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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問題

        時間:2020-10-09 19:02:06 金融保險 我要投稿

        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問題

          財產保險合同中的規定有許多,其中關于保險利益的問題也是有許多,其關系錯綜復雜。保險利益又是財產保險合同中的重要內容,對于保險制度的維護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問題

          【摘要】在財產保險合同中,財產保險的利益是指投保險的人在對保險的對象所具備的合法經濟利益。在保險的過程中,牽扯到財產等相關利益的損失的保險人,對此財產和相關利益都具有保險利益。其中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具有合法性、經濟性及可確定性。

          【關鍵詞】財產保險合同;保險利益;問題及對策

          我們人類在面對某種危險的時候有一個分散承擔風險的制度,我們稱它為“保險”,保險利益是我國的《保險法律制度》中的一個核心。關于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利益的問題,一直以來都是各類保險人民的一個關注重點。本文通過對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利益的分析及意義,來對保險利益問題進行說明,并提出適用于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的策略。

          一、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的分析及意義

          (一)什么是保險利益

          簡單來說,保險利益就是指投保險的人對于受到保險保護對象的兩者所具備的合法的經濟利益關系。它能夠合法成立應具備三個條件,那就是合法性、經濟性和可確定性。一般來說,享有財產權的人、保管人、占有人、股東、基于合同而產生的利益及期待利益這幾種情況都可認為有保險利益。

          (二)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的意義

          保險利益對于維護保險制度有著重要的意義,它是保險法律制度的核心,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利益具有以下意義。第一,確保保險利益的原則問題,預防投保人用其他人的財產進行投保行為,限制了人們只可以用自己的財產及自己的利益圍棋進行投保,有效的控制了我國社會經濟的秩序。第二,對于那些欺詐騙取保險金的行為可以有效的進行預防,保險人可以拒絕進行為此進行賠償。所以正是由于保險利益,有效的確保了保險人賠償的范圍,有效的防止了社會中一些危險的道德理念的發生。第三,在發生保險事故的時候,保險利益可以有效的確保保險賠償金額,避免因投保人不及時的補救而導致損失的逐漸擴大,這不僅限制了保險的責任范圍,還有效的使保險合同發揮了其真正的保障作用。

          二、保險立法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在不斷進步,法律問題也在不斷的完善,尤其是在保險合同方面。自《保險法》政策的出現,它對于財產保險方面也做了明確的規定,同時也對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問題上面也有了很大的進步。與此同時,目前我國的財產保險法中也存在著一些新的問題。

          (一)在我國的法律中,對于“利益”的`認知比較廣泛,其實并不是所有的“利益”都可定義為財產保險利益通常“利益”可包括精神上面和物質上面的。物質利益好理解,就是資金及其有實際意義的物質,而精神利益是沒有任何形體的,也難以使用其他物質所替代,所以精神利益并沒有被歸納到財產保險中。比如某人的“形象權”“名譽權”受到侵犯的時候,雖然他受到了法律的保護,可是他并不屬于財產保險利益方面,所以人們并不能將他作為保險來進行投保。這樣可以看出當前財產保險法中的規定與法律規定本質上還是存在一定的區別的,所以這也會給法律處理的過程中帶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二)在《保險法》對于財產保險利益轉移等問題進行修正后,但是并沒有對繼承發生的財產轉移問題進行說明在保險法中,由于繼承問題是導致財產保險利益轉移?墒侨缛糌敭a主體人死亡需要有繼承人的時候,此繼承人就將得到財產主體人的相應財產,這其中包含了保險合同中的一些利益賠償。這種問題,國外的保險法則中又提出,被保險人死亡之后,保險中產生的利益等將會自動的轉到繼承人的名下,而相應的保險合同將繼續生效?墒,在我國的《保險法》中,這個問題一直沒有明確的規定,這也導致了在保險合同簽訂的過程中存在有一系列的問題。

          (三)在我國當前的《保險法》中其實是并沒有對財產保險利益問題有一個很明確的規定的,意思就是說在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在經濟利益上造成了損失之后并獲得了相應的保險利益。

          三、對于我國完善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利益的一些建議

          (一)重新對于財產保險的利益進行完善

          由于當前我國對于保險中的保險利益的概念知識太過于淺淡,所以可以將《保險法》中保險利益進行刪除,并對財產保險利益的概念意識進行明確的規定。由此,就可以將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這兩種保險情況明確的卻分開來,大大的減少了由于保險性質不同而引起的一系列不必要的問題。還可對財產保險合同的定義和財產保險利益的定義進行劃分,讓人們對于這兩種情況又清晰的認知。通過此修改后就對財產保險利益有了不同的認識,可以更清楚的明白不同性質的保險利益其中的道理。

          (二)在保險合同中增加對于保險利益的相關知識

          可以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增加財產保險利益的認知,可以規定執行的過程中采用舉例子的方式為人們一一道出。與此同時,在進行財產保險利益相關規定的論述中,通過舉例子說明的方式,可以有效的達到人們對于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的合理認知。

          (三)完善對于財產保險的規定

          在我國對于《保險法》的修訂后,可以對于保險合同中不符合實際的條約進行約束或者刪除,例如可以將某種條約規定為當保險標消失以后,保險利益也將隨之消失等。這句話中包括了上面我們所說的財產損失的內容,當我們的保險標消失以后,對于保險人的保險利益補償也會隨之消失。也可認為保險合同生成日期超出保險合同消失日期時保險利益會隨之消失。

          四、結束語

          財產保險合同中的規定有許多,其中關于保險利益的問題也是有許多,其關系錯綜復雜。保險利益又是財產保險合同中的重要內容,對于保險制度的維護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F我國在這些政策上可能或多或少會有一些的不足之處,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也會對相應的不合理的內容進行及時的完善和修改,這樣才能保證財產保險合同更加的規范。

          參考文獻

          [1]張彬.淺析財產保險合同轉讓中的保險利益———從《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談起[J].法制博覽旬刊,2013(3).

          [2]曾非非.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利益問題研究[D].中國海洋大學,2012.

          [3]陳志新.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利益問題探討[J].經營管理者,2015(27):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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