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職業共同體構建困境探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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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十八屆四中全會以來,法律職業共同體又一次成為了我國法律實務界和法學學術界討論的熱點話題。縱觀西方法治國家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和發展歷史,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發展與一國法治化進程有著密切的內在聯系。法律職業的出現是法律職業共同體形成的前提條件,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是法律職業化高度發展的外在表現。伴隨社會進步,社會管理方式向法治的轉變,社會的高效運轉也就迫切的要求有與之相匹配的完善的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存在。
本文除第一章緒論之外,共包含以下三部分內容:
第一部分從概念和特征兩方面對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基礎知識進行梳理和總結。在結合國內外學者的觀點基礎之上,根據我國轉型社會運行的特殊情況,提出可以構建一種以律師、法官和檢察官為基本雛形的中國式法律職業共同體類型。此外,從知識構成、職業屬性、組織結構、價值理念以及職業倫理五個方面,總結出法律職業共同體具有智識性、專職性、自治性、認同性和公共性。最后,本文認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與發展是以一套獨有、完整和有機的法律思想、理念和價值為前提的。
第二部分主要為兩部分內容:一是從我國法官職業化、檢察官職業化、律師專業化進程的角度分析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專職性特征;二是對當前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建構中,在智識性、專職性、自治性、認同性和公共性五個方面所凸顯出來的諸多問題展開分析和研究,法律職業人員知識儲備不夠、法律職業門檻設計不合理、法律職業行政干涉影響較強、職業群體成員之間缺乏職業認同以及法律職業倫理缺失等。在此基礎之上,本文認為盡管我國的法律職業化在歷經半個多世紀后取得了一些成就,為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奠定了基礎。然而由于受諸多因素的制約,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已經初步形成,但是尚不夠成熟,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為了解決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中所存在的上述五方面問題,第三部分通過借鑒國外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的先進經驗,從五個方面(法律職業教育培訓、法律職業準入、獨立自主機制、構建共同體溝通協調平臺以及職業倫理)探索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未來發展路徑。在法律職業教育培訓方面,應當加強實踐課程的實施,實現法學教育與法律實踐的良好銜接、構建一體化職業培訓模式和完善繼續教育制度;在法律職業準入方面,應當完善法律職業準入與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之間的對接、建立專門的法官和檢察官招錄制度;在獨立自主機制方面,應當從人事、身份、職務以及物質經濟等環節保障司法獨立制度,改革現行律師執業制度,提高律師行業自治水平;在構建共同體溝通協調平臺上,要堅持創新,多措并舉,有效促進法律職業內部的交流和認同;在職業倫理方面,應當從立法引導、教育熏陶和健全法律行業協會內部自律制度方面加強職業倫理建設。
綜上,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不斷向前推進,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問題亦備受關注。只有深入分析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現狀及存在問題,才能更為客觀、深入地了解和把握當下我國法治現代化的不足和司法改革的方向。法學家對通過法律職業共同體來實現法治這一路徑,也同樣寄予了厚望。即希望通過法律職業及其共同體的積極參與,努力推進我國司法改革,以早日實現我國的法治現代化愿景。
關鍵詞:法律職業;共同體;職業教育;自主機制;溝通平臺
1、緒論
1.1研究目的及意義
法律職業共同體以法律職業的出現為前提條件,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是法律職業的外在表現,是社會高效運轉的內在要求,這已為西方法治現代化的社會發展史所證實。在實踐中,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運用自身所學的專業知識、法學思維,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合理合法地化解矛盾,解決糾紛,維護社會秩序,實現公平正義。不難看出,理論應用于實踐這一過程中,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一方面,以最小成本化解了糾紛;另一方面,無形中使法律規范成為社會成員行為準則,這無疑為社會管理方式的轉變、社會制度的革新指明了方向。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起著維護法治價值理念、實現法治目標的作用,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是一國走向法治的必要條件。因此,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發展與一國法治化進程有著密切的內在聯系。
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不斷向前推進,為確保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公信力,十八屆四中全會以后,法律職業和人才隊伍建設問題亦備受關注,如何推進法治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怎樣改革法律職業準入制度,怎么把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納入到法治隊伍當中等問題。通過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正規化、專業化和職業化實現法治,越來越多的學者對這一路徑產生了濃厚的研究興趣。我國法學學者們希望通過法律職業及其共同體的積極參與,努力推進我國司法改革,以實現我國法治現代化目標。因而,只有深入分析法律職業共同體在我國的發展現狀才能更為客觀、深入的了解當下我國司法改革和法治現代化的問題和不足,也才能對癥下藥地提出有價值的觀點。
1.2研究現狀
在國外,法學家和社會學家都極為重視對法律職業及其共同體現象的研究和探索。
德國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以法律職業和經濟社會的關系,法律職業和法的合理性為主要研究內容,為我們提供了不一樣的研究角度和大量研究材料。美國經濟分析法學的代表人物波斯納,運用法律經濟學分析方法深入探討了法律職業的出現、出現的原因以及其發展過程。此外,美國學者伯爾曼在《法律與革命》中、英國學者科特威爾在《法律社會學導論》中對法律職業問題都有專門的論述。這些對今后的研究都具有重要參考價值。但是,從目前自己搜集到的資料來看,國外學者們并沒有對法律職業和法律職業共同體進行明確的區分,只是從法律職業的一般性論述中談及對法律職業共同體的認識。
我國學者對法律職業的研究開始于上世紀末,但也主要是對法律職業的介紹和比較。季衛東教授《法律職業的定位—日本改造權力結構的實踐》,介紹了日本法律職業的歷史、功能和現狀;蘇力教授《法律活動專門化的法律社會學思考》,以美國的法律職業狀況反照中國的現實,并提出了自身的一些觀點和看法。朱景文教授《法律職業的比較研究》、王宏林《法律職業比較研究》,他們對西方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職業狀況進行比較性地介紹。雖然鮮有自己的理論觀點,但也為我們今后的分析提供了可觀的資料。
本世紀初,法律職業的研究再度引起國內許多學者的關注,法學學者開始以法律職業共同體為核心進行研究。孫笑俠著《法律人之治—法律職業的中國思考》,從我國法治實際出發,以法律職業問題為考察中心,對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問題進行研究;劉小吾博士《走向職業共同體的中國法律人——徘徊在商人、牧師和官僚政客之間》,深入剖析了中國法律人的內涵、外延、功能、結構態勢和未來演變圖景;賀w方教授《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的困難》;張一鳴《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反思與建構》;李平《法律職業共同體構建路徑探析》;譚玲、何國強《再論法律職業化與法律職業體》等。諸學者近年來的研究從不同的角度和深度上為我們進一步認識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帶來可貴的啟示和獨特的思考方式。
1.3論文結構
本文共包括四部分內容:第一部分結合國內外現有研究成果,從法律職業共同體概念及其特征對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基礎理論、知識進行梳理和總結,得出本文對法律職業共同體這一概念的認知和理解,為下面將要展開的分析和闡述進行一般性奠基;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作為本文的重點內容,將予以詳細闡釋和論述。其中,第三部分又從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處于剛剛起步階段(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三種子元素)以及當前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現狀所凸顯出來的諸多問題進行研究和分析;第四部分,通過借鑒國外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的先進經驗,結合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的教訓和不足,從五個方面(法律職業教育培訓制度、法律職業準入制度、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獨立自主機制和溝通協調平臺及法律職業倫理建設)進一步探索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未來發展路徑。
1.4研究方法
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主要采取文獻分析方法、法律解釋學和比較分析方法。
就文獻分析方法而言,在現狀分析,總結原因,路徑探析的研究中并沒有一個系統的可以作為借鑒的思考方式。目前我國學者對法律職業共同體相關研究較為成熟的還是概述部分,從哪些角度,以什么樣的標準去評價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現狀、如何對凸現問題進行歸因,才能使得出的總結是客觀的、有邏輯的,有一些研究價值的。本文正是通過對學者們相對零散的研究成果的不斷思考、總結、歸納,才獲得寫作中所需的要旨和啟示,以此得出有關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相關制度設計、改革、完善,也有了理論研究上的意義和現實實踐的可能性。
此外,本文立足我國現行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采用傳統法律解釋學方法,以一種觀察者的視角出發,結合我國法律運行的實際情況,對法律職業共同體相關的規定進行文本解釋和分析,總結出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存在的一些問題和缺陷;另一方面概括出這些問題和缺陷存在的歷史和社會原因,并提出自己相應的觀點和看法。
本文所采比較分析方法,主要是指把我國的法律職業共同體與國外法律職業化進程進行橫向比較,取其所長,避其所短,綜合利弊,以期探索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在獨立自主機制、法律職業準入機制和法律職業教育培訓制度等方面的發展路徑,并最終進行整體性概括,得出自己的結論。
1.5創新點
法律職業共同體研究現狀是:概述性問題的研究已成系統,對法律職業共同體的重要作用已達成共識,學者對法律職業共同體也有極大地研究熱情,對法律職業共同體發展面臨的困難、或“建構”或“培育”“積淀”都已做出自己的預設等,可以說對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概念、形成、發展條件、社會環境制約因素、相關制度的設計、改革、完善等問題都有所涉及,但缺乏將這些“零散的”“各成一個命題”的研究所得,用于系統的分析我國法治和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發展。
本文創新就在于結合我國最新的司法改革走向,將上述研究“化零為整”,希望能得出系統性知識,從而用這些系統性知識去分析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現實狀況。在這十幾年進程中,法律職業共同體在我國法治化進程中發揮了怎樣的作用,又有哪些不足,通過對法律職業共同體成績的肯定、不足的完善這個切入點來認識和把握我國法治化進程,同時也希望法律職業共同體與我國法治建設協調發展,相互促進,共同成長。
2、法律職業共同體概述
法律職業共同體是從西方移植過來的概念,并不是我國固有的法律術語。現階段,我國正處于司法體制改革的關鍵時期,如何界定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概念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2.1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概念
“共同體”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上位概念,正確理解前者的內涵和外延是全面把握后者概念的前提和基礎。
2.1.1共同體的概念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共同體”是指人們在共同條件下結成的集體,而在英語世界中,Community或Commune作為“共同體”的英譯對應,則可以進一步理解為公社、村社或社區。其實,在中英文化認知中,“共同體”都含有某種共同背景下的社群、團體或社區的意思。
然而,作為一個社會學的專業名詞而言,“共同體”大致有兩種不同的解釋:功能主義解釋和地域性解釋。就功能主義角度來講,德國學者滕尼斯認為“共同體是建立在有關人員的本能的中意或者習慣制約的適應或者與思想有關的共同記憶上的!
