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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制度研究

        時間:2024-09-28 11:05:13 金融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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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制度研究

        通訊投票是解決投票機制弊端的有效途徑。我國未來設計網絡通訊投票時,應注重主體與程序設計,平衡各種矛盾沖突,以實現網絡投票機制效用最大化。
        前言
        股東大會是上市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是股東間接參與公司經營的途徑,股東通過股東大會對重大事項作出決定并選派自己信任的人進入董事會以使自己的意志能夠得以實現。但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由于股東數量極大且分散,如何確保股東得以經由股東大會表決權的行使,以股東大會決議的形式反映對公司的經營意思,是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制度設計的關鍵。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股東參加股東大會只能親自出席或委托他人出席,原則上不能以通訊投票的形式表決!渡鲜泄竟蓶|大會規范意見》(2000年修訂)第6條規定:“年度股東大會和應股東或監事會的要求提議召開的股東大會不得采取通訊表決方式”,同時規定臨時會議在審議重大事項時也不得采取通訊表決方式。這種排除包括網絡投票在內的通訊表決方式的股東大會投票機制不利于股東表決權行使的保護,而且使得公司常常為內部人所控制。因此,筆者擬在現行投票表決機制弊端的基礎上,分析我國建立網絡通訊投票制度的必要性,并對我國未來網絡通訊投票機制提出構建設想。

        實行網絡投票的動因分析
        一、親自出席投票表決成本過大
        在公司的早期階段,股東通常是公司住所的居民或其親屬,股東大會為股東提供了一個討論公司行為、分享公司智慧的場所。在那個,股東的投票權被認為是財產權,是人格化了的權利,只能親自出席行使,不能通過其他形式進行。但當公司的所有者逐漸分散時,更多的股東分布在一個日益擴大的地理范圍,股東親自出席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越來越不方便。尤其是上市公司,大多數中小股東所持股份很少且往往分布于世界各地。這些中小股東所持股份較少,他們往往認為其所行使的表決權對股東大會的決議形成無足輕重;而且在“目前形勢下,單個中小股東由于受獲取資訊成本巨大的障礙而使他們實際上已經不起任何作用”,因此他們出席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的熱情并不高。另外,在現代分散投資以分散風險的理念下,一人同時為數家公司股東的情形非常普遍。若其持有股份的數家公司股東大會同日召開或相隔很短召開,該股東即使有出席各公司股東大會的意愿,事實上也不可能做到。尤其是當投資的公司屬外國公司時,若中小股東欲出席股東大會則從成本上核算更不合理。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一方面加大了出席股東的成本,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公司的會議成本。由于現代上市公司往往規模巨大,股東眾多,在股東人數數萬人甚至數十萬人的情形下,若多數股東同時出席股東大會,將使公司承擔巨大的會議開支,而且將發生場地容納與事務處理等事實上的困難。為了節省公司會議成本以及為無法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提供一個投票機會,使用網絡通訊投票制將是解決這一的有效途徑。

        二、委托代理表決制度的局限性
        我國上承認股東可以授權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公司法》第108條規定:“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委托代理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解決股東不出席股東大會而行使表決權的問題,股東可以在委托書上記載其對股東大會議案的贊成或否定意見,或直接明確代理人所行使權利的范圍,以確保其表決權行使的意思決定能夠確實反映到股東大會。但委托代理投票制度本身具有缺陷性:首先,不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未必能找到可以信賴的代理人,尤其是在遠離公司住所的邊遠地區,這樣就使部分股東難以通過委托代理制度行使表決權。其次,在代理行為下,表決權行使的意思表示經由代理人進行。為確保代理人依股東的指示行使表決權,公司必須設計相應制度,例如股東須在委托書中明示其對股東會議案的贊同或否定意見,以及其所欲支持的董監事候選人,若代理人未依股東指示行為不予等等。但這種消極地將該代理人的表決行為歸于無效并不代表股東的本身意愿。況且將這部分表決權歸于無效可能導致決議難以達成,因為按公司法規定,對于特別議案須經出席股東大會2/3以上表決權的人數通過,由于股東委托代理人出席視為親自出席,這樣其表決權不計入將可能導致議案難以2/3以上通過。再者,委托書制度本身具有負面作用。我國對于主動向股東征求委托書的所謂“征求委托書制度”并非持禁止態度,但若有人采取“征求委托書”的形式收購委托書,將可能發生如下負面作用:(1)委托書如果管理不當,有可能成為少數人謀其私利的工具,尤其是通過大量收購委托書而當選董事、監事者,若其非專業股東,則往往短視近利,不顧公司長期利益;(2)造成公司董事、監事隨意拋售股票,僅依賴委托書的收購維持其經營權;(3)如非專業股東藉收購委托書當選董事、監事時,容易公司營運,造成公司經營不穩;(4)成為少數股東控制公司的工具,造成上市公司由少數人掌握的現象;(5)須顧慮經營權可能易主的情況,影響其公開發行股票的意圖;(6)職業收購委托書者,低價買入委托書高價賣出,以賺取價差,圖謀私利。

