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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制零售市場的必要性分析
內容摘要:本文從零售市場不完全競爭的兩個主要原因入手,具體分析了我國零售市場規制 的必要性。關鍵詞:零售市場 零售企業
零售市場的不完全競爭
造成一國零售市場的不完全競爭的原因主要有兩個:規模經濟和店址資源的壟斷。
規模經濟
零售企業規模擴大,將帶來兩方面的優勢。首先,采購規模擴大,采購成本相比規模小的企業降低;其次,企業經營管理應用高科技技術。高科技技術的應用費用巨大,但是在大規模的企業中應用可分攤成本,使企業經營管理成本下降。現階段,大型零售企業把信息技術應用到企業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如收銀系統、EDI條形碼系統、庫存管理系統、補貨系統、會員管理系統等。對外可加強與供應商和消費者的信息溝通,更好的進行供應鏈管理;對內可實現統一管理、核算和配送。高科技技術在大型零售企業中的應用,在降低經營成本的同時,也提高了經營效率。
零售企業規模的擴大,降低了經營管理成本,提高了效率,反之經營管理成本的降低和效率的提高將提高企業的競爭力,促使零售企業規模的進一步擴大。2003年,全球零售額約80000億美元,全球零售商250強實現零售額約26000億美元,約占全球零售額的1/3。而同年美國零售總額(不合餐飲)為33995億美元,而美國前十位零售商的營業總額為6430億美元,占美國零售總額的18.9%。而排名第一的零售商——沃爾瑪公司2003年的營業額為2586億美元,占美國零售總額的7.6%。從這組數據可以看出,美國零售市場的集中度非常高。
因此,隨著一國零售業的發展,伴隨零售市場規模擴大的同時,零售業的集中度也在增大。幾家規模最大的零售企業在整個零售市場中占有較大的比重,具有一定的壟斷力。
店址資源的壟斷
零售業經營的成敗和績效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店址的選擇。目前,國外有一種觀點認為,零售業成功的關鍵是“Place-Place-Place”,即選址-選址-選址,因此,零售業又被稱為“選址的產業”。店址確定了某店鋪所處的社會環境、居民密度及其消費水平、交通便利性等因素,這些因素也就確定了零售店所在地區的顧客來源和特點以及經營店鋪條件,根據顧客需求和經營條件來制定適合的經營目標和經營策略才可能取得成功。
在某一區域內,位置較佳的零售店址是有限的(通過和市政規劃等因素確定),即店址資源稀缺。店址在零售業中是非常重要的資源。
店址資源是一種土地資源,且是一種要求更高的土地資源。店址確定多方面因素,但在實踐中正好相反,只有通過考察某地段的購物環境、居民密度及其消費水平、交通便利性、基礎設施配套性以及適度的稅收、地租等因素來確定此地段是否可以作為店址。只有具備了這些條件的土地資源才是店址資源。這些因素的限制決定了店址資源供給的稀缺。因此,零售企業對店址資源具有一定的壟斷性。當店址資源被先進入的零售商壟斷時,其他零售商進入這一地區就很困難,無法與在位者公平的競爭,在開店之前就已經注定了失敗。這在經濟學中類似基于自然資源壟斷的自然壟斷。當生產某種產品的自然資源被某家企業壟斷時,其他廠商就無法進入這一行業,也就無法與之競爭。店址資源壟斷的特殊之處在于其他廠商并不是不能進入這一行業,而是進入后不能與在位者公平競爭。
零售市場的負外部性
零售渠道在經濟發展中占有越來越重要的地位,這一環節聯結著產品供應商和消費者,并在兩者之間充當橋梁。也正因為零售業處在這樣一個特殊的中介位置,才可能給產品的供應商及其生產勞動者和消費者帶來負外部性。
供應商
