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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審計機關的審計質量控制措施
基層審計機關由于人員少任務重的矛盾突出,審計質量控制機制不夠健全等原因,在審計質量控制方面難免有不到位的地方,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質量,有的甚至埋下嚴重的風險隱患,應引起高度重視。那么如何加強基層審計機關的審計質量控制呢?一起來看看!
(一)加大審計前期調查的力度。
“凡事預則立”,審計工作需要充分準備,審計前必須對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和經營狀況進行全面的調查了解,如果不進行充分的審前調查就倉促上陣,審計質量就很難保證。俗話說,磨刀不誤砍柴工。審前調查是為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和組織審計實施工作進行的必要準備,是不可替代的審計程序。在調查前,審計人員要根據被審計單位規模大小,結合審計項目的難易程度,擬定好需要調查的內容逐項列出調查提綱,同時考慮好調查所要達到的目的及其需要采取的方式方法,布置好人員分工和時間安排,并將以上事項制定出審前調查方案,以利審前調查工作順利進行。在實施審前調查時,審計人員要根據被審計單位具體情況和審計項目的性質,分別采取召開座談會、個別談話、查閱資料、填報表格和問卷調查等方式方法進行調查,從正面了解被審計單位具體情況;另外也可以從側面調查被審計單位的生產經營狀況、遵守經濟秩序、資信和誠信記錄等情況,如走訪被審計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有關監管部門及其他與被審計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相關部門;必要時還可以對被審計單位進行試審,先行測試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尋找內部控制薄弱環節,以減少審計實施時間,提高審計工作效率。
(二)認真編制切實可行的審計實施方案。
審計實施方案是審計質量控制的“龍頭”。它是在審前調查的基礎上形成的第一個綜合性文檔,通過統籌計劃和安排,明確具體目標、細化內容、突出重點;實施方案是執行審計和質量檢查的標準,依照實施方案,可以明確審計人員審什么、怎么審、是什么,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審計人員的隨意性;審計實施方案是審計報告的基礎。審計報告中的審計評價嚴格要求審計組對所涉及的審計領域發表審計評價意見。因此,好的審計實施方案是審計質量控制的靈魂,是審計組的“作戰計劃”,是審計人員現場作業的“路線圖”。在編制審計實施方案時,要對審前調查所取得的資料進行分析,關注資料間的異常變動,分析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中可能存在的重要問題和線索,確定審計重點;收集了解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資料,對曾經審計過的單位,要查閱了解過去審計的情況,從促進加強管理、完善制度、提高效益出發,確定具體審計目標。在分析被審計單位有關情況的基礎上,運用重要性和謹慎性原則,對審計風險進行評估,緊緊圍繞審計目標確定審計的范圍、內容、步驟和方法。要提高審計工作方案的編制質量,必須注意抓好以下四個環節。一是明確審計目標,細化審計內容。審計目標決定審計內容,審計內容為實現審計目標服務。細化審計內容就是要根據審計目標的要求,有選擇的確定需要查明的具體的經濟事項。細化審計內容應該有確定的審計范圍和重點,應該與審計目標密切相關。二是突出審計重點。審計重點是指對實現審計目標有重大影響的審計事項。編制審計實施方案時,要認真分析審前調查取得的資料,結合以往的審計成果,分析可能存在的問題和線索,確定審計重點。三是確定審計步驟和方法。確定審計步驟和方法的原則是應有利于指導審計人員實施審計,具有操作性,并且能夠減少隨意性,避免審計資源浪費。每個審計項目的審計目標不同,決定著審計步驟和方法不同,審計步驟和方法具有多樣性。由于對被審計單位情況變化較多,審計實施方案中確定的審計步驟和方法不一定都具有適用性。在這種情況下,為確保審計工作質量,審計人員應根據審計實施情況,適時調整審計實施方案,進一步確定適用的審計步驟和方法。四是明確分工、落實責任。編制審計實施方案時,應當明確審計組長、主審及審計人員各自承擔的責任,建立審計項目質量責任追究制度。只有這樣,才能明確審計人員在各項工作中的職責、任務;同時,上級主管部門應定期檢查審計項目檔案,加強對審計方案執行及審計目標實現情況的檢查,對查出的問題予以通報,進一步強化審計人員的責任意識。
