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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保險法中保險利益問題研究
對于保險利益原則的時間效力,主要是指保險利益形成的時間,是判斷保險合同生效的主要因素。通常,保險利益是整個保險合同的效力關鍵要素,對于保險合同的建立意義重大。
摘要:在新的保險法中,保險利益是指對于投保人而言,在法律上所承認的相應利益,其具體歸屬擴大到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范疇。與此同時,針對時效的問題,新的保險法對人身和財產保險進行了區分,在此前提相愛,形成了整套的系統規定,為此,需要適應立法的需要,對傳統思想進行改進,深入探究保險利益的創新,深入、全面地進行保險利益的研究。
關鍵詞:保險法;保險利益;問題
一、對保險利益的概述
(一)保險利益給概述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所謂保險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認可的利益,又稱可保利益。保險利益產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的經濟聯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公司投保的利益,體現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害關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遭受風險事故而受損失,因保險標的未發生風險事故而受益。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事故,被保險人不得因保險而獲得不屬于保險利益限度內的額外利益。
(二)保險利益的地位在保險法中,保險利益屬于最基本的概念,是保險法中最基本的原則。針對立法創新思維,要對保險利益進行全面、深入的認識,這對于保險利益原則的應用以及保險法的整體實施意義重大,有助于對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利益的有效區分,避免混淆,明確保險利益的適用范圍,給保險利益以更加合理的解釋,實現保險體現的合法性和系統性,對整個保險實務的有序、順暢發展以及司法實踐的順利進行具有指導性的作用。
(三)有關保險利益的三種說法在不同類型的保險法中,保險利益原則始終為認定為基本的原則。對于保險利益的范疇的確定,直接規定了保險法所實施調控的內容和關系,形成保險法中保險利益的判定依據,實踐方面的意義重大。對于真正意義上的保險利益,存在多種不同的說法,其中一種是關注經濟利益和價值。第二種關注的是各種不同的關系。在人身保險制度實現完善之后,將人的生命、人格和整個身體置于其中,否定了金錢的衡量作用,也就是說,價值說法很難對人身保險進行有效的解釋,受到諸多的否定,此時關系說法產生。關系說將保險利益設定為投保人與保險標的所形成的關系。第三者是適法利益說,這種說法認為,保險利益是保險人對標的所獲取的合理利益。
(四)對三者保險利益觀點的不足的分析在價值觀點中,使得人身保險沒有被列在其中,例如,對于投保人,如果為具有血緣關系的親屬進行人身投保的時候,鑒于二者之間不存在經濟利益方面的關聯性,使得保險合同無法被建立,但是,很明顯,這是及其不合理的。而對于關系說,強調將事故之后的、所有可能受到傷害的人都歸入保險利益的領域,將保險利益擴大化,同時,所建立的所謂厲害關系也缺乏具體性,抽象性明顯,對整個保險利益的確認和認定造成較大的阻力。
因此,對于保險利益而言,是保險法總則中具有引領性的概念,需要具有較強的囊括性,但是,以上兩種說法都很難同時涵蓋財產和人身兩個方面,為此。適法利益說法比較合理,同時包含了財產和人身兩個方面所有保護的利益,另外,促使司法實踐中的使用彈性被擴大,使得成文法在落后現實性方面的滯后性被降低,使得法律更顯靈活性的特征。
二、對保險利益在歸屬和范圍方面的創新的介紹
對于保險利益的歸屬,也就是指保險利益所涉及的主體,簡單講,就是指保險利益最終歸屬何人,那么,這個人就具有保險利益。保險的投保人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也就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在法律上所認可的利益。也就是說,保險利益最終隸屬與投保人。保險利益的具體歸屬,需要依據保險的目的進行明確,要著眼財產和人身保險進行分析。
(一)對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歸屬問題的分析在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的獲取需要貫徹和執行無賠償的原則,對損害進行有效的彌補,需要保險的具體請求人與保險標的之間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利害關系。當投保人的財產建立投保關系之后,要求投保人對財產對標的物存在現實的利害關系,或者存在一種期待利益。但是,隨著保險行業的不斷發展和進步,投保人可以為他人的財產投保,也就是說,他人是保險標的吳的請求主體,例如,在當前社會中,一些企業和單位,為了體現福利,為職工投保財產險,單位是具體投保人,出具保險資金,職工是被保險人,享受保險給予的保障。
此時,職工對資金的財產具有經濟方面的利益,但是作為投保人的單位對于職工的財產不具有保險利益。但是,如果此時只是將保險利益局限在投保人,那么,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受到損害的職工會因為不具有保險利而遭受損失,無法獲取保險賠償,職工的損失不能得到有效的補償,與單位最初進行投保的目標出現背離,同時也有違財產保險維護受害者利益的初衷,因此,需要將保險利益拓展到被保險人。在財產保險中,如果投保人為自身的財產投保,那么,投保人就具有相應的保險利益。如果為他人投保,被保險人為他人,那么保險利益的實際接受者為被保險人。
(二)對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的歸屬的問題的分析立足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的目的,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會是為了避免以他人生命進行賭博而獲取保險金的目的,實施損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在各個國家的法律中,都規定了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也就形成經濟上或者人身安全方面的相互關系。如果投保人為自己投保,那么投保人與保險利益主體為同一人,投保人對于自身生命享有保險利益,很少發生犧牲自身生命或者健康而獲取保險利益的行為,但是,如果投保人為他人的生命健康進行投保,那么需要二者具有法律層面的利害關系,這是十分關鍵的構成因素。因此,保險利益的主體存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兩種類型。因此,在修改完成的保險法中,保險利益的概念涵蓋了人身和財產兩個方面,彈性增大,較大程度上體現了立法的技術性。