根據這一定義,他進一步把共同體劃分為三種基本形式:血緣共同體、地緣共同體和宗教共同體,并且指出“它們不僅僅是它們的各個組成部分加起來的總和,而且是有機地渾然生長在一起的整體。”
就地域性視角來看,“共同體”則是指共同生活在確定地理空間或物質領域的特定群體。相比較之下,法律職業共同體更側重于功能主義解釋,即功能主義上的共同體,它是以共同的思想理念和價值追求而結合在一起的群體。
2.1.2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概念界定
關于何謂“法律職業共同體”,國內外學術界的認識和解釋并不盡相同,主要有以下三種代表性觀點:
第一,法律職業并不等同于法律職業共同體。在德國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看來,法律職業共同體只是法律共同體的一種類型或表現形式,法律職業共同體可以理解為按照某種同質性的特征而構成,其成員因此種特征而結合在一起并通過協議的方式受此種特征所要求的規則的約束。
但是在現實實踐中,國外學者并沒有嚴格地將法律職業與法律職業共同體兩者區分開來,在他們的話語中,法律職業即法律職業共同體。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職業,狹義上僅是指“Lawyer”,廣義上則是對從事法律職業者或擁有法學知識者的統稱,其范圍包括律師、法官、檢察官、法學學者或專家以及法律顧問、公證員等,但其核心是律師。
而在大陸法系國家,嚴格意義上沒有與英美法系“Lawyer”相對應的概念,與其相近的詞語是“Jurist”和“Magistra”,前者是指法律家,包括獲得大學法律專業學位、具有特定榮譽稱號的人,比英語“Lawyer”的范圍要廣;而后者是指司法官,包括法官、檢察官,不包括律師,比英語“Lawyer”的范圍要窄。
第二,“法律職業共同體”在我國最早是由霍憲丹、劉亞提出的,但二人并沒有對此進行具體地闡釋和界定。關于法律職業共同體概念的界定問題,國內學術界也存在著眾多分歧,大致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狹義說和廣義說。大多數學者持狹義說,認為法律職業共同體是為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及法學學者組成。盡管他們可能會因具體職業內容不同而在價值取向、職業理念等方面有所不同,但是,在進入不同職業角色之前曾接受過相同的法學專業知識教育和法學專業思維訓練,他們彼此之間并不會有太多隔閡。在接觸法律實務后,成員間因有共同的法律話題,又都熟知相關法律規范,也就進一步促進了溝通,有助于達成共識。持廣義說觀點的學者則認為,從事與法律或是法律職業相關的人員都是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在此廣義情況之下,注冊會計師、商標代理人、專利代理人也被涵蓋在法律職業共同體的范圍之內。這一廣義概念無限制地將法律職業共同體泛化至一切與法律職業相關連的職業群體。
綜上所述,結合我國目前司法實際情況,一方面,如果將法律職業共同體限定為律師、法官、檢察官、法學學者、司法行政人員以及公司法律顧問等相關聯群體,難免有失之過寬之嫌;另一方面,在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構建初期,如果將其任意地擴大或泛化,可能使構建工程規模較大,難度系數隨之增加,容易使其“胎死腹中”。因此,在我現階段,不宜將法律職業共同體范圍過分擴大。在此意義上,本文贊同大多數學者的狹義說。然而,本文認為比較妥當和相對容易的是,可以在狹義說基礎上更進一步將法律職業共同體限縮至律師、法官和檢察官為核心的中國特色法律職業共同體類型。待時機成熟,可以逐步擴展至法學學者、司法行政人員等職業。
2.2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特征
法律職業共同體作為社會法治化高度發展的一種結果,與其他社會共同體相比較之下,其本身具有很多特征。本文從其知識構成(智識性)、職業屬性(專職性)、組織結構(自治性)、價值理念(認同性)以及職業倫理(公共性)五個重要方面進行論述。
2.2.1智識性
每一個不同性質的職業,都是以本職業領域的相關專業知識為基礎的。法律職業自然也概莫能外。接受同樣的專業知識教育、專業思維的培訓,這是共同體成員實現同質性的首要性條件。法學專業知識、專業思維同時也為共同體成員之間消除誤解,加強溝通奠定了前提,至少在思想、理論上提供了可能性,也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最大目標實現夯實了基礎。在此意義上,托克維爾在評價美國法律職業時指出,“對法律的學習和由此獲得的專門知識使得一個人具有不同于社會中其他人的地位,并使得法律家成為一個某種特權化的知識階層……它們還自然地構成一個團體,這并不是由于它們相互熟知和決定集中心力達到一個目標,而是由于相同的學習、相同的方法將他們的智識聯系在一起!
高度專職化的法律職業,要求每一個法律人都是一個法律專家,至少在某一個具體的法律部門或領域。而惟有經過長期的、專門的法律教育或培訓,才有資格邁進莊嚴、神圣的法律殿堂。當然,作為現代法學教育通式的經院教學模式,其歷史其實并不久遠。這一點日本學者大木雅夫認為:“英國對法律職業者的正規法律教育直到19世紀中期仍然沒有出現!
從法律職業發展史來看,無論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都規定,成為法律職業人員,必須接受一定期限和程度的學院教育。如“英國在法律實踐性教育開始之前必須先在大學接受法學教育終于成為通例,以及美國必須取得文學士學位或理學士學位的人才可以進入法學院學習法律的規定。”
對職業共同體而言,專業法學知識塑造了其有別于其他職業的智識性特征。共同體成員須掌握的專業法學知識主要為兩方面內容:一是熟知各部門法法條內容。對法條內容的精準性的識記只是其一,最主要的是從每部法的本質要求去理解內在含義,把握每部法出臺的意義。如民法的“保護善意第三人合法利益”“誠信”、刑法的“罪刑法定”、行政法的“限制公權力”等。二是注重法學理論學習。法律本身具有時代局限性,不可能涵蓋生活中所有紛爭。再淵博的法學者也無法遇見未來社會的利益糾紛。面對當下錯綜復雜的社會關系、形形色色法律案件,如是再睿智的法官也不能僅憑早已寫在紙上的法條就輕松判案,這樣機械式的套用,是違背法治精神,最終也是不合理的。這就要求共同體成員在實踐中應注重法學理論的學習,用理論來提升自身法學素養,以更好的理解法學這一學科的內在含義,堅守法治精神,在面對復雜案件或新生問題時才能合理合法地進行解決。此外,除了專業的法學知識和理論知識,共同體成員還需要對具體案件中涉及到的基本社會常識要有深刻的感悟,有自己的理解,共同體成員也是社會中一員,每一個案件的發生背后都有其原因,要能對生活,對人性,對利益紛爭有自己的思考。法律并不是為了限制人的自由而設,法律是以追求自由公正為目標,同時也正是因為對人性、利益、糾紛、矛盾有著比其他學科更為清醒的認識,才得以出現種種規范,寄希望于每一位社會成員都能遵守規則,以實現最大多數人最大限度的自由。這就要求職業共同體成員應當對人性、對利益、對人生百態有深刻理解和把握。當然,實際上這些抽象的法學理論思想與具體的部門法法條兩者之間并非截然分離,而是有機地組成了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完整的`知識儲備體系。
2.2.2專職性
社會的不斷發展會帶來很多變化,其中之一就是社會分工向專業化、精細化方向的轉變。法律作為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亦如此。法律的高度專業化促生了法律職業,反過來法律職業使得法律更進一步地專業化。它需要專門的人員、專門的法律知識和習慣、專門的服飾和組織機構等一系列專屬之物?梢哉f,法律從誕生那一刻起,就并非平民之業;法學從誕生那一刻起,也并非大眾之學。對于這種專職性,體現在兩個層面,一是體現在法律職業本身的專職性;二是體現在法律職業內部的專職性。就前者而言,我國清末學者沈家本曾對此作過專門論述:“法律為專門之學,非俗吏所能通曉,必有專門之人,斯其析理也精而密,其創制也公而允。以至公至允之法律,而運以至精至密之心思,則法安有不善者。及其施行也,仍以至精至密之心思,用此至公至允之法律,則其論決又安有不善者”。
在沈先生法的理想國中,通曉法律乃至析理也精而密的專門之人,以至精至密之心思運用及施行創制也公而允之法律,則法和論決都會有好的結果。法律,乃專業之學,應由專業之士進行實施。只有這些通曉法律的專業之士,才能保證個案的訴訟按照既定的程序軌道順利地發展和運行。就后者而言,法律職業共同體內部也有不同的角色分配和職能定位,法官要保持中立立場,做到不偏不倚,居中裁判,有專門負責審理民事訴訟案件、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和經濟訴訟案件的法官;檢察官要忠誠于國家和憲法,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有負責偵查階段的檢察官(審查批準逮捕和審查決定逮捕)、負責公訴階段的檢察官和負責執行階段的檢察官(監獄管理和死刑執行);律師要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有專業的民事訴訟(如婚姻家庭繼承、債權債務等方面)律師和專門從事非訴業務的律師、刑事辯護律師和涉外糾紛的律師等,并且進一步呈現出向更專業的代理服務產業方向發展的趨勢。由于各自角色定位和價值取向的不同,這三個職業角色各自發揮著不可彼此替代和更換的功能,共同維護著整個社會的穩定秩序。如若缺乏一種能夠順暢進行角色分工、制定約束成員行動的規章或制度的自治組織機構,則將難以實現角色之間的良性互動,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專職性也就無從談起。
2.2.3自治性
從外表形態來看,法律職業共同體是一個相對中立的社會存在,它介于國家公權力與公民私權利、國家公權力之間以及公民私權利的夾縫之間。具體表現在,盡管法律職業共同體與國家公權力、公民私權利之間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但是它既不過度依附于國家強大公權力的威懾,也不完全聽命于公民私權利的訴求,而是與二者之間保持著適當的、中立的距離,尤其是在二者之間出現矛盾和糾紛時;在國家公權力之間發生矛盾和糾紛時,由于法律職業共同體中司法權所具有的超然地位,使它能夠依據憲法和法律規定居中裁判,而并不傾向于任何一方國家公權力機關。不可否認,這種司法審查權的適用是有很多限制和約束的,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但是總體上,這種司法審查制度的設置對調整國家公權力機關之間的法律關系還是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在公民私權利之間發生沖突和糾紛時,法律職業共同體的自治性特征體現得最為明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合議庭的法官或獨任制下法官,并不受制于任何行政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不偏不倚,居中裁判,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和社會秩序。此外,從整體上看,法律職業共同體由于擁有獨特的行業術語、準入門檻、職業倫理操守和職業利益,也使得其與其他社會組織或行業之間保持著一定的距離。這種適當的距離、合理的封閉和職業屬性都影響著法律職業共同體外在的自治性特征的最終形成,也是符合法律職業共同體所預期的價值和目的的。在一定程度上,這種自治性不僅僅影響到具體個案的訴訟質量和公平正義所能達到的高度,也影響著法律職業共同體自身的形成和發展,甚至影響到宏觀意義上法治國家、法治社會的形成和發展。在此情況下,也可以說,自治性是衡量法律職業共同體是否已經形成的重要標志之一。