(三)建立和完善審計質量控制考核制度。
目前基層審計機關審計工作質量控制的體系已初步形成,即業務科室負責人對分管領導負責,審計組長對業務科室負責人負責,主審對審計組長負責,助審對主審負責。但由于審計質量標準不確定,日常考核工作不嚴格,導致審計工作質量控制的體系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因此,應繼續進一步完善審計質量控制考核制度,從根本上促進審計質量控制水平的提高。針對影響審計實施過程中質量控制的因素,可采取的對策如下:一是提高對審計實施方案的遵循性,確保審計工作目標的實現。主要措施包括組織審計組全員參與對審計實施方案的編寫;組織參審人員學習確定的審計實施方案;審計組長或主審對審計實施方案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糾正等。二是推行審計日記制度和工作會議制度。實行審計日記是加強審計質量控制的新舉措。通過組織審計人員編寫審計工作日記,描述審計工作軌跡,來反映審計人員的審計實施過程,便于審計組長和主審了解和掌握參審人員的工作情況,便于評價工作質量和實施有效的質量控制。同時還應大力推行審計組工作會議制度。即由審計組長或主審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審計組工作會議,通過召開審計組工作會議,審計組內部能夠得到更充分的溝通,便于集思廣益,促進審計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的提高。三是加強技能培訓,提高人員素質,使用補充審計程序。加強技能培訓,全面提高審計人員業務素質,是提高審計實施過程中工作質量的需要,也是審計工作水平的需要。因此,不僅要加強審計理論、審計技術、方法等方面的培訓,而且還要注重先進工作經驗的總結和交流,以及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使審計人員能夠站在較高的起點上,以寬闊的視野從事審計工作,以利于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同時,審計組內部要做到知人善任,根據審計事項的重要程度,結合審計人員業務狀況來分配審計工作,做到人盡其才。并且根據審計工作的具體情況,審計實施中使用必要的補充審計程序,提高審計工作質量,降低審計風險。
(四)完善審計審理程序,增加審計實施質量控制環節。
審計審理是審計質量控制的一個必備程序,它對審計項目的事實、證據、定性、處理、程序進行全程監督。審計審理制度作為質量控制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對于提高審計質量、防范審計風險具有重要作用。鑒于審計實施中對審計組工作質量缺少必要監督和制約的實際情況,審計機構應根據審計質量控制的實際情況,將審理工作的著力點前移,在審計實施過程中增加必要的審理程序,提高審計實施的質量控制水平。另外,還要利用審理工作層次高、信息渠道多、反饋及時等優勢,對審計實施的質量控制提出具體的意見和建議,真正發揮審理的監督、指導和服務的作用。此外,在必要的時候還要改革機關內部組織機構,實行審、處、執三分離,即審計實施、審計處理、和審計督促整改由三個不同的部門分別執行。通過有效的內部控制的牽制作用,來完善審計質量控制機制,促進提高審計工作質量。
(五)做好審計發現的綜合分析工作,努力提高審計報告層次 。
做好審計發現的綜合分析工作,強化精品意識,提升審計報告的質量和水平,主要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對審計發現進行深加工。分析加工審計成果時,不能停留在發現問題的表面,應注意問題產生的根源、注意審計發現情況的內在聯系、注意管理和控制上的重要缺陷。經過對審計發現情況進行由表及里,由淺入深的挖掘和加工后,找出最有價值的信息,為寫好審計報告服務。二是審計報告立意層次要高。審計報告反映的審計信息應有利于被審計單位加強內部控制,改善內部管理,有效防范和規避經營風險。切忌泛泛而論,沒有深度,沒有重點。三是審計結論力求準確、客觀。依據審計發現情況得出的審計結論,一定要體現出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審計原則,不可攜帶任何感情色彩,表達的意思應該簡潔明確,不能含糊其辭。四是提出的審計意見和建議應具有建設性和可操作性。提出的審計意見和建議應該直接指向審計發現問題產生的根源,便于被審計單位從根本上糾正審計發現的問題,堵塞管理和控制上存在的漏洞。