下壓進貨價格 供應商要把自己的產品出售給消費者,需要借助流通渠道。生產制造商可以自建也可以通過專門的零售企業,但自己建設費用非常高,除了少數大型生產制造企業可以負擔之外,絕大部分企業都是通過專業的零售企業來銷售其產品。零售企業憑借其控制的零售渠道壓低供應商的產品價格,擠壓供應商的利潤。特別是具有一定壟斷力的零售企業,憑借其獨一無二的銷售通道,加大打壓供應商可獲得更低的進貨價格。長此以往,必然造成生產制造商的利潤率降低,沒有足夠的資金培訓工人,進行技術研發和改進設備,使企業生產活動受到影響。從整體來看,這一趨勢會影響產業結構的升級,對一國經濟的發展造成負面的影響。
占用拖欠貨款 供貨商出于對零售商渠道的依賴,即使零售商違反相關的商業法規和慣例而隨意占用拖欠供貨商的貨款,侵犯供貨商的經濟利益,供貨商也得承擔這部分成本。這勢必造成供應商的資金周轉緊張甚至斷裂,嚴重影響供應商的正常生產活動。從整體來看,在缺少規制的情況下,供貨商和零售商如果維持在這一低水平的均衡狀態,將對經濟發展不利。
亂收費 供貨商利用零售商的銷售渠道,應該交付一定的費用。但零售企業往往憑借其控制的渠道資源,對供應商任意收取各種費用,如促銷服務費、裝修裝飾費、節慶費、店慶費、新店開業費、條碼費和海報費等等,名目繁多。這些費用并不在雙方的合同中寫明,大多是零售商隨意收取作為利潤的來源。同樣出于依賴零售商的渠道,供貨商只能承擔這部分費用。但是這些費用嚴重影響了供應商的利潤和資金的流動,必然給供應商的正常生產制造經營活動帶來不利的影響。例如,表1是家樂福(中國)部分進場費簡況。但是在表1中,名目繁多的進場費并不是一成不變的,有的還會年年增加。這對于大生產商來說是一筆不小開支,對于廣大中小生產商來說,這些進場費可能就會使他們的利潤所剩無幾,甚至虧損、破產。
勞動者
在零售商打壓生產制造商的產品價格、擠壓其利潤的同時,相互競爭的供應商為了能夠進入零售企業的流通渠道同時保證自己的利潤,必然會加重對工人的壓榨,侵犯工人的合法權益,如克扣工人工資、延長工人的工作時間、保持較差的工作環境、缺少合理的保險和保障等。國際勞工權益基金會(The International Labor Rights Fund)就曾將世界500強企業之首沃爾瑪公司訴至美國加州高等法院,原因是沃爾瑪公司為了保持其競爭力,迫使供貨商相互競爭,而供應商則迫使工人們(孟加拉國、印尼、尼加拉瓜、斯威士蘭以及中國等地)每周工作7天,且不提供假期,并不允許工人組成工會。低價競爭導致這樣的工廠被稱為“血汗工廠”。
對工人的壓榨將影響勞動者的生活質量,并且使勞動者不能獲得應有的培訓,反過來又會影響企業的生產活動,造成生產制造企業的惡性循環。
消費者
零售企業特別是具有一定壟斷地位的零售企業,借助其持有的銷售渠道資源,在上游打壓供貨商產品價格的同時,在下游提高商品的銷售價格,減少了消費者剩余,從而減少了消費者的經濟福利。其中,有一部分消費者是這些商品供貨商的生產者,他們因為零售企業打壓供貨商產品的價格而被迫減少了工資收入;而在零售企業購買商品時,又因為零售商提高價格而進一步降低了其福利。這部分價格體現在作為生產者和消費者無論哪種身份都受到零售企業的負面影響。
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零售業在市場“看不見的手”的原則調控下并不能杜絕市場失靈現象。根據西方微觀經濟學的公共利益理論可知,需要政府對零售業實施相應的監管。
我國零售市場規制的必要性
我國零售市場內外資現狀
改革開放后,零售業作為競爭性經濟領域,國家對國有零售企業進行現代企業制度改革,同時大力發展民營零售企業。零售市場有了長足的發展。但與跨國大型零售業相比,國內零售產業集中度低,零售企業規模小。
表2是我國2004年限額以上零售企業按不同的投資主體在門店總數、從業人數、資產等方面的規模對比。從表2中可以看出,內資零售企業平均每店從業人員為17.45人,外資零售企業平均每店從業人員為41.09人,后者是前者的2.35倍;在資產總量上,外資零售企業平均每店資產是內資的2.72倍。若包括非限額在內,這一比例將更懸殊。由此可見,無論在資產規模還是從業人員上,內資零售企業同外資相比都偏小。
