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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者權益保護思考
摘 要:我國證券市場自1990年形成以來,為我國國有企業改制、上市公司融資等經濟目標的實現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初步建立了規模較大的市場體系,但相對于國外成熟的資本市場而言,目前我國的證券市場還處于起步期,存在著外部環境不完善,上市公司質量不高,證券公司違規操作,投資者自身缺乏必要的專業知識等問題,不可避免的會因為信息的不對稱而給投資者帶來損失。而有效的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是證券市場繁榮發展的基石。關鍵詞:投資者權益保護;信息披露;上市公司
1 證券投資者權益保護不足的原因分析
1.1 法律和基本制度不完善,監管存在漏洞
2004年初,國務院頒布了《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對于保護投資者特別是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給予了空前的關注,2005年4月29日開始的股權分置改革的核心也是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新修訂的《公司法》、《證券法》也健全了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機制。
第一,新修訂的《公司法》、《證券法》雖然對證券交易、證券發行和上市公司的收購等規定了一些條件和要求,但是這些法律側重于從宏觀上進行立法,對于相關的規章制度并未從微觀上予以細化,投資者在對照法律行使自己的權利時會出現各種困難。第二,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缺陷,但《證券法》對信息披露只做了框架性的規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還存在著諸多問題,主要是不及時予以公告‘發布和散布虛假信息,小道消息盛行‘對應披露的信息不作全面地披露,而是采用避重就輕的手法,故意夸大部分事實、隱瞞部分事實,使用模棱兩可的語言進行披露。公司披露的真實性、及時性和規范性得不到保證,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第三,監管存在漏洞,信息披露制度通常對上市公司資產情況及變動,購買者持有證券進行披露,即對已進行信息披露的公司的這些信息、數據進行核查,對信息披露的不實和偏差進行監督和責令整改,但是對信息披露的遺漏及未披露原因卻未重視,監管方無從對那些遺漏的信息所關聯的事項進行監管。另外,對于證券公司操縱市場行為的監管還存在一些漏洞。
1.2 上市公司質量不高
一些上市公司在股票發行和上市時,虛構公司的資產和業績,虛增利潤以達到上市和發行股票的目的,同樣,一些企業在發行債券和短期融資券時,虛構企業業績,提升企業質量,以此通過評級機構的評級指標,達到融資的目的,還有一些上市公司在發生兼并重組進行管理層收購時,公司的管理層通過調劑或隱藏利潤的方法擴大賬面虧損以達到低價收購的目的,并且很多進行管理層收購的公司對收購資金的來源以及還款方式等并不披露,都諱莫如深,定價方面多為暗箱操作,桌面交易和案下交易互補。這一方面導致了國有資產的流失,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
1.3 投資者缺乏必要的專業知識,自我保護意識不強
證券市場中推出的創新產品以及交易機制對投資者的專業水平要求較高,而我國證券市場大多數投資者是中小投資者,他們沒有投資專業知識,投機色彩很濃,自我保護的意識不強,在很多情況下受損害的投資者不去積極主動地維護自身權利,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不法分子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行為。
2 完善證券投資者保護制度的對策和建議
針對證券投資者保護制度存在的問題,我認為應從以下六個方面來完善:
2.1 完善相關法律和基本制度
第一,我國關于證券投資者保護方面的法律依據散見于《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中,目前尚無專門的法律,對出現的一些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令人欣喜的是:2008年8月在“中國證券市場投資者保護制度發展與完善”國際研討會上,中國證監會副主席莊心一他透露,作為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體系的一項重要法規,《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條例》正在起草之中。第二,我們應該避免立法中的“重實體輕程序”的傾向,加強對訴訟的保護力度,拓寬訴訟的渠道,完善股東派生訴訟制度,同時進一步擴大民事責任涉及的范圍,設計詳細、縝密的民事責任的具體規定,使之有較強的操作性。
2.2 完善監管體制,加大監管力度
第一,應該堅定監管目標,證券監管工作必須始終堅持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把保護投資者特別是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作為資本市場各項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證券監管應堅定監管的目標,即如何維護和體現市場自由、平等的真正內涵,如何公正的對待證券市場的參與者,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充分運用監管信息,消除監管渠道障礙。監管活動從本質上是一種事前行為,而我國的證券市場發展中出現的違規現象,監管機構只能充當“救火隊員”的角色。因而監管機構應利用已經掌握的信息,消除監管渠道中存在的障礙,在事前防范,盡可能把違法違規的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以保證證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維護投資者的權益,