2.2.4認同性
法律職業共同體的認同性,一方面得益于其本身的智識性,如果說長期的法學理論學習,為其具有智識性特征奠定了必要的基礎的話;那么其智識性特征又為其認同性特征提供了良好的前提;相同的法學教育經歷,相同的法學思想、理論、知識背景,相同的法律職業門檻資格以及相同的法律職業訓練,均使得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對彼此具有天然的親和力和認同感。正是在此基礎之上,共同體成員之間擁有了可以進行無障礙對話和交流共同的術語和話題,盡管并不總是能夠得到一致的觀點和結論,但這并不代表這種認同性所發揮的粘合作用可有可無。另一方面這種認同性不僅僅來自于對法學知識和法律職業的內心愛好、追求和信仰,也來自于入職后的日常工作交流和實踐經驗積累。
由于法律職業需求,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之間也需要基本的法律職業認同。在現實生活中,作為代理或辯護律師,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遵守法庭審理秩序、尊重法官依法作出的判決和裁定;作為檢察官,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查起訴階段,甚至在執行階段均應合理地聽取辯護律師或代理人意見和建議,依法保障辯護律師的辯護權,如依法保障辯護律師的會見權、閱卷權、復制權等權利;作為法官除了依法、公正、獨立審判案件之外,同樣需要處理好其與檢察官和律師之間的關系,特別是與刑事案件中辯護律師之間的關系,不僅要在形式上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或建議,而且對于意見或建議中合法、合理的部分予以采納,最終體現在相關裁判文書中。這種認同性,在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和發展的不同階段,又包括初級認同和高級認同兩種表現形式。前者體現在形式上為遵守憲法和法律,這也是法治社會或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后者對應的是對更高層次(實質意義上)公平、正義和法治價值的追求。也可以說,這種認同性,在某程度上打破了法律職業的專職性,實現了共同體的同質性目標。只不過前者相對于后者而言,囿于歷史或現狀的桎梏,認同性或同質性不夠充分和徹底。
2.2.5公共性
法律職業者的行為,不僅僅關系到他們自身的利益,還關系到人們的衣食住行等社會的方方面面,乃至國家的長治久安。法律職業工作也從未像今天這樣直接、廣泛地介入到全社會每一個自然人、每一個家庭的生活,并且這一點將在未來表現得越來越突出。
每個人都不可能生活在法律之外,而不受法律規范地約束和調整。在這種意義上,法律職業是一項公益事業。也就是說,法律職業不僅具有追逐私利的利己性,也具有利他性。
法律職業者在謀生的同時,必須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在具體的刑事訴訟個案中,作為辯護人的律師享有獨立的辯護權,他不僅僅是在盲目地從事一種服務性的交易,更是在履行自身應盡的社會義務。這一點,在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上體現地更為明顯。此時,法律職業的公共性或公益性超越了它對委托人所承擔的個人業務責任。同時,法官的裁判工作、執行工作,檢察官偵查工作、起訴工作和法律監督工作也并非只是為了自身基本生存,追求個人一己之私的物質享受;他們必須在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自身職責、客觀、公正地執行憲法和法律,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有、無公共性和公共性發育、發展程度的高低,在某種程度上,是判斷一個社會法律職業共同體存在與否和發展程度的重要標尺。法律職業共同體承載著眾多公民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矛盾和糾紛的愿望,也同樣承載著國家公權力通過法律手段治理社會的目的。前者體現其社會屬性,后者體現其國家屬性。前者要求法律職業共同體實現行業內部的自治,通過行業內部自發地管理和控制,實現其服務公眾的公共性要求,避免其一味地追逐私利、走向泛物質化;而后者從國家層面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遵守憲法和法律規定,恪守職業倫理道德,也是從底線上對其公共性作出的規定。
3、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現狀及問題
法律職業共同體是隨著經濟、社會的歷史性進步,而在法治成為社會主要治理方式時才逐步形成的。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存在和發展,與我國的市場經濟、民主政治、開放社會、現代歷史以及多元文化等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在某種程度上,市場經濟、民主政治、開放社會、現代歷史以及多元文化等決定了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生存和發展狀況。
3.1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現狀
在我國依法治國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這個時代和歷史的主題背景下,法治國家已經成為包括我國法律職業工作者在內的全社會的基本共識和理想目標。與此同時,當代我國法治建設的走向強烈地呼喚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發展和完善,以回應法治社會的內在需求。盡管在某種意義上,我國法律職業化建設已經取得了一些成就。但由于意識觀念、歷史傳統、經濟基礎以及體制等多方面的因素制約,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雖然已經初步形成,但是仍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3.1.1職業共同體初步形成
當前構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已經成為了我國的基本國策。在此前提下,對法治的追求和對法律的信仰也已經成為了法律職業群體的基本共識。律師、法官和檢察官已經具有了明確的角色定位、職業分工、倫理規范以及獎懲措施,并且在各個職業類型之間已經初步形成了基本的交流和互動機制。在此意義上,可以說現階段我國法律職業已經初步形成。具體來說,在發展程度上,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只是形成了初級意義上的法律職業群體,而不是較高層次和級別的法律職業共同體。
3.1.2初步具備專職性特征
在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道路上,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在職業化進度上,基本上是一致的。盡管在特定的歷史時間段,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呈現出局部倒退現象,但從整體上而觀,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依然是在發展和前進。以下將從我國法官職業化、檢察官職業化、律師專業化進程來闡述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專職性特征。
3.1.2.1法官職業化增強專職性
以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以下簡稱《法官法》)為分界線,大致可以把我國法官隊伍建設劃分為兩個階段:新中國建立至1995年2月28日以前的法官隊伍建設大眾化階段和1995年2月28日至今的法官職業化建設探索階段。在前一個階段,伴隨著新中國成立、1954年憲法以及法院組織法的誕生,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初步形成,各級人民法院紛紛建立。由于受法律專業化人才缺乏等因素影響,在這一階段從事審判工作的多為軍隊復員轉業干部、政府機關工作人員、中小學教師和其他青年知識分子。
其中,在“以階級斗爭為綱”的“十年內亂”中,公檢法被砸爛,這一時期的法律、法院和法官狀況和我國這一特殊時期的歷史緊密相聯。就總體而言,在這一階段我國法官隊伍建設既取得了一些成就,又存在著一些不容否認的問題。究其原因,法律畢竟是特定社會背景下的產物。在法官的準入制度上,這一時期的法律、法規缺乏對法官法律素質、文化素養及相關司法實踐工作經驗等方面作出具體和明確的規定。某種程度上,只要具備一定文化知識水平,在沒有政治等其他問題情況下,都可以從事審判工作。法官人員結構大眾化特征尤其顯著,而法官職業專業化特征一直未能形成。
在后一個階段,即1995年2月28日《法官法》頒布至今,是我國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的探索階段,且該法于2001年進行了修訂。《法官法》對法官的職責、權利和義務、準入條件等重大方面做了一般性規定。
這些規定顯現了我國法官隊伍建設由大眾化向職業化轉變的趨勢和傾向。這一時間段,伴隨著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改革開放的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快速發展。與1978年以前的計劃經濟體制相比較,改革開放之后的社會關系變得更頻繁、更緊密、更復雜。尤其是在互聯網等高新技術產業的出現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越來越多的涉外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出現在法官的視野中,越來越專業的法律規則、技術及術語等知識亟需被消化和掌握。在此情況下,未曾接受過系統化、專業化訓練的法官很難勝任審判工作,表現得力不從心。隨著我國各項經濟、政治和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大眾化的法官培養模式越來越不能滿足社會發展需求,逐漸被專業化、職業化法官培養模式所代替。這是時代和歷史發展的必然,也是符合人類社會和法治文明發展規律的。
