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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朱熹“格物致知”說的認識論價值
[摘要]“格物致知”是朱熹認識論的基本命題,體現了朱熹哲學思想的特色。文章試圖先考察“格物致知”的思想源流。再對“格物致知”說作進一步詮釋,然后重點闡述“格物致知”說所蘊涵的認識論價值,從而凸現朱熹“格物致知”說的學理價值。[關鍵詞]朱熹;格物致知;認識論
“格物致知”源于儒學典籍《禮記·大學》篇,《大學》說:“欲成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格物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誠!北彼嗡抉R光專門寫了一篇《致知在物論》,把“格”釋為“御”,認為只有御物,才能“知正道”,這種解釋開始賦予格物致知以認識論的意義。明確將格物致知引入認識論的是二程,特別是程頤對此問題作了很多論述。朱熹在二程的基礎上,對“格物致知”作了全面發展。并按照自己的理學觀點作了一篇《補傳》,對“格物致知”作了詳盡的解釋,朱熹說:
所謂致知在格物者,言欲致吾之知,在即物而窮其理也。蓋人心之靈,莫不有知;而天之物,莫不有理。惟于理有未窮,故其知有不盡也。是以大學始教。必使學者即凡天下之物,莫不因其己知之理而益窮之。以求至乎其極。
格物說是了解朱熹的認識論的關鍵,至于什么是“格物”,朱熹說:“格,至也。物,猶事也。窮至事物之理,欲其極處無不到也!敝祆溆终f:“格物者,格,盡也,須是窮盡事物之理。若是窮得三兩分,便未是格物,須是窮盡得十分,方是格物!薄案裎铮,猶至也,如舜格于文祖之格,是至于文祖處!薄案瘛本褪恰爸痢、“盡”,即是“極至”、“窮盡”事物之理,理有十分,必須窮盡到十分,窮得三兩分不行,五六分不行,八九分不行,只有窮盡到十分,才是盡。否則便不是格物,更不能知止。所以說,“格物”就是“極致”、“窮盡”萬事萬物。至于“致知”,朱熹的解釋是:“致,推極也。知,猶識也。推極吾之知識,欲其所知無不盡也。”又說“知者,吾自有此知。此心虛明廣大,無所不知,要當極其致耳。”“致知工夫,亦只是且據所已知者,玩索、推廣將去。具于心者,本無不足也!薄爸轮蓖嫠,推極本心所占有的知識,使其無所不知。
這就是朱熹對“格物致知”的權威解釋,也是朱熹認識論的集中概括表述。這其中涉及到了認識的前提、對象、發生、目的、過程和本質,蘊涵了豐富的認識論思想。本文試從這幾個方面來探析朱熹“格物致知”說的認識論思想,從而凸現朱熹“格物致知”說的學理價值。
一、在認識的前提上,朱熹“格物致知”說明確區分了認識的主客體
“格物致知”說的認識論前提是主客體的相對二分。朱熹講,“知在我,理在物”,這里的“我”“物”之別,就是主體與客體之分。那么,什么是主客體?朱熹認為同萬物一樣,人心亦具內在之“理”,但當它從形上向形下落實時,由于秉氣的影響和后天外物的蒙蔽、欲望的攪擾,原本誠明的“天理”就變得晦暗了。所以,必須通過“格物”來認識“理”。鑒于人心中之“天理”和萬物之“理”本只是一個,人才可以通過“格”心外之物事來明白心中之“天理”。這唯一的“理”或“天理”是世界的本體,也正是認識活動的客體。他以“人心之靈,莫不有知”為認識主體,即人心具有“知”的能力。朱熹在《答江德功》中又講:“知者吾心之知,理者事物之理,以此知彼,自有主賓之辨!边@里的“主”“賓”也同樣講主客之分;有了所要知的“物理”為客體,又有了能認知的“人心”為主體,一個完整的認識活動就可以在主客體間展開了。“在中國古代哲學史上,朱熹第一次把人和物區別開來,這確實是一個創新!
辯證唯物主義認為,人的認識是主觀得之于客觀的東西,它形式上是主觀的,內容是客觀的,而人的實踐是主觀見之于客觀的東西,其實質是得之于客觀的東西又重新回到客觀,但實踐已不再是消極被動的,而是積極能動的,朱熹雖沒有明顯看到這一點,但其“格物致知”論蘊涵了這一認識論思想。因為朱熹的“格物”有三個要點:第一是“即物”,就是接觸事物;第二是“窮理”,即研究物理;第三是“至極”。對于致知,他在《答黃子耕》中講:“格物就是就一物上窮盡一物之理,致知便只是窮得物理盡后我之知識,亦無不盡處,若推此知識而致之也。此其文義只是如此,才認得定,便請以此用功,但能格物則知自至,不是別一事也!
