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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辦法
甘肅省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辦法,1997年5月14日起實施,下面是實施辦法的全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全省村莊和集鎮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改善生產、生活環境,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編制、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各類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應當堅持合理布局、節約用地的原則,全面規劃,正確引導,依靠群眾,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設,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第四條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村莊和集鎮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地(州、市)、縣(市、區)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和集鎮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鄉級政府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村莊和集鎮,是指分布在省內農村的所有自然村和集鎮。自然村是指村民居住和生產的聚集點。集鎮是指鄉政府所在地和經縣級以上政府確認由集市發展而形成的作為農村一定區域經濟、文化和服務中心的非建制鎮。
本辦法所稱村莊和集鎮規劃區是指村莊或集鎮建成區和因村莊和集鎮建設及其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第二章村莊和集鎮規劃的編制
第六條村莊和集鎮建設必須編制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由鄉級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并監督實施。
第七條村莊和集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
總體規劃,是一個鄉級行政區域內村莊和集鎮的布點規劃,及各項建設的整體部署。其規劃主要內容包括:
(一)確定鄉級行政區域內的村莊、集鎮布點;
(二)確定村莊和集鎮的規劃區域范圍、位置、性質、建設用地規模、人口規模和發展方向;
(三)確定村莊與村莊、村莊與集鎮之間的交通聯系網、給排水方案、供電和郵電通訊線路及設備的布局、走向,鄉鎮企業和主要公共建筑、公益事業設施的配置以及商業網點等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的合理布局;
(四)合理選擇確定鄉級區域內非農業用地的配置和開發;
(五)綜合編制防災、環境保護等規劃。
建設規劃是在總體規劃的指導下,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范圍內,對近(遠)期的各項工程建設進行科學布局,其主要內容包括:住宅、生產建筑、公共建筑、道路、各種工程管線、綠化等各項工程建設的專業規劃及其用地規劃布置;確定有關規劃技術經濟指標;確定重點地段建筑物體量、造型、色彩,突出具有地方特色的建筑形式。
第八條總體規劃期限一般為10―15年。建設規劃一般為5―10年。
第九條編制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具備地質勘察、地形測量、自然資源、水源、水質、氣候氣象、歷史狀況及有關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等基礎資料。
第十條村莊和集鎮規劃采用的定額指標,應與國家《村鎮規劃標準》(GB50188―93)及省頒村鎮規劃標準協調統一。集鎮規劃的建設用地規模和人口規模,須先報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計劃、土地部門核定。
第十一條村莊和集鎮建設規劃必須劃定規劃控制線,控制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范圍,控制線須充分考慮發展用地。
第十二條承攬村莊和集鎮規劃的單位應征求鄉級政府和村民的意見。
第十三條村莊和集鎮規劃實行報批制度?傮w規劃和集鎮建設規劃,須經鄉級代表大會審查同意,由鄉級政府報縣級政府批準。
村莊建設規劃,須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由鄉級政府報縣級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報批的村莊和集鎮規劃文件必須完整?傮w規劃報批文件應當包括:(1)總體規劃送審報告;(2)村鎮布局總體現狀分析圖;(3)村鎮總體規劃圖;(4)總體規劃說明書。
報批的村莊和集鎮建設規劃文件應當包括:(1)村莊和集鎮建設規劃送審報告;(2)村莊和集鎮現狀圖;(3)村莊和集鎮建設規劃圖;(4)村莊和集鎮公用工程(給水、排水、道路、供電、郵電通訊)規劃圖;(5)村莊和集鎮規劃說明書。
第十五條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經鄉級代表大會或村民會議討論,鄉級政府可對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并報縣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村莊和集鎮規劃批準后,由鄉級政府向村民及駐村鎮單位公布。
第三章村莊和集鎮規劃的實施
第十七條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范圍進行新建、改建、擴建(以下統稱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規劃,并嚴格依照規劃實施。
第十八條在規劃區內進行住宅、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以及鄉鎮企業建設,均應執行《規劃選址意見書》制度!兑巹澾x址意見書》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發。
第十九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規劃選址意見書》時,可收取工本費,收費標準和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物價、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村民建設住宅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建設手續:
(一)村民先向村民委員會或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委員會議討論通過。
(二)需要占用耕地的,經鄉級政府審核、縣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出據選址意見書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縣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政府批準,由縣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三)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或其他非耕地的,由鄉級政府根據規劃進行審批,并報縣級建設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城鎮非農業戶在村莊規劃區建住宅的,在具備有入村定居手續后方可申請建房,并按照第二十條的審批程序辦理。