為進一步加快法官職業化建設,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于加強法官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該意見提出:改革我國法官準入、遴選制度,規范遴選程序,嚴格“兩考一培訓制度”,要求初任法官者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和高院組織的測試,被錄用的人員須接受培訓,培訓合格才能被任命為法官;逐步推行法官逐級選任制度;此外,還規定了試行法官助理制度、實行書記員單獨序列制度、對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實行分類管理制度,繼續實行交流、輪崗制度、改革現職法官培訓制度以及法官懲戒等一系列制度。這次法官制度變革涉及到法官職業化建設的方方面面,為我國法官職業化的科學性建設,打開了思路、開辟了新的道路。
2014年通過了《關于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以立法形式宣布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并對知識產權法院的機構設置、案件管轄、法官任命等做了規定。相比較之下,在準入門檻或任職資格方面,知識產權法官比一般法官要求得更為嚴格和苛刻。實際上,這也是符合我國當前知識產權案件審判工作需要的,也是與國際知識產權專業化審判趨勢相一致的。盡管目前這一做法只是在北京、上海和廣州三地范圍內實行,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不難想見,這一種模式未來可能會在全國范圍內進行推廣。此后,為依法及時公正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推動審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決糾紛、方便當事人訴訟,2015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并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對巡回法庭的設置地點、巡回區域、機構性質、受案范圍、人員配置、辦案機制、審判管理、廉政監督和當事人提交案件材料的程序等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這些具體的司法改革措施和制度,對于切實加強審判工作,有力推動我國法官職業化建設朝著更加具體、縱深的方向發展,依法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神圣職責,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努力形成高效完善的法治實施體系,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都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3.1.2.2檢察官職業化促進專職性
檢察官是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歷史發展狀況與法官制度史基本相似。檢察官這個名詞首次出現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則是由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以下簡稱《檢察官法》提出的。《檢察官法》對我國檢察官的職責、義務和權利、任職條件、任免、任職回避、等級、考核、培訓、獎懲、工資保險福利、辭職辭退、退休以及申訴控告等方面做了明確規定。因此,《檢察官法》對檢察官任職資格的規定實際上是與《法官法》對于法官任職條件的規定幾乎是一致的,兩者并無實質性不同和差異。
與法官中立性職業特征相比較之下,檢察官職業具有雙重屬性,既具有司法屬性,又具有行政屬性:一方面它代表國家和社會利益,具有以國家公訴人身份追訴犯罪的司法功能;另一方面它又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法律監督功能。具體而言,在追訴犯罪方面,與法官的消極裁判相反,檢察官必須依據具體的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積極主動地提起公訴,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檢察權的這種司法屬性決定了檢察官意識、行為以及制度必須符合司法運行的客觀規律。此時,司法獨立原則不僅僅適用于法官,亦應適用于檢察官。此外,檢察權還具有行政權屬性,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這種檢察權一體化制度決定了下級檢察機關必須服從上級檢察機關的指導和命令,這種領導與被領導關系是我國檢察權與審判權的一大不同之處。既要堅持檢察權的司法屬性,又要堅持其行政屬性,這無疑是我國檢察權或檢察官制度設計的兩難。考察各國檢察權制度發展史,這種兩難之境是由檢察權作為一種介于警察權與司法權的國家權力所決定。作為一種平衡,它既約束了警察權的恣意,又遏制了司法權的擅斷。反過來說,檢察官是否能夠堅持其獨立司法人格和職業法律精神,實現國家權力之間的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預設目標,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我國法治建設的質量和走向。
3.1.2.3律師專業化推動專職性
嚴格意義上講,現代化的律師制度在我國并不算是一個很久遠的制度,它出現在我國改革開放之后。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首次以國家基本法的形式規定了律師可以接受被告人的委托進行刑事辯護,以辯護律師身份查閱本案材料,了解案情,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依法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198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對律師的任務和權利、資格以及工作機構等方面內容進行了具體規定。此外為依法加強對律師實行行業管理,1986年7月成立了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它是社會團體法人,是全國性的律師行業自律性組織!稌盒袟l例》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律師制度走向了專業化、規范化和法制化道路。
在此基礎之上,1996年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堵蓭煼ā穼β蓭焾虡I條件、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的業務、權利和義務、律師協會、法律援助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做了更加具體、細致和完備的規定。2007年對《律師法》進行了修改。①與之前的律師制度相關立法相比之下,修改后的《律師法》使我國律師走出了傳統國家法律工作者的束縛和制約,明確了律師的獨立地位,即律師是獨立、自由的社會工作者。以上這些關于律師制度的法律規定,至少在形式上使律師職業成為了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一個獨立的組成部分,與法官、檢察官在職能分工上實現了對接,在法律知識構成和任職資格達到了一致,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律師職業的自身價值和社會認同。對照法律職業共同體應當具備的五個特征來看,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現狀為:
專職性特征體現得相對明顯;而智識性、自治性、認同性、公共性幾個特征還體現地不夠凸出。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還處于初級階段,綜合分析其原因,主要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在初級階段,我們對法律職業的認識就有所偏頗,不夠注重法律職業的專業知識和專門職業技術,同時又太過強調法律職業的政治性;第二,因職業分工不同,成員之間本身對這一不同認識不足,加之司法實踐天然的對抗性,這就阻礙了各個成員之間的信任,致使彼此之間的職業認同感不強;第三,現行體制設置不合理。法院、檢察院在人事、財務等方面都要受到地方行政機關的制約,這顯然有礙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獨立自主發展。受上述諸多因素的制約和限制,當前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雖已經初步形成,但還不夠成熟,仍存在一些問題。
3.2當前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凸顯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不斷健全、司法體制的不斷改革、法律職業群體專業性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建構正在進行之中。在此建構過程中,我國法律職業仍然存在著一些亟需突破的瓶頸和問題。這些瓶頸和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具體方面:
3.2.1法律職業人員知識儲備不夠
高度專業化的法學理論知識儲備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必備“軟件”。共同的法律概念、規則和原則是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之間互相溝通的橋梁或工具,使他們形成了共同的思維方式、共同的判斷標準、共同的價值追求以及內在的凝聚力。沒有法學專才教育,就沒有法律職業,更不會有法律職業共同體。
就目前現實來看,盡管我國已經形成了以普通法學教育為核心和主體的法律職業共同體知識教育體系,加強對準法律職業者或法律職業者進行的培訓教育。然而,法律實踐課程設置不合理、一體化職業培訓制度的缺位以及對終身法學教育的忽視,導致我國法律職業人員知識儲備不足,影響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智識性特征。
首先,法律實踐課程設置不合理。與國外法學教育課程設置相似,我國法學教育同樣設有法律實踐這一環節,由各個法學院校來組織安排。法律實踐課程設計的理念意義在于:一是將課堂所學知識與法律實務相結合,二是實現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有效對接,縮短或避免初入職時的職業生疏、職業摩擦。然而從法學教育現狀來看,對于接收方而言,從短期來看該課程設置忽視了社會功效性,考慮接受單位利益較少,更偏重于對學院、學生經費問題的顧慮,致使接收單位對此積極性不高。從而使得學生的實踐活動空間越來越窄,多數或是案件量少,糾紛相對簡單的單位,或是雖不一樣單位但實踐內容并無多少不同,導致學生的參與性也越來越低,有些地方的該項實踐課程甚至已經是流于形式。法學理論知識未能很好的與實踐相結合,也更談不上在實踐中的進一步完善,實踐課程的設置也就難以發揮其對職業人員的知識積累的預設效果。
