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芻議審計證據說服力
“說服性”和“結論性”是對證據證明力的度量。說服性是指能夠影響他人,使其相信或按照期望行動;結論性則是指決定性的、無可置疑的行動。說服性審計證據能夠盡可能趨近真理,但注冊會計師根據說服性審計證據獲得的審計認知與客觀事實可能存在差異。結論性審計證據反映了客觀事實的實際情況,說服性審計證據的證明力要弱于結論性審計證據的證明力。通過綜合整個審計業務的所有證據,注冊會計師可以確定被審業務是否能夠出具審計報告。一、說服性審計證據的形成原因
(一)審計程序的性質審計程序是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的某個時期,對將要獲取的審計證據如何進行搜集的詳細指令。審計程序的性質是指審計程序的目的和類型。一是審計程序的目的。注冊會計師通常實施的審計程序包括:風險評估程序、控制測試、實質性程序。按照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規定,重大錯報風險由被審計單位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注冊會計師無法改變其實際水平,只能通過實施風險評估程序,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進而評估財務報表層次和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注冊會計師還應實施控制測試,以獲取內部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根據控制測試的結果對實施風險評估程序得到的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水平作進一步修正,并相應修正擬實施的實質性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通過實施實質性程序控制檢查風險的實際水平,最終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水平。二是審計程序的類型。審計程序的類型包括檢查、觀察、詢問、函證、重新計算、重新執行和分析程序,注冊會計師可以運用具體的方法和手段,獲取發表審計意見所需的審計證據,但實施這些審計程序大多只能收集說服性而非結論性的審計證據。
(二)審計程序的時間審計程序的時間是指注冊會計師何時實施審計程序,或審計證據適用的期間或時點,從這兩個方面出發,分析說服性審計證據的形成原因。注冊會計師無法在資產負債表日執行所有的審計程序,有時由于審計委托的滯后,全部審計工作都只能在資產負債表日之后開始,注冊會計師需要根據執行審計程序時獲取的審計證據推斷被審計單位資產負債表日的有關情況。例如,注冊會計師在資產負債表日后盤點現金,再根據盤點結果和資產負債表日至盤點日的現金收支情況(可能存在重大錯報)倒推出被審計單位在資產負債表日的現金余額,此時盤點現金獲取的審計證據對于資產負債表日現金的“真實性”審計目標而言是說服性而非結論性的。
(三)審計程序的范圍審計程序的范圍是指實施審計程序的數量,包括抽取的樣本量,對某項控制活動的觀察次數等。在審計工作中,注冊會計師可以使用審計抽樣、選取特定項目和選取全部項目的方法,確定測試項目。出于成本和時間等因素的考慮,注冊會計師通常大量運用審計抽樣的方法,從總體中選取樣本進行測試,再通過樣本結果推斷總體特征。審計抽樣將導致抽樣風險的存在,可能與總體全部項目實施同樣審計程序得出的結論存在差異。因此,通過審計抽樣獲取的審計證據是說服性而非結論性的。根據對被審計單位的了解、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以及所測試總體的特征等,注冊會計師可以從總體中選取大額或關鍵項目、超過某一金額的全部項目、被用于獲取某些信息的項目或被用于測試控制活動的項目等進行測試。當總體由少量的大額項目組成,或存在特別風險且其他方法未提供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或由于信息系統自動執行的計算或其他程序具有重復性,對全部項目進行檢查符合成本效益原則時,注冊會計師還可能考慮選取全部項目進行測試。無論是選取特定項目還是選取全部項目進行測試都不會導致抽樣風險,但由于注冊會計師不是鑒定文件記錄真偽的專家,或可能采用不適當的審計程序,或因誤解審計證據而沒有發現誤差等,非抽樣風險總是存在的,注冊會計師仍可能得出錯誤結論,獲取的審計證據只是說服性而非結論性的。
【芻議審計證據說服力】相關文章:
論審計證據與審計風險03-24
如何鑒定審計證據09-20
審計風險與控制芻議03-23
風險基礎審計芻議03-21
審計證據的論文(精選10篇)11-16
論審計證據的證明標準12-04
論審計證據的證實標準03-23
獨立審計對審計證據總體要求的探討03-20
審計證據數量的影響因素分析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