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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環保審計的重點
審計是指由專設機關依照法律對國家各級政府及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的重大項目和財務收支進行事前和事后的審查的獨立性經濟監督活動。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大氣環保審計的重點,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大氣環保審計的重點
一、行政許可情況審計。
常見問題類型有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政府等部門在制定重大經濟發展規劃和生產力布局規劃時,不進行環境影響評估;關注地方政府為招商引資,拆分或超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級管理權限審批建設項目;未落實排污許可制度。無證排污或突破排污許可證核定的種類、數量排污。
審計重點與方法:
1.收集環境污染事件舉報臺賬、環境監察記錄、重大疑難環境問題的處理處置記錄,環保局辦公會議記錄,梳理不履行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即開工建設、生產,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周邊環境污染和群眾上訪的事項;
2.現場查看,走訪周邊群眾,與環保局相關人員座談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3.收集政府的收發文登記簿、交辦單、批準單、會議記錄、環保局的會議記錄,查看有關政府保護地方利稅大戶,導致環評未實施或整改不到位,環境信訪事件長期得不到解決的事項。
二、環境空氣質量變化情況。
常見問題有環境空氣質量變差,包括空氣質量達標率下降、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優良率下降;重點關注環境空氣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細顆粒物(PM10)和可吸入顆粒物(PM2.5)的濃度變化情況;地方政府未嚴格履行監測職責。
審計重點和方法:
1.查閱環境質量監測數據,排查環境空氣質量超標的監測點位;
2.查看區域內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廢氣排放監測數據,排查是否有企業超標排放對空氣質量造成影響;
3.查看在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系統的運行情況和異常數據;
4.對比環境質量自動監測數據和手工監測數據的差異;
5.對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進行現場采樣監測分析;
6.比較不同時期區域內環境空氣質量變化情況,包括:環境空氣質量達標率、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優良率。
三、污染防治項目、節能改造項目的建設、運營情況。
常見問題有滯留項目資金,未及時足額撥付項目單位、擠占、挪用項目資金等;未按規定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質量要求實施項目建設,未按規定實施招投標等;未按設計標準運營項目;未實現項目建設預期的減排目標。
審計重點和方法:
1.收集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管理臺賬、會計核算等資料,調閱相關會議紀要、文件等;
2.項目資金審計:審計財政部門資金撥付情況、企業資金收支情況,核實是否存在截留、擠占、挪用等問題;
3.項目建設審計:依據項目資金申請報告中項目內容,查閱項目建設工程材料購銷合同、材料出庫入庫記錄、支付工程款和材料款的財務憑證、項目建設財務專項審計報告等資料,核實項目按規定投資建設情況;
4.對普遍性問題,收集、審閱現行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制度,整理被審計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制訂和修訂完善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制度,掌握有關管理制度執行的關鍵環節和控制點,檢查和評價是否存在管理制度缺失、缺陷與漏洞,梳理分析政府辦公會等會議記錄和紀要,政府的批辦單、收發文件記錄等,結合領導干部的分工、職責,分析領導干部應承擔的責任。
四、突發環境事件、環境信訪處置情況。
常見問題有環境風險隱患的應急處置不及時、到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轄區污染排放;重大環境信訪問題處置不力,造成較大群體性上訪事件,影響社會穩定。
審計重點和方法:
1.收集相關政府收發文登記記錄、交辦單、政府會議記錄、環保局環境信訪記錄、會議記錄;
2.了解本地區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發生的總體情況,處理處置情況,評價是否屬重大環境問題的高發地區,處理處置是否及時到位。
綜上,環保、國土、統計等部門涉及資源環境的各類信息,審計部門在進行資源環境責任審計時,應將這些部門的數據信息全部納入審計網絡系統,建立數據共享的辦公和業務應用系統,實現資源環境審計部門與相關職能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前移審計監督關口,使資源環境責任審計從被動的事后審計變為事前審計、事中審計和事后審計相結合的模式。在掌握資源環保部門已有的監測技術方法以及其他監督檢查手段的基礎上,利用數據庫編程,進一步從宏觀和微觀層面分析項目整體規劃和處理數據技術方面存在的影響資源環境保護的問題,同時,積極探索開展資源環境信息系統審計,檢查被審計單位資源環境信息系統的安全性、穩定性、合理性和效率性,對數據的真實有效性進行核查,取得有效可靠的資源環境指標數據。在審計理念上,樹立宏觀意識。關注資源環境法律法規和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基本國策的貫徹落實情況、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活動的效益情況,著力從經濟發展需求與資源環境約束角度進行研究,加大從體制機制制度層面揭示問題、分析原因和提出建議的力度,揭示體制性障礙、制度性缺陷和管理漏洞,促進深化改革和制度創新。
深化環境保護審計的方法
(一)將審查環保資金使用與治污成效相結合
重點關注項目竣工投入運營后,是否達到設計能力或環境治理標準,是否造成損失浪費;對項目投產后的實際產量、成本、質量進行核實,并與項目設計文件中規定的指標進行比較,分析實際生產能力是否達到設計要求;審查是否存在對項目后期管理不嚴格,影響效益發揮的問題;審查有無因立項不準、管理不善、決策失誤等造成項目投資失敗,未達到預期效果的問題。