其次,一體化職業培訓制度①的缺位!耙惑w化職業培訓制度主要是對已通過司法考試準備進入法律職業的‘準法律人’設置的崗前培訓!雹谶@種一體化培訓制度有利于法律職業者之間的相互聯系、遵循相同的價值信仰和倫理道德規范、形成相同的職業思維方式,從而比較有利于實現各類型法律職業之間的工作轉換。而根據我國現有法律規范的規定,我國現在法律職業培訓,如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均是在各自職業系統內部封閉式的展開的,而非對這三者進行統一化的入職前管理和培訓,其直接阻礙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在入職前的溝通、交流和認同。由于缺乏一體化職業培訓制度,我國律師、法官、和檢察官的職業信任度不高,職業共同化意識淡薄,有礙于一個相對中立的、高素質水平的、對法治社會建設提供正能量的法律共同體的形成。
最后,我國目前法學教育中存在著重視崗前職業法學教育,忽視終身法律教育的傾向。終身教育制度的核心在于入職后的繼續教育,主要是對已經入職多年的法律人員進行法學專業知識的再培養。無論是具體案件中復雜多變的糾紛帶來的外在壓力還是法律職業共同體智識性特征的內在要求,都要求法律職業成員只有通過不間斷地學習,才能做到滿足隨社會進步時刻都在變化的職業要求,才能保持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內在屬性,才能回應社會對現代法治秩序與公平正義的熱切期望。但目前我國的終身化法律繼續教育并未實現,存在著將學歷教育看成是職業繼續教育的傾向,多數為時間短、培訓內容陳舊、考核標準不嚴格,用“證書”的獲得敷衍了事,致使法學終身教育無法順利進行。
3.2.2法律職業門檻設計不合理
宏觀上,一國法治發展的程度在某種意義上取決于該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質量。微觀上,一國法律職業門檻的高低也在某種程度上決定了該國法律職業群體的整體素質。
具體而言,當前我國法律職業準入門檻主要有兩種:一是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二是司法機關招錄考試制度。此模式決定了我國法律職業準入門檻設計不合理,主要存在著如下弊端:
。ㄒ唬﹪医y一司法考試弊端阻礙了其與法學教育的良性結合
從考試題型上和考查的知識點來看,四張卷滿分六百分,四分之三為客觀題,主觀題僅有四分之一。與客觀題相比較而言,分值占少數的主觀題更能檢測出學生的法學知識是否扎實,法學理論功底是否深厚,法學邏輯思維是否嚴謹。而分值上占多數的客觀題,一方面考查的多為法條記憶性知識點,多半可在培訓機構相應知識內容和做題技巧的輔導下,通過考前突擊,也可僥幸過關。這也就是為何司考雖難,但有時會出現非法學專業考生的通過率反而高于法學專業考生的現象。從考查科目上看,有民法、刑法、民訴、刑訴、行政法六大主考科目,外加經濟法、國際公法等多個考查科目,考查科目多,但總分值、總題量有限,此考試模式也就不可避免的使得考點極其分散,很多題目又因回避熱點而考題偏難,因回應熱點而考題偏易,這都不能很好的測試出考生對所考科目基礎知識內容的掌握程度。從報名資格上來看,本科學歷以上報考是不受專業限制的。只要是本科生,非法學專業學生都可以報考。而法學這一專業如醫學一樣,專業性強,都要求接受一定年限的本專業領域內專業知識的積累,專業思維的培養,才有可能熟練掌握這一學科。只不過,醫學專業有更為明顯的外在專業屬性,是否能夠熟練使用手術刀,而法學專業屬性較隱秘,表現為面對法律事實能否用獨特的專業思維進行邏輯推理和判斷。不是一定時間內就一定能熟練掌握,但這項專業技能,若沒有一定時長的保障,定也是不可能獲得的。所以報考時專業不限制是違背法學這一學科的內在獨特要求的,其不利于了法學教育和司法考試之間的良性結合。
(二)司法機關招錄考試的制度缺陷
作為司法機關準入工作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與司法機關實際用人需求并不完全適應。公務員考試制度已經成為我國法院、檢察院系統錄用法官、檢察官的主要方式。但是由于法院、檢察院本身所具有的司法屬性,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并不完全滿足法院、檢察院對法官、檢察官的用人需求。這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強化應試能力,忽略實踐能力。如現實生活中一些專業培訓機構專門對一些實際上沒有任何法律專業知識以及法律實踐經驗的報名人員進行短期的考試訓練。而這種突擊性的、有針對性的培訓根本無法積累到專業的法律知識、法律思想和法律思維,往往造成實際上被錄用的人員并非司法機關所真正需要的人才;二是重視行政屬性,弱化司法屬性。司法職業本身最重要的應該是對應試者法律知識、專業素養以及實踐經驗的考察。
而公務員考試主要考察的卻是一個普通行政人員所需要具備的能力要素,即使其中包含對于法律內容的考察,也無法達到司法職業所要求的深度和廣度,無法通過這類考試準確測評出考生是否適合在政法機關工作,能否正確行使政法機關的法律工作職責。
三是我國司法機關法官、檢察官遴選工作機制還不夠完善。所謂遴選機制是指上級司法機關經過一定的程序(主要是通過考試方式)將符合遴選條件的工作人員從下級司法機關中選拔出來的過程。目前我國尚缺乏在法律法規層面上對法官、檢察官遴選機制作出統一規定,欠缺細致、嚴密的操作程序,實踐中多由各遴選單位按照干部人事工作中的習慣做法設置工作方案和開展遴選工作,隨意性和局限性較大。此外,遴選組織工作透明度有待提高。目前對被遴選人的評價和考查實際上是由遴選單位作出的,評價和考查過程不夠公開,不利于社會監督,公信力可能受到質疑。
3.2.3法律職業行政干涉影響較強
目前,我國司法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一樣,也是由人、財、物構成的,離開了人、財、物的供給,司法機關是難以運轉的。所以,如果法院、檢察院的人、財、物是受制于人的,司法機關的運轉也必然是受人操縱的。也就是說,如果司法機關在人、財和物三個基礎層面受制于行政機關,那么司法機關勢必難以獨立進行審理或辦理案件。相反,如果同級地方行政機關失去對同級司法機關在人、財和物三方面的控制,也就喪失了非法侵犯司法的最后籌碼,司法機關也就獲得了獨立自主地位。事實上,目前我國司法機關的人、財和物三權一直受控于同級行政機關,這就決定了我國司法機關不得不受制于同級行政機關的現狀。我國司法職業受地方行政干涉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司法機關人事決定權分屬于各級地方有關行政職能部門。法院、檢察院缺乏人員錄用和任用等方面的決定權。雖然這種以“地方管理為主,系統管理為輔”的管理模式,在計劃經濟時代,有利于鞏固和維護基層政權。但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深入發展、依法治國方略入憲的今天,其弊端已經日益凸現出來。因為法院、檢察院人員管理的地方化,必然導致司法權力的地方化,這是產生地方保護主義的根源。這樣發展所導致的后果便是:法院、檢察院對地方行政機關存在著嚴重的人身依附關系。一方面導致了“劣幣驅逐良幣”現象存在,嚴重削弱司法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另一方面造成司法職業人員整體法律素質不高,依法獨立審判案件的目標難以實現。此外,地方黨委、人大以及政法委等與法院、檢察院的關系體現為行政化管理關系,院長、檢察長,副院長、副檢察長,庭長、科長,副庭長、副科長等的選任也是行政化管理,都要經黨委、人大以及政法委研究、決定通過;法院的內部管理也是行政化。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雖然表面上是社會自治組織,實際上受司法行政部門的管理和領導。
地方司法機關的財權也被牢牢掌控在地方行政機關財政部門手里,同級法院、檢察院的經費開支由地方財政部門負責,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經濟保障不夠充分,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法官、檢察官的經濟保障不夠有力。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待遇水平偏低。為了體現司法機關工作的職業地位、職業屬性和職業價值,確保法官、檢察官能夠抵御各種外在利益的誘惑,許多國家都制定了專門的工資福利制度,以法律制度保證司法人員享受較優越的物質生活條件。相比較之下,盡管我國《法官法》、《檢察官法》明文規定法官、檢察官的工資制度和工資標準由國家根據審判工作、檢察工作的特點制定,但目前在國家層面上仍未制定體現審判工作和檢察工作特色、要求的專門工資福利制度。我國法官、檢察官待遇實行的仍然是與公務員一般的標準?傮w而言,我國法官、檢察官的工資待遇明顯偏低。二是法官、檢察官收入受行政區劃影響較大,地域差異明顯。長期以來,我國對司法機關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經費保障原則,司法工作人員的工資主要來自地方財政,地方財政的多寡直接影響當地司法工作人員收入水平的高低。由于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并不均衡,使得行使相同職權、辦理同等數量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員的待遇差距懸殊。即使在同一行政區劃范圍內,不同城市和地區的工資收入也往往相差甚遠?傊胤礁骷壦痉C關的一切活動都逃不出如來佛的手掌心。
與此同時地方司法機關的物權也同樣如此。至今我國司法機關仍存在經費保障總體水平不高、辦案辦公用房緊張、辦案辦公經費短缺,司法車輛保障不足等問題。從執法辦案獨立性來看,司法職業人員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仍有來自國家機關、有關組織以及個人的干擾,影響到案件依法、公開、公正地辦理或審理,有損我國法律統一的權威和尊嚴。
3.2.4共同體成員之間缺乏職業認同
律師、法官和檢察官均為法律職業工作者,理想狀態下,應該擁有共同的信念追求和職業操守,具體反映在法治理念上就是應當具有法律職業同質性或認同感,擁有相同的法律理想。但是在我國現實法律應用中,職業共同體成員之間職業認同性不強,缺乏法律職業共同體理念,尤為突出的是律師與法官、檢察官之間。
律師與法官之間關系緊張,沖突頻繁。本來律師和法官共同作為法律職業工作者,以不同的角色和價值共同捍衛我國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共同推動著我國法治建設的健康發展。然而,近年來律師與法官不和諧的事件時有發生,律師“鬧庭”現象層出不窮。
如在貴陽“黎慶洪案”、南昌“桂松案”、北海“裴金德案”、吉林“王剛案”、常熟“聚眾斗毆案”、雙峰“劉義柏案”以及灌南“顧成鐵案”①中,律師與法官、法院之間的矛盾沖突呈現白熱化樣態。從法官的角度來看,律師不當打亂法官庭審秩序、不當行使程序異議權、非法侵犯法官訴訟制止權和法官訴訟許可權。反之以律師的角度看來,律師權利被侵犯后救濟途徑不暢、救濟效果不佳,律師跨地域集體維權易導致二者沖突的激化。當然,個別法官不尊重律師的權利、部分律師對自身角色定位不準確、程序性辯護的興起都可能是二者不和諧關系的誘因。事實上,律師與法院、法庭或法官之間發生矛盾的情況并不只是存在于我國實踐中,域外也存在律師與法院、法庭或法官時有沖突的情形!暗粮叩乃痉嗤约扒‘數闹贫劝才攀沟梅ü倥c律師之間偶有分歧和斗嘴,1規;卣飨喈斆黠@。在某些案件的審理中,沖突失控至基本的庭審秩序都無法維持!
