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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民法公平原則
公平觀念,其在民法構建的過程中,主要體現在價值的實現上,下文來試析民法公平原則。
在我國民法的構建上,公平原則屬于基本原則之一,具有自身特定的價值作用,在我國法律解釋與運用上擁有自身的法律效應,體現著世界人民對人身權利的追求。但是,其在發展的過程中,卻不斷的遭受到相關學者的質疑,部分民法學者對民法中公平原則的地位不予承認。
不過,公平原則所體現的進步性、道德性以及民主性在法律范圍的要求上是不可動搖的,其在發展的過程中可以很好的與法律要求相結合,是道德法律化與法律道德化的產物,可以對“死法律”所帶來的局限功能進行彌補與克服,對私法自治的原則具有良好的補充作用。
一、前言
近年來,隨著我國依法治國方略的不斷深入發展與我國民眾對法律認識意識的加深,大部分民眾在對相關法律進行熟讀后,對于社會公平這一理念是越發的強烈,希望在社會主義法治社會上不斷的體現出自身“主人公”的地位。而社會公平從理論上來分析,其主要包括到道德與法律兩個層面,是人類在向前發展過程中最為文明的體現,對社會主義文明社會建設的重要參考指標。
二、公平原則在民法中的重要體現
1、公平原則在民法中的主要觀念體現
公平觀念,其在民法構建的過程中,主要體現在價值的實現上,屬于長期對相關利益關系進行評價與判斷的一種固定方法與標準,一般都實現了利益關系的合理與科學處理。目前,公平觀念在民法上的特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下面進行簡要的列舉。
(1)是固有的評判各類民事利益關系合理性的方法
從社會群體的基本本質上來講,大部分公民在民事相關利益關系的評判上都會從自身的情況出發,從而形成固定的方法與標準。然而,基于民法下所形成的公平觀念是要求以法律為基礎的,也就是部分立法者的主動選擇。
所以,公平觀念在形成的過程中要以法律條文為基礎,然后利用推導與解釋來形成固定關系,所以說公平觀念在形成上雖然屬于基礎性的社會生活,但是在形成后,由于固定關系將會被賦予強有力的法律價值,對道德的判斷與是非觀念有著重要的意義。
(2)涉及到各類民事利益關系
人類形成經濟利益這一理念時,公平觀念屬于最為基本的內容,我國對民法進行構建時,公平原則將有利于調節人身與財產關系,解決關系聯系與沖突上問題。所以可以說,公平觀念對多方面的利益具有直接的聯系關系。所以,在保證民事利益關系的原則上,解決好繼承、親屬、債權與物權等關系時,如何平衡好各方的民事利益也就成為民法公平觀念下的主要內容。
(3)體現到民法的價值
民法下的公平觀念在實現過程中,其基礎性主要體現在民法價值上。而民法價值在定義上一般是指:在民事利益與主體中,民法具有自身的有用價值性,在公平理念上雖然較為缺乏明確的意義,但是在通過民法對民事主體進行篩選工作時,就必然會產生基本的民事判斷標準,其中就要我們常說到的民事主體定位工作。
2、公平原則在民法中的運作辦法
(1)對各種利益關系進行判斷
公平原則在民法中的運作,主要指的是通過自我對各類利益關系進行評判后,在自身的觀念上形成一個合理性的流程。因此,公平原則在民法下運作時,不但要符合大部分立法者對公平理念的理解,還會因為不同人群思想觀念的不同而出現差異。
(2)形成實際的民事利益關系
在民法中,對民事利益中的抽象關系進行運作時,主要是利用到實際的民事事實,把在民事主體上抽象的法律關系進行轉化,從而確認現實中的法律關系與利益形態。因此,也可以說公平原則在民法中的運作屬于對民事利益中相關關系的評判方法。
(3)在形成的過程中以公平理念為指導
以司法與民事為主體對相關行為進行實施時,立法者與執法者一定要在自身的觀念上形成一個以公平為原則的流程,保證所有的行為都能夠符合法律要求的公平原則,也只有這樣才能符合受法律保護的公平運作模式。
3、公平觀念與公平運作的關系
由對公平原則在民法中的觀念與運作進行談論后,我們可以知道二者都是公平原則在民法中最為基本的體現,都能夠從根本上貫穿到民法的基本原則上,對民法在民事利益的解釋與判斷有著參考標準的作用。但是二者也有自身的不同點,其中主要的區別體現在內涵位階、評判性質與主體以及民事利益的屬性上等。如果說,要把公平運作與公平觀念這兩個理念進行劃分與體現時,二者在意義上也有自身的體現,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有利于對公平原則中存在的價值追求與定位進行把握
公平原則在民法中的有著明顯的價值定位,其主要體現在民事利益關系的判斷上,對民事關系的合理區別有著直接的參考作用。從通俗上來講,在一個蛋糕上,其負擔到制作與分配蛋糕的責任。
(2)有利于對公平原則中的位階與層次進行把握和理解
