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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海洋環境污染現狀與治理策略的論文
在學習和工作的日常里,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論文了吧,論文是進行各個學術領域研究和描述學術研究成果的一種說理文章。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寫一篇優秀的論文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我國海洋環境污染現狀與治理策略的論文,歡迎大家分享。
我國海洋環境污染現狀與治理策略的論文 篇1
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環境污染問題也越來越嚴重,已然成為阻礙社會發展甚至危害人類生命健康的第一"疑兇"。環境科學污染范圍十分廣闊,觸及生活的各方各面。
基于其廣泛的分布性和強大的破壞力,政府從未停止對其展開積極防治與管理措施,以期研討出適合我國發展國情與實際需求的新型海洋污染防控體系。本文主要介紹了當前海洋環境污染特征,藉此提出了此類污染防控的治理思路,希望通過與國外先進經驗的結合實踐能夠有效改善我國海洋環境。
0引言
海洋環境污染問題由來已久,多由人類活動給所帶來的各種直接或間接的污染,其中污染危害主要側重于對海洋內部環境自身產生的破壞,比如污染指標超出了海洋的自凈能力而造成水質的下降,水域污染帶來的海生物變異和死亡,沿岸固態污染導致的海岸線后退、海洋面積的銳減等現象,且這些污染現象都具有一定的延續性和持久性。由此,積極展開海洋環境污染防控治理研究不僅具有極大現實意義,也是人類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礎要求。
1當前我國海洋環境污染特征
(1)污染源種類多且數量大,治理措施復雜。我國海洋環境污染源主要來自于人類生活和工廠生產兩個部分,僅這兩個部分即已包含各式各樣的各種污染源。其中來自生活污染源的數量與形式舉不勝舉,如生活垃圾的沿海堆積、生活污水的肆意排放、填海造陸帶來的材料污染、人類沿海實驗基地造成的危害等。
國海洋污染則主要分布在我國東部沿海地區,其中造成工業污染的主要來源當屬石油污染、重金屬污染和海洋有機物污染,且這些污染源的數量極其巨大的,所以面對海洋環境污染的治理措施相當復雜,且難度極大。
(2)與人類生活相關度較大,根治難度極高。根據近年來我國海洋環境污染統計數據和圖表現實,以人類生活為切入點作分析,其生活污水排放和沿岸固態垃圾占據了污染源的相當大比例,然而這些污染的來源都與人的生活離不開。即使努力治理,像生活排污、農藥使用、固態垃圾堆放等污染都是在所難免的,極盡所能也只是可以從一定角度進行限制,根本無法完全將其杜絕。
同理,正如前文所提及的石油和重金屬污染也很難得到有效根治。因石油產業和重金屬開采行業是我國重要經濟產業來源,對其調整和治理需要更為尖端的'科學技術輔助,稍有不慎就會“牽一發而動全身”,對國家工業生產和人民正常生活造成損失或不便。因此,對海洋環境污染的治理一定要結合實情,準確把握方寸,慎重而為。
(3)污染物危害間接性較大,擴散相當迅猛。由于空氣污染會直接促使人呼吸不暢,引發呼吸道疾病;光污染會通過折射和散射直接損壞人的視網膜,造成短暫性失明等嚴重后果;相對于這兩類污染而言,海洋環境污染距離人們日常生活較遠,其所產生的危害多為間接性質,故而短期內不會對人類造成直接危害,對工業生產也并無明顯影響。
究其原因,是因為單憑海洋環境污染還不足以直接、快速地影響人類生活,其可怕之處是在于得不到有效治理而帶來的附加隱患,如污染源的迅速擴散和二次污染的形成,石油原液、核物質、有機化合物等液態污染源一旦融入水中,就會借助風勢以難以想象的速度擴散至無盡海域,輕則只是對海水質量和周邊環境造成污染,重則會導致海洋生物的種族滅絕甚至整個生態系統的紊亂。
不僅如此,二次污染相較于一次污染更具殺傷力,它在破壞環境的同時讓人類在無形中麻痹,產生對環境污染置之不理等消極的情緒。
2有效控制我國海洋環境污染的治理思路
(1)完善海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不少研究海洋環境的學者都存在這樣一個疑惑:為何在海洋污染高清潔率的當下,仍有越來越多海域被污染?越來越多海洋生物瀕臨滅絕?經對比近年各地方官方出具的海洋環境污染治理調查表與實地考察數據得知。
兩者在環境污染恢復數據報告上存在較大偏差,可想而知我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癥結所在。由此,亟待相關部門端正并強化環保意識,秉持自我剖析、自我反省的精神,使之形成一種自上而下的強大的內在推動力,建立健全環境信息公開制度,提高人民環保意識和責任感。
(2)提高海洋污染損害賠償標準。許多公司尤其是一些海外石油公司在其他國家的海域出現污染物泄漏等現象時通常會逃避責任、相互推諉,甚至一些國家也出面來維護本國貨輪的利益。表面上看這些國家是將貨輪的損失降到了最低,保住了本國的利益,但這種縱容海洋污染而不予以嚴懲的行為本質上是害人害己。
由此,必須建設并完善有關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法律體系,切實做到有法可依,同時樹立高度的責任感,在海洋污染事件發生后勇于承擔責任,積極參與污染的治理和海洋環境的修復。
(3)加強國際海洋環保交流合作。海洋環境污染的治理和環境法體系的建設從始至終就是一個國際性的問題,不僅因其涉及到各個國家之間的利益,更是由于海洋環境污染在國際交往中的重要地位。因此,國家必須加大宣傳力度,增強國際友好往來,樹立共同的奮斗目標,積極籌辦和組織國際交流與合作,早日實現對海洋環境污染的治理和海洋環境法律體系的完善。
3國外海洋環境防污的治理對我國的啟示