第三,完善監管體制,加大監管力度,保持監管的獨立性,應該細化和明確監管機構的職責,嚴格按照法律行使監管職責,對于監管對象。應該進一步加強對證券公司的綜合治理工作,努力解決上市公司虛假信息披露,違規占用上市公司資金和操縱市場這三個頑癥。加強對注冊會計師、律師及事務所等中介服務機構的審查。在監管權力上,我國可以借鑒美國SEC兼有立法、執法和準司法權以及獨立行使對證券市場的全面監管的特征,增加我國監管機構的“準司法權”。同時,還應該保持監管機構的獨立性,確保監管政策的統一性和連續性。
此外,證券市場的監管體系應做到監管機構監管和市場參與者自律相結合,逐步建立政府監管、行業自律、交易所把關的“三位一體”的監管機制。 2.3 加強對信息披露的監管
美國大法官Louis·D·Branders對信息披露制度作了這樣的闡釋:“公開制度作為現代社會與產業弊病的矯正政策而被推祟。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電燈是最有效的警察”,信息披露制度應符合的標準有:真實性、全面性、及時性,適法性和易得易解性。我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的完善主要是解決好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和保密性三方面,加強法律的可操作性。
首先要明確信息披露的內容,健全信息披露的相關法律法規,其次要完善信息披露的監管體制,加大執法力度,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集中精力查處內幕交易和其他違反信息披露違規的事件,證交所信息披露監管的重點是通過上市規則和上市協議書來約定上市公司遵守信息披露規則,負責上市公司日常的披露工作。證券業協會則應制定內部自律的信息披露規則。另外,還要發揮中介機構等的審查、評價作用。最后,監管部門應提高違規成本,使違法者終止鋌而走險。我們還可以結合獨立董事制度,將各項信息披露制度與獨立董事制度掛鉤。此外,還要注意應該盡量縮短信息披露的時間以及完善證券信用評級制度。
2.4 加強公司內部治理結構
健全公司內部制度,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是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基礎和源頭,我國的上市公司可以參照發達國家公司治理結構實行的內部監控機制、外部監控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的經驗,在已取得成效的股權分置改革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法人治理機構,優化公司的股權結構,健全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完善大股東的權力制衡機制,嚴格執行發審委和舉薦人問責制,突破董事會運作的瓶頸,完善獨立董事的責任制度,規范關聯交易行為。堅決遏制違規對外擔保,提高公司運營的透明度,增強上市公司核心競爭力和盈利能力,加強對管理人員和員工的激勵和約束等,同時,應進一步加大培養機構投資者的力度,提高機構投資者占有的市場份額,只有健全公司的治理結構,才可能避免代理風險和治理內部人控制問題,預防和制止損害投資者行為的發生,提高公司營運效率,從源頭上消除虛假信息的產生和消除危害投資者利益的潛在風險。
2.5 設立專門維護投資者權益的投資者保護協會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的成立以及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設立進一步完善了投資者的保護機制,是投資者損失由政府“埋單”轉向市場化運作的一大進步,標志著國內證券市場救濟制度的逐步成形,推進了我國證券市場的法制化建設。我們可以借鑒德國、荷蘭等地的股東協會制度或中小投資者保護協會制度,在證券投資者與證券監管部門和自律組織、中介機構建立暢通的溝通渠道,提供有關參與公司管理、依法行使和維權的咨詢,并為投資者在權益受侵害時尋求救濟提供組織和費用的援助。這就為投資者提供了一個更為直接、完全代表自己利益的組織。
2.6 開展投資者教育,提高投資者的自我保護能力
投資者除了依靠外界的力量保護外,還應積極主動的進行自我保護,投資者教育應把重點放在幫助投資者樹立理性的投資理念。讓投資者了解法律所賦予的權利,提高投資者的投資技巧,為投資者提供銀行、證券、保險以及管理方面的知識,讓投資者意識到自己不斷的學習是維護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
目前,我國的證券市場進入了一個全流通時代,投資者的利益需要更多的保護。我們應該從外部環境上通過加大監管力度和效率,完善相關法律制度等手段來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還應該加強自律,提高信息披露的質量,實施預先披露制度,健全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以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從源頭上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以此建立多層次的投資者權益保護制度。此外,投資者本身也應注意自身專業水平的提高。通過投資理念的提升進行自我保護,當公司內部制度和外部環境得到改善后,我國投資者的權益就會得到改善,從而會進一步加強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從長遠看,這既有利于證券市場上效率與公平原則的和諧統一,也有利于我國資本市場的健康持續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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