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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研究性理念與法學本科教育模式的創新

        時間:2024-10-04 17:48:41 研究生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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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性理念與法學本科教育模式的創新

          摘要:法學本科教育應當引入研究性理念,培養具有創新思維能力和實踐能力的博專并重的高素質人才。研究性理念要求尊重大學生的主體性、激發大學生的創造性、培養大學生的人文精神。應當正確認識法學本科教學中研究和實踐的關系,在研究中實踐,在實踐中研究。在研究性理念指導下法學本科教育模式的創新應從課程體系、教學方法、師資隊伍等方面展開。

        研究性理念與法學本科教育模式的創新

          關鍵詞:研究性理念;法學本科;教育模式;創新

          牛津大學校長盧卡斯說:“大學存在的更高價值是為了探究真理,發現和認識真理,從而創造一個更美好的社會。大學從事的是人的教育,應該培養學生的判斷能力和思考能力。如果我們相信創新可以帶來發展的繁榮和穩定,那我們必須承認創新活動只能源于有創新思維和能力的人。”在我國,法學本科教育是法學教育體系中最為重要的組成部分。培養具有追求真理和尚法精神、獨立思考和創新實踐能力、正義感和使命感的“寬口徑、厚基礎”法學本科人才,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和諧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必然要求。而探究真理的精神、判斷能力、思考能力、創新能力的獲得,必須在研究性的教學中才能實現,僅僅是知識傳授性的教學,是不能夠實現大學精神和價值的。

          一、研究性理念的內涵及對法學本科教育的基本要求“研究”一詞,有廣義和狹義兩層含義。廣義的研究是探求事物的本質、規律、真理、價值和意義,是追問和思辨的結合。狹義的研究是追求知識的標準化與系統化程序之方法。如美國國家科學教育標準中就將“研究”定義為:“多層面的活動,包括觀察,提出問題,通過瀏覽書籍或其他信息資源發現什么是已經知道的結論,制定調查研究計劃;根據實驗證據對已有的結論作出評價;用工具收集、分析、解釋數據;提出解答、解釋和預測;交流結果。

          研究要求確定假設,進行批判和邏輯的思考,并且考慮其他可以替代的解釋。研究是一種創新性的學習活動。中文的“理念”一詞是英語“idea”的意譯。“理念”是柏拉圖哲學的核心概念。在柏拉圖看來,理念是事物的原型、根據或者說是永恒形態,而所有的現存事物和物質世界不過是理念的投影或者是對理念的不完全的模仿,F代我們所說的理念,則是一種完美的或指導性的觀念形態,它與現實世界有一定的距離,但又反映了現實事物的發展趨勢,并引導現實事物趨向完美。

          因此,我們可以把研究性理念定義為:通過觀察、實驗、調查、分析、思辨,以探求問題的根源和解決辦法,探究事物的本質、規律、真理、價值和意義的創造性學習活動的基本觀念。結合大學教育,我們認為,研究性理念在法學本科教學中的基本要求至少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它要求尊重大學生的主體性尊重大學生的主體性,就是要在尊重大學生的人格尊嚴和個體獨立的基礎上,充分認識到大學生在大學教育關系中的地位。大學是研究高深學問的地方,有許多未知的知識領域等待師生去探索。“聞道有先后,術業有專攻”,大學教師的專業知識要比學生深厚,但這并不是忽視學生主體性的理由。在大學教學中應當認識到,青年學生擁有相當的獨立認識和判斷能力,因此,在教師傳授基礎知識的前提下,應注意充分發揮引導作用,創造能夠和學生平等對話、共同研討學問和探究真理的環境。真理面前人人平等,“我愛我師更愛真理”,大學教師應當鼓勵學生發揮主體能動性,對問題進行討論和爭辯,而不應壓制學生的思想自由和獨立,一味要求學生服從教材的觀點或者教師的見解。法學是一門以權利和義務為核心范疇的學科。主體性與法學核心范疇密切相關。如果教師在課堂上大講權利和義務、法律關系的主體和客體、人權及其保障,而在現實的教學過程中卻無視學生的需求、學生的思考、學生的主體性,則不利于學生學習和研究積極性的調動,不利于學生主體意識的塑造。

