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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小股東權利保護的股東代表訴訟
公司法上的一項重要內容,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被以為是彌補公司治理結構缺陷及其他救濟方法不足的必要手段,我國的新《公司法》也明確了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自此,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在保護中小股東權益方面開始發揮重要的作用。本文試從股權、股權救濟途徑等方面,分別闡述我國的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公司的股權結構在現代公司體制中,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各主體之間構成了分權且相互制衡的關系,這種關系具有一定的相對穩定性,但同時我們留意到任何公司的股權結構不可能是均衡的。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所謂控股股東是指股權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總額股份50%以上的股東;或者股權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固然不足50%,但依其股權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不同于中小股東,控股股東對公司享有更多的控制權和治理權,大股東的壓制和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是公司治理關系中永恒的矛盾。假如控股股東在行使控制權的時候能從公司整體利益出發,兼顧中小股東利益,則會緩解控股股東與其他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但是,控股股東往往為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行使權力,輕易發生濫用權力從而損害到公司、少數股東利益的情形,從而導致利益個體之間摩擦時有發生。當股東的實體權利受到侵害時,若不能及時地通過司法途徑給予救濟,并及時填補法律缺失,實體上的權利就成為一紙空文、形同虛設。股權的救濟不僅僅要重視實體上制度的構建與完善,還須對股東的司法救濟程序進行改革與布局。不同法系股權司法救濟立法例世界上傳統的普通法系國家在對公司股權司法救濟立法上,長期以來一直遵循并沿襲【論中小股東權利保護的股東代表訴訟】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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