、诼蓭熍c法官之間沖突的負面后果最終將波及每一個公民,給整個社會帶來多米諾骨牌的不利影響。
律師與檢察官之間缺乏基本信任和認同。一方面,司法實踐中律師和檢察官的對抗性極易轉變為非理性的對立,從而導致彼此間不信任不認同。律師、檢察官職業內容決定彼此間有一種天然的對抗關系,但對抗不等于對立。長期以來,由于我國的律師和檢察官總處于一種緊張狀態,相互不夠信任,彼此之間留有偏見,檢律關系相當脆弱。在法律實務中稍有情況就容易出現不理智的對抗、沖突性的爭執,妨礙司法程序的順利進行。這一后果不但違背了訴辯模式的設置、無端耗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而且也并沒有維護到被告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律師自身的心理弱勢,檢察官自身的職業偏給彼此的信任和認同設置了障礙。律師因訴權的實現時有遭遇檢察機關的回避、不尊重甚至遭到不合法的破環,這一現狀也就難免造成律師執業者的心理弱勢,這種弱勢加重內心的不平衡,內心的不平衡又造成對職業的偏見,偏見影響職業認同,甚至表現為嚴重的導致職業隔閡,又再次造成心理弱勢的加重。律師有時非善意的利用民意、法律漏洞,不合法學素養的辯白為黑、致使檢察官對其帶有職業偏見,對其職業素養的不認同無形中表現為“傲慢”的姿態、強烈的“職業優越感”。這些無疑都礙于檢律之間的信任、溝通、認同、合作。
3.2.5法律職業倫理的缺失
現代法律職業倫理對于法律職業是非常重要的。從法律職業發展史來看,是否存在法律家職業倫理被認為是法律職業產生、存在與否的標志之一。美國著名法學家伯爾曼在其《法律與革命》中將法律職業倫理的傳承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的重要特征之一。①當前,我國法律職業倫理規范和倫理準則在整體上取得了良好效果,但也存在著許多與法律職業不相協調的現象,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律師、法官和檢察官職業倫理的缺失。
律師職業倫理缺失現狀:我國律師制度起步雖然較晚,但是律師職業倫理卻已經是一個較為突出的問題了。在法律實務中,律師常常面對的是職業利益、委托人利益、第三人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復雜關系。職業精神要求其忠實于憲法、法律,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職業利益需要其為委托人負責,維護委托人利益。如果堅持社會公共利益之上,堅守職業精神,有時又不可避免的會失去委托人信任,甚至丟掉自身職業飯碗;如果片面強調對委托人的忠誠而忽略第三人和社會公共利益,又勢必會受到責難。在此情況下,個別律師違背職業道德的行為時有發生。虛假承諾、違規收費、代理不盡職;與同行律師之間進行名譽、業務詆毀,相互拆臺、搞不正當競爭,不是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自身業務水平和提高自己的職業倫理素質上,而是熱衷于與主審法官拉關系,想法設法讓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向己方傾斜,向司法工作人員賄賂、不服從司法行政機關的管理等行為。這些嚴重違反律師職業道德的行為不僅影響了司法公正,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敗壞了律師和法官形象。
法官、檢察官職業倫理缺失現狀:由于長期以來法官、檢察官職業倫理一直被忽視和淡漠,目前我國法官、檢察官職業倫理嚴重缺失,法官、檢察官獨立特殊的職業理念尚未形成。其主要表現在:一是在對待當事人或者律師等訴訟參與人上,一些地方的法官和檢察官并沒有做到司法為民、立檢為公和執法為民,而是盛氣凌人,擺官架子,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主審法官隨意拖延開庭時間、違規與一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單獨會面甚至為其出謀劃策、泄漏合議庭和審委會研究意見、不讓當事人充分發表意見甚至隨意打斷當事人陳述等;檢察官自恃手中掌握的檢察權,在自由裁量范圍內,不是積極地保證辯護律師的會見權、閱卷權或復制權等,而是消極地予以應付;對于辯護律師提出的各項合法請求,不是依法進行審查和批準,而是以各種理由搪塞,或者干脆不予回復。辯護律師打電話,辦案人員不接;辯護律師到檢察院,辦案人員不接見。
二是吃拿卡要,敗壞司法形象。小的方面,表現在一些法官和檢察官有享樂主義工作作風,在金錢等物質利益誘惑面前,禁不住物質利益誘惑。違反工作紀律和法律規定,私下接受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的吃請、送禮,不是依法辦案、依法裁判,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而是惟利是圖,把人民賦予的檢察權和審判權作為了個人或單位謀利的工具;大的方面,表現在個別的領導干部借手中的權力違法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的辦理,影響司法的最終裁判;上行下效,一些法官和檢察官主動向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索賄,辦金錢案、關系案和人情案以及枉法裁判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等。三是在工作時間,不務正業,從事其他活動。表現一些法官和檢察官利用工作時間在辦公室里瀏覽外網網頁、看電影、玩游戲、炒股等,甚至有個別法官和檢察官公然違反法律規定,為自己、家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以各種方式從事、參與經商辦企業、違法違規營利活動,充當違法違規勢力的保護傘。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公平競爭的正常市場秩序,另一方面也帶壞了一些年輕法官和檢察官,在法院和檢察院系統內部制造了不良工作和生活作風;四是大搞文風、會風,以檢查、調研等名義,實現不同地區和部門之間的利益輸送。近幾年來,有一些法院或者檢察院部門熱衷于組織文風、會風,利用公共資源拉攏個人或單位關系,拉幫結派,搞小團體主義,而不是嚴格按照法律或紀律規定,集中精力把時間放在每一個案件能夠能夠得到公平、公正的裁判上,讓每一個公民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上。五是一些退休的法官和檢察官不能夠繼續保持良好的職業操守,在其退休之后利用自己原有的法官和檢察官身份,違法干預司法案件的查辦,為相關責任人員請托說情,為其開脫民事、行政或刑事責任,致使一些案件在辦理過程中困難重重,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地處理。六是一些法官、檢察官對自己要求嚴格,但放縱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的要求,致使有些法官、檢察官的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利用其法官、檢察官身份或影響力以各種方式從事、參與經商辦企業、違法違規營利活動,間接地影響了法官和檢察機關對一些案件的判斷和裁判。這些現象或行為不僅僅影響到個案得到公平和公正的裁判,也在整體上極大地我國司法生態環境,削弱了司法公信力,給社會造成了嚴重的后果。
綜上來看,我國律師、法官和檢察官職業倫理現狀與我國《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修訂)》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②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試行)》③對律師、法官和檢察官職業道德的基本要求還有一段距離。這種公共性倫理的缺失,不僅僅削弱了廣大公民對法律維護公平、公正和正義的信任,造成的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朽更是對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和法治的建設具有致命性的破壞作用。
4、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對策探析
結合上述我國法律職業的存在現狀和突出問題,以域外法律職業共同體形成、發展的經驗為借鑒,本文在此從四方面提出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需要進一步完善的想法。
4.1健全法律職業教育培訓制度
首先,加強法律實踐課程的實施,促進法學教育與法律實踐的有效對接。針對我國法律實踐課程流于形式化的現狀,我們可以借鑒英國、德國、日本等先進經驗。一:明確規定法學專業學生必須在獲得專業知識的同時或之后到有一定資質的律所或司法單位實習,這一實習成績與司法考試成績同等重要;二:以目前行政區劃為單位,參照一定的標準選出本區劃內資質高、條件好的律所或是司法單位,以互利互惠原則,如各個法學院豐富的藏書資料、優秀的法學教師資源給予對口的律所工作人員不定期的職業指導、職業培訓等,法學院解決了學生實習難的問題,律所解決了工作人員職業素養不高的問題,實現雙贏。最后,建立健全第三方對法律實踐課程的監督、管理及考核制度,更好的保障實踐活動的有效開展。
其次,構建一體化法律職業培養模式。日本的司法研修制度是一元化培訓制的典型,日本的司法考試合格者須參加為期一年半的司法研修,為三個月的前期修習和一年的實務修習。為進一步提高我國法律職業工作者之間的相互認同,可以在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與律師、法官和檢察官之間增加一種準律師、準法官和準檢察官參加的一體化預備培訓制度。通過這種一體化預備培訓,律師、法官和檢察官可以在崗前實現其在情感、知識、技能以及價值等方面的共同認知,從而有利于塑造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的同質性。
最后,完善法律職業繼續教育制度。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智識性特要求法律職業從業者應接受法學終身教育,在職期間定期應不間斷的接受法律職業繼續教育。在美國法律明確規定律師從業者必須接受法律職業繼續教育;在英國,獲得從業資格的律師在其整個職業生涯中都必須參加繼續教育,在德國,聯邦和州都有專門針對法律職業者的繼續教育培訓基地;在日本,律師聯合會針對本國律師的管理也開展了各種各樣的繼續教育模式。結合我國司法體制現狀,我們應轉變認識,把法律職業繼續教育放到與普通全日制法學專業教育同等重要的地位,整合法學院、律所、司法部門各有特點的法學教育資源,合理運用到繼續教育制度當中,對培對接受職業教育人員設定靈活聽課方式,但要嚴格考核繼續教育成績,從嚴管理繼續教育職業者的合格率,實現繼續教育與全日制法學專業教育的銜接,既用繼續教育保障了全日制法學專業教育的已有成果,又為全日制法學教育積累了經驗教訓。
4.2完善法律職業準入制度
現代法律職業者不僅應當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和專業的法律技能,還必須擁有獨立的人格、堅定的信仰和較高的道德素質。正因為如此,當今世界幾乎所有國家和地區都制定了嚴格的法律職業準入制度。為解決我國法律職業準入制度存在的諸多問題,有必要從以下兩大方面予以進一步完善。
一方面,完善我國法律職業教育與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之間的對接和銜和,使法律職業教育成為法律職業準入的前提與標準。我國司法考試在形式上應當改變現有的主、客觀題比例現狀,適當增加主觀試題的比重,提高考生法律語言應用能力、分析法律問題能力和文字組織能力等;在內容上,減少法條的機械性識記題型的比重,增加法律邏輯思維分析、推理題型,避免受功利主義應試的沖擊;在考試科目上,司法考試科目數量不宜過多,應有適當的刪減,突出重點;在報名資格上,進一步縮小報考對象范圍,將其限定為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的法學本科及其以上學歷學生,嚴格控制法律職業的準入門檻,提高考生的法律專業知識及其技能儲備水平,促進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早日形成。
另一方面,由單一的公務員考試制度轉向專業化法官、檢察官招錄制度。具體而言,一是單獨組織的法官、檢察官筆試考試。既要借鑒公務員統一考試的優點,測試被錄取人員是否具備作為國家公務員應具備的行政能力;又要體現司法機關的法律屬性、專業屬性,體現司法工作的實際情況和需求,科學設置司法人員考試的科目和命題,避免 考試范圍過于寬泛,考題重記憶輕能力以及偏題怪題等降低試卷信度效度的情況。二是由司法機關組織專業面試,以測試其綜合素質,側重考察應試者對法律知識和司法工作能力的掌握。為避免在面試環節中可能出現的不公平或不公開的現象,應由用人單位的上一級司法機關來組織該次面試,并吸收上一級同級組織部門、政法委、人大常委會、法院、高校教師、資深律師等人員擔任面試評委。三要明確通過司法考試為報考法院、檢察院的必備條件。這樣能夠強化考錄機制的法律屬性,優化候選人群,同時從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中選拔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吸取來自于法治發達國家所積累的先進經驗,契合國際潮流。以上的考錄設計充分考慮政法人員的法律屬性和專業屬性,并兼顧了其應具有的行政屬性,嚴格規范了選任程序。此外,在有條件的地區,還可以考慮效仿發達國家的做法,將達到一定工作年限、具備豐富法律理論與實踐經驗的律師、高校法學教師等法律人才通過一定的途徑吸納進政法隊伍,這樣既可以拓寬政法人員選拔面,又可以增強法律人才的流動性,促進各法律行業間的交流。
