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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內部控制比較研究
一、建立內控機制的基本原則
健全的內部控制體系是金融機構防范風險的關鍵之一,按照什么樣的原則來建立內部控制機制,是關系到內部控制能否真正發揮控制作用的關鍵。一般來說,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下列原則來建立內部控制機制:
有效性原則。要使內部機制充分發揮控制作用,在各部門和各崗位得到貫徹實施,其所建立的內部控制制度必須具有有效性,即各種內控制度應當具有高度的權威性,要真正成為所有員工嚴格遵守的行動指南。此外,執行內控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人(包括董事長、總經理)不得擁有超越或違反制度的權力。
審慎性原則。內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種風險,為了使各種風險控制在許可的范圍之內,建立內部控制必須以審慎經營為出發點,要充分考慮到業務過程中各個環節可能存在的風險和容易發生的問題,設立適當的操作程序和控制步驟來避免和減少風險,并且設定在風險發生時要采取哪些措施來進行補救。審慎性原則是建立內部控制的最重要原則。
全面性原則。內控機制必須全面、完整,覆蓋到各個業務環節和業務部門,不能留有任何死角和空白點。如果在業務過程中,有一個環節失控,即使其他各個環節控制再好,也有可能導致風險的發生。因此,只有堅持全面性原則,才能使內部控制完全發揮作用。
獨立性原則。內部控制滲透到業務過程的各個環節,它控制的是整個經營過程,因此,與其密不可分。從整個業務過程來看,各個環節都是整個業務的一部分,它們之間在操作上有連續性;從控制上來看,各個環節的操作又是相對獨立的,它們之間是相互核查、相互控制的關系。因此,在建立業務過程內部控制時,要保持各個環節的相對獨立性,即堅持獨立性原則。同時,內部控制作為一個獨立的體系,必須獨立于其所控制的業務操作系統,直接的操作人員和直接的控制人員必須適當分開,并向不同管理人員負責,在存在管理人員職責交叉的情況下,要為負責控制的人員提供一條向最高管理層直接匯報的渠道。
及時性原則。是指內部控制的建立和改善要跟上業務和形勢發展的需要。開設新的業務機構和開辦新的業務種類,必須樹立“內控先行”的思想,首先建章立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即使在金融創新的領域,也不能因為法律沒有規定或監管當局沒有要求而不采取必要的控制制度,要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和業務變化的新特點,適時進行修訂,保證不落后于形勢。
二、巴塞爾核心監管原則的內控規定
巴塞爾委員會近若干年發布的幾乎所有文件,都貫穿了加強銀行內部控制的精神。
1998年1月,巴塞爾委員會在吸取各成員國經驗和其早期出版物所確定的原則的基礎上,針對銀行失敗的教訓,頒發了一份旨在適用于銀行一切表內外業務的《內部控制系統評估框架(征求意見稿)》。它“描述了一個健全的內部控制系統和各基本要素,提出了若干原則供監管當局用于評價銀行的內部控制系統。”其核心內容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內部控制活動應成為銀行日常經營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高級管理層必須建立適當的控制結構以確保內部控制有效,對各個業務面的控制活動予以規定。包括對不同部門適當的業務控制,對實物控制,定期檢查遵守風險限額的情況,審批和授權制度。復核和對賬制度。高級管理層在任何階段都必須確保銀行的所有領域遵守了事先制定的政策和規程。同時高級管理層應確保職責適當分離,職員不被委任相互沖突的職責。對可能產生利益沖突的各個方面,應加以識別,設法改善,并密切監視。
二、內部控制的實施操作狀況應該始終得到有效地監督。高級管理層應不間斷地監視銀行內部控制的整體效果。對關鍵風險進行監控應是銀行日常經營的一部分,包括按要求進行單獨評估。應由經適當訓練、有能力的職員對內部控制系統進行有效、全面的內部審計。內部審計部門,作為對內部控制系統進行監督的一部分,應直接向董事會或它的審計委員會以及高層管理人員報告。內部控制的缺陷一經查出,應及時向適當的管理層報告,并應立即得到解決。重大的內部控制缺陷應向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報告。
三、金融監管當局應適時對內部控制系統作出客觀地評價。金融監管機構應要求所有銀行,無論規模大小,都擁有有效的內部控制系統,此系統應與其表內表外業務的性質、復雜程度以及風險相一致,并反映銀行環境和狀況的變化。如果監管機構認定銀行的內部控制系統不充分(如未能符合本文件所包括的所有原則),即應對該銀行采取措施,以保證內部控制系統及時得到改善。
三、德國典型全能銀行制下的內控制度
在戰后歐洲的金融發展中,德國堪稱穩健發展的典范,而德國的金融監管更是獨領風騷。其金融監管最主要的特點,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分工明確。互相協作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德國的銀行業雖然實行全能銀行制,銀行除了經營傳統的業務外,還兼營保險、證券、投資等其他非銀行業務。然而,銀行的兼營業務與銀行業務是分開進行單獨核算的,所以政府對其監管也分別由不同的部門進行。如對保險業和證券業的日常監管,由聯邦保險監管局和聯邦證券監管委員會來實行,而聯邦金融監管局,則負責對銀行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保險、證券除外)實施監管。它們均隸屬于財政部。此外,德意志聯邦銀行〔中央銀行)、州中央銀行協助聯邦金融監管局實行業管。聯邦金融監管局、聯邦保險監管局、聯邦證券監管委員會和中央銀行既明確分工,又互相配合,構成了德國完備和多層次的金融監管體系。
二、健全完善的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長期以來,德國非常重視銀行內控機制的建立,為了防范經營風險,各銀行均都建立健全了內部控制體系和有關制度,主要是建立內都市計機構、風險管理機構和證券監管機構。
1、內部審計機構。各銀行一般均沒有內部審計部,通過內部稽核。及時發現問題。銀行所有權人可以監督經理人,以此實施有效的監管,防范經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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