2001年12月11日,我國正式加入WTO。根據對WTO的承諾,我國已于2004年12月11日對外全面開放零售市場,且對外資零售企業采取國民待遇。國外零售企業進入我國不存在任何股權比例、地域和數量上的限制。
外資零售企業發展迅猛。從我國零售企業100強統計結果看,在數量方面:2001年百強企業中中資企業占據93席,外資企業7席;2002—2004年外資企業分別占到8家、9家、11家; 2005年百強企業中外資企業增長迅速,有15家企業入圍。經過四年的發展,百強中外資企業的數量翻了一倍。在銷售額方面,外資企業增長迅猛。2001年7家外資企業銷售額合計175.1億元,占百強企業銷售額的7.48%;2002年8家外資企業銷售額合計313.9億元,同比增長79.3%,占百強銷售總額的10.84%;2003年9家外資企業銷售額合計比2002年翻了一番,達到620.3億元,占百強銷售額的比重提高到15.02%;2004年11家銷售額合計824.8億元,占百強銷售額的比重與2003年基本持平;而2005年15家外資企業銷售額合計達到1485.2億元,比2004年增了80%,占百強銷售額的比重突破20%。外資零售企業在數量與銷售額兩方面都穩步增長,但在2005年,也就是我國零售業對外全面的第一年,15家外資企業銷售額比2004年激增80%。可以預見今后外資增長將逐年擴大。
內外資零售企業潛在的壟斷因素
現階段,在我國零售市場上存在兩支力量,內資與外資。作為歷史現實,內外資零售企業具有不同的優缺點。
許多學者認為國內企業是本土企業,相比外資企業更了解當地風土人情,更能抓住消費者的偏好,是國內企業的一大優勢。但筆者認為不然。首先,大部分有實力的外資零售企業進入我國經營了多年,部分跨國零售巨頭已經達到十幾年。雖然外資進入我國的規模不大,但這恰恰說明了其進入的目的就是了解、掌握和適應我國特殊的社會人文環境。經過多年的經營,其已達到了目標。其次,外資零售企業大規模實施人才本地化戰略,從高層管理人員到基層員工絕大部分是本地人,中高層管理者的本地化使企業的決策能更好的考慮到本地因素,把企業的競爭管理經驗與本地因素結合,順利地發揮外資企業的固有優勢而不受阻礙。因此,內外資零售企業在適應本地因素方面基本不會有大的差距,至少內資企業在這方面并不具備明顯的優勢。
還有的學者認為,內資企業與政府的良好關系是一大優勢。首先,且不說民營內資企業并不具備這一優勢,就看國有零售企業,其與政府的密切關系也是弊大于利。國有零售企業最大的問題就是產權不清晰,經營管理受政府的干預太多,不能按照企業的目標經營管理成為獨立的經濟主體。利用政府行政計劃的手段來經營競爭性的零售企業是國有零售企業的劣勢。其次,由于引進外資數量是政府官員政績考核的一個重要方面,故政府積極引進外資,為其發展創造各種條件,提供各種優惠政策,甚至不惜違背相關法規。且不論到底是國有零售企業還是外資零售企業與政府的關系更好,就現在情況看,國有零售企業與政府的良好關系體現在了企業的經營管理方面,而外資零售企業與政府的良好關系體現在了企業發展的軟環境上?梢,國有零售企業與政府的良好關系表現出本末倒置。
筆者認為,內資企業最大的優勢是占據了現階段大部分城市的優質店址資源,而外資企業最大的優勢是資金雄厚、具有良好的經營管理經驗,可支撐其在我國進行大規模的擴張,相對于內資企業可在短時間內具備規模經濟優勢。雙方的優勢互為對方的劣勢。就目前的現象看,內資企業會在店址資源上形成壟斷,而外資企業更可能在規模經濟方面形成壟斷。但基于我國特殊的國情,從動態的角度看,外資零售企業更具有形成壟斷的潛在威脅。
外資零售企業是壟斷威脅的主體
