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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代表訴訟制度探究
提要:股東代表訴訟是指當公司的正當權益受到他人侵害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訴權時,符正當定條件的股東以自己名義為公司的利益對侵害人提起的訴訟。股東代表訴訟區別于股東直接訴訟,具有自身的特點。鑒于股東代表訴訟的特殊性,在其訴訟提起程序中對原告資格、訴訟對象和范圍、訴訟過程中公司和其他股東訴訟地位的確立等都作了不同的規定。為實現設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初衷,防止股東代表訴訟的濫用,對股東代表訴訟應加以約束。關鍵詞:股東代表訴訟,訴訟程序,約束機制
股東代表訴訟制度概說
股東代表訴訟制度是指當公司的正當權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別是受到有控制權的股東、母公司、董事和治理職員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訴權時,符正當定條件的股東以自己名義為公司的利益對侵害人提起訴訟,追究其責任的訴訟制度。在公司制度下,公司是多元利益主體、多元產權主體的同一體,具有獨立的法律主體資格。從上說,一旦公司權利遭受侵害,即有權以自己名義尋求法律救濟。但實際上,公司產權主體的多元化往往導致了大股東、董事、經理等公司機關成員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不斷處于沖突和失衡的動態過程之中。在某些情況下,致害于公司的行為乃由他們直接作出或能增進其個人利益,此時期看公司對他們提起訴訟,實際上幾無可能。故而,為周全保護公司利益免受不正當行為之侵害,各國法律都有意地強化股東對公司董事、經理以及監事的監視和制約。一方面,賦予股東享有股東代表訴訟的提起權,也就是當公司本身怠于行使訴權追究侵害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時,股東可以代位公司提起訴訟。另一方面,賦予股東停止訴訟提起權,即董事(會)、股東(會)或其他人因其行為超越公司章程的宗旨,或違反法律,可能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為維護公司利益提起訴訟,請求董事、股東等停止該行為。19世紀初,英國和美國率先在衡平法上創設了股東派生訴訟制(Shareholder‘sderiva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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