格物是指努力窮索事物之理,而當人們通曉事物之理后人的知識也就完備徹底了。所以“致知只是指主體通過考究物理在主觀上得到的知識擴充的結果,是就認識實踐在主體方面獲得的知識成果而言,沒有即物窮理,主體自身是無法擴充知識的”。從這一點上,朱熹的觀點是符合人的一般認識規律的,沒有對外界事物的研究就不可能獲取豐富的知識,外界的萬事萬物是人認識的唯一源泉,只有通過主觀見之于客觀才能達到致知的目的。朱熹強調主體的主觀能動性,他注意引導人們勇于探索、善于學習的興趣。同時又強調“格物”的實踐活動,提倡人們對自身及外界事物進行必要的研究。
二、在認識的對象上,朱熹所謂的“物”極其寬泛。是指客觀存在的一切事物
朱熹所謂“物”,包羅萬象,包括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的一切物質和精神現象。在《大學章句》中,他訓“物”為“事”:“物,猶事也!痹凇墩Z類》中,朱熹又說:“凡天地之間眼前所接之事,皆是物!薄笆ト酥徽f‘格物’二字,便是要人就事物上理會。且自一念之微,以至事事物物,若靜若動,凡居處飲食言語,無不是事!薄吧隙鵁o極、太極,下而至于一草、一木、一昆蟲之微,亦各有理。一書不讀,則闕了一書道理;一事不窮,則闕了一事道理;一物不格,則闕了一物道理。須著逐一件與他理會過!笨梢,格物的內涵是非常寬泛的,讀書、應事、格自然之物等等均屬格物之列;他所謂的“物”(或“事”),不僅包括“天地鬼神之變,鳥獸草木之宜”,而且包括“身心性情之德,人倫日用之!薄Υ叭说闹R,朱熹主張要有疑,要見新意。他說:“讀書無疑者,須教有疑;有疑者,卻要無疑。到這里方是長進!薄皩W者不可只管守從前所見,須除了,方見新意!笨梢,“朱熹的格物學說中雖然也包括省察身心性情之德方面,但主要和更多地強調對于外在事物的考究,盡力在方法論上指出學習知識的重要性,在他的學說中不僅容納了認識的客觀法則和辯證過程,而且表現出鮮明的理性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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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認識的發生上。朱熹提出“格物”乃認識之源朱熹提出:“格物者,知之始!薄吧w致知便在格物中,非格之外別有致處也!奔础案裎铩蹦苏J識之源。在朱熹看來,要認識事物的“理”,就應該“應接事物”、“與物接”即去接觸事物,原因有二:其一,“蓋有是物必有是理,然理無形而難知,物有跡而易睹,故因是物以求之!(《朱文公文集》卷十三)也就是說,必須通過接觸有形的事物而認識無形的事物之理。我們知道,作為具體事物來說,是有其形體的,而作為事物的一般規律來講,是沒有形體的,看不見摸不著,他只能通過有形體的具體事物的運動體現出來。因此必須通過接觸具體事物而認識事物之規律。其二,朱熹認為同萬物一樣,人心亦具內在之理,但它從形上向形下落實時,由于稟氣的影響和后天外物的蒙蔽,欲望的攪擾,原本誠明的“天理”就變得晦暗了。所以,必須通過“格物”來認識“理”。鑒于人心中之“天理”和萬物之“理”本只是一個,人才可以通過“格”心外之事物來明白心中之“天理”。在如何格物的問題上,朱熹強調對外在事物的考究,在接觸外在客觀具體事物的過程中窮究其理,反對將格物虛化為格心。朱熹說:“人多把這道理作一個懸空底物。《大學》不說窮理,只說個格物,便是要人就事物上理會,如此方見得實體。所謂實體,非就事物上見不得!敝祆湟浴案裎铩北葹槌怨,“先去其皮殼,然后食其肉,又更和那中間核子都咬破始得。若不咬破,又恐里頭別有多滋味在,若是不去其皮殼,固不可。若只去其皮殼了,不管里面核子,亦不可。格物,謂于事物之理,各極其至,窮到盡頭,若是里面核子未破,便是未極其至也!边@個吃果子的過程,自是由表及里、由淺入深的過程之意;這個去皮破殼而吃,也有獲得對果子認識的意思?梢姡祆湓谥v具體一草、一木、一事、一物的時候,其“格物”說不但蘊涵認識的來源,而且具有唯物主義閃光點。
