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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的思考會計論文

        時間:2024-06-21 05:49:03 金融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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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的思考會計論文

          摘要:2006年財政部新出臺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對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會計處理作出了具體規范,本文針對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是否考慮減值、如果必須計提減值應如何正確的會計處理等問題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和看法。

        關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的思考會計論文

          關鍵詞: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資產減值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對于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的分類、確認及計量等方面進行了規范,企業會計準則講解又對各種金融資產的確認與計量作出了較為具體的詮釋與規范,本人經過認真研究發現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減值會計處理存在諸多疑問。

          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否需要考慮減值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四十條明確規定“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以外的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而在隨后的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分別規定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

          也就是說雖然都是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資產是不必考慮減值的,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卻必須在一定情況下考慮減值,其原因僅僅是由于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了當期損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被計入了所有者權益。這種對于以同種計量模式計量而公允價值變動處理結果卻不同的做法本身就有待探討,卻又由此引發了考慮減值與不考慮減值的巨大差異。

          本人認為,作為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各資產項目的會計計量與核算方法在原則上應當是統一的,即不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應當計入當期損益,而且它也應當和其他各項能夠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一樣,在資產負債表日不需要考慮減值,完全可以根據公允價值變動的結果在調整資產賬面價值的同時計入當期損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會計處理合理性的質疑

          (一)為什么不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計提減值準備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四十條明確規定了“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而在后面幾條的相關具體描述中卻刻意回避了“減值準備”這個詞匯,即使像企業會計準則講解這樣的權威解讀資料在相關案例中也沒有使用“××資產減值準備”科目!镀髽I會計準則——應用指南(2006)》對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會計處理的規定是“資產負債表日,……,確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按應從所有者權益中轉出原計入資本公積的累計損失金額,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本科目(公允價值變動)”。

          除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以外,其他所有應考慮減值問題的資產,在確認減值損失并計提減值準備時的會計分錄都是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準備”科目,只有該資產例外,在確認減值損失時借方計入當期損益而貸方卻轉出“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并沖減原資產賬面價值。

          (二)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減值處理合理性的質疑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四十六條和前述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相關規定告訴我們,應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的減值金額計入當期損益(資產減值損失),而《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又告訴我們“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通過損益轉回。”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又具體規定了可供出售權益工具公允價值恢復的會計處理為借記“本科目(公允價值變動)”,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也就是說企業持有的符合條件的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發生減值后,在一定條件下其價值是可以恢復的,但是確認減值損失時應計入損益,而價值恢復時卻要通過所有者權益。如此處理的合理性,筆者實在不敢茍同。無論從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的一貫性要求出發,還是借鑒其它資產減值恢復的會計處理,確認減值和價值恢復的會計處理都應當是同步的。即如果確認減值損失時計入了當期損益(資產減值損失),那么資產價值回復時的正確會計處理也應當是沖減當期損益(資產減值損失)。

          (三)可供出售債務工具減值處理合理性的質疑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四十六條,關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金額確定的規定是“該轉出的累計損失,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攤銷金額、當前公允價值和已計入損益的減值損失后的余額!倍鴮τ诳晒┏鍪蹅鶆展ぞ邷p值金額的計算并沒有給出具體的說法,反倒是企業會計準則講解通過案例給了我們一點提示:本案例實際上是比較簡單的,由于債券票面利率和實際利率都為3%,所以2006年12月31日可以按照當日公允價值和期初攤余成本直接計算減值損失金額為200 000元(800 000—1 000 000),而如果債券票面利率和實際利率不同,再計算減值損失金額恐怕就沒有這么簡單了。也就是說該案例無論計算資產減值損失金額還是計算資產價值恢復金額,都是用資產負債表日公允價值減去當日債券的攤余成本,并不是真正反映公允價值的差額,這就從根本上違背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計量原則。筆者認為,絕不能將“攤余成本”和“公允價值”兩種截然不同的計量模式對同一資產項目同時使用,不但增加了會計處理的難度,也未必就能切實提高會計信息的真實性。

          綜上所述,筆者建議取消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的認定,采用與其他以公允價值計量資產一樣的會計處理方式,資產負債表日按公允價值變動情況調整資產賬面價值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不考慮資產減值。而如果必須接受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計提減值這一特殊規定,也必須采用與其他資產計提減值相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即將確認的減值損失金額計入當期損益(資產減值損失)并同時計提減值準備,而不是直接沖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賬面價值。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2006.

          [2]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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