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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農村合作銀行深化產權制度改革的思考
[摘要]農村合作銀行采取的是股份合作制的產權制度,產權關系已初步明晰。但股份合作制本身存在內在不穩定性。而且還存在各種問題,其發展趨勢將是股份制,因此農村合作銀行需要從建立健全股權管理制度、優化自身股權結構、參股其他金融企業和建立股權流通平臺等方面來深化產權制度改革,向實行股份制的農村商業銀行的方向發展。[關鍵詞]農村合作銀行;產權制度;股份合作制;股權
我國農村信用社改革長期以來一直是農村金融改革的重點和難點,農村合作銀行就是在農村信用社改革的背景下產生的。2003年8月國務院印發了《關于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15號文件),啟動了新一輪農村信用社改革。根據國務院15號文件的精神,在經濟發達、城鄉一體化程度高、資產規模較大、效益較好的縣市,對暫不具備股份制改造條件的農村信用社及其縣(市)聯社,可以按照股權結構多樣化、投資主體多元化原則,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革試點,改組為農村合作銀行。因此,農村合作銀行是在農村信用社基礎上組建而成的一種合作金融組織,是農村合作金融制度的創新,主要由農民、居民、個體工商戶、企業法人、農村經濟組織入股組成,以合作制為基礎,吸收了股份制的優點,其股份合作制的產權制度將勞動聯合和資本聯合、“三農”服務功能和商業功能相結合。
2003年4月8日,我國第一家農村合作銀行——鄞州農村合作銀行在浙江寧波掛牌成立,這對我國農村信用社產權改革來說,是一次全新的、大膽的嘗試,也是對我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新的探索。2004年5月24日,貴州花溪農村合作銀行成立,這是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啟動后成立的第一家農村合作銀行,也是我國第二家農村合作銀行,為西部地區農村信用社組建農村合作銀行積累了經驗,提供了示范。2005年6月lO日,全國第一家省級農村合作銀行——天津農村合作銀行正式成立,這是農村信用社產權制度和管理體制改革取得的重大成果之一。農村合作銀行在改革深化中不斷發展壯大,截至2005年末,全國共組建了農村合作銀行60家,2006年末增加到80家,2007年末增加到113家,2008年第一季度末增加到120家。發展勢頭良好。
一、農村合作銀行的產權關系已初步明晰
通過深化改革,我國農村合作銀行的產權關系已初步明晰。
(一)我國農村合作銀行根據股本金來源和歸屬設置自然人股、法人股
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又分別設定資格股和投資股兩種股權。資格股是取得農村合作銀行股東資格必須交納的基礎股金。投資股是由股東在基礎股金外投資形成的股份。農村合作銀行每股金額為人民幣1元,對于資格股,自然人股東資格股起點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法人股東資格股起點金額為人民幣10000元;對于投資股,投資股金額由股東自行決定。農村合作銀行資格股股東可獲取農村合作銀行優先、優惠服務,投資股股東可憑投資份額大小取得相應的投資分紅。農村合作銀行的投資股可轉讓,但不可退股。農村合作銀行股東轉讓其全部投資股,同時資格股持滿3年后可以退股。退股或轉讓股份的,需事先向農村合作銀行董事會申報并征得董事會同意,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二)產權主體廣泛
農戶、個體工商戶、城鎮居民、城鎮工商企業職工、私營企業主、鄉村干部和職工均可以入股農村合作銀行。這種產權主體的構成擴大了股本金的來源,產權主體多元化了。
二、農村合作銀行產權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股權管理制度建設滯后
由于思想認識上的局限和缺乏行業監管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的有效指導,我國農村合作銀行未能制定較為完善、規范的股權管理制度。在股權管理方面,日常管理工作由董事會辦公室及相關職能部門共同承擔,但并未落實明確的職責,缺乏嚴謹、周密、規范的管理制度。這就使得在股權管理的實際工作中,只能邊做邊研究,走一步看一步,未能有效開展股權管理工作,從而制約了農村合作銀行的發展。
(二)股權結構過于分散
農村合作銀行的組建模式是在原有合作制的基礎上引入股份制,在股權形式上既有小額、分散的自然人股,又有規模較大的法人股。在改革實踐中,有關規定仍然限定“單個自然人投資最高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0.5%,職工持股總額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25%,自然人持股總額不得少于總股本的50%,單個法人投資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這樣就造成了自然人股比例較多,單個股東持股比例過小,法人股比例較低,股權結構具有高度分散化的特征,這成為了目前我國農村合作銀行股權結構中較突出的問題。以我國第一家農村合作銀行寧波鄞州農村合作銀行為例,其高度分散的股權結構見表1。
股權結構過于分散的狀況帶來了各種問題:一是所有者缺位問題。農村合作銀行名義上歸全體股東所有,但其所有股東中絕大部分是自然人,而在全國各地,這些自然人股東合計出資額都只占農村合作銀行股本金總額的不到60%,且分散在眾多的自然人股東之中,他們對農村合作銀行的所有權難以體現。二是由于自然人股東眾多,分散在各市、鎮、村,管理難度較大,且管理成本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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