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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嚴格責任及其社會功能
摘要:本文以嚴格責任原則為具體的研究內容,考察了嚴格責任原則的概念及其在不同社會中的功能,認為嚴格責任是由過錯責任發展過來的,但是獨立于過錯責任,嚴格責任無論行為人在主觀上有無過錯,都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文章考察了從古代到現代社會的侵權行為法上的嚴格責任制度,嚴格責任制度的社會功能發生了巨大的轉變。
關鍵詞:嚴格責任 侵權行為法 社會功能
一、嚴格責任概念
英國權威辭典《牛津法律大辭典》寫道:“嚴格責任是侵權法中有關責任標準的術語。它比通常的未能盡合理注意之普通標準更為嚴格,但也不是絕對的,它有時是特定標準。在此情況下,如果禁止之損害發生,則不論損害人盡了何種注意,采取了何種預防措施,都須承擔責任。在承擔責任之場合仍有一些抗辯事由,只是很有限,合理注意不在其中!泵绹鴻嗤o典《布萊克法律辭典》認為嚴格責任是一種不考慮行為人實際是上故意還是過失,只要是基于對安全的絕對義務(absolute duty)的違反,即應該承擔損害的責任。嚴格責任通常適用在異常危險活動或產品責任案件中。嚴格責任又稱絕對責任(absolute liability),無過錯責任(liability without fault)等。
《牛津法律大辭典》突出嚴格責任對抗辯事由的要求比其他責任原則的要求更嚴格的特點;而《布萊克法律辭典》側重于介紹嚴格責任原則的特點以及應用范圍。
二、從古代社會到現代社會嚴格責任功能的考察與分析
從古代到現代,社會發生了巨大的轉變,社會生活條件也隨之發生了變化。無論是在古代或者現代人們都要運用嚴格責任制度去實現一些目的,因此侵權行為法上的嚴格責任制度所實現的基本功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從古代社會的羅馬法中過錯責任原則興起到19世紀嚴格責任在立法中的確立,經歷了從過錯責任到嚴格責任的轉變,嚴格責任在侵權行為法領域也呈現波動式的發展。
1.氏族社會到羅馬法時代嚴格責任功能的變化
人類社會發展的早期已經存在類似嚴格責任的制度。古羅馬時代之前,人類社會主要是氏族社會,由氏族單位的存在所組成的生產和生活主要以家庭為主的有血緣關系的人共同協作維系。在原始社會中,不存在中立的司法機構解決糾紛,當人身和財產受到侵害產生的糾紛時不能訴諸于司法機構來解決。在氏族社會中生存,氏族成員都為受利益共同體,除了維護自身利益以外,為使氏族也維護自己的利益,每個氏族成員必須全力以赴的維護其他氏族成員的利益不受侵犯。于是,在遇到氏族之間的侵犯時,氏族之間只能通過自力救濟手段來解決糾紛的方式,如協商解決等,當在協商無法解決糾紛的情況下,這就容易引起大規模的氏族間沖突甚至戰爭。由于商品經濟的逐漸發展,損害不再通過同態復仇而開始用贖金的方式得到補償,一種更為文明的侵權行為責任在此時逐漸發展起來。在這個時代,刑事責任與侵權責任由同樣的法律進行調整。不論是一般侵權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的犯罪行為,都有可能適用嚴酷的刑罰,也有可能通過贖金和金錢賠償等方式不受刑罰。由于在這個社會中,無保障法律實施的強制執行機構,也沒有現代法上的詳細完整的法律系統,侵權行為法實際上承擔著現代社會公法尤其是刑法所承擔的一些職能。對于懲罰犯罪和預防犯罪,侵權行為法都起著關鍵作用,而在具體適用刑罰時,適用的正是嚴格責任。因此,嚴格責任在此種社會形態中起到了相當重要的作用,實現刑罰的目的,達到懲罰的效果。
