等各類污染源納入調查范圍。嚴格環境風險控制,穩妥處置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全面推行排污許可,加強許可證管理。
八是全力保障水生態環境安全。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強化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防治地下水污染。深化重點流域污染防治,加強良好水體保護加強近岸海域環境保護,推進生態健康養殖。嚴格控制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污染。整治城市黑臭水體。保護水和濕地生態系統。
九是明確和落實各方責任。強化地方政府水環境保護責任,加強部門協調聯動,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嚴格目標任務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水污染防治相關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
十是強化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各地要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內水環境質量狀況。加強社會監督,構建全民行動格局,樹立“節水潔水,人人有責”的行為準則。
——土十條
2016年5月28日,國務院印發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對今后一個時期我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全面戰略部署。
一是開展土壤污染調查,掌握土壤環境質量狀況。深入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調查,并建立每10年開展一次的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定期調查制度;建設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2020年底前實現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所有縣、市、區全覆蓋;提升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是推進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規標準體系。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體系基本建立;系統構建標準體系;全面強化監管執法,重點監測土壤中鎘、汞、砷、鉛、鉻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石油烴等有機污染物,重點監管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開采等行業。
三是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保障農業生產環境安全。按污染程度將農用地土壤環境劃為三個類別;切實加大保護力度;著力推進安全利用;全面落實嚴格管控;加強林地草地園地土壤環境管理。
四是實施建設用地準入管理,防范人居環境風險。明確管理要求,2016年底前發布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規定;分用途明確管理措施,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的負面清單;落實監管責任;嚴格用地準入。
五是強化未污染土壤保護,嚴控新增土壤污染。結合推進新型城鎮化、產業結構調整和化解過剩產能等,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現有企業。
六是加強污染源監管,做好土壤污染預防工作。嚴控工礦污染,控制農業污染,減少生活污染。
七是開展污染治理與修復,改善區域土壤環境質量。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制定治理與修復規劃,有序開展治理與修復,監督目標任務落實,2017年底前,出臺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評估辦法。
八是加大科技研發力度,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加大適用技術推廣力度,推動治理與修復產業發展。
九是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構建土壤環境治理體系。完善管理體制。按照“國家統籌、省負總責、市縣落實”原則,完善土壤環境管理體制,全面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屬地責任。
十是加強目標考核,嚴格責任追究。2016年底前,國務院與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簽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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