          (二)它要求激發大學生的創造性大學生群體從整體上看思維活躍、朝氣蓬勃,富有激情和創造性。健康的身心狀態、強烈的求知欲望、刻苦的奮學精神和開放的思維特征使得他們不會滿足于被動地接受以往知識的傳授,而是愿意在接受知識的過程中展開創造性的學習活動。因此,大學教育應引導和培養學生樹立問題意識、批判意識和建設意識。問題意識,就是自覺地發現、思考本學科知識體系及其相關方面存在著的難點、疑點和空白之處,從而展開進一步的商榷和探索。批判意識,就是“不唯上、不唯書、不唯師”的精神,就是不盲從、不人云亦云的精神,就是對傳統上被奉為金科玉律、天經地義、無可置疑的知識和信條敢于懷疑、質詢和批判的精神。建設意識,就是說不僅要發現問題、審視問題,而且要有進一步解決問題、提出方案的意識。相對來說,我國法學是一個比較年輕的學科,雖然經過數十年的建設,形成了基本的知識體系,但是仍然存在矛盾、疏漏之處。

          司法實踐中更是遇到層出不窮的新現象、新課題、新案例,司法改革也成為我國改革開放事業中的重要環節。因此,培養法學本科生的問題意識、批判意識和建設意識,激發他們的創造性,無論對于法學學科自身的發展還是對司法實務都有莫大的益處,更能夠彰顯法學本科教育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偉大歷史進程中的重大意義。

          (三)它要求培養大學生的人文精神偉大的史學家司馬遷把自己撰寫《史記》的意義概括為“究天人之際,通古今之變,成一家之言”,這對我們大學教育也是有啟示的。大學教育應當培養大學生的人文精神。思考人生的價值,思考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人與自我的關系,進而尊重人、關心人、關心國家、民族和人類的命運,才能夠“鐵肩擔道義,妙手著文章”。缺乏人文關懷,把自己與國家、社會的發展和人類的進步割裂開來,固守著自己的一片小天地,就會失去持續不斷的學習、研究和創造的動力,就會泯滅問題意識、批判意識和建設意識。法律是自由、正義和秩序的制度安排,是人們生存發展的內在需求。法律應以人為本,以法律現象及其規律為對象的法學教育也需要有人文關懷。深邃的理論思辨和真切的人文關懷結合起來,年輕學子將眼光投射到廣大民眾的身上,將自己的成長和國家的繁榮昌盛、民族的偉大復興緊密地聯系起來才會真正為權利而思考,為權利而創造,為權利而吶喊,為權利而斗爭。

          二、法學本科教育中研究性理念與實踐性之關系有什么樣的理念就有什么樣的實踐。一段時期以來,人們片面強調法學的應用性和實踐性,有意無意忽略了法學的研究性或者說割裂了應用性、實踐性與研究性的內在聯系。在此種理念支配下,法學本科的理論教學在很大程度上成為“法條教學”,注重知識的單向度的傳授,缺少主體意識、問題意識、方法意識和研究意識,課程門數多、體系較為繁雜和混亂。實踐教學的目標也是淺層次的熟悉、了解司法程序,而缺少對實踐中的問題進行理論探討的創造性活動。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實行,強化了人們對法學本科教育與實踐相脫節的印象,從而更加忽略了研究性理念在法學本科教育中的指導性地位。

          (一)回應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要求的基本態度2001年我國正式確立了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從2002年開始,一年一度的司法考試成為全國法科大學生、有志從事司法工作者和法學教育者乃至全社會關注的話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對高等法學教育改革來說,也是一個不容回避的課題。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的那樣,“司法考試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程中推進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從一定意義上說,也是我國高等法學教育改革的一個突破口。”法學本科畢業生通過司法考試的比率無疑能夠作為法學本科教育質量的評價因素之一。如何回應國家司法考試對法學本科教育的影響,成為法學本科教學改革的命題之一。

