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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全文)
西安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6年4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1996年12月26日陜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改善村鎮的生產、生活環境,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村鎮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的單位及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城市規劃區內村鎮規劃的制定和實施,依照城市規劃法律法規執行。
本條例所稱村鎮是指:村莊、集鎮、建制鎮。
第三條 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應當堅持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節約用地的原則,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設,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本市城郊區、縣政府所在地城鎮規劃區,以及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區域內的村鎮規劃的制定和實施,由市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的政府負責本轄區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 村鎮規劃建設應與城市現代化建設相協調,鼓勵進行科學研究,推廣新技術,采用新工藝、新材料、新結構。
第二章 村鎮規劃的制定
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村鎮,必須制定村鎮規劃。村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
村鎮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由所在地鄉、鎮人民的政府組織編制,并監督實施。
編制村鎮規劃,應當依照村鎮規劃標準進行,并遵守有關公路、鐵路管理、軍事設施保護等法律、法規。城市規劃區內村鎮規劃的編制,必須服從城市總體規劃。
村鎮總體規劃期限一般為十年,建設規劃期限應與總體規劃期限相同,近期建設規劃為五年。
第七條 村鎮總體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結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現狀、自然環境、資源條件和歷史狀況進行編制。正確處理近期建設與遠景發展,改造與新建的關系,使村鎮的性質和建設規模、速度、標準,同經濟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相適應。
第八條 編制村鎮規劃應當節約用地,保護耕地,各項建設應相對集中,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可以利用原有建設用地的,不得另批新地。
第九條 村鎮總體規劃的編制,應當以縣域規劃、農業區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村鎮的性質、規劃、發展目標和社會經濟發展方向;
。ǘ┐彐偟牟键c、用地布局、功能分區和各項建設的總體部署及定額指標;
。ㄈ┐彐偟慕煌、給排水、供電、消防、綠化、文教、衛生、商業等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的建設布局和配置;
(四)保護、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ㄎ澹┍Wo文物古跡和水源地。
第十條 村鎮建設規劃的編制,應當在村鎮總體規劃的指導下進行,規劃內容及各項技術指標,按規劃標準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村鎮總體規劃和集鎮建設規劃須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由鄉、鎮人民的政府報縣人民的政府批準。
村莊建設規劃須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由鄉、鎮人民的政府報縣人民的政府批準。
國有農、林、牧、漁場場部建設規劃,按照村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由本單位組織編制,經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所在縣人民的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的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村民會議同意,可以對村鎮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報縣人民的政府備案。涉及村鎮的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重大變更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三章 村鎮規劃的實施
第十三條 村鎮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村鎮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十四條 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修建住宅的,村民須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居民須經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使用耕地的,經鄉、鎮人民的政府審核,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給選址意見書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用地手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由鄉、鎮人民的政府依據村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準。
村(居)民在建制鎮規劃區內修建住宅的,須向鎮人民的政府申請定點,并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經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發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用地手續。
住宅建設開工前,村(居)民須持用地批準文件和選址意見書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鄉、鎮人民的政府提出開工申請,經現場定點放線、確定標高,發給建設許可證后,方可開工。
新建住宅的建筑間距,必須按規劃規范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 整體遷移村莊的,須持縣人民的政府的批準文件,向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選址申請,經同意后,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給選址意見書。在西安市城市規劃區內整體遷移村莊的,須持區人民的政府的批準文件,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給選址意見書。因國家建設需要遷移村莊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
第十六條 在村鎮規劃區內建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鄉(鎮)村企業的單位和個人,按下列規定執行:
。ㄒ唬┏钟媱澣蝿諘捌渌鷾饰募,向鄉、鎮人民的政府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后,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給選址意見書,并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偼顿Y在三百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ǘ┏钟玫嘏鷾饰募,設計圖紙等有關資料,向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開工,經批準發給建設許可證并定點放線后,方可開工。
。ㄈ┬陆ù笮徒ㄖ驮诩傊鞲傻纼蓚鹊呐R街建筑,應同時報送單體、平面、立面、剖面圖,必要時還須附建筑設計模型。
取得選址意見書,一年內未辦理建設用地手續的,或取得建設許可證一年內未開工,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選址意見書和建設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七條 在村莊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由鄉、鎮人民的政府批準。