在古代社會中,嚴格責任的存在能夠震懾犯罪和侵權,從而達到預防違法行為發生的效果。嚴格責任制度也能夠最大限度的促進效率,節約信息成本和其他成本,從而促進社會生產,這是嚴格責任制度在古代最為核心的功能之一。在氏族社會沒有統一的國家,因此沒有統一的法律和規則原則。嚴格責任有力的維持了氏族社會的秩序和穩定。嚴格責任為氏族之間和氏族內部提供了有效的快速的解決糾紛的機制,嚴格責任的存在客觀上起到了維持穩定的氏族關系和維持氏族社會秩序的功能。
2.羅馬法時代嚴格責任功能的衰退
古羅馬帝國時代,嚴格責任經歷了一個變化的過程。古羅馬法上,存在關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建筑物意外致人損害以及動物侵權致人損害承擔嚴格責任的規定。雖然有少量的嚴格責任,但是《阿奎利亞法》中的過錯責任傾向十分明顯了。這時,過錯責任原則第一次興起,羅馬帝國的簡單商品經濟達到空前發達的程度,人們在這個時期更多的追求自身利益的發展,實現簡單商品經濟的進步。因此,人們只要盡到合理注意,就不必承擔責任,嚴格責任不如過錯責任能夠保障自由,反而恰恰起了限制自由的反作用。因此過錯責任很好地符合了這種追求自由的目標,更有效的促進商品經濟的發展。這個時代最主要的價值是保障商品經濟的發展,而承擔保障社會安全秩序的嚴格責任成為相對次要的價值。嚴格責任逐漸衰退,其要實現的功能和所要保護的價值也由過錯責任代替。
3.現代社會嚴格責任功能的考察
19世紀以后,以過錯責任原則為指導的各國侵權行為法逐漸顯現出其固有的弊端。各個資本主義國家紛紛在工業上實現了工業化大生產,科學技術的急速進步帶來了人類空前的物質文明,亦生成了危及社會安全之副產品——工業災害頻發、環境污染加劇、經濟活動規模激增、產品質量問題凸現等,受害者卻由于過錯責任原則不能舉出有利的證據而導致無法獲得賠償,傳統的侵權法歸責原則無法起到作用。因為某些高;顒、環境侵權案件本身是社會發展之需要,亦已得到特定許可或同意,在各方面均已盡足夠謹慎和注意義務的情況下,很難證明加害者主觀上有什么過錯,這就造成了受害人實現損害賠償的困難。而另一方面,受害人的這種損害不應該由其個人承受,而應當由整個社會承擔。而且在法律上,由于雙方當事人事實上的不平等地位,受害方亦難以對加害方行為的不法性、主觀過錯加以舉證。
為了應對上述問題,實現社會公益和平衡社會利益,各個國家分別對侵權行為法作出了相應的調整,用嚴格責任制度作為應對問題的手段,試圖再次實現嚴格責任能夠實現的部分功能。
一般認為,英國Rylands v. Fletcher一案確立了近代嚴格責任的基本規則,即構成侵權行為不要求被告方存在過失,或者被告方缺乏注意,或者被告具有不正當的目的。英美學者均承認該案所確立的歸責是英美侵權法發展的重要里程碑。由于當時的美國在法官審判案件時援引英國的判例,因此美國法上的嚴格責任也確立起來。德國、法國和日本也相繼建立嚴格責任制度。在這個時期,侵權行為法的兩大主要功能就是填補和轉移損害,以及預防事故的發生。由于公法私法的分離以及社會劇變,侵權權行為法乃至嚴格責任的功能發生了進一步的變化。
1.合理分配功能
在機器化大生產出現后,隨著科技的迅速發展,嚴格責任開始適用于比如高度危險作業、高空運輸等在日常經濟生活領域中,在這種情況下,嚴格責任的雙方當事人往往處于極為不平衡的經濟和社會地位,需要嚴格責任是為其提供一種合理分配損害的制度,其法律屬性并不是法律制裁。
嚴格責任要求行為人不論過錯與否都要承擔責任,其原理在于,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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