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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國際審計準則:有效降低審計風險
國際審計和保證準則委員會(IAASB)圍繞如何進步審計職員評估風險、發現舞弊的能力,對現行審計風險準則作了一系列的重大修訂,要求從審計2004年12月15日或之后開始的期間財務報表起,執行新風險準則及相應修訂發布的其他準則。新國際審計風險準則與以前準則相比有重大實質性變化,在新的準則中審計風險被定義為“當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而審計職員發表不適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審計風險是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的綜合風險,即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而在舊準則中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從上看該模型并無不妥,但實務操縱難度很大。改變后的審計風險模型讓審計職員從更高的層次上把握重大錯報風險。在審計過程中,審計職員需要實施審計程序以評估重大錯報風險,并依據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水平確定并實施進一步的審計程序,以便把檢查風險降到一個可以接受的低水平。新國際審計風險準則是如何改進審計風險的評估呢?公道評估審計風險的重要性
新的審計風險模型是: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為防止或發現報表出現重大錯報和漏報,一共設置了兩道防線:第一道防線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包括內部控制;第二道防線是注冊會計師審計。重大錯報風險是由于第一道防線沒把好關,指會計處理過程、編制財務報表過程以及內部會計控制系統不能發現和改正的重大錯誤的風險。檢查風險是由于第二道防線沒把好關,是指審計職員在執行審計的過程中沒有檢查出錯誤的風險。根據上述,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不同程度地決定著審計風險的高低。在審計風險模型中,審計職員所能控制的只有檢查風險,重大錯報風險與被審計單位有關,注冊會計師對其無能為力,只能對其水平進行評估,以便確定可接受的檢查風險水平。
在審計風險確定的情況下,檢查風險與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水平之間存在著反比關系。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水平越高,注冊會計師可接受的檢查水平越低,注冊會計師必須擴大審計范圍,執行更多的審計程序,收集更多的審計證據,將檢查風險盡量降低,以便使整個審計風險降低至期看水平,反之亦然。由此可見,要想達到期看的審計風險水平并盡可能節約審計本錢,一是要公道評估重大錯報風險,并據此設計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和范圍,設計公道的審計程序。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水平過高,可接受的檢查風險過低,所設計的審計程序會過多,固然可以達到期看的審計風險水平,但會造成審計本錢的浪費。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水平過低,可接受的檢查風險過高,所設計的審計程序會過少,固然可以降低審計本錢,但難以將審計風險降低到期看水平。二是要在審計過程中應盡量嚴格執行所設計的審計程序,切實將檢查風險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所以,公道評估審計風險對于注冊會計師節約審計本錢并保證審計質量至關重要。
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
重大錯報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在審計前存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新準則明確要求審計工作以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為出發點和導向,這樣就捉住了審計工作的“牛鼻子”,有助于引導注冊會計師牢牢圍繞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來設計和執行審計程序,終極保證財務報表整體不存在重大錯報。如何對重大錯報風險進行評估?
第一,要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包括內部控制。目的是為評估財務報表總體層次和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首先,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會計控制和內部治理的設置和運行情況,尤其要對控制環境和會計系統進行深進調查了解。主要了解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機構設置、職責范圍、銀行賬戶以及治理職員的控制意識、預算和財務計劃等各種治理措施。其次,從內部控制審計進手,尋找薄弱環節。內部控制審計是進行審計的第一步工作,內部控制的形成和,導致審計工作轉向依靠的內部控制制度,相應減少了對業務和會計記錄的審核數目。換句話說,企業內部控制制度越好,會計記錄和有關資料越可信,可依靠的程度越高,重大錯報的風險就越低。
第二,控制測試,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目的是為了測試內部控制在防止、發現和糾正認定層次重大錯報方面的有效性,并據此評估重大錯報風險?刂茰y試通常分為兩步,第一步是健全性測試,簡單地說就是看內部制度是否完善,有無漏洞。第二步是符合性測試,就是通過一定的審計,測試被審計單位業務活動的運行與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符合的程序,以確定實質性測試的范圍和重點。可見,制度的完善并不即是執行有力,因此這一步才是內控測試的關鍵,也是審計職員尋找薄弱環節的關鍵。符合性測試一般采用抽樣方法進行,通常著重于那些最輕易失控的業務環節和那些最可能發生差錯和舞弊行為的關鍵業務領域。
第三,實質性測試,檢查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實質性測試是針對交易業務、賬戶余額、列報和表露而言的,其測試目的是確定報表項目的正當性、恰當性與一致性,因而實質性測試目標與審計目標是完全一致的。筆者將實質性測試一般目標概括為七個方面:(1)完整性,所有資產、負債及其他交易事項都已進帳。(2)真實性,在特定某一時日,企業的資產和負債確實存在;在會計期間內,所記錄的交易事項確實發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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