4.3建立共同體獨立自主機制
要讓法律職業者只服從法律而不是別的其他什么,使其個人能夠控制自己的工作是實現自由、真實人格的前提,即自治、自主、有能力、有誠意地為法律承擔責任人格。
也就是說忠實于法律的前提條件是自由和獨立。一方面從嚴格的人事、身份、職務以及收入保障入手建立健全司法獨立制度;另一方面,改革現行律師執業制度,提高律師行業自治水平。通過健全的司法獨立制度和較高水平的律師自治能力兩方面建立法律職業共同體獨立自主機制,維護共同體自治性良好發展。
在人事任免制度上,要有步驟地建立省級以下(包括省一級)法院、檢察院人事垂直任用和管理體制。通過對司法機關的人事制度進行改革,將法院、檢察院的人事任用、調配以及管理權集中到省一級法院、檢察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地方行政機關利用人事任用或管理權力對地方司法工作進行干涉,提高地方司法機關整體抗行政干涉能力(特別是在一些涉及地方政府的行政訴訟案件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在身份保障上,要逐步建立法官、檢察官職業終身制。在當前司法機關人、財、物皆受制于地方行政機關、權力機關的情況下,如果要求司法機關在司法過程中完全排除外界干擾,嚴格“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只能是一種不切實際的奢望。旁觀各國法官制度,大致呈現為以下三種模式:終身制①、任期制②以及二者的混合制③。但是實際上,無論是實行終身制、任期制還是二者的混合制,絕大多數國家對于在職法官都實行“不可更換”的制度。即法官在任期屆滿前,非因法定情形不得免職、撤職或者令其提前退休。這一制度的設計初衷在于,解除法官的后顧之憂,以保障司法獨立和確保審判公正。結合我國目前司法實踐現狀,有必要逐步建立法官、檢察官終身制,以維護司法公正和避免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涉。
在職務設計上,要科學設置我國法官、檢察官職務序列,建立有別于行政職務的職務級別,進一步去行政化。在實行法官、檢察官“四級十二等”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法官、檢察官職務序列與級別的對應關系,嚴格法官和檢察官的專屬晉升通道,為法官和檢察官的職業發展留下預備空間。如在法官、檢察官職務晉升過程中,按照業務屬性和晉升原則,重點考核其專業素質能力、工作業績和廉政情況等,以保證法官和檢察官將更多的精力集中到司法工作和學習中,進一步提高司法工作效率,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經濟保障方面,在實行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員額制和分類化管理制度的基礎上,依法提高法官、檢察官的工資待遇和薪酬,增強法官、檢察官自身抗腐蝕能力。相比較之下,世界上很多國家從事法律職業的人都有比其他公務員高的薪俸,尤其是法官,甚至被以法律形式保障他們的高收入,如印度竟把法官薪酬規定在憲法中。法官的地位無高低等級之分,但法官的薪俸有高低等級之別。根據法官工作年限、學歷、經歷和職務等確定法官的工資等級。其目的無非是使他們從經濟壓力中解放出來,讓他們不致為了經濟利益去和社會有關系,從而能夠獨立、自治地地從事法律事業。其實,日本在戰后的司法改革中也充分意識到了,免于經濟困擾對法官獨立的作用。因此,在日本對法官的報酬給予特別優待,原則上法官的月薪基準必須高于檢察官及政府其他公務員。①雖然使法官、檢察官獲得高收入畢竟不是日本司法改革的首要的目的只是附帶的結果,但是從改革的效果看,這一措施確實從物質基礎方面有利于相對中立、清廉和高素質的法律職業團體的發育和塑造。
結合我國國情,在全國性立法缺位時,為避免法官、檢察官在經濟保障方面受地方行政化制約,可以建立由省一級法院、檢察院進行統籌的機制,將包括法官、檢察官薪資待遇在內的財物保障納入到省一級財政預算范圍內。既可以有條件地適當提高法官、檢察官的薪資待遇水平,解決了法官、檢察官工作的后顧之憂,又在整體上弱化了地方行政因素對司法工作的不當干預。在一定程度上,這樣做不僅可以保證個體性法官、檢察官擁有堅實的物質后盾,有效遏制司法腐朽現象,同時有助于職業共同體成員更加堅定地維護法律的統一和司法的公平、公正,從而推進建構獨立自主的職業共同體機制。
改革現行律師執業制度,提高律師行業自治水平。律師由于受傳統“訟師”、“訟棍”等思想的影響,長期以來律師的社會地位和法律地位一直不為人所認可。改革開放之前,受階級意識形態束縛,律師也一直被認為是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同流合污的。上世紀八十年代,律師由國家的法律工作者轉變為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員。這一次次在法律層面對律師職業的調整,反映了我國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的客觀需求和我們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和國家方面的進步和提高。然而,目前我國律師行業現狀并不是完全符合市場經濟的內在運行規律的,與市場經濟的要求之間還有很大的距離。如在一定程度上,律師或律師事務所仍處于當地司法行政機關的嚴格管控之下,造成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在實踐中行政化色彩比較濃,獨立自主功能體現得不明顯、不突出。作為律師行業實現內部管理的社會團體法人,律師協會也受當地司法行政機關的制約和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很難對律師行業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凈化,未能發揮應有的自治管理作用。此外,在刑事訴訟中,我國《刑法》第306條的規定賦予了檢察機關追究律師刑事責任的極大自由裁量權,不僅違反了控辯雙方力量相對對等的刑事訴訟基本架構,也嚴重損害了律師的基本權利。在某種極端的情況之下,不排除存在檢察機關利用此條款威脅律師的可能性,使辯護律師的刑事辯護形同虛設。如果辯護律師都不能通過合法的法律程序對自己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利進行保護,那么要求其為當事人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就只能是一句空談。因此,有必要從宏觀和微觀的角度,對現行律師執業制度進行改革,進一步改善律師自身的執業生態環境,適當提高律師職業的法律服務水平,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4構建共同體溝通協調平臺
法律職業共同體之間的認同是法律職業共同體形成的前提和基礎。而共同體溝通協調平臺的構建,將有利于各共同體成員之間相互認同,增進職業認同,促進共同體的早日形成。針對我國法律職業發展現狀,可以從如下五個層面構建共同體共同協調平臺:
一是,建立專門機構、專人負責機制。成立由律師協會、法官協會和檢察官協會為成員的法律職業共同體工作領導小組,設立專門部門、責成專人負責。二是,構建法律共同體的溝通聯系機制。律師、法官和檢察官之間要加強聯系,努力建立業務溝通交流、信息資源共享、工作會談協商等長效機制,真正形成工作合力、實現良性互動。據2014年9月29日《光明日報》報道,為了在法官和律師之間建立相互獨立、相互配合、相互尊重、相互學習的良性互動關系,上海實行律師會員卡一卡通,此一卡通對接公、檢、法信息系統,安檢、會見、閱卷可享綠色通道,有效地實現了律師與公安、法院以及檢察院之間的良性互動。此舉在法律界引起廣泛的反響,收到了很好的社會效果。三是,建立定期會商機制。落實公檢法司四方聯絡機制,定期召開溝通協調會,由法律共同體構成單位輪流進行主辦,主題和內容在會前由輪值方提出,然后共同協商確定。①黑龍江省法律職業共同體論壇,由省高級法院、省檢察院、省司法廳于2013年共同創建,由省法官協會、檢察官協會、法律協會主辦。通過組織“全省法官、檢察官、律師辯論大賽”等形式提高法律職業共同體隊伍的素質,加強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之間的交流,為法官、檢察官、律師搭建一個溝通的橋梁、聯系的紐帶、交流的平臺,在促進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法治龍江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②四是,借鑒英美法系國家做法,逐步建立起選拔符合條件的律師到法院和檢察院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制度,打破律師與法官、檢察官之間的職業壁壘,實現三者之間的良性互動。五是,構建律師、法官和檢察官統一培訓制度。與職前一體化培訓模式相同,在律師、法官和檢察官從事法律職業之后,也要對其組織統一的法律職業化培訓,增強其對于法律職業的認同感。
4.5加強法律職業倫理建設
法律職業倫理是西方法律職業共同體存在和形成的重要標志。作為一種抽象的存在,法律職業倫理滲透于法律文本的字里行間,蘊涵在法律職業人的言談舉止中,內化于法律運行的每一個環節。在一定意義上,當法律職業倫理發揮良好作用時,它就是一部我們看不見的“法律”。相反,當法律職業倫理不發揮作用時,法律將形同虛設。對于我國法律職業群體在職業倫理存在的問題,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職業倫理建設:
首先,加強立法引導,統一法律職業倫理立法規范。在現有《律師法》、《律師執業行為規范》、《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檢察官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試行)》等基礎之上,制定能夠反映共同體統一性和自治性的職業倫理立法,從立法層面上引導職業倫理規范的落實。
其次,強化教育熏陶,將法律職業倫理融入法學教育、法律職業培訓中去。一是將法律職業倫理課作為單獨的一門基礎課程,傳授給廣大法科學生;二是編寫法律職業倫理專業教材,注重理論指導;三是結合司法考試,增加法律職業倫理在試題中的比重;四是加強與部門法之間的密切聯系,使職業倫理與知識技能水乳相容;五是定期組織對法律職業者進行法律職業倫理教育,并進行考核,記錄歸檔。
最后,健全協會制度,發揮法律職業協會自我管理和約束能力。一方面加快律師協會、法官協會和檢察官協會的發展,實現行業內部的凈化和提升;另一方面,逐步整合各個現有協會組織,形成一個相對完整的法律職業協會,推動我國的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
結論
通過對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概念和特征進行分析和歸納,結合國內外專家、學者的相關論述和研究成果,本文得出了對法律職業共同體的一般性理解和認知,認為其在職業屬性、知識構成、組織結構、價值追求以及職業利益方面具有專職性、智識性、自治性、認同性及公共性五方面基本特征。
在此基礎之上,本文以上述概念和特征為標準,從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現狀形態和凸顯問題兩方面對其進行總結和梳理,得出如下基本認識:一是目前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已經初步形成,但仍存在一些問題,還有待于我們對其進一步的探索;二是在我國法治現實實踐中,法律職業共同體還存在著諸多問題,如法律職業發展帶有明顯的行政化傾向、共同體成員之間認同性不強,彼此間缺乏必要的尊重、信任和職業認同以及職業成員知識儲備不夠。
為了解決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存在的凸出問題,本文主要通過借鑒域外法治國家法律職業共同體發展的經驗,試探索出一條針對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現狀的未來路徑。首先,借鑒英、德、日等國家經驗健全法學職業教育、培訓制度,以彌補職業人員知識儲備不足。一是加強法律實踐課程的實施,構建法學教育與職業教育之間的銜接,并建立第三方監督管理平臺以保障其銜接的良性發展;二是構建一體化職業培養模式,三是完善職業繼續教育制度。其次,完善法律職業準入制度,提高職業準入門檻。把職業教育作為職業準入的前提條件,實現司法考試與職業教育的有效對接,改革法治隊伍招錄制度,從單一的公務員考試制度轉變為專門的法官、檢察官考試。第三,建立共同體獨立自主機制,提高法律職業共同體自治性。主要從兩方面構建:一是保障和健全司法獨立制度(人事、身份、職務、收入),二是改革現行律師執業制度,提高律師職業水平。第四,構建共同體溝通協調平臺,增進成員間職業、情感交流,增強成員間職業認同感。最后,加強職業倫理建設,提高職業成員倫理素養,強化法律職業共同體公共性。
目前,以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為核心的研究還不夠多,內容有限,還未形成完善的理論體系,為今后的研究留有很大空間。本文對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研究和認識還存在很多不足,所得結論也是一種嘗試性的探索。在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未來的漸進式發展中,愿與大家相互學習,以期能為我國法治建設與發展提供理論支持。
參考文獻
1中文文獻
1.1著作及譯著類
[1]張正新.新時期政法隊伍建設概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年.
