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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企業合并會計處理方法與并購策略的思考
摘要:文章了合并處理與并購賬面效應,并對購買法和權益集合法進行了評價與比較。 一、企業合并會計處理方法與并購賬面效應 企業并購效應是企業并購策略要考慮的重要因素。并購后能否產生預期的效益,直接企業并購決策。而對并購采用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體現在財務上會對報告收益產生不同的影響! ≠徺I法按公允價值記錄企業所取得的資產和承擔的負債,并確定商譽。一方面,由于通貨膨脹的影響,評估后的資產價值通常高于其賬面價值,并伴有商譽的存在。這樣轉化為成本,費用的數額比權益集合法大(主要包括公允價值超過賬面價值的部分以及商譽的攤銷),從而會導致報告以后年度利潤比采用權益集合法要少;另一方面,由于使用權益集合法時按賬面價值計價,購受方可以出售那些公允價值較高的資產,使本年利潤迅速增長,即使不出售,資產按較低的賬面價值計價的成本和費用也有增加利潤的效應。因此采用權益集合法,往往會使企業在表面上看起來有較好的資本結構、良好的收益能力和成長性。這正是企業管理者熱衷于報告,并在并購中采用權益集合法的重要原因之一。具體來說,購買法與權益集合法的會計處理方法不同,對并購的賬面效應產生影響如下: 1.對財務狀況的影響。購買法把并購企業的資產、負債以并購日的公允價值反映在合并資產負債表上,并確認商譽,而購受方的資產、負債在該表上則以原來的成本反映;采用權益集合法時,被并購企業和購受企業的資產、負債的會計基礎不變,仍為原來的歷史成本。因此,兩種處理方法會形成不同的資產、負債結構。在通常情況下,購買法下資產額要大于權益集合法。在購買法下,對所有者權益項目,用現金或股票以外的其他方式支付并購款時,并購后的股東權益,仍為購受方原來的股東權益;若發行股票收購,則購受方在并購后股東權益所增加的部分,為新發行股份的市價總額。在權益集合法下被并企業的資本總額成為購受方資本的一部分,留存收益也轉入購受方,使得購受方留存收益增加! 2.對損益的影響。若并購發生在期中,則購買法下購受方年底的損益,包括自己本年實現的損益加上被并方自并購日所實現的損益。但使用權益集合法時,并購可以看作是自始合并,其年度損益包括被并公司全年所實現的損益。另外,由于購買法下的資產價值較高,而這些資產在合并后大多要轉化為成本或費用,這又導致購買法下的成本費用要較權益集合法為多;或者,由于權益集合法下,資產按賬面價值計價,而賬面價值通常又低于公允價格,表明這些資產便可以增加并購后的利潤! 】梢,權益集合法能比購買法在損益表上反映出較多利潤;同時通過發行股票方式進行并購,權益集合法下并入的所有者權益常常低于購買法,因而,采用權益集合法,合并后往往有較高的凈資產回報率。正因為如此,對那些好大喜功或者其獎金與企業會計收益掛購的經理人員來說,他們可能傾向于選擇普通股作為并購的工具,以便在會計上采用權益集合法,從而產生較高的報告收益。 二、對兩種方法的評價和選擇 對于上述購買法和權益集合法,會計界有不同的看法。 1.購買法的優、缺點。贊成采用購買法的人認為,購買法具有以下優點:一是購買法易于反映并購業務作為產權交易的性質,且符合傳統的歷史成本原則,即購買資產按購買價格記賬。二是在幾乎所有的企業并購中,都是一個企業收購另一個企業。一個公司被另一個公司收購,且收購公司與被收購公司的認定通常是明顯的。三是企業并購是一項重要的經濟事項———產權交易,它是獨立的主體之間討價還價的結果,是在評價現行狀況和未來前景的基礎上進行討價還價,與其所記錄的成本無關。四是企業并購無論是通過分配資產、承擔債務,還是發行股票,都同樣采用購買法處理。