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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言語行為理論綜述
論文關鍵詞:言語行為理論 間接言語行為理論 語用學
論文摘要:言語行為理論是由英國家奧斯汀(Austin)于20世紀50年代末首先提出的,美國哲學家塞爾( Searle)在批判奧斯汀理論的基礎上發展了言語行為理論并提出了間接言語行為理論。
自從語用學被確認為語言學的一門新興學科以來,作為語用學研究中心的言語行為理論(Speech ActZheory)就引起了各界學者的廣泛興趣,它旨在回答語言是怎樣用之于“行”,而不是用之于“指”這樣一個問題,體現了“言”則“行”這樣的語言觀。
1.關于言語行為理論
言語行為理論是英國哲學家約翰·奧斯汀首先提出的。1957年,他到美國哈佛大學去做講座,以《以言行事》為書名發表了講座的全部內容,在其論述中,貫穿了一個思想:人們說話的目的不僅僅是為說話,當他說一句話的同時可以實施一個行為。
言語行為理論的基本出發點是:人類語言交際的基本單位不應是詞、句子或其他語言形式,而應是人們用詞或句子所完成的行為。奧斯汀認為,傳統語法把句子按其功能分成陳述句、疑問句、祈使句等類型,這不利于人們對言語的理解和使用,因為同一句子在不同的語境中具有不同的功能。他認為不少話語不僅是提供信息,而且是完成或幫助完成許多行為。奧斯汀在此基礎上提出了言語行為理論。
在《以言行事》中奧斯汀首先區分了表述性(con-stative)和施為性(perFom}ative)話語。表述性話語指陳述、描寫事情的過程或狀態;施為性話語則具有行事能力,說出來就是一種行為,可以表達許諾、道歉、指責、感謝、祝賀等。例如:I visit her once a month.它的意思并不是“我”現在去拜訪她,而是陳述“我每月去拜訪她一次”這樣一個事實,所以它是表述性話語。而I ad-vise him not to give up trying.這句話不是要陳述“勸告”這件事,而是說話人“我”在說話的過程中實施了“勸告”這個行為,所以它是施為性話語。兩者在性質上有很大的區別,表述性話語是描寫某一事件的過程或狀態,因而有真假之分。施為句是用來實施某種行為的,說話本身就是在做一件事,因此無真假之分,但有合適不合適之分。隨著研究的深人,奧斯汀又把施為句分成顯性施為句和隱性施為句兩類。顯性施為句即他原先所說的施為句(該句子的主要特征為:主語是第一人稱,時態是現在時,謂語動詞是行事動詞),如:" I orderyou to close the door"o隱性施為句則指不具備上述特征的許多其他種類的語句,如:" Close the door"。這類句子大都可以加上顯性施為句所具有的語言特征而變成顯性施為句,如“( I order you to) clouse the door”。
在此基礎上,奧斯汀又把人們說話時所實施的言語行為分作三類,即“以言指事”( locution)(又叫言內行為)、“以言行事”( illocution)(又叫言外行為)、“以言成事," ( perlocution )又稱言后行為),或稱言語行為三分說。以言指事泛指一切用聲音說出的有意義的話語;以言行事涉及說話者的意圖,如:斷定、疑問、命令、描寫、解釋、道歉、感謝、祝賀等;以言成事涉及說話者在聽話者身上所達到的效果,如:使之高興、振奮、發怒、恐懼、信服等,以促使對方做某事或放棄原來的打算。每一個話語都同時完成三種行為。例如,甲對乙說"Clouse the door",這是言內行為;甲的意圖是讓乙關門,這是言外行為;乙聽了甲的話后,把門關上了,達到了說話的效果,這是言后行為。可見,言語行為理論對于解釋言語行為的意圖具有重要意義。
此外.奧斯汀把言外行為分為五類:1)裁決類( Veidictives ),如估計、宣告;2)表述類(Fxpressives ),如描述、肯定;3)承諾類(Comrnissives),如答應、保證;4)行動類(Behabitives ),如感謝、歡迎;5)行使類(Fxerctives ),如命令、禁止。后來,塞爾批評了這一分類,把言外行為分為“新五類”:1)斷言類和闡述類(Assertives or repr-esentatives):這類以言行事行為表示說話人對某事作出一定的表態,對話語所表達的命題內容作出真假判斷。它的適從方向是說話人的話語符合客觀現實,說話人的狀態是確信的。2)指令類(Directives ):這類以言行事行為表示說話人不同程度地指使聽話人做某事。它的適從方向是讓客觀現實發生變化,以使用說話人的話語;說話人在心理上的需求是希望和需要;話語的命題內容總是讓聽話人即將作出某種行動。3)承諾類(Comrnissives ):這類以言行事行為指說話人對未來的行為作出不同程度的承諾。適從方向是讓客觀現實發生改變,以適應說話人的話語;說話人的心理狀態是懷有意圖;話語的命題內容是說話人即將作出某一行動。4)表達類(Fxpressives ):這類以言行事行為指說話人在表達話語命題內容的同時所表達的某種心理狀態。它沒有適從方向,因為說話人在表達這類行為時既不試圖改變客觀現實以適從說話人的話語,也不希望話語符合客觀現實。不過,實施該行為的前提是話語命題內容的真實性。5)宣告類( Declaratives ):這類以言行事行為指話語所表達的命題內容與客觀現實之間的一致。它的適從方向是讓客觀現實符合說話人的話語,同時又讓話語適應客觀現實,它不需要真誠條件。說話人可以通過宣告類行為改變有關事物的狀況和條件,因而它不同于其他類型的以言行事行為。但宣告類行為往往需要考慮一定的語言外因素,即合適條件,比如要宣告某人為公司總裁,我們就要考慮宣告人的特殊地位、權力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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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間接言語行為
