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基的納稅籌劃方法對比分析
稅基是什么?它的的納稅籌劃方法有哪些?我們一起來學習對比分析知識吧。
包裝物租金轉為押金
稅法規定:包裝物租金屬于價外費用,凡隨同銷售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值得注意的是,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 用,應視為含增值稅收入,在征稅時應換算為不含稅收入再并入銷售額。而包裝物押金(酒類產品除外,但不包括啤酒、黃酒)單獨核算而又未逾期的,不并入銷售額計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或者已收取時間超過12個月的押金,應并入銷售額,繳納稅費。
籌劃思路:包裝物租金應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而包裝物押金不并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因此企業可以考慮在情況允許時,采取收取包裝物押金的方式.若包裝物押金逾期或超過1年未歸還,押金按17%繳納增值稅,但即使這樣,也使企業獲得了1年的延遲納稅期。
案例分析:某空調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0年6月銷 售空調5200臺,單價為3500元(不含增值稅),另外收取空調的包裝物的租金117元。
方案一:采取收取包裝物租金的方式
包裝物租金屬于產品價外費用,應并入銷售額中征收增值稅。
增值稅銷項稅=5200×3500×17%+5200×117÷(1+17%)×17%=309.4+8.84=318.24(萬元)
方案二:采取收取包裝物押金的方式
將包裝物單獨收取押金,假設規定的收回期限為12個月。此項押金不并入銷售額中征稅。此時,又可分為兩種情況:包裝物在規定期限內收回,且不超過12個月,此項押金不并入銷售額中征稅。
應納增值稅=5200×3500×17%=309.4(萬元)在此情況下,可少繳增值稅8.84萬元(318.24-309.4)。
包裝物逾期未收回,若未規定收回期限的,則不得超過12個月,此時就補繳增值稅。
2010年6月應納增值稅=5200×3500×17%=309.4(萬元)逾期未收回時應補繳增值稅=5200×117÷(1+17%)×17%=8.84(萬元)即使這樣,也使企業延緩了納稅時間,充分利用了資金的時間價值,因此,在情況允許時,企業可以考慮將包裝物租金轉變為押金,這樣可以少繳稅額,即使逾期未歸還,也可晚繳稅額。
設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
稅法規定:消費稅征稅環節為生產銷售環節,(包括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而在以后的商品流通環節(包括批發、零售環節)是不征消費稅的(不包括金銀首飾)。從2009年8月1日起,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的.,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稅務機關根據生產規模、白酒品牌、利潤水平等情況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50%至70%范圍內自行核定。其中生產規模較大,利潤水平較高的企業生產的需要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稅務機關核價幅度原則上應選擇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60%至70%范圍內。
籌劃思路:納稅人往往采取通過成立獨立核算的經營部或者銷售公司,生產企業以較低但不違反公平交易的銷售價格將應稅消費品銷售給經營部或者銷售公司,然后銷售公司再對外進行銷售,這樣就可以降低消費稅的計稅依據,以達到少繳消費稅的目的。而獨立核算的銷售部門,在銷售環節只繳納增值稅,不繳納消費稅,可使集團的整體消費稅稅負下降。
案例分析:某酒廠主要生產白酒,產品主要銷售給各地的批發商。
2010年5月銷售單價為每噸3.5萬元(不含稅價),零售白酒50噸。銷售單價為每噸5萬元(不含稅價)。
白酒的比例稅率為20%,定額稅率為0.5元/500克。
方案一:直接銷售給消費者。
應納消費稅=50×2000×0.00005+50×5×20%=5+50=55(萬元)
方案二:先將白酒以每噸3.5萬元的價格出售給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然后銷售公司再以每噸5萬元的價格銷售給銷售者。
由于該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不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的70%,所以無須核定計稅價格。
應納消費稅=50×2000×0.00005+50×3.5×20%=5+35=40(萬元)
因此,企業在設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后,可少繳銷售稅15萬元(55-40)。但企業銷售給銷售公司的價格不應當低于70%,如果銷售價格“明顯偏低”,主管稅務機關將會對價格重新進行調整。
降低建筑用原材料價格
稅法規定:納稅人從事建筑、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籌劃思路:建筑業勞務(不包括裝飾勞務),無論是包工包料工程或是包工不包料工程,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但是原材料的購貨渠道不同導致價格不一樣,必然會使施工企業的計稅依據不同。施工企業一般與材料供應商有長期的合作關系,購進材料價格會相對比較便宜。這樣就能夠降低計稅依據,從而節省企業稅負。
案例分析:某建筑單位建造一棟樓房,將工程承包給W施工企業,工程承包價為800萬元。若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所需材料由該建筑單位提供,價款為500萬元;若采取包工包料方式,即由W施工企業購買材料,W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熟悉建材市場的優勢,以較低的價格400萬元購買到優質的材料。
方案一:W施工企業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應納營業稅=(800+500)×3%=39(萬元)
方案二:W施工企業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應納營業稅=(800+400)×3%=36(萬元)
因此,選擇方案二比方案一可少繳營業稅3萬元(39-36),但應該保證施工企業提供材料的價格及質量。如果出現虛增材料價格或者以次充好的現象,那還不如建設單位自行購買材料劃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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