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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納稅義務起止時間如何確定?
對于新建的房屋如何繳稅,《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8號)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而房產稅納稅義務截止時間,《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房產稅納稅義務起止時間如何確定?】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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