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應用視角的經濟法學教學與民法學教學之比較構建
經濟法學與民法學之間是沒有主次之分的,本文是對基于應用視角的經濟法學教學與民法學教學之比較構建論文。
在1986年的《民法通則》頒布之前,經濟法與民法之間的關系如何界定就已經成為學術界探討的熱點問題。大經濟法學者堅持經濟法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是獨立的法律部門,大民法學者則竭力否認經濟法的獨立性。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經濟法與民法之間的關系發生微妙的變化。在市場行為中,民法需要經濟法的調整,而經濟法也無法將民法拋諸于民事行為之外。正是因為經濟法與民法之間這種復雜關系,所以對于經濟法學教學與民法學教學產生深刻的影響,筆者在參考大量文獻和實際考察的基礎上從民法教學的特點上來探討經濟法教學的構建。
一、民法教學的特點
(一)重分論輕總論?傮w而言民法經過多年發展體系相對完整,在民法內部分總論與分論,分論同成熟且國際上日益趨一體化的總論相比較,其具體制度的構建比較薄弱,而且總論部分枯燥乏味,分論則緊扣社會熱點,這兩方面導致在民法教學過程中重分論輕總論的現象普遍。
(二)重實務輕理論。近幾年來在學科就業排名上,法學一直占據著排行榜的后三位,為了解決法學生就業率的難題,高校紛紛開展法學教育改革,其中有一項是提高法學生的實務能力,只有法學生的實務能力提升,才能通過以法條運用為基礎的司法考試,才能順利實現就業。由于高校教育目標的調整難免就導致民法教學的“短、平、快”。
(三)重縱向輕橫向。民法體系的完整與成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民法發展路徑的依賴性與自我延續,因此我們觀察民法教科書或者民法理論書籍會發現民法的發展有著自身的縱向維度空間,鮮有涉及其他學科知識,忽視與其他學科之間的聯系。
二、經濟法學教學困境
(一)理論體系不完整。與民法理論相比較而言,經濟法理論體系的不完整主要體現在總論上。一方面從事經濟法研究的人數在不斷上升,另外一方面經濟法學界對于經濟法的性質、定位、理念、調整對象等問題上分歧嚴重,眾多學者各執一詞,沒有形成統一的觀點。經濟法分則缺少總論的指導,使得經濟法教材的編著因為編者的不同而不同。
(二)研究對象不確定。不可否認經濟法具有極強的經濟性,經濟法是法律化的經濟政策,而經濟政策又會隨著國家經濟形勢的改變而改變,這種情況導致經濟法的研究對象只能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亦步亦趨。
三、與民法學教學相比經濟法教學構建
(一)總論輕分論。經濟法學總論與分論是一般與特殊的關系,總論是主要原則,分論是具體制度。經濟法學與民法學相比較,經濟法學的理論基礎薄弱,總論與分論相背離,總論分論一體化的路程還很漫長,因此總論分論的協調系統化是經濟法學發展必經之路。在教學環節,應當注重對學生總論知識的灌輸,學生只有在充分了解總論研究動態與分歧的基礎上,才能夠為分論的學習提供指引,才能夠運用總論制度與分論知識結合現實情況靈活運用。
(二)重理論輕實務。經濟法學教學目標是培養學生的理論分析運用能力,即培養學生運用經濟法的理念、原則、框架分析現實生活中經濟現象的能力。經濟法學的理論分析運用能力不同于民法學的實務操作能力,實務操作能力主要是為了提高學習運用民法具體制度與規則解決現實案例的能力。這種教學目標上的差異主要是因為兩者的哲學基礎不同,經濟法學哲學基礎是社會本位,民法學的哲學基礎是個人本位。經濟法學的社會本位屬性導致經濟法學在與具體實務關系密切度上沒有民法學聯系精密。
(三)重橫向輕縱向。經濟法是現代法,這就決定了經濟法的理論根基沒有民法深厚,經濟法也沒有形成自身內在的發展路徑,因此經濟法還可以通過吸收其他學科的知識來發展和完善自身,在經濟法教學體系上注重對其他學科的穿插學習,不能故步自封。此外經濟法學受概念法學與注釋法學的影響,存在本本主義,絕對主義,所以在經濟法教學過程中要緊扣時代的經濟發展狀況,將經濟法與經濟現狀聯系起來學習和理解。
四、結語
經濟法學與民法學之間不存在主次之分,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因此在教學模式方面兩者既有共同點也有不同點。事實上民法學的發展體系相對完整,因此民法學在教學上重分論重實務重縱向、輕總論輕理論輕橫向,而經濟法學的發展時間較為短短暫,經濟法學是經濟政策法律化的結果,所以在經濟法學教學上應當重總論重理論重橫向、輕分論輕實務輕縱向。
【探析應用視角的經濟法學教學與民法學教學之比較構建】相關文章:
案例教學法在法學教學中的應用12-03
高職高專民法學教學的現狀與對策研究11-14
探析電化教學在語文教學中的應用03-06
淺談經濟法法學教學論文12-02
探析網絡教育教學系統與本科教學系統的比較03-21
微課程在經濟法教學的應用11-14
經濟法課程體驗式教學探析12-05
經濟法課程教學方法改革探析11-14
西方經濟學實踐教學體系構建03-11
-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