發達國家現代工業的起步和發展早于我國多年,因而也較早的進入了環境污染帶來的困境之中。從宏觀上講,發達國家的環境治理體系與我國并無實質差異,只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各有長短之處。以美國為例,該國針對環境的保護與立法不僅歷史悠久,經驗豐富,且覆蓋范圍相當廣泛,甚至可說不存在顯而易見的法律漏洞。
因其在最初治理環境問題時,便將環境保護與污染治理及責任處罰等明確納入法典,清晰劃定了“何種行為造成了對環境的污染”、“何種污染行為構成了違法”、“違法后如何承擔責任”、“由哪些部門來負責追究責任”等問題,這一先見性和涵蓋性相當值得借鑒,正所謂“預防永遠勝于治療”,由此,為彌補我國目前海洋環境治理過程中存在的顯著問題,首要提高公民環保意識,制定嚴謹全面的法律,最大范圍展開對海洋環境的保護。
4結語
綜上所述,限于篇幅有限難盡述細末,筆者希望藉此引起社會正視當前我國海洋環境污染面臨的嚴峻形勢,對海洋環境污染投入更多關注,集合眾力共同促進海洋資源可持續發展的實現。
我國海洋環境污染現狀與治理策略的論文 篇2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海洋生態環境也受到人們的重視。近些年來,海洋環境科學污染防治法律也在不斷的完善,結合各個海洋的實際情況,使防治法律的適應性、合理性更強,并且積極的進行海洋生態環境的修復和補償工作,全面提升了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效果。但是,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依然存在著諸多問題,因此,本文主要針對于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問題進行了分析和探討。
近些年來,作者在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實施的調查中發現,其中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防治法律體制架構、生態補償機制、生態吸附機制等都存在很多的問題,對此,必須采取有效的完善措施,下面進行詳細的分析。
一、當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問題分析
(一)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的問題
眾所周知,公眾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有著一定的作用,在一些特定的情況下,公眾可以通過行使自身的權利,來對破壞海洋環境的現象進行訴訟,并由相關部門對其進行審核以及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然而,就現階段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的運行情況來看,還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尤其是對公眾權利內容不夠全面,使得一些居民發現海洋存在著污染的情況卻無能為力,從而使始作俑者更肆無忌憚的對海洋進行破壞,因此,對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中公眾參與內容的完善勢在必行。
(二)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的問題
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應有著針對性的防治方向,結合不同海洋區域的實際情況,對相應的法律體系架構進行完善,并將其嚴格的實施下去,從而保證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的有效性 。然而,就現階段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的實際運行情況來看,整體架構缺乏合理性,法律體系架構過于雷同,未能結合實際的海洋區域進行相應的設計。
另外,缺乏對陸源污染的重視,陸源污染作為海洋環境重大污染方式之一,其中蘊含著多種破壞因素,而陸源污染問題卻沒有在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中進行充分的體現,影響到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的科學性。2013年新《海洋環境保護法》的修改內容較少,僅僅修改了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內容,刪除了第八十條的內容,海洋污染環境問題日益嚴重,程度加深,污染方式多樣,海洋資源的稀缺,以及經歷了十余年的經濟發展與近年來的深化改革,調整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關系和適用范圍及風險評價、責任追究制度上應當進行立法調整。
(三)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以及生態修復機制的問題
海洋資源能夠給人們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同時也帶動相關產業的快速發展,而要想促進海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則必須對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以及生態修復機制進行完善 。而就現階段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及生態修復機制的運行情況來看,整體運行效率并不高,而且,機制的落實力度嚴重不足,很多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的相關條例過于形式化,不利于海洋環境防治工作順利的進行。