在發行股票時,一個公司必須確定它收到的已發行的股票價值是公允的,也就是說它所收到的股票的公允價值就是支付的現金,接受的股票就類似于對該交易公允性的評價。因此,不管并購的性質如何,企業并購是一筆討價還價的交易。 2.權益集合法的優、缺點。贊成權益集合法的人認為,權益集合法有下列優點:一是在權益集合法下,通過發行普通股,全部資源未發生變化,因而其積累收益也不變,因此,各公司的成本和留存收益應被適當地合并在一起。二是權益集合交易實質上是股東群體之間達成的協議,他們互相轉移風險與報酬,繼續對其以前的投資承擔風險,是原有各的延續,因此,保持原有的賬面價值,作為并購后企業凈資產的計價屬性順理成章。三是權益集合法是在歷史成本系統范圍內起來的,它與歷史成本一致。為了與合并前的信息進行比較,也應以歷史成本報告合并后的合并經營成果。四是權益集合法不改變歷史成本,這有利于投資者和其他信息使用者全面了解被并企業的歷史經營狀況及其資產質量,以利于他們預測合并企業的未來盈利。五是按賬面建賬,既避免了按評估調賬后再建賬的工作,又避免了被評估值調整、模擬前期業績的復雜程序,因而大大減輕工作量。六是在購買法下,采用公允價值會導致并購后企業中的一部分資產按賬面價值記賬,這就造成了會計計價的不一致! 〉珯嘁婕戏ㄒ泊嬖谥恍┤秉c,本文不再贅言! 3.購買法與權益集合法的選擇。其實,在并購實務中,不同方法的采用也是存在爭議的,但現在人們越來越傾向于一種折衷的辦法,即一項并購業務究竟采用什么方法,應視其實質而定。一般來說,當主要以現金或其他資產為支付形式而實施的并購,應采用購買法處理;對主要以交換股票方式實施的并購,則應考慮它的實質是什么,若符合權益集合法條件的則應采用權益集合法,否則仍應采用購買法,這樣就具體劃分了購買法和權益集合法各自的適用范圍。但實際上,所規范的適用范圍只是對采用權益集合法作了較為嚴格的限制,而購買法的使用范圍相對是較為寬廣的。 4.對兩種方法未來的思考。從以上可以看出,現行的準則條例對兩種方法的規定和限制都有不足的地方。對它們的未來,筆者認為有兩條思路可供選擇:一是繼續保留權益集合法;二是廢除權益集合法,但同時改變購買法。 三、對我國企業合并會計處理方法的思考和建議 1.權益集合至少具有下列兩個特征:一是參與合并各方沒有資源的流入與流出;二是參與合并各方的原股東并未喪失對經濟資源的控制權,雖然經濟資源的規模及原股東的控制比例發生了變化,并且這種控制權并非一定是主導控制權。購買的主要特征則正好與權益集合相反,一是參與合并的各方中至少有一方發生了經濟資源的流出,這種經濟資源的表現形式可以為現金、現金等價物、其他資產或權利。二是合并中經濟資源流出方獲得對經濟資源未發生變化方的控制權,而后者的原股東則喪失了對原有經濟資源的控制! 2.準則規定的企業合并的會計處理至少包括兩種:購買法和權益集合法,并對這兩種方法的具體操作作出可執行的規定;應該確定權益集合法與購買法各自的適用條件,更重要的是權益集合法的適用條件。在這個上可以借鑒美國的現行做法! 3.在未來的企業合并會計準則中,購買法和權益集合法的選用保持互斥關系更為合理。這樣,合并的會計選擇就取決于合并各方事先是否有能力使協議符合相應的條件,亦即合并的決策者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進行合理的安排。 。 1.陳信元,董華。企業合并的會計方法選擇:一項案例。會計研究,2000(2) 2.董智勇。合并會計處理方法選擇的因素分析。財務與會計,2000(2)【企業合并會計處理方法與并購策略的思考】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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