在集鎮、建制鎮規劃區內和在公路兩側進行臨時建設的,由鄉、鎮人民的政府簽署意見,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八條 臨時建設必須辦理臨時建設用地手續,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年,并按規定交納保證金。
臨時建設包括因施工或其他需要臨時搭建的一層磚木房、活動房等臨時建筑及其他臨時設施。
臨時建設使用期滿應當自行拆除。確需延期的,須在使用期滿三十日前,辦理延期使用審批手續。臨時建設在使用期限內因建設和發展需要拆除的,應當拆除。
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的政府及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建設單位和個人建設工程選址、建設工程規劃和建設工程開工等申請后,應當在十五日內批復。
第二十條 村鎮房地產開發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資質等級證書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二十一條 在文物古跡、風景名勝、飲用水源及公共設施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的,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區周圍進行建設的、其體量、造型、色彩、風格必須與景觀相協調。
第四章 村鎮建設的設計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條 村鎮規劃區內的建筑工程設計,應當適用、安全、經濟、美觀,體現地方特色和民族風格。
第二十三條 在村鎮規劃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按規范設計。建筑跨度和跨徑超過九米、高度超過六米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層以上的房屋,須由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也可選用市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通用設計或標準設計。
第二十四條 承擔村鎮規劃區范圍內建筑工程施工任務的單位,必須持有相應的施工資質證書,外地施工單位應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的登記手續,到工程所在地鄉、鎮人民的政府審驗。
個體工匠應當持有所在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村鎮建筑工匠資格證書,承擔與其資格相符的建筑施工任務。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圖紙施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設計圖紙。確需修改的,須經原設計單位修改。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及個體工匠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構件,保證工程質量,接受質量監督和檢查。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施工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建設項目進行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章 村鎮房屋、公共設施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七條 村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村鎮房屋的產權、產籍管理,進行房屋產權登記,依法保護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權。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的政府應當加強村鎮公共設施維護建設資金的管理。從集鎮、建制鎮收取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及其他建設管理費用,應當用于集鎮、建制鎮公共設施的維護和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鼓勵、提倡單位和個人投資、捐資建設和維護公共設施。
第二十九條 鄉、鎮人民的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飲用水源地。有條件的地方積極發展集中供水,水質應達到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三十條 鄉、鎮人民的政府,村(居)民組織,必須加強村容鎮貌、公共設施和環境衛生的管理。在村鎮規劃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ㄖ牧、垃圾、糞便、柴草及其他雜物,應在指定的地點堆放,不得亂堆亂放;
(二)愛護環境衛生,及時搞好村鎮道路、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不得隨意拋撒雜物,傾倒污水;
。ㄈ┌匆笤诜壳拔莺、街道兩側及公共場地種植花草樹木,美化環境,不得損壞和隨意砍伐街道兩側、公共場地的花草樹木及其他綠化成果;
。ㄋ模┚S護村鎮道路,愛護公共設施,不得侵占、損壞和擅自拆除軍事、防汛、郵電、電力、供水等設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取得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用地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鄉級以上人民的政府責令退回。
第三十二條 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或違反規劃進行建設,嚴重影響村鎮規劃的,由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影響村鎮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每平方米5—10元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或施工、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或施工資質證書、資格證書,并處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ㄒ唬o資質等級證書、資格證書或者越級承擔設計、施工任務的;
。ǘ┎话从嘘P技術規范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件的;
。ㄈ┪窗丛O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設計圖紙的;
(四)出賣、轉借、偽造設計或施工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鎮人民的政府給以警告,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有本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可以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y堆亂倒垃圾、糞便、柴草、建筑材料及其他雜物的;
。ǘ┰诘缆芳肮矆鏊S意拋撒雜物、傾倒污水的;
。ㄈ⿹p壞街道兩側、公共場地花草樹木及其他綠化成果的;
。ㄋ模┢渌茐拇迦萱偯、環境衛生和公共設施的。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所列行為,《陜西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陜西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有關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沒有規定的,依照本條例處罰。
第三十六條 破壞村鎮內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和飲用水源,以及軍事、防汛、郵電、電力、供水等設施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妨礙村鎮規劃建設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執行。
吊銷資質證書和對個人2000元以上的罰款,對單位10000元以上的罰款,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按行政復議條例或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第三十九條 村鎮規劃建設管理人員濫用了職權、玩忽職守、徇私和舞弊、違反行政處罰程序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西安市人民的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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