二、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的完善
通過以上的分析了解到,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在運行的過程中,民事責任制度還有待完善,具體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完善。
首先,應賦予公民對海洋環境污染的訴訟權利,這樣在海洋環境防治的工作中,公民就可以利用自身的權利來行使請求權,從而提升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的效率 。公民的環境權主要包括知情權、使用權、環境權、參與權等,公民在海洋環境防治的工作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例如,居民賴以生存的海洋受到污染,給居民的海洋生產造成極大的影響,在居民所得到的賠償不公平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訴訟權來維護自身的權益,這樣不僅可以保障居民得到公平的補償,同時對保護海洋環境不再受到污染和破壞也有著重大的意義,在海洋環境防治中發揮出重要的作用。
其次,應不斷的完善海洋環境民事責任制度。通過大量的實踐發現,海洋環境侵權屬于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責任原則上通常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當然,為了提高民事責任制度運行的有效性,應重視免責情況的運用,不僅要嚴格的執行下去,同時要根據其發展趨勢不斷的對免責制度進行完善,其中對于一些由于不可抗力出現的重大過錯,應屬于正當的免責事由。
(二)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的完善
經過多年的發展,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已經得到不斷的改進和完善,而在實際中,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隨著人們對海洋環境污染的重視,一些問題也逐漸浮出水面,為了避免這些問題導致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運行的不合理,應對其進行不斷的完善 。
首先,應站在海洋環境保護的角度上對其體系架構進行完善。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是全球的重點工作,而且,在法律上每個國家都采取了不同的做法,在這里我們可以借鑒一些先進國家海洋環境污染防治辦法,再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以及海洋環境的進化現狀,對一些重點海域制定相關的單行法、行政法,不斷的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進行完善。例如,渤海、東海、黃海、南海等在不同的海域都存在相同的污染源,而污染來源卻有著很大的差異性,應根據這些海域污染的差異性有針對性的對其制定防范措施,從而保證各個海域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運行的合理性。例如,在針對我國南海環境保護中,對其制定了《中國南海海域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在經過多年的發展中,《中國南海海域海洋環境保護條例》也得到了不斷的改進和完善,進一步提升海洋環境保護質量。
其次,應重視陸源污染對海洋環境造成的影響,并有針對性的'對其《條例》進行不斷的完善。所謂陸源污染主要是在陸地上所產生的污染,進入到海洋之后對海洋環境造成破壞的污染源,陸源污染與大氣污染、海洋污染等構成海洋的三大污染源,陸源污染不僅具有較多的種類,而且,數量也比其他兩種污染源多,并且給海洋環境造成的污染也是最為嚴重的,因此,在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進行完善的過程中,必須重視陸源污染的防治條例的完善。作者認為,在對《條例》進行改善的過程中,應充分結合陸源污染的實際情況對其進行細致化、具體化、原則化,要將其與《海洋環境保護法》一致,進一步完善《條例》,增強可操作性。同時,在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中,有一些與陸源污染息息相關的法制體系,如《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都應對其進行相應的修訂和完善,這樣才能充分提升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實施的效率,為海洋環境保護發揮出重大的作用。
最后,應加強民事法律的落實力度。以往針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雖然制定了相應的民事法律,然而,在實際調查中發現,民事法律的落實力度十分不足,針對這類情況必須采取有效的完善措施,不僅要對民事法律進行完善,更應加強民事法律的落實力度。
(三)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以及生態修復機制的完善
