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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淺談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對“十八相送”的解釋力

        時間:2024-10-29 02:44:23 語言文學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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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談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對“十八相送”的解釋力

            論文關鍵詞:言語行為理論 十八相送 解釋力

            論文摘要:論述了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并在參考其言語行為分類的基礎上,時照《梁山伯與祝英臺》劇本中的“十八相送”,對梁山伯與祝英臺二人的時話進行了分析解釋。

          一、言語行為理論

              英國家奧斯汀(John I_anshaw Austin 1911-1960)的言語行為理論是當代西方哲學中日常語言學派的一種理論。奧斯汀是英國劍橋大學哲學教授,他認為語言學研究的對象不應是詞和句子,而應該是通過詞和句子所完成的行為。語言理論實際上應該是行為理論的一部分。

              奧斯汀提出有所述之言(constatives,或稱陳述語句)和有所為之言(performatives,或稱實施行為語句)。陳述語句的功能是陳述事實.描述過程或狀態,它具有或真或假的性質。例如:

              (1)(a)The cat is on the mat.

                (b)All triangles have three sides.

                (c)France is hexagonal.

              與此相反,施為語句的功能則是實施某種行為,例如:

              (2)(a)I name this ship the Queen Elizabeth.

                (b)I bet you six pence it will rain tomorrow.

                (c)I advise you to stop smoking.

            在這里,“命名”.“打賭”,“勸告”.“道歉”和“宣判”等行為在適當的情境里通過說出這些語句就算完成。上述(2)里的語句無所謂真或假。奧斯汀強調指出,許多類似例(2)的陳述句在一定的語境里都不是陳述事件或描述狀態,而是說話者正在實施的某種行為的組成部分。奧斯汀的一個基本觀點是認為言語本身是一種行為.他稱之為言語行為。我們可以把奧斯汀的言語行為概括為一句話:“說話就是做事。”

            另一方而.像“許諾”(promise)這類施為動詞的現在時態在其主語為第一人稱單數時也可以用于陳述句中。在一定條件下,(3) I promise to be there.也可以理解為一個陳述(statement)。

            施為語句雖然不像陳述語句有真假之分.但卻有適當或者不適當之差別。如果某人不是被指定給一艘船命名的人.同時還沒有其他參加命名典禮的人在場.也沒有船臺、香檳酒等,那么即使他說出:

            (4)I christen this ship Liberte.

            也不能完成給船命名這一行為。要成功地給一艘船命名需要滿足一些條件。否則,所說出的有關命名的施為語句是無效的。奧斯汀認為施為語句必須滿足某些條件才能成功地實施某種行為。他把這種條件稱作“合適條件”(felicityconditions ).凡是不能滿足適合條件的施為語句都是不適當的。奧斯汀認為不適當的施為語句有三種類型。

            第一。如果說話人不處于完成某種行為的地位。或者說話人想要完成某種行為的對象不適合于那個目的,那么他就不能通過說出一個施為語句來實施他想要完成的行為。奧斯汀把這類不適當的施為語句稱作“無效”施為語句。例如在許多里.丈夫僅僅對妻子說一聲“I divorce you.”并不能達到離婚的目的,因為在這些文化里離婚必須通過一定的規約或程序才能實現。但在穆斯林文化里,說三遍這樣的話確能構成離婚。

            第二.如果說話人不是誠心誠意地說出施為語句.則這種施為語句也是無效的。假如某人說出“lpromise…..I promise. . .,然而他根本不打算實施所許諾的行為,或者他根本沒有能力完成所許諾的行為.那么這種許諾便是無效的。奧斯汀把這類不適當的施為語句稱作“濫用”施為語句。

            第三.說話人說出施為語句并已產生效果,但仍然可能是不適當的。如某人說出“I welcome you",但他并沒有以禮相待對方。奧斯汀把這類不適當的施為語句稱作是“違背承諾”。

            奧斯汀在上述分析的基礎上把施為語句概括為一類特殊的語句:說出這類語句就是作某種事情,而不僅僅是陳述某種狀態。施為語句能完成相應的行為是因為存在特定的規約把言語同慣例性的行為聯系起來。同陳述語句從真與假角度來判斷不一樣.施為語句只能根據其是否滿足了合適條件來區分適當或不適當。正是在這一區分依據的基礎上,奧斯汀才試圖從語言形式上來概括施為語句的特征。他指出只有某些動詞可以用在施為語句里.并且只有用在施為語句里的動詞可以跟副詞hereby(就此)同現。

            (5)  (a)I hereby declare you Mayor of London.

                (b)I hereby now beat the eggs till fluffy.

                (c)I hereby run ten miles on Sundays.

            這里dcclar。表明是施為動詞,而beat和rUll則不是。將前述句法標準和這里的詞匯標準合在一起.可以把施為語句定義為:主語為單數第一人稱的主動語態,陳述語氣句.其主要動詞為一個現在時態的施為動詞.并與副詞hereby同現。

          二、言語行為的分類

            奧斯汀將言語行為分為三大類。

            一是以言表意的行為(locutionary act)。這是說話人說出某個具有一定涵義(sense)和所指(reference)的語句.例如:(6)The knife is on the table.以言表意行為是一種嚴格意義上的說話行為.即說出有意義的語句。

            二是以言施事的行為(illocutionary net),這是說話人在說出語句時所想要表達的意圖或想要達到的目的。例如。說話人說出(6),可能是想告訴聽話人刀在什么地方,或者要聽話人把刀遞給他,或者是要警告對方要當心刀。這就是言之所為或以言施事。這種以言施事的行為是同以言表意的行為同時完成的。