回原籍村莊和集鎮落戶的職工、退伍軍人、離退休干部以及回鄉定居的國外華人,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需使用集體所有土地建住宅的,依照第二十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興建鄉鎮企業,按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建設單位持縣級以上政府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其他批準文件,向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選址定點?h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確定建設項目用地位置及范圍,提出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和條件,核發《規劃選址意見書》;
(二)建設單位持《規劃選址意見書》報縣級以上政府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
(三)建設單位持《規劃選址意見書》和用地批準文件,向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開工申請,經對廠區平面總圖、建筑設計施工圖、施工隊伍、施工條件進行審查后方可批準開工。
第二十三條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性的建設,應按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鄉級政府根據審核后的規劃和建筑設計圖,報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領取《規劃選址意見書》;
(二)建設單位持《規劃選址意見書》到縣級土地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用地批準手續;
(三)持《規劃選址意見書》和用地批準文件向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開工申請;
(四)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到現場放線或委托鄉級政府建設管理員放線后,方可開工。
第二十四條新建村莊和集鎮,按第二十條至二十三條的審批程序辦理。
第二十五條《規劃選址意見書》不得偽造、涂改、租借、買賣,不得擅自變更內容。確需變更的,須送核發單位辦理變更手續。
縣級建設主管部門在接到建設單位或個人的建設申請后,必須在六十天內給予是否同意辦理《規劃選址意見書》的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辦理。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規劃選址意見書》二年后未辦完用地手續,或取得《規劃選址意見書》二年未開工,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其《規劃選址意見書》及用地批準證件自行失效。
第二十六條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空閑地建臨時建筑,須經鄉級政府審查批準,由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臨時建設許可證,并限定時間,無償拆除。
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的臨時建設和臨時建設用地,不得影響村鎮規劃的實施。嚴禁在臨時建設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和半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第四章村莊和集鎮建筑設計、施工管理
第二十七條凡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建設二層(含二層)以上住宅和建筑跨度、跨徑或高度超出規定范圍的鄉村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的建筑工程,必須由持有相應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或者選用通用設計圖、標準設計圖。
第二十八條村莊和集鎮建筑工程設計應遵循適用、經濟、安全、衛生和美觀的原則,執行國家有關設計規范和技術標準,符合節約資源、抗御各種災害的有關規定,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風格,并注意和周圍環境相協調。
村莊和集鎮居民住宅設計應當符合緊湊、合理、衛生、安全和方便生活、滿足生產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規模較大的生產性建筑、公共(公益)建筑的設計,必須遵守下列程序:
(一)進行初步設計。具體確定建筑規模,投資規模,設計原則和建筑方案,確定整體布局,建筑物平面總體規劃,結構形式和建筑造型;
(二)進行施工圖設計。進行施工圖設計之前,應核實設計基礎資料,施工條件和建筑構配件及建筑材料品種供應情況,以滿足施工需要;
(三)進行建筑設計圖紙的審查。村莊和集鎮建筑設計圖均應由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第三十條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承擔建筑工程施工任務的國營、集體和個體建筑企業,必須持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書或資質審查證書,到工程所在地的鄉級政府辦理審查登記手續,嚴格按照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施工任務,并接受監督管理。
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承擔建筑施工的個體工匠,按照國家建設部《村鎮建設工匠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的規定,承攬村鎮建筑工程。
第三十一條在村莊和集鎮從事建筑構件生產的企業、個體戶,必須持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等級證書以及營業執照,方可在規定范圍內生產銷售。嚴禁出售不合格的產品。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不得將承攬的建筑工程任務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禁止非法倒手轉包工程。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設計施工圖施工。任何施工單位和施工人員不得擅自修改設計圖紙,確需修改的,必須經原設計單位同意,并出據變更設計通知單或附圖。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建筑施工程序和國家有關施工技術規范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和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構配件。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第二十七條確定的建筑工程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房屋、公共設施、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十六條縣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村莊和集鎮房產登記、產權產籍的管理。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村莊和集鎮房屋、基礎設施的管理規定,保證房屋和基礎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害公共利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嚴禁破壞損毀村莊和集鎮的道路、橋涵、排水、供水、供電、郵電、綠化等設施。
