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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路建設項目中甲方供料涉稅問題的探究論文

        時間:2022-12-15 19:47:29 其他類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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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建設項目中甲方供料涉稅問題的探究論文

          一、公路工程主要材料統(tǒng)一供料的模式

        公路建設項目中甲方供料涉稅問題的探究論文

          公路工程主要材料統(tǒng)一供應存在三個利益方——建設單位(即業(yè)主,以下簡稱甲方)、工程承包商(以下簡稱乙方)、供料商(以下簡稱丙方)。

          目前,公路工程主要材料統(tǒng)一供料模式有兩種:一是甲方指定供料商,簡稱“甲控”,即甲方通過招標選擇供料商,然后指定幾家供料商的品牌、規(guī)格材料,由乙方選擇直接與其中一家鑒定供料合同和價款結算方式的供應模式。甲方控制乙方對供料商材料的品牌、規(guī)格的選擇范圍,只對材料的質量負責,不對材料數量和價格負責。這種方式并不涉及納稅問題。

          二是甲方供料,簡稱“甲供”,即由甲方招標選擇供料商材料品牌、規(guī)格,由甲方直接與供料商鑒定供貨合同和價款結算方式的供應模式。甲方既對材料的質量負責,也對材料的數量和價格負責。這種方式涉及納稅是否合理的問題。甲供的涉稅問題,近幾年來,一直困擾著甲方和乙方,也牽涉到丙方,許多業(yè)內人士甚至懷疑甲方供料的合法性。

          二、公路工程主要材料統(tǒng)一供應的法律法規(guī)依據

          公路工程甲供材材,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定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五條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fā)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既然《建筑法》中有“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規(guī)定,說明存在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合同約定,且該法中無相關的禁止性規(guī)定,所以,甲供材現(xiàn)象是不違法建筑法規(guī)定的,是允許的。

          2000 年5 月1 日,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發(fā)布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規(guī)定》中,第七條(二)規(guī)定:“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 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必須實行招標。

          2005 年1 月18 日,國家發(fā)改委、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yè)部、水利部、民航總局聯(lián)合發(fā)布的《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中,第二條規(guī)定:“我國境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活動,所稱貨物,是指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這說明,公路工程主要材料統(tǒng)一供應是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的,合法的。

          既然“甲供”合乎法律法規(guī),那么“甲供”涉及納稅是否合理的問題又是這樣產生的呢?

          三、“甲供”的涉稅問題

          “甲供”涉稅是否合理的問題

          (一)“甲供”存在虛增工程投資問題

          1. 甲方兩次招標,工程招標+ 材料招標﹥工程標的;

          2. 工程承包商(乙方)計量支付報表和供料商(丙方)計量報表都含甲供料金額,重復計量(甲供材料費部分);

          3. 甲方會計核算虛增成本(甲供材料費部分),需人為沖減甲供料部分。

          以上都可以人為調整,但是,涉稅多繳卻不能調整。

          (二)“甲供“的涉稅問題

          1.“甲供”, 兩次招標,供料合同和施工合同都含統(tǒng)供材料金額,多繳“甲供”* 0.03%印花稅(圖1 甲供材料費* 0.03%);

          2. 乙方人為計量結算時,實際未收到甲供料這部分工程款,全額開發(fā)票多繳營業(yè)稅,“甲供”* 3.36%(圖1甲供材料費* 3.36%);

          3. 乙方認為虛增利潤,認為冤繳雙倍所得稅。

          4.“營改增”后,統(tǒng)供材料使乙方再增加11% 的稅賦(營改增后交通運輸業(yè)稅率為11%),不解決供料與發(fā)票的矛盾,統(tǒng)一供料難以進行。

          例1 :某承包商, 核實征收所得稅, 一路面計量工程款5000 萬元,其中含業(yè)主供瀝青1000 萬元,結算得價款4000 萬元。業(yè)主要求按5000 萬元開發(fā)票,承包商認為多繳營業(yè)稅、印花稅1000*3.39%=33.9 萬元,該企業(yè)盈利,甲供1000 萬元無發(fā)票沖減成本,虛增利潤1000 萬元,多繳所得稅1000*25%=250 萬元。若企業(yè)盈利,一次計量就多繳稅金283.9 萬元。

          若 “營改增”,1000 萬元無發(fā)票,乙方無法抵扣材料進項稅, 還需多繳11% 增值稅(1000/1.11*11%)99.1 萬元,共多繳稅金353 萬元。

          例2 :某承包商, 核定征收所得稅, 一路面計量工程款5000 萬元,其中含業(yè)主供瀝青1000 萬元,結算得價款4000 萬元。業(yè)主要求按5000 萬元開發(fā)票,承包商認為多繳營業(yè)稅、所得稅、印花稅1000*5.89%=58.9 萬元。

          四、“甲供”涉稅問題解決辦法

          (一)工程計量組價不含統(tǒng)供材料價

          1. 甲方在工程招標前組價時, 按含甲方統(tǒng)供材料組價取費, 形成完整的標的;

          2. 甲方招標時扣除甲供材料裸價及形成營業(yè)稅,甲供材料裸價的營業(yè)稅由業(yè)主繳納;

          3. 甲方、乙方簽訂的施工承包合同不含甲供材料裸價,計量結算時,乙方發(fā)票也就不含甲供材料款,避免了多繳印花稅、營業(yè)稅、所得稅。上述例1 例2 各少繳稅金283.9 萬元和58.9 萬元;

          4. 甲方與丙方直接簽訂供料合同,直接結算。設計用量、實際用量、實際供應量之間的差額解決辦法在標書中述清;

          5. 甲方會計核算直接利用乙方計量支付報表和丙方供料發(fā)票入賬(工程承包商工程價款結算金額、間接費、甲供材料取費、人工費、機械費、自采材料費、供料商結算金額),避免了重復入賬成本。

          6. 該法在“營改增”后,不能解決增值稅抵扣問題。例1 中“營改增”,稅率11%,5000 萬元工程款增值稅495.5 萬元,1000 萬元無發(fā)票,不能抵扣11% 增值稅(1000/1.11*11%)99.1 萬元,還需多繳99.1 萬元增值稅。

          (二)甲供材料由丙方和乙方三家簽訂合同

          1. 工程施工先行招標,甲供材料后招標,甲方在標書中約定甲供材料方式,由甲、乙、丙三方簽訂供貨合同。

          2. 甲供材料招標,只招品牌、價格和名譽數量,三方供貨合同中約定乙方、丙方直接結算,發(fā)票給乙方。

          五、結論

          當前形勢下,公路建設項目甲供材料在納稅方面有值得商榷的空間,但隨著“營改增”的進一步推行,公路建設項目甲供材所涉及的相關財務、稅收制度會對公路建設健康持續(xù)發(fā)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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