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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在建工程建設完工后轉讓如何確定營業額?
問題內容:我公司通過產權交易所項目轉讓信息平臺購買了其他公司一項在建工程項目,我公司繼續建設完工后對外銷售,營業額是否應等于銷售收入減我公司購買的在建工程原價?
回復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40號)規定:
“第五條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ㄒ唬┘{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納稅人從事旅游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ㄈ┘{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ㄋ模┩鈪R、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ㄎ澹﹪鴦赵贺斦、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
“二、關于適用稅目問題
( 七)單位和個人轉讓在建項目時,不管是否辦理立項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續,其實質是發生了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于轉讓在建項目行為應按以下辦法征收營業稅:
1.轉讓已完成土地前期開發或正在進行土地前期開發,但尚未進入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征收營業稅。
2.轉讓已進入建筑物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在建項目是指立項建設但尚未完工的房地產項目或其它建設項目。
三、關于營業額問題
。ǘ﹩挝缓蛡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轉讓其購置的在建工程建成后銷售不動產,可以全部收入減去在建工程的購置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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