四、在認識的目的上。朱熹強調既要“窮理”。又要達到對事物“至極”的認識
“格物”是“致知”的方法,“窮理”又是“格物”的內容和目的。而“窮理”的“理”是朱熹哲學的最高范疇,他賦予“理”多種含義、多種用法。首先,理是萬物之“所當然”與“所以然”。萬事萬物莫不有“其當然而不容已,與其所以然而不可易者!薄疤煜轮铮瑒t必各有所以然之故與所當然之則,所謂理也!(《大學或問》卷一)這是理的最基本的含義。其次,理是“條緒”!瓣庩栁逍,錯綜不失條緒,便是理!(《朱子語類>卷一)“理是條理,有文路子!(《朱子語類》卷六)“條理”、“條緒”就是事物運動所遵循的基本秩序,即規律性。最后,理是“使之然者”。“是孰使之然哉?乃道也。”(《朱子語類》卷七十四)“道”就是理。由此而知,“窮理”就是研究事物之理,探討每一事物的內在規律。從目的上講是要窮盡事物的所當然,也就是要探求事物的道德準則,從實現目的的手段上講是要窮盡事物的所以然,也就是要探求事物的內在聯系與規律,對事物作知識性的追求。陳來先生有一段話對此作了較為公允的評價,他說:朱熹“格物的目的最終要達到對事物的‘所以然’和‘所當然’的了解。所以然和所當然都是指理!匀弧饕侵甘挛锏钠毡楸举|和規律,‘所當然’主要指社會的倫理原則和規范!彼,朱熹主張的格物窮理,就其終極目的和出發點而言,在于明善,而就格物窮理的中間過程所括的范圍來說,又包含著認識事物的規律與本質。
所謂“至極”。即要把事物之理推到極至,這實際上是研究事物的一般規律。所謂“極”,有絕對的意思,物理無窮,窮理無盡,但理有“至極”,故要窮到極處。這里不能簡單理解為只是“窮”絕對的理本體,這里包含著認識是一個由淺入深、層層遞進的過程。窮理須是窮窮得盡,得其皮膚是表也,見得深奧是里也。知其粗不曉其精,皆不可謂之格。而朱熹提出“至極”的根據則是他的“理一分殊”說,“理一”即是“總天地萬物之理”的“太極”,但天地萬物又各有本于“理一”且互不相同的理,這即是“分殊”。這就說明具體事物的物理雖然各不相同但又都是普遍的宇宙之理的表現,具有共性,所以“窮理”即可由一物之理推知他物之理。最后達到體察共有之理的目的。朱熹這一認識是深刻的,反映出他在一定程度上看到了認識的一般與個別的辯證關系。
五、在認識過程上,朱熹提出了“積累”與“貫通”說
朱熹繼承了程頤由積累到貫通的認識論思想,程頤認為人們不可能只格一物便通萬理,而必須不斷“積習”,他說:“若只格一物便通眾理,雖顏子亦不敢如此道。須是今日格一件,明日又格一件,積習既多,然后脫然有貫通處!敝祆鋵Υ思右岳^承并作了進一步發揮,他說:
天下豈有一理通便解萬理皆通!也須積累將去。如顏子高明,不過聞知十,亦是大段聰明了。學問卻有漸,無急迫之理。有人嘗說,學問只用窮究一個大處,則其他皆通。如某正不敢如此說,須是逐旋做將去。不成只用窮究一個,其他更不用管。便都理會得。豈有此理!
他強調在“積累”階段,人的知識只能持之以漸,“銑積寸累”,一點點地積累,一步步地前進,“今日既格得一物,明日又格得一物,工夫更不住地做。如左腳進得一步,右腳又進得一步,左腳又進,持續不已”。物要一件件去格,理要一樁樁地窮,這樣的認識是有層次的,是一個由淺入深、由近及遠、由表及里、由粗而精的過程。“理會一重了,里面又見一重,一重了又見一重。以事之祥略言,理會一件又一件;以理之深淺言,理會一重又一重!北M管朱熹并沒有明言感性認識與理性認識的區別,但他把認識看成是一個由低級到高級的發展、由量變到質變的變化過程,具有較高的學理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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