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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事實與價值的關系
摘要:事實與價值的關系始終是價值哲學討論核心問題之一,而“價值事實”與“非價值事實”概念的引入,無疑更有助于我們進一步認識事實與價值的關系。由此看到了事實與價值的區分與聯系,進一步得出了二者既對立又統一的結論。
關鍵詞:事實;價值;價值事實 非價值事實
1 事實與價值關系的演化
在哲學領域,“是”與“應當”的關系問題是導源于事實與價值的關系。將“事實”與“價值”分離,是西方文化的傳統。在西方哲學史上,英國哲學家休謨首次提出了事實知識和價值知識問題,以事實與價值的區分為基礎提出了事實知識與價值知識的區別。他認為事實知識可由經驗證明,有真假之分,而價值知識則不可經驗證明,也無真假之別。同時從事實也推導不出價值,從而否定了事實與價值之間的關聯性、一致性。德國哲學家康德關于事實世界與價值世界的區分,并相應把人的認識分為事實認識與價值認識,而且也否定了事實與價值之間的關聯性、一致性,這都成為后來新康德主義、邏輯實證主義者建立價值哲學的根據。
與此同時,自休謨提出事實與價值截然區分后,西方哲學界也不斷有學者(如杜威、馬斯洛等)對休謨等人的觀點提出質疑。杜威把自然科學方法引進道德評價領域,這主要是通過以下幾個步驟來實現的:“首先是根據道德問題情境提出要加以解決的道德問題;其次是針對問題提出一個假設性的價值判斷,即關于要達到什么目的的判斷;再次是聯系道德問題情境對假設性的價值判斷進行觀念的、符號的分析,并以之指導具體行為,改造所面臨的道德困境,如果行為結果與預期目的相符,那么價值判斷便被接受,否則便被拒絕”。這樣,杜威就通過所謂的“試驗法”把事實和價值聯結起來了。當然,杜威等人所探索的關于事實與價值的統一并不成功,至少還如摩爾的追隨者所說的那樣,他們仍舊犯了“自然主義謬誤”,他們并沒有根本改變傳統自然主義的研究方式,也沒有真正理解休謨等人提出的問題。
當代西方,馬斯洛就將科學與人(價值)融合起來建立了一個科學人本主義的整體構架。以之為基礎,馬斯洛就在西方哲學中一直斷裂的事實與價值之間假設起了橋梁。“在馬斯洛看來,是與應該的這種互相排斥的古老對立是虛假的對立,二者是完全可以貫通與統一的,即通過某種‘同時看到是和應該的’、‘統一的意識’來實現與應該的融合統一”。總之,馬斯洛認為應該性是由事實性創造的,應該是事實性認識的一個內在固有的方面。“某物變得越‘是’,它也變得越‘應該’”。也就是說,事實之“是”與價值之“應該”本來就是融合在一起的,對它們的割裂只能使人性受到扭曲。而馬斯洛的理論通過對人性規定和生存現實的整合,既肯定了人之“應該”的超越取向,又肯定了人之現實存在作為達到應該的基礎環節的意義,從而使科學人本主義成為一種現實的、超越科學與人性、“是”與“應該”鴻溝的理論。
馬斯洛的看法是有一定的道理。但馬斯洛斷言“是和應該等同”,事實和價值融合,關于世界如何的陳述也是一個價值論述,這樣把“是”與“應該”,事實與價值完全等同起來,否認二者的區別,把問題簡單化,又似乎走到了另一個極端,所以這種看法并沒有真正的說明事實與價值的關系。
從上述觀點演變過程來看,筆者認為西方學者堅持事實與價值,“是”與“應該”之間有一道“鴻溝”,認為二者無法過渡的觀點是片面的。對事實與價值關系的觀點應持這樣的觀點,即區分價值和事實有重要意義,但將之絕對化則不能成立。因而,可以說事實與價值、“是”和“應當”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用辯證法的話來說,則是對立與統一的關系。
2 事實與價值的區分
大多數學者都認為事實乃是客觀存在的,無論是歷史的還是現實的,它都與認識的主體無關;價值則反映認識主體和認識客體的關系,是客觀事物滿足人的需要所產生的一種意義傾向,表示“物”對人有用和使人愉快的屬性。從認識論的角度來看,人們對于客觀的現實的反映是以客體作為反映對象,闡明“是什么”的問題,它不以認識主體為轉移;從價值論來看,則是以主體與客體之間的關系作為反映對象,闡明“應該是什么”的問題。事實上,這里所說的事實是一種狹義的事實,是認識論意義上的事實。除此之外,還有廣義上的事實。
盡管我們通過分析可得出,事實與價值是有區別的,但這種區別始終是相對的。因為上述事實實際上是指除去價值以外的客觀存在的事物、過程、關系和屬性,這里的事實是狹義的事實,因為這里的事實中所包含的關系是價值之外的關系。而按照事實本來的含義,事實應包括價值,因為價值和價值關系也是一種客觀存在,正如王先生對廣義事實的定義,事實是指客觀存在的一切,包括價值和價值關系在內。所以,客觀存在的價值和價值關系,也是一種事實,即“價值事實”。