          我們認為,對待國家統一司法考試所帶來的挑戰與機遇,應當有科學的和辯證的態度。一方面,不能讓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牽著鼻子走”,將通過率作為衡量人才培養質量的最重要指標甚至唯一指標;另一方面,也不能無視、排斥、抗拒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影響力,而是要認真對待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對法學本科教學的積極影響。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帶給我們最重要的啟示就是法學本科教育要真正成為素質教育,而素質教育則必須引入和貫穿研究性理念。回應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要求,并不意味著要將法學本科教育轉變為法律職業教育。有學者指出:“在市場經濟體制之下,人才流動加大,職業轉換頻繁,甚至在很多部門和單位,職業的概念已經模糊,用人單位對專業對口的要求大大放寬了,他們更強調知識結構的覆蓋面和自主獲取知識的意識和能力。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必須實施素質教育,把專業教育與通識教育相結合。我們所要培養的高等專門人才專業口徑要拓寬,而且學生的專業教育應建立在通識教育之上。通識教育是我們的薄弱環節。日本教育界評論我國的高等教育專業太專,把大學教育變成了職業培訓。他們的批評不無道理。”[3]211我們可以看到,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專業特性本來已經夠濃厚了,如果不能正確處理它與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關系,則有更加強化職業教育的趨勢。從實際來看,盡管有不少的法學本科畢業生從事了司法職業,但仍有不少人沒有機會或者出于個人的選擇,沒有從事司法職業。這種情形的存在是必然的。因此,向社會輸送合格的司法人才構成了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之一,但決不是全部目標所在。培養高素質的且有較高法律素養并有獨立思考精神、創新能力和較強的社會適應性的能夠在社會進步中發揮應有作用的人才,才是法學本科教育的長遠目標,才是法學本科教育可持續發展’

          戰略的真正動力。從司法考試的命題要求來看,,它要求考生熟悉法律規范和司法解釋并能較為熟練地運用,這就更加凸顯了素質教育的要求和研究性理念的必要性。面對眾多日益增加的立法,面對大量的法條和案例,單憑灌輸性的教學和機械性的記憶是遠遠不夠的,只有通過研究性的學習,具備自主獲取知識的意識和能力,才能達到掌握原理、熟悉規范、熟練運用的要求。

          (二)正確看待法學本科教育中研究與實踐的關系大學法學教育存在本科教育、碩士研究生教育、博士研究生教育三個層次。不少人認為,本科生學習“是什么”,碩士生研究“為什么”,博士生研究“還有什么”。我們認為這種觀點似是而非。其實,本科生僅僅掌握“是什么”是不夠的,如果缺少研究“為什么”“還有什么”也不能真正掌握“是什么”。而碩士生、博士生也還面臨著學習“是什么”的問題。“是什么”“為什么”“還有什么”是大學教育的共同要素,只是在不同的階段所要求的廣度和深度有所不同。從教學連續性的規律來看,沒有本科生階段研究能力的獲得,就沒有后來的研究能力的提高。本科生也應該去研究,也有能力去研究。

          因此,研究構成了法學本科教學的基本要素。還有的認為,法學是一門應用性、實踐性學科,特別是對于本科來說,應更加重視應用性和實踐性。這種認識割裂了研究和實踐的關系,因而也有片面性。沒有實踐的研究是玄思,沒有研究的實踐是盲動。在研究中實踐,在實踐中研究,才能培養具有創新思維和實踐能力的法學本科大學生。

          三、研究性理念下法學本科教育模式的創新我國法學本科教育面臨的主要現實問題有:課程設計與司法考試要求不盡一致;學生應用能力較差;畢業生就業難。為此,法學教育研究者也提出了不少具體的改革課程設計、改變教學方法的對策,如:“案例教學法”“模擬法庭教學法”“診所式教學法”“交流式教學法”等,以解決理論講授和實踐應用之間的脫節問題,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指導這些課程和方法改革的背后,缺少一個明確的、深層次的、貫穿性的理念來支撐,都還未能抓住培養研究型和創新型的人才,培養高素質的博專并重的綜合型人才的核心命題。研究性理念的提出,以及以此理念為理論基點,創新法學本科教育模式,將會為改變法學本科教育的現狀,探索出一條新的發展途徑。下面我們以山西大學法學院本科教學為例來介紹一下在研究性理念指導下的法學本科教育模式改革與創新的嘗試。