        在上市公司,由于“股東投票代理的增長,公司法已經從一個獨特的民主機制變形為公司董事和股東利益的極端沖突的狀態”,在委托代理投票機制下,缺席股東被置于一種“危險的漠視”狀態,因為賦予缺席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但并沒給予其獲取公司資訊的權利,那些不能親自參加股東大會的股東實際上被剝奪了投票權。委托代理投票制度的使得管理層利用未通知的股東來鞏固自己的控制權,他們通過揮霍管理費用,榨盡股東利益的方式濫用控制權,從而部分導致公司的不景氣,直接了股東的權益。

        在因公司控制權爭奪而導致委托代理權爭奪的過程中,公司管理層往往任命幾個代理人,由他們代理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股東被勸誘委托這些管理層利益代表者作為代理人,而這種勸誘股東的成本往往由公司財務承擔,管理層以此鞏固其控制權,但如果公司管理人以外的人想最終當選,則他們必須自己承擔一筆任命過程中的特殊程序所需的可觀費用,而管理層卻用公司財富來承擔。這種不公平的競爭將限制有能力的股東去進行控制權的爭奪,從而使得原管理層的控制權得以鞏固。由于這種無能的管理層的控制權的鞏固以及有能力的人當選機會的減少,的這種代理投票機制并不能像它當初設立的目的那樣去增加股東參與討論并提高其價值的目的,股東參與公司治理的熱情并不比以前高。這種動機的缺乏是因為采取提供建議的信息以及選舉任命提名董事的成本超過一般股東的支付能力。

        三、現代公司需要股東直接參與
        現代公司的運營需要廣大股東的真正參與,擴大股東參與的機會可以提高公司價值。首先,從觀點來看,增加進入董事會的機會及獲取信息的機會有助于增加公司的民主。其次,在公司控制權爭奪中,董事面臨被取代的威脅加大,因此他們在作出決定時將會更多地考慮股東及公司的利益,而不僅僅是考慮私利,這樣有利于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另外,對于整個證券市場而言,由于股東積極參與而不是盲目地隨股價“用腳投票”,因此有利于證券市場的穩定。

        但也有學者認為擴大參與的機會不利于公司的運營,他們認為“作出決定的主體規模越大越難作出決定”。在公司早期階段,股東人數相對于現代公司動輒數十萬人而言顯然要少得多,如此規模的股東來自眾多利益沖突的集團,假想他們能夠齊心協力地一致行動是不可能的。另外一些反對擴大股東投票機會的學者認為,股市行情是對公司管理最好的檢測手段,因為不滿意公司管理的股東可以通過“用腳投票”的來賣出他們手中的股票,從而導致股票價格下跌,所以沒有必要采取擴大股東投票機會的方式來解決目前的。但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并不符合股東的根本利益及公司價值最大化的要求。首先,一個完全由董事會作出決定的機制本身就有濫用權力之嫌。股東是公司終極意義上的所有權人,董事會僅是股東的受托人,股東之所以采用信托的形式授權予董事,其本身也是一種無奈之舉,作為股東參與公司管理的權利是一種天然的權利,任何人不能剝奪。擴大參與機會的價值并不是指望任何合格的股東都參與公司的管理,公司民主的不是每個股東必須去行使其權利,它僅僅只要為股東提供一個參與的機會。其次,公司管理層可能為了實現短期股價上漲而實施一個對公司長遠發展不利的決定。另外,股票的高換手率將導致股價的虛擬增長,它可能導致通貨膨脹及股市虛假繁榮,從而最終對公司產生不利影響。如果賦予股東更多的參與機會,股東“用腳投票”的可能性就會大大降低,這有利于公司的長遠發展及證券市場的穩定。

        四、實行投票有利于解決目前投票機制的弊端
        現代技術的發展為投票表決機制的變革創造了條件。自從上世紀70年代產生以來,互聯網大大改變了獲取和傳播信息的概念,傳統上由于時空限制而導致相互交流困難的已經不復存在。實行網絡投票有利于實現公司的民主化。一方面,由于傳統直接投票的高成本及代理投票的低民主,使得現代公司股東的投票權無法得到保障。使用網絡投票可以使投票表決的效果達到與股東出席股東大會表決一樣的效果,股東可以通過網上資料瀏覽以及在聊天室與其他股東一同商討有關議案,權衡利弊,形成對自己最有利的表決。另一方面,使用網絡投票有利于節省投票成本,實現股東利益及公司價值最大化。網絡傳遞信息的最大特征在于其成本低,公司通過低成本的方式向股東傳遞信息,而股東幾乎不必花費任何成本就可獲取信息并根據該信息作出表決。網絡在證券市場上已廣泛利用,但在投票機制上卻還未廣泛運用。最早試圖運用網絡于該領域的是美國的1989年Parshalle V.Roy案,在該案中被告試圖運用網絡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權。法院最終判定所謂的“數字化代理”由于缺乏必要的簽名或其他股東可以辨認的簽名而無效。但德拉華州后來采取了不同的態度,《德拉華州普通公司法》(1992年修訂本)第212節C項第2款規定:“一位股東可以用通訊的方法授權他人代替自己行使權力!1995年11月6日,美國證監會對證券信息發布條款進行了更為廣泛的解釋,規定公司可以利用網絡向股東發布信息以提高投資者“接近、、信息”的能力。美國證監會之所以作如此解釋,是其認為使用技術可以為中小投資者提供一種比傳統方式更為便宜的獲取信息的手段。

