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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學論文:淺論司法公信力之程序公正研究

        時間:2022-11-25 03:46:12 論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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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學論文:淺論司法公信力之程序公正研究

          [摘要]我國法治社會的健全需要建立強有力的司法公信力,而司法公正是司法公信力產生的基礎和保障。司法公正又包括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都是構成司法公正的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為推進我國法治進程,提高司法公信力,研究程序公正的價值、提升程序公正的地位勢在必行。

        法學論文:淺論司法公信力之程序公正研究

          關鍵字: 司法公信力程序公正實體公正

          司法的公信力是一定社會的司法機構通過其職權活動使國家司法在整個社會生活當中所建立起來的一種公共信用。這種公共信用一方面體現為民眾對司法的充分信任與依賴、對司法權威的自覺服從,另一方面則體現為法律在整個社會權威已經樹立,社會公眾對法律持有十足的信心豍。我國法治社會的健全,必須依賴于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司法只有公正才能產生公信力,而司法公正又包括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兩個方面。正如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克遜所認為的,“程序的公正和合理是自由的內在本質,如果可能的話,人們寧愿選擇通過公正的程序實施一項暴戾的實體法,也不愿意選擇通過不公正的程序實施一項較為寬容的實體法”。程序的不公正對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帶來的損害不小于實體不公正。

          一、程序公正的內涵和價值

          關于程序公正的內容,中外學者認識不一,其中最有影響的當屬美國學者貝勒斯和戈爾丁的觀點。貝勒斯認為,程序公正應確立如下七項原則:(1)和平原則:程序應是和平的;(2)自愿原則:人們應能自愿地將他們的爭執交由法院解決;(3)參與原則:當事人應能富有影響地參與法院解決爭執的活動;(4)公平原則:程序應當公平、平等地對待當事人;(5)可理解原則:程序應能被當事人所理解;(6)及時原則:程序應提供及時判決;(7)止爭原則:法院應作出爭執的最終決定。而戈爾丁則認為,程序公正的標準有三個方面九項原則:第一,中立。(1)與自身有關的人不應該是法官;(2)結果中不應含糾紛解決者個人利益;(3)對各方當事人的訴訟都應給予公平的支持。第二,沖突的勸導。(1)對各方當事人的訴訟都給予公平的注意;(2)糾紛解決者應聽取雙方的論據和證據;(3)糾紛解決者應只在另一方在場的情況下聽取一方的意見;(4)各方當事人都應得到公平機會來對另一方提出的論據和證據作出反響。第三,裁決。(1)解決的諸項內容應理性推演為依據;(2)推理應論及所提出的論據和證據。

          我國學者孫笑俠認為:程序的民主性、控權性、平等性、公開性、科學性、文明性是現代法治社會對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離開了這六個方面,程序公正將是不完整的。也有其他學者認為,程序公正應包括程序的中立性、平等性、民主性、公開性、自愿性等方面的內容。

          綜合國內外專家學者的觀點,筆者認為,可以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從以下五個方面考量程序公正的內涵和價值:

          (一)程序的穩定性

          程序的穩定性是指,司法程序在一定的時期內,必須保持穩定不變的特性,從而使程序執行者有一套確定的程序可依。訴訟行為、訴訟結果一旦發生,必須盡量維持其效力,同時在眾多的爭端解決方式中,司法裁判是終局的、穩定的。即使通過司法程序產生的裁判是錯誤的,也只能通過正當的司法程序來糾正。

          (二)法官的中立性

          法官的中立性是指,法官在訴訟中必須平等對待各方當事人,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同時法官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法官與其所審理的案件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當事人將糾紛交給第三人即法官裁判的心理假設就是法官具有中立性。中立性是法官獲得當事人信任的基礎,是司法程序平等性和裁判公正性實現的前提。

          (三)公眾的參與性

          程序的公眾參與性是指,那些權益可能受到程序影響的公眾,有權利和機會參與程序的制定和實施過程,并對最后結果具有事實影響作用。在結果產生后,公眾應該有足夠的機會參與效果反饋過程和機制的改進過程。正如古老的法律箴言所說:“訴訟雙方的聲音都應當被傾聽,即使裁決似乎是顯而易見的!