《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貫徹執行
審計署六號令《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簡稱《辦法》),已于今年4月1日起在審計署機關(包括特派辦、派駐審計局)和部分地方審計機關試行。最近,我們了解了部分審計機關試行《辦法》的情況,發現了貫徹執行中的幾個突出問題,希望引起充分重視。
一、“審計組長”的問題
審計組是實施審計項目的基本單位;一個審計項目由一個或若干個審計組負責實施;審計實施方案最終由審計組執行和落實。因此,審計組對于審計項目的質量控制起著最直接的基礎作用。所以,《辦法》特別強調和特別明確了審計組及審計組長的質量控制責任。
在以往的審計項目實施中,審計組長一般由審計機關領導或業務部門負責人(業務處、科長)擔任,其具體工作一般由“主審”承擔!掇k法》實施以后,如果沿襲以往的做法,會產生種種弊端。
第一,審計機關領導或業務部門負責人擔任審計組長,嚴重混淆了各自的質量控制責任,造成質量責任不清、質量控制流于形式的后果!掇k法》相對于以前的國家審計準則,一個重大的創新和發展在于第一次明確劃分了審計機關領導、業務部門負責人、審計組長、審計人員各自的質量控制責任。其中,審計組長承擔了大量的具體工作和責任,審計機關領導和業務部門負責人也在更高層次上承擔了相應的質量控制責任。在明確劃分這些責任的基礎上,才能夠實施嚴格的質量控制。如果審計機關和業務部門負責人擔任審計組長,一身兼“二職”甚至“三職”,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必然造成質量控制責任不清楚,質量責任的追究對象不明確,質量控制制度不能發揮作用的后果。
第二,審計機關領導或業務部門負責人擔任審計組長,嚴重“弱化”或削弱了審計項目的質量控制。機關領導和部門負責人是行政領導,他們有大量的全局或部門的工作要處理,不可能經常固定在一個審計組工作;由他們擔任審計組長,很難實施日常的質量控制程序、履行日常的質量控制職責。這樣做必然嚴重“弱化”或削弱質量控制工作。針對這種情況,《辦法》專門規定:審計組長可以委托有資格的審計人員(主審)履行其授權范圍內的職責,但審計組長要對授權履行職責的結果承擔責任。
審計機關領導或部門負責人擔任審計組長,目的為了顯示對一些審計項目的重視,或與被審計單位的“級別對等”。事實上在有些會談中,“級別對等”是必要的,但領導不一定任組長;如果審計組工作需要領導出面,領導不擔任組長也可以出面參加有關的會議。
第三,在領導擔任審計組長的情況下,其質量控制職責實際多由“主審”擔當;但是《辦法》沒有規定“主審”的質量控制責任。因此,這種做法無論對于領導還是“主審”,都是很不適當的。
在加強審計組長質量控制責任的同時,在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方面,也應當主要考核組長履行質量控制責任的情況:對于履行職責優秀的,應當優先晉升或評定,反之應當推遲晉升或評定。
二、收集審計證據的問題
目前收集審計證據的最大問題是“濫取證”:一些審計人員收集了一些與所要證明的審計事項關系不大甚至無關的所謂“證據”,而且數量很大。“濫取證”造成審計人員的時間很緊張、不必要的審計檔案太多,浪費了大量審計資源;而所需要的審計證據卻不充分,審計項目質量不高。特別是一些不必要的取證工作很難得到被審計單位的理解和配合,取證困難。
《辦法》針對收集審計證據的問題,做出一些新的、明確的規定。
《辦法》規定,只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以及對于審計結論有重要影響的審計事項,才收集審計證據;此外的大多數審計事項可以不必收集審計證據,只在審計日記中記載查證過程和結果即可。《辦法》的新規定大大減少了審計人員收集證據的工作量,節約了審計時間、人力和費用,使之更能集中力量深入審查重點審計事項,集中精力查證所隱含的深層次問題。
為了給審計人員提供一些收集審計證據的指導性意見,《辦法》提出了審計證據的一些質量特征,即相關性、可靠性、重要性、合法性等“四性”!掇k法》還要求審計人員要對取得的證據進行分析判斷、綜合歸納;要將審計證據按照審計事項分類,按照與審計事項的相關程度排序;要對審計證據進行比較判斷,決定取舍,剔除與審計事項無關、無效、重復、冗余的證據;要對審計證據進行匯總分析,確定某一審計事項的審計證據是否足以支持審計結論;等等。