          一、建立研究性實踐性相結合的課程體系為進一步提高本科生培養質量,山西大學近年來推出了“三學期制”的改革舉措。將每學年的前四周定為第一學期,或稱為“短學期”,開設形式多樣的研究性課程和實踐性課程。法學院開設的研究性課程有:公法、私法與市場經濟,經濟法學專題,涉外法律問題專題,國際法前沿,民商法前沿,刑法與人權保障,西方法理學名著導讀,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名著導讀,訴訟法學名著導讀,法學方法論。這些課程大致可分為專題型、前沿型、名著導讀型、研究方法型四種類型。法學院開設的實踐性課程有:法律實務論壇,模擬法庭,“法律與社會”辯論賽。社會調查,司法考試指導,法學論文寫作指導,學術專題討論。這些研究性課程和實踐性課程均受到歡迎,極大地調動了學生們理論學習研究和實踐的積極性,使他們在研究中實踐,在實踐中研究,思維能力、表達能力、實踐能力獲得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其中“法律實務論壇”系列最受歡迎,講堂精彩疊現,座無虛席。我們約請了在我省或全國享有聲譽的法官、檢察官、律師在文科樓報告廳分別進行了題為“法律職業與人文精神”“刑事檢察實務若干問題研究”:‘民事審判中的利益沖突與平衡”“辯護理由”四場專題報告會。這些報告選題角度好、涉及面廣、吸引力大,融合研究性和實踐性,對學生產生的影響是多方面的,如:司法經驗的介紹、學術研究的啟發、人生意義的教誨等等,被譽為“貫通理論和實踐的橋梁,啟迪人生和事業的講堂”。

          在長學期中,我們在法學十四門核心課程中,將法理學、刑法學、民法學定為研究性課程,在授課方面突出研究性,鼓勵和引導學生選修雙學位課程和學校開設的公共選修課。

          二、建立多元化的課堂教學方法體系在課堂教學方法上,著力改變以往的灌輸型教學方法,走出老師講、學生聽,上課“記筆記”——考前“背筆記”——考試“考筆記”的模式。將講授、討論、問答、辯論、案例分析等方法有效地結合起來,按照課程特點,科學分配學時。同時,定期邀請客座教授、兼職教授或在職攻讀法律碩士學位的司法實務部門的同志與任課教師一起走上課堂,聯袂授課。

          三、建立有效性的課外實踐教學體系經過多年的探索我們形成了課程實習、科研訓練、旁聽審判、社會調查與實踐等相結合的課外實踐教學體系。其中,課程實習安排在大三年級的最后一個學期,為期兩個月,成立實習指導小組,指定專門的帶隊老師,注重實習的實效性。要求指導老師對學生進行管理和業務上的指導,要求學生寫出實習總結報告、司法文書和疑難案例分析?蒲杏柧毷侵赣蓪W生組成小組或單獨選擇、填報立項申請,學校和學院進行一定的經費支持,指派指導教師,以學生調查和研究為主的一種科研能力的訓練活動。鼓勵學生參加省級、國家級的學生科研競賽。

          四、建立長效性的學生課外讀書體系為在本科教學中貫穿研究性理念,中西會通,博專并重,全面提高法學本科生培養質量,我院在學生中間開展“好讀書、讀書好”活動。具體做法是:組織教師推薦一百本人文社會科學法學經典名著,由學院將書目(含推薦理由)編印成冊發給學生,學院成立專門的讀書管理和指導機構,指派教師進行指導,舉辦讀書系列講座、讀書會等活動,建立可行的考查方式等。

          五、建立開放式的專兼師資隊伍體系完善專業專任教師到相關產業和司法實務部門學習交流、相關產業和司法實務部門人員到學校兼職授課的制度和機制。建立多層次、多渠道的教師培訓、交流和深造的常規機制,形成一支了解社會需要、教學經驗豐富、熱愛教學工作的高水平專兼相結合的教師隊伍。

          六、建立科學化的人才質量評價體系人才質量評價體系由校內評價機制和畢業生情況反饋機制構成。在校內評價機制上,我們著力改變以往以考試成績為主要指標的做法,適度降低考試成績所占比重,加大科研訓練及獲獎、實習、社會調查、讀書、發表論文、課堂表現、考研率、當年就業率等的比重。在畢業生情況反饋機制上,我們一方面請畢業生對教學質量進行評價,另一方面建立畢業生就業單位聯系制度,請用人單位對我院的人才培養質量進行評價,將校內評價、單位評價、社會評價三者很好地結合起來,力求全面、科學反映法學本科教育的質量效果。

          【參考文獻】

          [1]王升.研究性學習的理論與實踐[M].北京:教育科學出版社,2002.

          [2]付子堂.高等法學教育改革對國家司法考試的回應[A].高等教育理念與質量建設研究文集[C].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3]曾憲義,張文顯.關于我國現階段法學本科教育之屬性和功能的認識[A].世紀之交的中國法學一法學研究與教育咨詢報告[C].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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