              以言施事行為是三種言語行為里最重要的一種.是言語行為理論的核心。言語的功能是多種多樣的。實施一個表意行為要使用言語。在一個特定的情境里.為實施一個表意行為而使用的語句的功能是什么?是建議還是命令?是許諾還是宣告?家常常用“力量"(force)這個術語來討論某個詞或某個表意語句是具有“建議”力量還是具有“命令”力量等等。奧斯汀把在這個意義上實施的言語行為稱作以言施事的行為,即說出一個語句本身就是完成一種言語行為,或者說一種行為是在說出某個語句中完成的。奧斯汀把這種關于語言的不同功能的理論稱作“以言施事的力量”(illocutionary forces)理論。

              三是以言取效的行為(perlocutionary act)。這是說話人通過說出語句所取得的效果。例如.說話人說出;

              (7)The door is open。聽話人聽到這個語句后就去把門關上。這就是言后之果或以言成事。說出一個有意義的語句不僅同時是實施某種以言實施行為.而且往往對聽話人,說話人或其他人的感情、思想或行為產生某種效果。奧斯汀把實施的這種行為稱作以言取效行為。

              以言取效行為與以言施事行為的區別是個重要問題。奧斯汀認為,以言施事力量與以言所取效果(pcrlocutionaryeffect)雖有聯系,但卻是說話這一復雜行為的獨立組成成分。

            以言施事力量是指語句具有的如“許諾”、“威脅”、“請求”、“陳述”等功能。以言取效則是指語句對聽話人的信念,態度或行為所產生的效果。例如甲用適當的語調和副語言手段對乙說出(8)這個具有“請求”或“命令”的以言施事的語句:(8) Open the door!他就可能成功地使乙去把門打開。這樣一種效果正是甲說出這個語句的意圖。在這里應注意的是,不要把預期的效果同以言施事力量即“請求”或“命令”相混淆。又如:(9)You can't do that。這個語句可能具有“抗議”的以言施事力量,但其以言所取效果則可能是制止了聽話人的行為.或者使他醒悟過來.或者使他煩惱。

            以言施事行為是直接通過與說出某個語句相聯系的規約力量實現的.因而至少在原則上是確定的。相反.以言取效行為則是說出某個語句的情境所特有的‘因而不是通過說出某個特定話語而規約地實現的。以言取效行為即包括預期的效果,也包括非預期的效果。通常是不確定的。

            一切言語行為都同時即是表意行為也是施事行為,但不一定是取效行為。

          三、《梁山伯與祝英臺》中“+八相送”的分析

            在《梁山伯與祝英臺》這一劇本中.有一場“十八相送”,下面將結合言語行為理論對梁祝二人的對話進行分析。

            在梁山伯送祝英臺回鄉的路上。祝英臺說“兄攻書伯母在家誰奉養?為何不娶妻房?”屬于以言表意,意思是問他不娶妻房的原因。當看到一個打柴的樵夫時.她對梁山伯說“他為兄弟把柴打.梁兄哥,你為妻子下山崗!睂儆谝匝允┦,這句話是想告訴梁山伯自己是女紅妝。

            在池塘邊.當他們看到金色鯉魚時.梁山伯說“金色鯉魚一雙雙”,是以言表意,指池塘里的鯉魚.而祝英臺的回答“好似比目魚相依傍,弟兄分別誠感傷”,是以言施事,暗示梁山伯他們二人就像比目魚一樣成雙。然后她又說“這么說.我們是魚就好了”,屬于以言施事.意思是希望我們永遠不要分開。在看到鴛鴦時,祝英臺問“英臺若是女紅妝.梁兄愿不愿配鴛鴦”.屬于以言取效.引起了梁山伯的思想變化.他回答說“可惜你英臺不是女紅妝”,這句話則是以言施事。意為如果你是女紅妝.我愿意娶你。

            在鳳凰山上,當二人看到遍山沒有牡丹花時。祝英臺說“牡丹花,你愛他.我家園里牡丹好.要摘牡丹上我家呀”.既是以言表意.又是以言施事,表面是說我家牡丹好,實際是提醒梁山伯自己是女的。而梁山伯的回答“山重水復路遙遠,怎能為花到你家呀”則是以言表意,說不應該為了一朵花去那么遠的地方。祝英臺又說“有花堪折直須折,莫待無花惹心煩”,屬于以言施事,意思是“在我沒有嫁人之前,你還可以來提親.如果我已經嫁人了.你就只有后悔了”。

            但他們看到一對鵝時,梁山伯說“公的就在前面走”.屬于以言表意。而祝英臺說“母的后邊叫哥哥”則是以言施事,同時是以言取效。她的意思是我們二人中我是女的‘而這句話在聽話人梁山伯來看,是很荒唐的.他回答說“未曾看到鵝開口.哪有母鵝叫公鵝?”祝英臺又說“你不見母鵝對你微微笑,他笑你梁兄真像呆頭鵝”,這句話是以言取效.梁山伯回答說“既然我是呆頭鵝。從此莫叫我哥哥”。

            在遇到黃狗時,祝英臺說“不咬前面男子漢.偏咬后面女紅妝”,屬于以言表意.直接告訴了梁山伯自己是女的.但對方卻沒有反應。當祝英臺問梁兄是否有意中人時.說“英臺有妹在閨門,問人與我無差異,問貌叫人兩不分‘我與她是同年同月同胞生阿”。這句話既是以言施事.又是以言取效,告訴梁山伯自己是女紅妝,希望她去祝家村提親。而梁山伯卻理解為“原來一味想聯婚”,“上前一拜謝媒人”.他的意思是他會去提親的,屬于以言表意。

            結合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我們可以更好理解在《梁山伯與祝英臺》劇本中對話的真正含義。以及說話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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