在貫徹執行《辦法》的過程中,有些審計人員對于上述規定沒有很好地理解和把握,對待具體的審計事項及其審計證據,難以進行準確的分析判斷。解決這個問題,需要提高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能力。收集、分析、判斷審計證據,是審計人員最主要的專業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在一定意義上說,審計過程就是收集、分析、判斷審計證據的過程。因此,合格的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及時準確地收集、分析審計證據的能力,并對審計證據做出適當的專業判斷;就象一個合格的會計人員,要能夠及時準確地記錄會計事項的會計科目、會計賬目一樣。收集審計證據的最終目標是“充分支持審計結論”,達不到這個目標的,就不是合格的審計證據。
三、審計日記記錄的問題
實行審計日記制度,是我國審計機關在審計項目質量控制上的重大發展和創新。目前這項工作存在兩個比較大的問題。
第一,審計日記的記錄時間僅限于現場審計階段,這與《辦法》的規定不符!掇k法》規定:審計日記是審計項目實施“全過程”的書面記錄。一個審計項目實施包括三個階段:準
備階段、現場審計階段、報告階段。因此,從一個審計項目立項以后,參加該項目的審計人員就要開始記錄審計日記,從編制審計工作方案開始,經過審前調查、編制實施方案,現場審計,復核審計工作底稿和證據,起草修改審計報告,直到該項目發布(送達)審計報告的全過程,都要記錄審計日記。對此,一些審計人員理解為,只有現場審計階段才記日記,其他時間不記日記。這種理解明顯不符合《辦法》的規定精神。一個審計人員參加其中的一項工作,就要記錄這項工作的日記。
第二,何時記日記的問題!掇k法》規定:審計人員要“逐日”編寫審計日記,即每天都要記錄當天的審計工作情況。一些審計事項可能持續幾天,其間審計判斷和結論可能瀉艽蟊浠;這些變化及其依據都?逐日“記錄下來,作為控制質量的重要依據。只有在極特殊的情況下,當日來不及記錄,才可能第二天補記前一天的工作情況。
四、審前調查的問題
審前調查的問題有兩個:第一,要不要每個審計項目都搞審前調查?第二,如何把握審前調查的時機?
審前調查,以前在“方案準則”里也有規定,但是不夠突出,特別是執行得不夠好,大多數項目沒搞審前調查,或者調查不夠深入,走馬觀花,達不到質量控制的要求。《辦法》實施后,一些審計人員還是對審前調查存有疑慮,或者認為“沒必要”,或者限于時間要求“來不及”調查。對此,應當繼續強調審前調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我國審計機關二十年來的經驗表明,編制審計方案的核心工作和前提是審前調查;一個審計項目搞得好不好、質量高不高,關鍵取決于審前調查。因此,《辦法》重點加強了審前調查的規定,要求每個審計項目都要先搞審前調查。當然,根據每個審計項目的規模和性質、時間和人員安排,以及對被審計單位的了解程度不同,審前調查可以靈活掌握和安排。例如較大規模的審計項目,被審計單位量多面廣、分布范圍廣泛、情況復雜的,要安排比較多的人員和時間,進行比較深入的審前調查,反之,則可以安排相對簡單的審前調查。
關于審前調查的時機,也可視實際情況而定。根據《辦法》規定,審前調查一般安排在編制工作方案之后、編制實施方案之前進行;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再次調查,即編制工作方案和實施方案之前各調查一次!掇k法》還規定,審前調查一般在送達審計通知書之前進行;如果被審計單位不配合或拒絕審前調查,也可以先送達審計通知書,然后再進行審前調查。
五、《辦法》的適用范圍問題
《辦法》明確規定:《辦法》適用于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可以“參照執行”。但是一些審計機關感到,《辦法》的絕大部分內容同樣適用于經濟效益審計。
審計署“五年規劃”提出: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和經濟效益審計并重,要逐年加大效益審計份量;到2007年,效益審計將占全部審計力量的一半左右。這樣,今后幾年審計機關的效益審計項目將越來越多,影響越來越大。效益審計也需要遵循一個質量控制辦法,以提高審計質量,降低審計風險。因此,建議審計署明確:審計機關的效益審計可以參照執行這個“質量控制辦法”。
《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自4月1日才開始施行。目前貫徹執行中反映出來的問題還不是很多、很深,以上只是調查中初步了解到的問題,需要引起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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