(二)環境保護重點項目建設及監測情況
重點審計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以及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項目;電力、氧化鋁等高污染企業的脫硫設施等項目,要特別注意審計環保部門每年都投入大量資金用于環保設施建設,試圖通過建立遠程監控系統、預警系統等方法對企業排污情況實施監控,但效果并不理想。審計人員可從環保資金效益的角度,對如何使有限的環保資金更好地發揮效益,提出切實可行的意見與建議。
通過審計,督促企業自覺履行節能減排主體責任;摸清企業在節能減排設施建設中存在的困難,呼吁加強政策和資金支持力度;引導企業自覺履行社會責任,正確處理經濟利益和社會效益、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之間的關系,加大資金投入和技術改造力度。
(三)地方政府和部門履行環境保護責任情況
地方政府作為履行環境保護責任的主體和第一責任人,應重點審計其環境保護工作問責制度的建立、考核和監督情況;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分解、落實到位情況;責任主體是否明確,未完成目標和責任問責情況。
對發改、環保部門履行責任情況也要加強審計,促進工作機制健全,節能執法和監管職責履行到位。
(四)合理界定領導干部在發展“綠色經濟”中的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
在直接責任方面,一是加強經濟指標審計,重點分析政績成本,監督和制約不計成本和代價的重復建設、資源浪費、環境破壞等行為,促進領導干部樹立“綠色”政績觀。二是突出重大經濟事項決策程序和效果審計,對推動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轉變、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職責履行情況予以監督和評價。
在主管責任方面,關注國家環保政策和節能降耗指標的貫徹執行情況,對環保專項資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并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執行情況及重點環境公共支出的效益性進行審計。
(五)關注并初步建立環保指標評價體系
在審計過程中,關注環保資金投入和節能減排專項資金投入指標是否達到法定增長比例以及投入效果如何;對環保資金等社會事業投入情況,分析增加數、增長率指標,關注地方主要領導對基礎設施建設及公益事業的重視程度。初步建立環保指標評價體系,包括生態環境影響評價體系的初步建立,進一步推動審計工作發展。
(六)環保資金發揮整體效益情況
沿著資金主線,重點審計環保專項資金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是否規范;關注環保建設項目資金是否存在被閑置、截留、挪用等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審計人員在審前調查和賬面數據取證的基礎上,應順著資金流向,延伸到資金末端,關注資金是否真正發揮整體效益。
1.利用多種工作方式開展審計調查,充分收集信息。從環保專項資金預算入手,結合事權部門、財政部門各自的管理職能,采取查、看、問、聽等方式實施審計調查,獲取全面、真實、準確的數據資料。即審閱專項資金預算的編制、審批、執行、監管等有關文件資料,實地觀察工作現場或項目現場進行取證,詢問項目的建設、運營以及產生的環境效益等有關情況,聽取主管部門、項目單位等對專項資金管理的意見和建議。審計過程中,重點對事權部門履行環保專項資金管理職能的情況進行審查,包括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可行性論證、初步評審與預算草案的編制等;對財政部門履行環保專項資金管理職能的情況進行審查,包括環保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的評審、預算批復、資金撥付、績效評價等。對收取的排污費、環保專項資金結余的情況進行分析,對項目單位使用環保專項資金及項目實施的情況進行抽查,綜合各方面情況,對環保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和項目管理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進行深入分析,查找問題和不足。
2.靈活運用經濟分析方法,開展績效審計評價。對獲取的數據信息,運用技術方法進行再加工,形成分析性證據,用以衡量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等目標,得出績效審計所需的結論。在審查專項資金監督管理情況時,運用因素分析法,從政策(制度)產生的效果著手,逆向思維、反查原因,分析影響政策效果的制定、執行等各環節因素,分清主次,并確定其中的因果關系,從而找出當前政策(制度)存在的不合理內容和執行過程中存在的不合理環節,提出關于制度本身和執行機制的改進建議,提高審計建議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在延伸調查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情況時,運用比較分析法,將項目申報時確定的項目建設內容和預期目標作為參照評價標準,對比項目的實際建設情況和運營實現的效果,發現項目目標的實現程度和偏差程度,從而得出項目是否達到目標及發揮應有效益的結論,以此評價項目的效果性、環境性。
3.抓住關鍵環節,深入分析績效。
主要選取三個環節進行重點分析:
一是從現行政策規定入手進行審查分析,揭示環保專項資金政策制定與實施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審查政策執行效果,反映政策執行不力、落實不到位等問題;結合現實情況,分析政策執行中出現的新變化、新情況,對屬于政策本身的問題還是政策執行的問題做出審計判斷;找出現行政策中不完善、不合理、不銜接的內容,據此提出改進政策與制度的審計建議。
二是貫徹“用好增量、盤活存量”原則,圍繞專項資金分配、撥付環節,審查專項資金預算批復、執行效率、資金結余情況及形成原因,揭示影響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效率和資金使用效率的問題,防止出現資金沉淀和不必要的閑置浪費。
三是以項目目標實現情況為導向,對項目的建設與運行情況進行審查分析,突出項目的效果性、環境性,審查污染防治或環境監管能力建設項目是否實現建設和運營目標、是否發揮環境效益,揭示項目建設管理不規范、環境效益發揮不夠等問題,從促進專項資金發揮作用、項目發揮環境效益角度提出意見和建議,為政府及相關部門決策服務,確保專項資金合規、高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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