          (四)過程的公開性

          公開是現代司法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要求司法過程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程序公開是司法公正的內在要求。司法公開包涵立案、偵查、起訴、審理和裁判的司法全過程,司法過程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等法律規定不公開情形外,一律公開。

          (五)程序的平等性

          程序的平等性主要是指訴訟當事人地位平等,這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程序公正上的具體體現。實現司法程序的平等性最為重要的是要求法官給予雙方當事人平等的保護和對待。平等保護意味著無差別對待,其基本要求是法官在訴訟程序進行中給予雙方當事人以平等的機會、便利和手段,同時對各方的意見和證據予以平等的關注,并在作出裁判時對各方的觀點均予以充分考慮。法官平等地對待各方當事人是司法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贏得公眾尊重的前提。

          二、對我國司法程序公正面臨問題的解讀

          (一)立法方面的解讀

          我國立法指導思想及具體規范一般著重強調實體公正的重要性,而忽視程序的重要價值。

          以我國《刑事訴訟法》為例,從第一條立法目的來看:“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該條沒有提到實現程序公正的價值。從具體法律規范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來看,“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訴訟中存在剝奪或者限制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或者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時,只有在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況下,才應當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法律更關注的只是實體判決的正確與否,較少關注程序問題的重要性!缎淌略V訟法》第五十條雖然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但是在程序上卻沒有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權的規定,這也使得這一條規定難以實現其立法目的,以致現實中的刑訊逼供問題仍時有發生。

          (二)對實踐中“重實體,輕程序”現象的解讀

          理論界、實務界一直存在程序與實體孰重孰輕的爭論,其中程序問題往往容易受到輕視。筆者認為,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同樣是確保司法公正必不可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兩者的區別在于追求的角度不同,實體公正追求的是司法的結果,程序公正側重于追求司法結果的過程。在英美法系國家,程序法甚至被賦予高于實體法的地位。

          筆者贊同這樣一種觀點,程序公正比實體公正更具可操作性和理性化。程序一般是明確、具體的,容易規范和操作,程序公正的實現能給公眾更直觀的感受,也更容易滿足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的期許。在法治社會,實現程序公正,即使最終結果與事實情況不符,一般情況下也比較容易被公眾所接受,司法的公信力也更容易確立。著名的“辛普森案”是程序公正適用的典型案例。我國對犯罪處理的基本依據從“罪有應得”到“罪刑法定”的轉變,也體現出程序公正作用于實體公正,產生了1+1>2的效果:傳統的“罪有應得”是人們從道德層面的要求和解釋,感性化色彩更多,而“罪刑法定”基本原則的確立,將罪行與刑罰通過嚴格的程序加以規范,既以社會基本道德理念為基礎,又增添了相對穩定的、規范的定罪量刑標準。

          三、強調程序公正的現實意義

          (一)程序公正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

          訴訟效率是社會公眾對司法的期許,也是司法機關提升自身形象的必然要求。莫諾·卡佩萊蒂說:“在現代社會的推動下,訴訟延遲尤其不可接受,特別是對經濟實力不足以承擔延遲負擔的當事人而言,更是無法容忍。因此,長久的裁判是惡的裁判,訴訟延遲等同于拒絕裁判。正當程序也意味著禁止不合理的延遲,所謂遲到的正義非正義!必V程序公正要求法官必須在法定時間內結案,有效節約司法資源,減輕當事人的訴累,更容易使各方當事人對裁判過程和結果信服,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服判息訴率的提高。

          (二)程序公正是保護人權的基本要求

          對人權的尊重和保護不應僅體現在實體法中,更應體現在程序法中。戴維·米勒指出,在刑事訴訟中存在著獲得可能是有效的證據的方法,但對受影響的人們來說,這些方法是卑鄙的,如強迫和以使人產生侮辱感的方式獲取隱私。一種公平的程序不能以有損尊嚴的方式行動,不能對參與人做無禮或者可恥的事情。

          四、對我國實現程序公正的建議

          (一)在立法上重視程序公正的作用

          立法上,應確定這樣一種觀念:所謂法律事實,就是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序及相應證據規則推定出來的事實,法律事實可能與事實相符,也可能也不盡相同,但是應確定以法律事實為定案事實。

          立法中輕視程序形式公正的現象以及有些程序立法的缺失,可能導致司法在程序上出現不公正的情況。針對這種情況,必須確立重視程序公正的立法指導思想,加深對程序公正內涵和價值的認識,并對相關訴訟法條文進行修改,在立法源頭上樹立程序公正的權威,進而逐步實現嚴謹的程序公正。

          (二)在司法實踐上維護程序公正的權威

          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建立,必須樹立司法的公正和權威,就必須有程序公正所依賴的制度。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必須重視程序法的作用,嚴格依照程序法規定從事司法活動,充分保護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程序權利,維護司法權威。特別是,要建立完善的取證制度、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權、加強對刑訊逼供的打擊力度等。

          (三)健全司法監督機制

          司法人員的專業化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礎。孟德斯鳩說過:“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豖我們提司法獨立,并不意味著不要司法監督,而是應健全司法監督。建立合理、嚴格的監督制度來約束司法者的權力,消除訴訟中可能出現的不公正因素,從而保護程序公正和司法公正。

          法治社會中,司法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也應該成為公眾解決糾紛最信賴的方式。而司法過程中的程序公正不僅能促進正確裁判,也能最大程度讓當事人及社會公眾信服司法程序,進而在整個社會形成司法的權威和公信力,逐步達到完善法治社會建設的目標。所以,我們認為,法治社會的完善,司法公信力必備;司法公信力的提高,程序公正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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