內資零售企業雖然占據著大部分的店址資源,但店址資源取決于多種因素,這些因素會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相應的變化。特別是在我國這樣一個飛速發展的發展中大國,經濟發展非常迅速,社會各個方面變化的速度非常大。當決定店址的因素變化到一定程度,原來的店址也就不成其為店址資源了。
首先,我國城市化進程加快。與世界城市化水平相比較,我國城市化進程緩慢,且遠滯后于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但也正因如此,我國城市化潛力非常大。從1949年到1994年,我國城鎮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只提高18%,與之相比,這一時期世界城市化平均水平提高26%。除上世紀50年代末不正常的城市化進程外,1949年到1994年,我國城市化水平與世界的差距在持續擴大。1949年、1959年、1969年、1979年、1989年、1994年我國城市化水平與世界差距分別是17%、12.6%、19.5%、21.0%、22.8%、23.4%。從經濟發展程度來看,從1952年到1992年,我國非農部門在國民收入中的比重從42%增至70.8%,城市人口比重僅從12.5%增至27.6%。涌入城市的人口促使大城市周圍的衛星城市逐漸發展起來,各中小城市的數量也將大大增加;我國各大中城市都在大規模的進行城市擴建和改建,重新進行城市規劃。這必然會改變城市的基礎設施分布、交通的便利性、生活環境的變化等因素。
其次,伴隨著城市化進程,部分農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轉變。這部分人口工作性質的改變直接影響了其收入水平,使其購買力增大;而其生活環境的改變也將改變其消費偏好。伴隨著城市化增速和城市人口的增加,影響店址資源的各種因素相應的發生了變化,直接影響了現有店址資源的價值并且創造了新的店址資源。我國各城市部分現有的店址資源將由于其決定因素的變化而變得沒有開店價值,而新的店址資源由于相應因素的具備而產生。
對新的店址資源來說,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先占有這些新的店址資源將取決于零售企業的經營決策水平和資金實力。但在這兩個方面,內資企業遠不如外資企業。對現有的店址資源,外資企業可以憑借其雄厚資金實力進行購買,F有的店址資源多為國有零售企業擁有。但是由于條塊分割,零售企業規模一般不大,且局限在某一個區域內。由于是競爭性的行業,國有零售企業一般競爭不過非國有企業,大多經營不善,效益較差。政府對國有企業的政策是抓大放小,退出競爭性的領域。零售企業正好符合國家放棄的企業標準。此時,各級政府在引進外資的利益驅動下,正好將待售的國有零售企業出售給急于進入我國的外資零售商。這種政策的重大后果就是具有壟斷性的零售業店址資源轉移到了外資的控制中。另外,由于我國WTO承諾,外資零售業可以獨資而不必與國有企業合資,徹底拋開了內資企業的束縛。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擁有壟斷性店址資源的內資零售企業正逐漸失去其具有潛在壟斷性的因素,而這一資源的丟失將進一步加劇其在與外資零售企業競爭中的劣勢,形成惡性循環;而具有雄厚資金實力和經營管理經驗的外資零售企業,將在逐漸收購現有的店址資源和占據新的店址資源中更具有競爭力。從這兩方面力量的動態對比以及外資在國外發展的現實來看,我國今后具有潛在壟斷威脅的主體是大型外資零售企業,特別是跨國零售巨頭。因此,其也應該成為政府對零售業進行監管的重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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