所謂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主要是指海洋資源的受益人或使用人,在合法的基礎上利用相應資源的時候所支付相應費用的制度 。在近些年來,我國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實施的過程中,補償機制不夠全面,還依舊存在一些補償問題,例如,一些海洋區域的海洋工程等造成海洋生態環境的改變,其污染實施者卻未能對其實施生態補償,制度的缺陷將會給海洋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的破壞,也會讓更多的實施者大肆而為之,針對這種現象,必須完善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加強對《海洋環境保護法》、《生態補償法》的修訂,結合海洋生態環境的實際情況,對海洋工程、船舶污染、陸源污染、海岸工程、傾倒廢棄物污染等實施生態補償制度,在完善法制體系的過程中,應嚴格遵循著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并根據海洋區域的實際資源使用情況確定受補償主體、資金來源、補償程序、補償主體、補償方式、補償標準等,提升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的實施效率。
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主要指的是利用人工的方式來進行海洋環境的修復。海洋極易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而出現生態改變,針對于一些小污染小破壞,通過海洋自身的自然修復能力,能夠實現良好的修復效果,而針對于一些大污染大破壞,僅僅通過海洋自然修復能力修復是十分緩慢,甚至是出現無法修復的問題,將會給海洋環境造成極大的危害,因此,在這里需要對海洋環境的生態修復機制進行完善,才能利用修復機制的實施來加快海洋環境的修復。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的運行,應將其作為海洋環境修復的輔助方式,以海洋自然修復能力為主體對受損的海洋環境及其資源進行修復,再進行適當的人工輔助,將受損的海洋環境及其資源進行恢復,對海洋生態系統進行完善。另外,在對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進行完善的過程中,應結合各個地區的實際發展情況進行完善,當然,在此過程中,可以借鑒一些先進地區或是先進國家的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例如,建設人工魚礁、為海洋生物建設繁殖場所、棲息場所、建設海底森林等,更好的填補我國當前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的空白,從而有效的提升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的實施效率,為海洋環境修復工作打下夯實的基礎。
(四)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其他配套工作的完善
除了以上提到的幾方面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的完善之外,還應注重一些配套工作的完善,才能提升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的運行質量。首先,應重點考慮海洋環境污染與相關環境保護法之間社會效益的均衡性,如排污權、環境權之間的平衡,根據不同海洋區域的特點,對于一些沒有超標的排污所造成的損害來說,其賠償機制應當建立在社會化賠償機制之上,如公害賠償的商業保險、賠償基金等,為保證海洋環境做好充足的工作。其次,應該加強執法改革,從以往對海洋環境執法的情況來看,在行政管理體制上還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因此,應不斷地對海洋行政管理體制進行優化。另外,由于海洋大多都是跨越國家的,因此,在海洋環境防治法律上,應加強國際之間的合作,相互之間簽署國際協定、公約等進一步保護海洋環境、防止海洋污染,從而為海洋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提供可靠的法律支持。
三、總結
綜上所述,在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的過程中,會對海洋環境造成一定的破壞,而為了避免或降低對海洋環境破壞的程度,需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進行完善,希望通過以上的分析,能夠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積極做好我國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的完善工作,促進我國海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我國海洋環境污染現狀與治理策略的論文 篇3
人在自然環境中,處于較為關鍵的位置,因為他們在實質上屬于環境的產物,在另一個角度上來講,他們又能對環境進行改造。 人類在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過程中,負有保護環境的責任。
1 海洋工程中環境污染的定義、特點和形成途徑
海洋是人類生存環境中重要的組成部分,是人類存在的重要資源,與人類之間的關系非常密切,對人類的發展起著重要的意義。 關于海洋工程中環境污染的定義一直沒有明確的定義,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 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是指直接或間接的把能量或者物質引入海洋環境,產生損害海洋生物資源、妨害漁業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動、危害人體健康、減損環境質量和損害海水使用素質和減損等有害影響。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定義卻不盡相同,產生這個問題的原因可能是由于概念比較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故在海洋工程中的環境污染問題亟待解決,是其得以治理的基本前提。