[2]羅堂慶.檢察工作規律與檢察管理研究[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13年.
[3]吳云.通往正義之路:從教科書模式到中國司法改革的探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4]劉小吾.走向職業共同體的中國法律人--徘徊在商人、牧師和官僚政客之間[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5]劉思達.失落的城邦:當代中國法律職業變遷[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
[6]吳英姿.法官角色與司法行為[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8.
[7]陳緒綱.法律職業與法治--以英格蘭為例[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07.
[8]李學堯.法律職業主義[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
[9]汪習根.司法權論--當代中國司法權運用的目標模式、方法與技巧[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6.
[10]孫紹斌.中國司法腐朽問題及對策研究[M].北京:群眾出版社,2006.
[11]李本森.法律職業倫理[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
[12]孫笑俠.法律人之治--法律職業的中國思考[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
[13][美]博登海默.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M].鄧正來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
[14]蘇力.法治及其本土資源[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
[15]張文顯,信春鷹,孫謙.司法改革與政治發展--法律職業體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6][英]J.C.亞歷山大.國家與市民社會--種社會理論的研究路徑[M].鄧正來譯,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1999.
[17]趙震江.法律社會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
1.2期刊論文類
[1]孫光駿.完善互信機制,構建新型檢律關系[J].檢察日報,2013,12.11.
[2]郭艷利.美、英、德、曰法律職業教育的比較及啟示[J].中國法學教育研究,2013,3.
[3]張一鳴.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反思與建構[J]理論觀察,2010,1.
[4]蔡偉.論法律職業化[J].寧夏社會科學,2008,1.
[5]蘭薇,雷振揚.試述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概念及特征[J].法學論壇,2007,1.
[6]申敏.構建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思考[J].鐵道警官高等?茖W校學報,2006,6.
[7]羅博,陳蕾.論中國職業共同體的建構[J].法學研究,2005,11.
[8]霍憲丹.關于構建職業共同體的思考[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3,5.
[9]霍憲丹.試析法律職業共同體與法律人才培養共同體之間的互動[J].法制與社會發展,2003,5.
[10]歐亞.對中國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思考[J].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01,4.
[11]強世功.法律共同體宣言[J].中外法學,2001,3.
1.3學位論文類
[1]胡志斌.法官素質養成研究(D).南京理工大學,2011.
[2]楊杰.法律職業群體與法治現代化(D).北方工業大學,2011.
[3]劉康.論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構建(D).北方工業大學,2009.
[4]明超.檢察官職業問題研究(D).吉林大學,2004.
[5]馮正廣.律師職業:在法律職業共同體中考量(D).四川大學,2004.
[6]程如心.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困惑與構建(D).黑龍江大學,2003.
[7]李瀟雨.法律教育和法律職業共同體的養成(D).首都師范大學,2003.
[8]宋貽強.法律職業共同體論綱(D).南京師范大學,2003.
2外文文獻
[1]SeeDeborahL.Rhode,IntheInterestofJustice:ReformingtheLegalProfession,OxfordUniversityPress,2000.
[2]AlbertW.MusschengaandWimJ.VanDerSteen:ReasoninEthicsandLaw.Aldershot,Hants:AshgatePublishingLtd.,1999.
[3]MarthaRiceMadsion:TheCrisisofAmericanLegalEducation,LanhamUniversityofPressofAmerican,Inc.,1999.
[4]CharlesH.SheldonandLindaS.Maule:ChoosingJustice,WashingtonStateUniversityPress,1997.
[5]KennethJ.Vandevelde:Thinkinglikealawyer,Colorado:WestviewPress,1996.
后記
歲月即跨越,過程即里程,戰斗即綻放。我們在一個個寒暑假,一張張試卷,一本本證書中即將迎來這一次“真正的畢業”,即將告別近二十年來因純粹而特別珍貴的“三點一線式生活”。二十年,人生的四分之一,也是一段歲月了,各種大小考,用戰斗也是貼切的吧?赡苁且驗檫@是“最后一份作業”,所以總有好多話想說:對自己這二十年學生時代遇到的所有人,尤其是對我可敬的老師們,可愛的同學朋友們以及我可親的父母和家人們。感謝這二十年來有你們的陪伴支持和鼓勵。
首先,要感謝我遇見的每一位老師們,特別是這篇論文的所有指導老師們。從開題、預答辯、定稿,一年半的時間,中間數次修改,每一個過程、每一次修改都凝結著老師們的用心閱讀、認真思考、耐心指導。在此,向郝老師、張老師、武老師、田老師、王老師表示最誠摯的感謝,特別是我的導師王老師。
在我心中導師是一位嚴謹、認真,但通情理又不失親和力令人尊敬的人,亦師亦友亦親人。這份嚴謹認真不只是對我們師姐妹們,它已經是導師平時做人干工作求學問的一種態度。記得有次給整個法學院上課,導師身體不舒服,可導師既沒休息沒調課,一節大課下來更是沒喝一口水,就這樣一個小細節一下就讓我感動了,也讓我想起了曾經的幾位老師們,她們每一位身上都有這份難得的嚴謹和認真,讓人感動又不由得讓接觸過她們的人都肅然起敬。我每次發過去的論文,導師無論生活、工作、課題有多忙,時間有多緊張,總能在最短時間里發過來很詳細的修改意見,每一條都清楚地標識出來。
年前有次修改論文,我們談著談著就到快中午的時間了,冬日的陽光曬得人身上暖乎乎的,我跟導師對著電腦,一人拿一份論文,老師詳細地一處一處講解著,還時不時停下來看我是否都能清楚記下來每一處注意要修改的地方,當時老師真是“手把手”一點點告訴自己應該怎么改注意什么,可能是陽光正好,我就冒出一句特孩子氣的話“老師,要是我們不畢業,能一直跟著您學習多好”。是的,我特別感謝也珍視跟導師的這份師徒緣分,無論是面對學習工作還是今后的一些難題,導師的嚴謹認真將會一直給予我力量:很多時候,給自己些壓力,用心去做事,結果會比開始想象的要好,起碼不留遺憾。
其次,我要感謝專業里五個可愛的小伙伴們,我們相互激勵愉快地走過這三年:課后一起準備的每一份資料,館里自習室一起努力奮戰的每一場考試,也曾在清冷的冬天早起上課,被路上遇見專門起早辦事的同學驚呼“你們這么早嗎”,也習慣了中午吃飯時某位小伙伴會說“你們準備好了嗎,我要開始放映了”,然后大家像小孩子排排坐那樣,圍在一起邊吃飯邊看劇,一口飯都沒下肚也不忘討論一下節目里各種讓人歡樂的劇情……三年了,我想我們都習慣了生活中有彼此的參與,也在每一個普通的日子里收獲了這份別樣的親情。
在此,還要感謝其他專業的同學們,她們不只是對我的論文寫作提出過寶貴意見,更重要的是那些“與奮斗有關的日子”我們一起走過。感謝這二十年遇到的每一位小伙伴們,愿我們珍惜青春,相信自我奮斗,不輕易妥協言敗,相信我們每一位都能在不久的將來獲得屬于自己的綻放。
最后,感謝我的父母。我常說有不一樣的爸爸媽媽,但天底下的父愛母愛都是一個理,都是一樣的。我覺得沒有哪一種語言、哪一種表達方式,能夠寫出父母對子女到底是怎樣的付出,怎樣的一種大愛。也總覺得“爹”“娘”這樣一種稱呼父母的方式,對于我們這些土生土長的鄉村孩子們來說是自出生所有感情的來源,每一次開口都是一種警醒和知恩。我和哥哥總說,這輩子遇見這樣一對父母,真是何其有幸;我們總想著:
父母的為人處事,不應只是讓我們受益,他們走過的路、遇到的事、見到的人,遠比書上寫的電視里看到的要復雜精彩甚至是更有“戲劇性”,更有教育意義。每一次我們從父母身上看到的學到的都是面對生活從來都不會丟掉的堅韌、寬厚、平和。我總想,假如有幸去了西安,一定要去拜訪一下陳忠實老先生,給老先生講華北平原上一個普通村子里一個家庭兩脈人員近百年來的故事,講村子里的人們平凡而偉大的故事,希望老先生可以把它寫下來,讓更多的人感受土生土長的村里人骨子里那種韌勁兒、厚道,讓更多的人越來越具象地相信美好。
在今后的歲月里,有老師們諄諄教誨的指引,有朋友們并肩奮斗的激勵,有父母堅韌寬厚的感染,我相信自己一定能夠實現跨越,展示出自己的綻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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