第三十八條鄉級政府應當保護村莊和集鎮飲用水源,加強供水管理。有條件的地方,可集中供水或供水到戶,逐步使水質達到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維護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按照規劃要求堆放糞土、垃圾、柴草,養護樹木花草,美化環境。按照規劃要求,達到綠化標準。
第四十條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有污染的鄉鎮(村)企業、農副產品加工業等生產性建筑時,必須遵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的有關法規,嚴禁污染村莊和集鎮環境,不得造成其他公害。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村莊和集鎮內的文物古跡、古樹名木和風景名勝、軍事設施、防洪設施、防災設施以及國家郵電、測量、通訊、廣播、輸變電設備、地下管網等設施。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二條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凡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縣級以上政府責令退回,并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第四十三條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或者違反村莊和集鎮規劃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區別情況給予以下處罰:
(一)嚴重影響村莊和集鎮規劃實施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二)影響村莊和集鎮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拒不改正的,依照本條(一)項的規定處罰。
(三)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違反規劃規定建住房的,由鄉級政府依照本條(一)(二)項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施工,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
(一)未取得設計資質證書單位或個人非法從事建筑工程設計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取得施工資質證或資質審查證書,未按規定經營范圍承擔施工任務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不按有關規定施工,或者使用、生產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構件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對偽造、轉讓、出賣、涂改施工資質證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取得設計或者施工資質證書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為無證單位提供資質證書,超過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設計、施工任務或者設計、施工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或者施工的資質證書。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級政府給予處罰:
(一)施工、設計單位和個人承攬本轄區施工和設計任務,未到鄉級政府進行審查登記者,責令停止施工或設計,限期補辦登記手續,并處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損毀村莊和集鎮房屋、公共設施的,責令賠償經濟損失,或者限期修復,并處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亂堆糞土、垃圾、柴草,侵占道路,妨礙交通,破壞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責令限期清除治理,對拒不執行者處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在村鎮廣場、街道、市場、車站和公共場所等場地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責令限期拆除。
第四十六條損壞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的文物、古跡、古樹名木和風景名勝、防洪設施以及國家郵電、測量、通訊、輸變電站(線)、管道等設施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四十七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執行《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和本實施辦法中,利用職權敲詐勒索,收賄賂,營私舞弊者,責令退出非法所得,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城市規劃區內的村莊、集鎮和縣級以下建制鎮的規劃建設,按《城市規劃法》和《甘肅省實施城市規劃法辦法》執行。
未設建制鎮的國營農場、林場、牧場、漁場場部及其基層居民點的規劃建設管理,分別由其主管部門負責,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在城市規劃區以外的國道、省道、縣鄉道路兩側及江河湖泊沿岸進行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及各類建設,應當遵循有關公路和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規。
第五十一條村莊和集鎮規劃圖及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圖文資料,由鄉級政府和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整理存檔。
第五十二條本省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以前所發布的有關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均以本辦法為準。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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