在法律條文形成的過程中,其大部分立法者會根據人們的一員,對正確的公平觀念進行表彰、肯定與提倡,從而在公平的原則下形成一個最為基本的層次。然后,社會個體根據固定成文的公平觀念,對自身的行為進行選擇,從而要求自己符合社會公平的運作模式,不斷的統一與協調自身觀念上的公平。
(3)有利于對實際內涵的理解與把握
公平原則在民法中的本質屬于一種抽象的理念,但是從法律層面來講,立法者、執行者、乃至公民都需要對公平原則的實際內涵進行掌握。因此,對公平原則進行細化與分解就成為了較好的解決途徑。就公平原則在民法中的運作來說,必須要做到從實踐上,符合公平觀念的公平運作模式;單單以公平觀念來看,和立法進行結合屬于一種較好的方法,只有這樣才能夠具體的得出在公平原則下的實際內容要求,進而民眾可以很好的幫助到民法中的公平原則。
(4)有利于階段與場合理解的發揮
公平觀念一般體現在立法工作上,屬于大部分立法者對社會群體觀念進行提煉后得出的總結經驗。而公平運作則主要體現在于司法與適法實踐工作上,一般為民事主體的相關行為提供主要依據,在民法對民事糾紛進行判斷與解釋時,其對司法的主體起著心理公平參考標準的作用。
三、民法基本原則中公平原則的體現
公平原則屬于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在民法上起著基本精神的作用,如果沒有公平原則的存在,民法在現實上是沒有意義的。因此,我國立法者對民法進行立法工作時,對相關條例進行斟酌的過程中,都要體現到公平的存在。
對民事進行司法與活動工作時,同樣需要體現公平觀念。目前,《民法通則》在我國屬于最為基本的民法準則,下面主要通過它對公平觀念進行歸納。一是法人與公民在依法的前提下,其獲取的債權同樣有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 二是在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我國法人與公民出現需要承擔相關民事責任或者直接因為自身的過錯而違反應付的義務、損害到其他法人與工作的合法權益,必須要同等的去承擔民事法律的追究。三是對于我國公民合法的繼承權利,我國法律要嚴格的進行保護。四是我國法律要對法人與公民的合法人身權利提供保護。 五是對于公民在合法前提下獲取的知識產權,我國法律要提供保護。六是對于合法簽訂的相關合同,我國法律提供保護。七是對于在我國境內合法的宗教與社會團體,其在依法的前提下獲取到相關財產時,我國法律提供保護,這條同樣適用于公民、法人以及相關集體的身上;而屬于國有財產的部分,其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八是對于依法下形成的代理行為,我國法律提供保護。九是法律保護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法律行為,部分民事法律行為是可撤銷、可變更的或是無效的。十是對于公民與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我國法律提供保護,保證任何個人與組織的民事權益不受侵犯。
前面在《民法通則》的解釋上,我們可以知道,公平原則在民法對民事利益的處理上,是一種固定的判斷標準,其合理性、科學性以及可執行性是大部分人群的正常訴求的結果。例如,其在內容的規定上就有:“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 以及 “國家財產神圣不可侵犯” 等公平觀念,其在建立的過程中充分的考慮到“公民個人財產”與“國家財產”保護不對等性。
從司法與民事的相關活動進行分析后,我們可以知道,其核心點就在民法對公平運作與觀念的操作模式上。而目前主要有三種典型方式可以體現,下面進行簡要的列舉。
(1)以均衡的自我裁量達到公平標準
因為民事事件和民事活動具有一定的復雜性,所以,法官應該具有自由裁量權,依據其對于公平觀念理解的差異, 通過平衡原則作出最為合理的判斷。
(2)以程序公平滿足公平原則和公平運作
如果談判雙方在進行協商時,雙方社會力量差距過大且無法體現公平原則時, 就要把他放于“陽光下”,然后實際的事件上,不斷體現出公平原則的存在。
(3)以意思自治下的協議達到公平
意思自治是民法基本原則之一,能夠為民事活動中的當事人自由提供保障, 且不會受到他人和國家權力的非法干預。
四、結論
綜上所述,公平原則在民法中的地位是無可置疑的,其對我國民法的立法、執行以及解釋、判斷工作起著根本性的指導作用。因此在我國依法治國的大方略與大背景下,一定要提高公平原則的建設工作,確實保障到我國每一為法人與公民的合法訴求,為社會主義法制社會“添磚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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