海洋工程污染兼具破壞性和開發性,此外,海洋污染的持續性較強,污染物不易分解和溶解且很難轉移出去,隨著時間的積累,會越來越多,對人類造成威脅。 一些海洋工程的初期帶來的危害較小,不易被發現,但一旦發現,治理費用較大,故其還具有潛在性、危害大和防治難等特點。
海洋工程污染環境的途徑很多:工程建設中,使用建筑材料以及產生的廢料未及時處理,日常運行產生的污水等;進行海底隧道修建或是海洋礦產資源開發等相關修建時地質勘探產生的污染;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造成的事故污染;石油勘探過程中的鉆探泥漿的排放等都成為了海洋污染的源頭。 對海洋污染的強烈制止成為了海洋開發的時代主題,對環境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顯得迫在眉睫。
2 海洋工程中環境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
為保護海洋環境,促進海洋產業的可持續發展,國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以管理和規范包括海洋工程一系列的海洋開發活動。但由于個別的條例頒布時間過長,有些已不能適用,有些規定又與現在的條例內容沖突、重疊或交叉 ,故法律制度亟待完善。
2.1 以科學界定海洋工程的定義為基礎, 實現對環境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 前面提到,對于海洋工程環境污染的定義一直未有明確的定義,而其基本的科學內涵 ,是污染防治得以實施的基本保障。 筆者認為,想做到對海洋工程環境污染的定義,需要先對海洋工程的范圍進行科學的定義,清晰的認識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的定義,科學的界定范圍,保證相關法律的不重復、不交叉和不疏漏,才能有針對性的對海洋工程污染防治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完善,保證立法體系的系統性、科學性和嚴密性。
2.2 開展海洋工程污染防治的專門立法工作。 在海洋工程污染防治的相關法律制度方面,我國現行的法規包括《 環境保護法》 、《 海洋環境保護法》 、《 憲法》等,但法規之間存在很大缺陷和漏洞,另外,因為海洋工程的復雜性和多樣性,一個籠統的法律規范顯然是全面的, 這就需要設立專門針對污染防治問題的立法部門,在海洋工程建設日益密集的今天, 對相關法律進行詳細的說明,跟上時代的腳步,使環境污染防治有法可依,起到法律該起的嚴肅作用。
2.3 建立海洋工程污染損害的民事責任保險制度, 對在海洋工程污染中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提供更為充分的救濟,另外還可增加風險規避者的海洋環境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人的效用。 制定相關法律,并對其進行真正的落實,在污染損害的潛在受害者利用和海洋工程建設方利益之間建立合理的平衡,針對此,可借鑒 1976 年《民事責任公約》的內容。
2.4 海洋工程項目中環境行政法律責任制度的完善。 海洋工程項目中的環境行政法律責任是海洋環境行政主體或者海洋工程項目企業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時,不作為或者不履行義務,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對行政法律責任制度的完善,是為了使其污染防治有法可依,重拾法律的尊嚴,具體來說,是需要行政主體的`相關工作人員,在出現問題后,承擔一定的行政處分,例如罰款、警告和責令停產停業等相關的行政法律責任。
2.5 擴大海洋工程污染訴訟的主體范圍。 沿海的居民,特別是漁民,對于時代賴以生存的海洋受到污染,如果不能受到合理的保護,是不公平的,所以,需確定沿海漁民對漁業的資源枯竭擁有普遍的訴權,保障他們的權利,此外,也應賦予一些組織和其他地域居民對海洋環境污染提出訴訟請求的權利。 基于環境的無主物的錯誤認識,鮮有人主張權利,所以,在海洋工程污染防治方面,賦予海域周圍居民廣泛的訴訟權是解決問題的主要途徑之一。
3 結語
人類環境系統要維持在一個動態平衡的關系中,但隨著海洋工程開發的深入,這一平衡關系漸漸出現了一些偏頗。 海洋工程項目的建設都是以開放利用海洋為目的,一方面帶來了一定的經濟利益,另一方面開發的過程產生了廢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破壞成為了人們面臨的巨大挑戰。 在這危機時刻,提出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約束是十分必要的,但現階段 ,對于海洋工程污染的法規基本散見在各法律條例中,沒有比較具有專執性法規。 因此社會必須采用調控手段,用法律完善作為支撐,以強制性和規范性,使海洋開發有法可依,讓海洋環境在法律的保護下 ,獲得喘息的機會,漸漸恢復往日的面貌。 將環境保護的理念注入海洋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去,是今后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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