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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表露
一、我國上市公司信息表露存在的題目1.信息表露不真實。信息表露的真實性、及時性、正確性是證券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的基礎。現在上市公司信息表露不真實主要表現為文字敘述失真和數字不符,上市公司在招股、上市、再融資和年報,重大事件表露等工作中這個題目尤為突出。
2.信息表露不充分。充分表露信息,要求表露當事人依法充分完整地公然所有法定項目的信息,不得有遺漏和短缺。但我國很多上市公司為達到某種經濟目的而不愿充分表露真實的信息,在對外表露信息時,有利于公司利益的信息過量的表露,甚至炒作;不利于公司親身利益的信息一筆帶過,甚至隱蔽。
3.信息表露不及時。一部分上市公司不及時公布財務信息,意味存在著內幕交易的隱患。
4.信息表露隨意、不規范。好多上市公司在對待信息表露的題目上不負責任,在信息表露的方式、內容和時機的選擇上很隨便,對投資者造成損害。
二、對我國上市公司信息表露存在題目的原因分析
1.會計工作本身存在客觀局限性。在會計計量中存在很多估計的成分和主觀判定的因素,使同一個會計現象不同的人可能會得出不同的結論。目前最常使用的歷史本錢計量技術在反映資產價值變動方面具有滯后性,只關注過往而不注重未來,市場因素對資產價值變動的影響,尤其是隱性因素的影響,在日常的核算與計量中難以被毫無遺漏地考慮到,這些因素都在影響著會計信息的真實性;貨幣計量假設使會計不能描述公司所有的經濟事項,不少尚難以用貨幣計量,但卻對決策有用,關系企業未來的核心競爭力的信息,被排除在財務報告之外,造成賬面價值與市場價值之間出現了巨大的落差。
2.信息表露制度存在漏洞。當前我國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表露制度制定得不完整,不配套,沒有前瞻性和統籌計劃性;會計信息表露準則內容過于簡單,透明度不高等等。
3.公司治理結構尚不健全。首先,股權結構不公道。我國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比重仍然居高不下,股權過于集中不利于經理階層尋求多元化的產權主體對公司經營活動的約束。
其次,董事會構成不公道。從權力機構的設置上看,我國 《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必須成立董事會和監事會。但董事會和監事會都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相互之間不具備直接任免、控制的權力。就其作用來看,對行為不規的董事沒有罷免權力,缺乏足夠的制約董事行為的手段。
三、上市公司信息表露存在題目的解決
1.健全公司治理結構。首先,應分散股權結構,培育機構投資者,形成若干大股東的董事在董事會中競爭合作,從而增加董事會的運作效率和形式制衡機制;其次,發揮證券市場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利用證券市場的控制權競爭機制,收購吞并機制和股東投票機制,對公司的董事和經理進行外部監視和約束。
2.鼓勵引導自愿性信息表露。為了鼓勵和推動上市公司自愿表露信息,證券監管部分應考慮以下方面的政策調整:
第一,在政策法規中加進鼓勵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表露的條款,以解決政策法規落后于公司實踐的矛盾。
第二,證券監管部分和交易所加強對自愿性信息表露的市場監管,防止上市公司隨意表露虛假信息,保護市場秩序。
第三,充分發揮市場中介機構的作用,建立權威的公司信息表露質量評價體系。
3.完善上市公司信息表露制度。建立完善的上市公司信息表露制度,需進一步規范信息表露的內容與格式、編報準則,建立一套符合國際慣例的信息表露制度。
(1)利用已頒布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尋找并填平其中的真空地帶。財政部公布的《企業會計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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