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創立后立即引起了廣泛注意,并產生了大量的論述,其中美國哲學家塞爾的影響最大。他同意奧斯汀的觀點,即交流的最小單位不是符號、詞或句子,而是被完成了的某種語言行為。不過,他又進一步指出,說話者通過說一句話或若干句話來執行一個或若干個言語行為。可是,言語行為本身與用以完成言語行為而說出的話語不能混為一談。塞爾系統地發展了奧斯汀的言語行為思想,揭示了實現言語行為的各種有效條件,闡述了言語行為的原則和分類標準,提出了間接言語行為理論這一特殊的言語行為類型。正是通過他的努力,才使言語行為理論成為當今語用學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一個人直接通過話語形式的字面意義來實現其交際意圖,這是直接的言語行為;當我們通過話語形式取得了話語本身之外的效果時,這就稱做間接言語行為(indirectspeech act)。簡單地講,間接言語行為就是通過做某一言外行為來做另一件言外行為,也可以說成是:“通過施行了一個言外行為間接地施行了另一個言外行為。”間接言語行為理論要解決的問題是:說話人如何通過“字面用意”來表達間接的“言外之力”,即語用用意,或者聽話人如何從說話人的“字面用意”中,推斷出其間接的“言外之力”,即語用用意。塞爾提出了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和非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的理論,所謂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指對“怎么用意”作一般性推斷而得出的間接言語行為。所謂對字面用意作出一般推斷,實際上就是根據話語的句法形式,按習慣可立即推斷出間接的“言外之力”(語用用意)。非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較復雜,也較不穩定。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按習慣就可以推斷話語的間接言外之意,但非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卻主要依靠說話雙方共知的語言信息和所處的語境來推斷。
間接言語行為在言語交際中是非常普遍的,陳述句不是陳述句,祈使句不是祈使句,疑問句不是疑問句的情況比比皆是。有時候,發話者說出一句話,借此表示該句字面意思,但同時又表達字面之外的其他含義,也就是說,話語意義與語句本身意義不完全一致。如:"Can you give me the book ?”字面意思是詢問聽話人是否有此能力,但其言外之意則往往是請求。該請求是以詢問形式發出的,但還要表達請求這一言語行為。至于如何理解像“It's cold in here.”這類非規約性的間接言語行為句,情況就比較復雜了。發話者可能真的是陳述這一事實,也可能是請求對方關上窗或門,或打開電暖氣。遇到這種情況時,聽話者需依賴語境、雙方共知或語用推理等等才能奏效。
間接言語行為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影響間接言語行為理解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有時取決于語境,有時取決于聽話人的身份、背景等,有的還取決于聽話人的分析、推理能力。因此間接言語行為句的理解已不單純是語義范疇,還包括語用范疇。
3.結論
以奧斯汀、塞爾為代表的言語行為理論學家把語言研究從以句子本身的結構為重點轉向句子表達的意義、意圖和功能。言語行為理論的提出,無論對語言研究還是對應用語言學、社會語言學、語用學以及語言習得研究都產生了重大影響。一方面,它使學者們在有關方面的研究從以語法或語言形式為中心轉向以言語功能為中心;從以單句為中心轉向以語篇為中心;從以語言本身為中心轉向以語言使用者、社團以及語言等為中心;另一方面,言語行為理論使諸多研究從以語言知識為中心轉向以交際功能為中心;也使教學從以語言形式和教學方法為中心轉向以語言功能和教學內容為中心。這樣,使得學習者不光掌握了一定的詞匯量和語法知識,知道了正確的句子結構,而且還學會了如何適當地使用語言以避免出現語用錯誤。因此言語行為理論是研究語言使用問題的基本理論,應該引起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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