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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慎性原則在《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中
為進一步規范企業非貨幣性交易的會計核算及相關信息的披露,財政部于1999年6月28日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準則填補了我國會計規范的一項空白,并充分體現了會計處理的謹慎性原則,其實施必將提高我國會計信息質量,降低會計報表風險,更利于為會計報表使用者服務。
謹慎性原則(又稱穩健原則),是指在會計處理時謹慎小心,盡可能選擇不虛增利潤和夸大所有者權益的會計處理方法和程序,并合理核算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該原則在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活動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報告的過程中得到了充分的運用。
一、在會計確認中的運用
從會計確認方面看,準則把對非貨幣性交易中會計事項的確認標準建立在穩妥合理的基礎上,可從根本上保證輸出會計信息的質量。
因為資產的價值等于資產給企業帶來的未來經濟利益(貨幣金額)的凈現值總額,針對給企業帶來的未來經濟利益(貨幣金額)不確定或不固定的資產而言,其價值也是不定的。如果此類資產之間的全部或部分交易按貨幣性交易原則進行會計處理,那么交易資產的入賬價值的金額就掩蓋了事實上價值或收益的不確定,從而將實質上的不確定轉化為形式上的確定,增中了會計信息質量風險。準則把凡是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不確定或不固定的資產均界定為非貨幣性資產,并將它們這間的交易按不同于貨幣性交易原則的原則進行會計處理。雖然這有時可能造成實質上低估資產或收益,但為了降低會計報表風險,準則在對非貨幣性資產及其交易進行確認時,保持了應有的謹慎態度。
由于貨幣性交易是根據資產市價(或談判價(進行會計處理,所以,如果將涉及少量貨幣性質產的非貨幣性交易(特別是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易)視同貨幣性交易處理,很容易導致換入資產價值或交易收益的高估。因此,為避免操縱利潤,準則規定當貨幣性資產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或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加補價)的比例低于25%時,該交易按非貨幣性交易原則進行會計處理。從而將對涉及補價的非貨幣性交易的確認標準建立在穩妥的基礎上。
待售資產之間或非待售資產之間交易時,只是資產形態發生變化,資產用途卻沒變,因此換入資產與換出資產給企業帶來未來收益變化的可能性不大,資產價值也不應有變。但待售資產與非待售資產之間的交易,不僅僅資產的形態改變,而且資產用途也發生變化,所以資產價值應該有所變化。因此準則將第一種交易歸為同類非貨幣性交易,按同類非貨幣性交易原則處理;將第二種交易歸為不同類非貨幣性交易,按不同類非貨幣性交易原則處理,從而把對待售資產、非待售資產、同類非貨幣性交易、不同類非貨幣性交易的確認標準建立在合理的基礎上。
二、在會計計量中的運用
從會計計量方面看,計量非貨幣性交易中的會計要素時,盡量不高估資產價值,并充分估計可能發生的風險和損失,盡可能少計或不計可能發生的收益。
在不涉及補價的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時,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從理論上講,可供選擇的計量標準有三種:換入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為了盡可能不虛夸換入資產價值,準則在不同情況下采用上述三種標準中金額最小的標準作為計量標準。因此,準則規定,換入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時,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按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換入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時,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按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換入資產公允價值時,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但期末再按資產減值規定進行會計處理;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入資產公允價值時,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按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時,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按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入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資產賬面價值時,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按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準則規定只計量非常貨幣性交易損失,而不計量非貨幣性交易中可能產生的交易收益,以盡量滿足低估損失和高估收益。
為進一步規范企業非貨幣性交易的會計核算及相關信息的披露,財政部于1999年6月28日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準則填補了我國會計規范的一項空白,并充分體現了會計處理的謹慎性原則,其實施必將提高我國會計信息質量,降低會計報表風險,更利于為會計報表使用者服務。
謹慎性原則(又稱穩健原則),是指在會計處理時謹慎小心,盡可能選擇不虛增利潤和夸大所有者權益的會計處理方法和程序,并合理核算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該原則在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活動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報告的過程中得到了充分的運用。
一、在會計確認中的運用
從會計確認方面看,準則把對非貨幣性交易中會計事項的確認標準建立在穩妥合理的基礎上,可從根本上保證輸出會計信息的質量。
因為資產的價值等于資產給企業帶來的未來經濟利益(貨幣金額)的凈現值總額,針對給企業帶來的未來經濟利益(貨幣金額)不確定或不固定的資產而言,其價值也是不定的。如果此類資產之間的全部或部分交易按貨幣性交易原則進行會計處理,那么交易資產的入賬價值的金額就掩蓋了事實上價值或收益的不確定,從而將實質上的不確定轉化為形式上的確定,增中了會計信息質量風險。準則把凡是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不確定或不固定的資產均界定為非貨幣性資產,并將它們這間的交易按不同于貨幣性交易原則的原則進行會計處理。雖然這有時可能造成實質上低估資產或收益,但為了降低會計報表風險,準則在對非貨幣性資產及其交易進行確認時,保持了應有的謹慎態度。
由于貨幣性交易是根據資產市價(或談判價(進行會計處理,所以,如果將涉及少量貨幣性質產的非貨幣性交易(特別是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易)視同貨幣性交易處理,很容易導致換入資產價值或交易收益的高估。因此,為避免操縱利潤,準則規定當貨幣性資產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或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加補價)的比例低于25%時,該交易按非貨幣性交易原則進行會計處理。從而將對涉及補價的非貨幣性交易的確認標準建立在穩妥的基礎上。
待售資產之間或非待售資產之間交易時,只是資產形態發生變化,資產用途卻沒變,因此換入資產與換出資產給企業帶來未來收益變化的可能性不大,資產價值也不應有變。但待售資產與非待售資產之間的交易,不僅僅資產的形態改變,而且資產用途也發生變化,所以資產價值應該有所變化。因此準則將第一種交易歸為同類非貨幣性交易,按同類非貨幣性交易原則處理;將第二種交易歸為不同類非貨幣性交易,按不同類非貨幣性交易原則處理,從而把對待售資產、非待售資產、同類非貨幣性交易、不同類非貨幣性交易的確認標準建立在合理的基礎上。
二、在會計計量中的運用
從會計計量方面看,計量非貨幣性交易中的會計要素時,盡量不高估資產價值,并充分估計可能發生的風險和損失,盡可能少計或不計可能發生的收益。
在不涉及補價的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時,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從理論上講,可供選擇的計量標準有三種:換入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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