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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問題: 二手房交易稅收
咨詢內容:
我于1997年通過包公包料方式建造一206平方米的住宅一處,已取得11萬元的建筑業發票(毛坯房),現于2008年年初銷售,因出路不好銷售額為18萬元(評估價20萬元)。不能提供其它相關費用如評估、門窗、地板、天花等單據。請問1、這種情況可以按我省規定核定1%征收個人所得稅嗎?2、營業稅可以按18-11萬元=7萬元進行征收嗎?3、我們當地的二手房交易設的地稅對我講按20-11=9萬,征收營業稅,再按20-11=9萬元依20%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嗎?同時請教稅政一處并二處。 謝謝
回復解答:
1、如果建筑房屋時賬證不全的,可以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產。至于征收率,應由各地根據房屋的類型,地段等情況確定,請咨詢當地稅務主管部門。
2、此問題請咨詢一處。
3、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是以銷售價格扣除建筑成本后的余額, 根據現行國家政策規定,銷售價格實行的是最低計稅價格,即房產部門根據房屋的時限、類型和地段確定一個最低銷售價格,當最低銷售價格低于銷售價格時,計稅價格按銷售價格確定 ,當最低銷售價格高于銷售價格時,計稅價格按最低銷售價格確定。您所說評估價20萬元應該是房產部門確定的最低銷售價格,所以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應按20萬元確定,扣除 11萬元建筑成本后,按2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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