三、對保險利益時間效力方面的創新
對于保險利益原則的時間效力,主要是指保險利益形成的時間,是判斷保險合同生效的主要因素。通常,保險利益是整個保險合同的效力關鍵要素,對于保險合同的建立意義重大,也對合同的有效維持具有較大的作用。在以往的保險法中,規定了投保人為保險利益的獲取者,如果投保人不具有對標的物的保險利益,那么此份合同不能發生效力。按照這種思路進行思考,投保人子啊進行保險合同確認的時候,具有了對標的保險利益,一旦利益不存在,保險合同也就不存在。
在保險事故中,一旦投保人喪失保險利益,那么合同就立即失效。但是,這種說法中,沒有對財產和人身進行有效區分,與當前整個世界的立法原則和發展方向不相符,與經濟社會發展的實質不相適應,因此,對于保險利益的時間效力,要在區分財產和人身保險類別的基礎上進行探討。
(一)對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的時間效力的介紹對于財產保險而言,主要目的是為了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進行有效的彌補,因此,對于保險利益來講,只要被保險人在遇到故障之后,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即可。
在進行保險合同簽訂的時候,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不具有是幾點額價值,因此,通常,在進行財產保險合同確定的時候,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保險利益不必實現,合同的形成也不會因為投保人不具有保險利益而終止。一旦發生事故,被保險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絕對的保險利益,否則需要向保險人利益,對保證金進行賠償。這種說法在保險領域被接納。在新修訂的保險法中,也對這種觀點進行了闡述和分析。指出,如果被保險出現保險事故,對標的需要具有絕對的保險利益。一旦保險事故發生,如果被保險人對標的不具備保險利益,那么,就無法向保險人申請保險金。
正是這些利益關系的存在,使得保險人可以采取保險制度的方式進行保護,推廣保險行業的突飛猛進,以實現預期利益的有效獲取,適應社會發展的節奏。例如,針對房屋買賣,雙方之間達成了協議,但是,還沒有進行實際的登記和交付。如果按照舊的保險法,買受人如果為房屋投保,一旦發生事故,保險人可以根據投保時間房屋不存在保險利益,而視為合同不生效,不進行賠付,對買受人造成了重大損失,預期收益被降低,但是,在新的保險法實施之后,買受人在進行投保的時候雖然么有保險利益,但是,合同仍然有效。在事故發生之后,只要房屋進行了必要的等級和交付,買受人就享受保險利益,買受人就能夠獲取相應的保險金的賠償。
(二)對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時間效力的分析在人身保險之中,保險利益確立的根本目的是避免道德危險的產生,因此,要求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存在某種特殊的關系,也就是說,投保人需要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但是,對于保險利益的時間效力,存在幾種不同的觀點,一種任認為保險利益需要存在于人身保險合同建立之前,另外一種認為,保險利益需要與人身保險合同、保險事故同時發生,第三者認為,保險利益需要與保險事故發生同時存在。
保險利益只需要在人身保險合同發生時存在即可。人身保險合同具有投資的性質,儲蓄性比較明顯,對于保險費的繳納,通常需要持續較長的時間,如果必須要求保險利益在保險事故發生的時候就存在,那么,保險事故發生而投保人失去保險利益的時候,合同就會被認定無效,很明顯,這種做法對于長期進行保險費繳納的投保人具有不公正性,不利于對被保險人利益的有效維護。
而對于較強保險利益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同時存在的說法,認為,這種方法能夠有效防止道德風險的存在,但是,理由不夠充分,要求保險利益與保險合同同時存在就已經能夠滿足對風險防范的要求了。同時,對于投保人失去對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之后,法律能夠采取其它的方式避免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傷害,沒必要強調二者同時存在。
四、當前保險利益原則存在的不足
(一)缺乏對保險標的明確規定,對保險標的和保險利益存在認識誤區。保險標的與保險利益之間存在明顯差異,但是在當前的保險法中,對二者區分的程度不高。尤其是對于人身保險,在描述方面更加不清晰。要將保險標的作為核心,保險合同的制定需要具有合適的投保人、保險標的和保險利益。保險利益發揮的是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有效銜接的作用,實現對投保人的有效判定,避免出現與保險標的相混淆的情況。
(二)需要對保險利益進行準確的界定。在當前的保險法中,雖然明確了財產保險利益主體和時間,但是,對財產保險利益的含義和類型缺乏明確的規定,給實際執行造成阻礙,導致沒有標準進行遵循。同時,由于法制理念相對落后,一旦法律文件缺乏清晰性,就會給保險利益的設計原則相背離,使得保險行業出現混亂的情況。
(三)沒有形成針對違反保險利益行為的懲罰性法律。在當前的保險法中,有關保險利益的說法存在較為寬泛的情況,使得法律漏洞存在,一旦出現投機行為,缺乏有效的懲罰性法律進行懲罰性措施的執行,震懾力不強。應當重視對保險人資格的審查和確定,避免保險詐騙的發生,實現保險利益的嚴謹性和健全性。
(四)在保險法的發展中,需要重視被保險人利益的維護,適應社會發現的需求,增強被保險人在整個保險關系中的地位,要針對保險人的利益,設計更加健全的制度。鑒于保險利益原則在整個保險法中的作用,要重視對保險利益觀點的不斷創新,明確立法的實際需要,使用保險法的新的發展階段。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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