正如王玉樑所指出的:“本體論意義上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或作為實踐和認識對象)一切事物、過程、關系和屬性的總和;價值則是客體對主體的效應,是客體關系范疇”。由此可見,本體論意義上的事實與價值的區別是明顯的:首先,事實是客觀存在著的實際情況,包括關系在內,但不限于關系;而價值則是關系范疇,不是實體范疇。其次,從認識論角度來說,事實作為客觀存在物,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不因人而異的,而對所有的人一樣,是確確實實存在的。價值作為一種主客體之間的功能、效應關系,雖然是關系,但價值實際上是因人而異的,沒有固定的標準。
事實分為價值事實與非價值事實。價值事實與非價值事實(狹義的事實)雖然都是事實,但它們畢竟有自己的特點。從休謨、康德以來所說的與價值相對的事實,實際上都是非價值事實。
因此,那些企圖通過價值事實來否認非價值事實(狹義的事實),否認事實與價值對立的意義,認為這是一種虛假的對立的看法是不全面的。因為事實與價值的對立實際是狹義的事實的對立,即非價值事實與價值事實的對立。而“非價值事實與價值事實的對立是客觀存在的,這兩種事實各有特點,認識和把握這兩種事實的特點,是研究價值理論的出發點,價值哲學的歷史正是從區分事實與價值開始的,這一點其意義不能低估”。此外,李先生提出的“價值事實”使不少人認為,價值也是客觀存在的,也是一種事實。從這個意義上說,“價值事實”指出價值也是一種事實,這就有助于使價值與
事實的關系精確化,有助于搞清價值與事實的關系,這也是有意義的。
既然價值也是一種事實,那么,就不能只看到價值與事實的區別,而看不到二者的聯系,所以不能把二者絕對地對立起來。
3 事實與價值的聯系
造成西方文化中事實與價值絕對對立的最大根源是“把價值現象嚴格限定在人的主觀認識領域內,否認存在客觀的價值現象”。因此,在研究事實與價值聯系的時候,就要避免上述的不足。這樣才能真正全面看待和研究事實與價值的關系,填平事實與價值之間的人為設立的“鴻溝”,從而取消事實與價值的絕對分離。
要談論事實和價值的關系,不得不涉及“是”與“應該”的關系問題,即能否由“是”推導出“應當”的問題,也就能否由事實推導出價值的問題。
一方面,的確“是”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推導出“應當”,因為主體認識了一定事實(“是”),必然要與主體的利益聯系起來,形成一定的價值判斷,從而就可推導出“應當”。因此,可以說認為價值判斷不需要以事實陳述為根據,是由主體決定的,是不妥的。因為“價值是客體對主體的效應,是主客體的關系范疇”。這種效應是客體對主體的客觀的作用和影響,是主客體的相互產物,是客觀存在的,不是由主體決定的,也不是由客體決定的,是由主客體相互作用中客體對主體的作用和影響決定的。
另一方面,由于兩種事實的區分,即價值事實與非價值事實的區分,我們可以明白,事實與價值并不是絕對分離的,也不是分離得了的,價值乃是一種客觀存在的事實,是事物之間普遍相互作用所引出的“價值事實”。主體的價值取向不僅要從主體的利益和需要出發,而且還必須以客觀事物和規律為根據,以事實為根據。缺乏事實根據的價值取向是主觀盲動的,必然導致失誤。所以,主體在確定自己的價值取向時,既要了解自身的利益、需要,又要了解客觀事實,盡量避免無事實根據的價值決策。
由此可見,“是”可以推導出“應當”,需要一定的中介,即把事實(“是”)與主體利益結合形成的價值判斷。這是就自然事實或非價值事實的“是”來說的。事實和價值的統一并不是像某些西方學者所闡釋的那樣,僅僅在于從“是”可以推論出“應當”,而更在于價值現象本身就是“是”,本身就是一種客觀存在的事實。價值與事實的統一并不是指價值過程可以外在銜接于事實過程,而是指價值過程和價值現象內在的就是事實過程和事實現象本身。“是”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推導出“應當”,“應當”必須以“是”為根據,即價值必須以事實為基礎?梢,價值是有其事實根據的,這就從一個方面確證了價值的存在。“應當”雖然是規范范疇,是主體的價值選擇,不屬于客觀存在,但主體“應當”如何,必須以事實為根據,否則就會導致失誤。所以,“主體的價值選擇是以事實為根據的,正確的價值選擇是客觀存在的價值關系的反映”。由此不難看出,價值是客觀存在的,這也就很好的避免了西方否認存在客觀價值的現象。
20世紀以來的科學哲學的研究,以及社會的發展都顯示出單純強調事實與價值對立的局限。事實上,一切知識,包括自然科學知識和社會科學知識,都是歷史的,也是社會的和文化的建構起來的。
總而言之,價值是關系范疇而不是實體范疇,必須把實體意義上的事實與價值事實區分開來,但二者不是沒有聯系,這種聯系是可以通過“是”與“應當”的相互轉化來理解。也就是說“從事實向價值的過渡也每日每時都發生在我們的生活實踐中,由于實踐能動地介入實在過程,可能的東西轉化為現實,并納入合乎目的和需要的軌道,理想、價值、規范等等也就密切聯系于現實事物”。一句話,事實與價值是既對立又統一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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