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法律欠缺是中國證券市場誠信缺失的根源
摘 要:中國證券市場的誠信缺失屢禁不止,其根源在于法律制度不健全,缺乏直接立法,現有的法律法規中法律內容欠缺。執法難度大、守信成本高、失信成本低也對市場主體的失信行為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因此,當務之急是:制定全國統一的信用法、征信法和失信懲罰法,完善中國證券市場誠信的相關配套法律制度,完善失信懲戒、守信受益機制。
關鍵詞:法律欠缺;證券市場;誠信缺失。
中國證券市場誠信缺失的現象層出不窮。從瓊民源、藍田股份,到東方鍋爐、銀廣夏、ST紅光、大慶聯誼的財務造假;從億安科技、中科創業,到王紫軍買賣中國紡機、周建明操縱15只股票、北京首放操縱38只股票和權證、武漢新蘭德朱漢東和陳杰操縱5只股票、朱耀明操縱百科藥業等的股票操縱案;從吉林敖東、延邊公路到寶安公司、張家界、濟南輕騎、北大方正、川長征、杭蕭鋼構的內幕交易案,無不體現出誠信的缺失。市場信用的維系要靠兩種機制,即道德約束與法律規范。經驗表明,許多市場行為的道德約束比法律更有效。但道德約束較軟,特別是當一個社會失信行為較為嚴重時,道德約束往往顯得蒼白無力,且作用范圍相對較窄,缺乏強制力和廣泛性。因此,法律規范必不可少?梢哉f,中國證券市場誠信法律制度的欠缺是市場主體失信的根源。“以制度決定論的觀點,中國證券市場存在的信用問題,歸根結底都是制度與機制問題!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
(一)缺乏直接立法。
目前,中國已制定的涉及信用的法律有《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商業銀行法》、《公司法》、《票據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證券法》以及《刑法》等,《憲法》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條明確了對公民的人格尊嚴、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護,這是中國法律對隱私權進行保護的最根本的依據!缎谭ā分幸灿袑υp騙等犯罪行為處以刑罰的規定。上述法律只對部分信用行為的保護有保障作用,但并不完善。如對于資產重組中的債務轉移、上市公司的內部人控制、利用關聯公司搞信用欺詐,都缺乏相應機制。雖然已修訂了《證券法》,但與之相配套的相關法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息披露法》等還未制定,尚未形成完整的證券法規體系。
中國至今尚無系統的專門規范信用的法律,也沒有征信數據公開的法律環境。而征信數據公開是信用記錄和信用調查的前提。中國關于企業信用的數據存在于工商、稅務、銀行、海關、法院以及技術監督等部門,征信機構要取得數據十分困難。對于個人信用行為的記錄,也缺乏權威性的規范。中國還沒有建立起有效的信用懲罰機制,對于上市公司、證券中介機構等的失信行為懲罰不嚴。中國急需制定類似美國的《公平信用報告法》那樣的統一規范信用管理和信用活動的法律。
。ǘ┓蓛热萸啡。
例如,投資者發現上市公司在公開披露的信息中隱藏著不真實信息或虛假信息,其中一些虛假信息帶有明顯的故意。包括一些公司在發股募資之后立即改變資金投向,而改變投向的理由又是在發股之前就一目了然的,這些現象是否屬于擾亂證券市場或證券欺詐行為? 在《證券法》和《刑法》中缺乏法律規定。
又如,在國有股一股獨大且所有者缺位的條件下,如果按照《公司法》有關股東大會的表決權規定,只需國有股代表一人開會就可形成所有的股東大會決議,而上市公司中發生的相當一些問題與此直接相關。近年來,雖然不少人提出,應就維護中小股東的權益做出法律上的保障,如控股股東回避制度等,但《公司法》對這些制度缺乏規定。
再如,一些上市公司在資產、財務、投資及其他方面的弄虛作假中,有關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組織實際上起著協同甚至主角作用。按照國外的規定,這些機構應負無限連帶清償責任。《證券法》雖對中介機構的違法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但均列明了罰款數額(屬有限責任范疇) ,《公司法》、《證券法》、《刑法》等均無證券中介機構承擔無限清償責任的規定。這不僅與會計師、律師事務所等的合伙人制度不符,而且不利于約束證券中介機構的相關行為。
這些問題的存在,成為誘使證券市場產生虛假信息、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失信行為的原因。
二、執法難度大、失信成本低
。ㄒ唬﹫谭y度大。
中國證券市場每年披露的失信案件比比皆是,但真正被繩之以法的市場主體少之又少。究其原因:一是調查難。執法過程中,受調查手段的限制,當事人常常躲避調查、不說實情、隨意變更陳述等。
二是取證難。監管機構缺乏相應的強制措施,難以及時有效地控制涉案當事人和資金、固化證據。同時,受害者一般分散在不同地區,數量大,且受害時往往沒有保留證據。特別是很多非法活動通過網絡進行。由于網絡是一個匿名系統,欺詐者可以掩飾自己的真實姓名進行欺詐行為,很難對欺詐者收集有效的證據。三是認定難。中國是成文法國家,對違法違規性質的認定必須達到法律設定的要件,有些案件需要完整的證據鏈條,但在實際中較難達到這些要求。四是重行政處罰,輕民事、刑事責任。新《證券法》對失信活動僅限于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且所受處罰與其非法所得及給國家和投資者造成的損失相比相去甚遠。而《刑法》中對擅自發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經營罪的刑事處罰裁定沒有具體標準,處罰相對較輕。
刑事責任追究力度弱,行政處罰執行難,對罰沒款追繳的強制性措施執行不力,罰沒款難以足額到位,使得失信活動的受害者獲得民事賠償非常有限,難以形成強大的懲戒威懾力。
。ǘ┦匦懦杀靖。
證券市場的監管者與市場主體之間的信息是不對稱的。在信用合約簽訂之前,非對稱信息將導致信用市場中的逆向選擇;而在簽訂之后,市場主體會產生道德風險行為。同時,不同市場主體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也是不同的,這種信息的不對稱主要表現為市場主體雙方對信用過程所擁有的信息在數量及質量上的差異。以銀行信貸關系為例,假定通過銀行貸款融資的企業存在兩種類型:經營狀況良好、信譽較高的企業(G)和經營狀況較差、信譽較低的企業(B) 。又假定G企業的貸款風險βg較低,而B企業的貸款風險βb較高,βg
【法律欠缺是中國證券市場誠信缺失的根源】相關文章:
證券市場低效率的根源:制度缺陷04-28
中國法律理念的現代化06-05
西部生態補償制度缺失及重構04-28
關于當前信仰缺失的原因探析05-31
中國法律職業共同體構建困境探究論文04-11
引力神話的根源解釋慣性力學三定律02-23
談民營企業的管理瓶頸—信任機制的缺失08-04
試論課堂學生話語權公平缺失及原因論文07-26
法律漏洞與司法適用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