        投票制度設計
        由于網絡投票制度的目的在于減少和保護中小股東權益,因此,在設計我國網絡投票制度時應注意兩大價值之間的平衡。
        一、適用網絡投票的主體設計
        網絡投票制度的意義在于使公司分散的股東可以通過互聯網而不必親自出席或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就可行使表決權。從單純的股東行使表決權所產生的效果來看,網絡投票顯然不如親自出席投票理想,但基于成本考慮,拘泥于傳統的親自出席投票往往使眾多中小股東表決權難以行使,因此設計網絡投票制度可使股東表決權的行使與成本沖突最小化。在網絡并非完全普及的,網絡投票只能作為傳統投票制度的一個補充方式。由于網絡投票在現實生活中的局限性,在設計時應該將其限制在因實施網絡投票所產生的負面作用小于因之而節省的成本的范圍內。為使網絡投票制度效用最大化,在設計網絡投票制度時應限制適用公司及適用股東的范圍。

        首先,在設計適用網絡投票所適用的公司時,應對不同規模的公司采用不同的態度,采取強制網絡投票和自愿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對于適用強制網絡技術的主體應僅限于具有一定規模且股權分散的股份有限公司,因為如果公司資本規模并非龐大,強制其適用網絡投票制度將相對提高其股東大會成本;若公司股東人數并非眾多,則強制其適用書面投票制度并無必要。我國公司法將公司分為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由于股東人數最多不會超過50人,規模通常也較小,因此對于這類公司沒有必要實行網絡投票制度。股份有限公司分為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我國對于非上市公司只規定發起人不少于5人,在現實中,由于我國非上市公司的股東分布往往具有地域化的特點,因此往往并不分散,因此對于非上市公司可采取自愿網絡投票制度而不必采取強制網絡投票制度。如果該非上市公司規模巨大,股東人數眾多且分散,經股東大會決定采取強制網絡投票制度時,一般不應禁止,但其資金規模與股東規模不應低于上市公司的最低標準。對于上市公司,公司法第152條規定,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五千萬元,持有投票面值達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于一千人,向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額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五以上。因此,上市公司一般具有資本規模大、股東人數較多的特點,而且由于股票發行面向全國,有些甚至面向全世界,股東分布往往超過地域性范圍分布分散。由于上市公司具有規模大、股東人數較多且分布分散的特點,在我國未來建立網絡投票制度時,為了確保中小股東表決權的行使,應該強制實行網絡投票制度。

        其次,對于可以適用網絡來進行投票的股東予以限制。網絡投票制度的目的在于使中小股東的表決權能夠得以行使,大股東,尤其是控股股東,不宜采取網絡投票的進行表決。在上只要持有已發行股份過半數者即可成為控股股東,但在實踐中,由于股權的高度分散,往往只要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5%左右即可控制該公司。由于控股股東可以利用其擁有的表決權要求公司接納其主張,此時其地位相當于公司董事,故須對公司及其他股東負忠實義務及注意義務。因此控投股東應盡一個“善良管理人”的義務為公司謀求最大利益,他有義務積極參與公司各項活動,尤其是股東大會。設定網絡投票制度是為中小股東提供一套低成本的表決方法;而控股股東由于其本身的控股地位不可能會出現難以承受出席股東大會成本的,加之控股股東對公司與其他股東的忠實義務,因此不宜通過網絡投票的方式來行使表決權。

        二、網絡投票的程序設計
        在設計網絡投票制度時,公司首先應設置一個公司會場主頁,該會場主頁必須記載公司有關信息,股東可以通過該會場主頁向公司管理層提供建議或進行投票。為確保只有登記的股東才可以進入該會場主頁,有必要設置一道“防火墻”或 “安全門”。 該防火墻或安全門可以通過為登記的股東在投資時設立IP地址及密碼的形式來設置,只有公司中央主機將IP地址與密碼進行核對相符時,股東才可能進入會場主頁。在設計該程序時,必須確保投票的真實性并能正確辨別投票的股東及其所代表的股份。該網頁也可以設置一個聊天室,允許股東之間通過聊天室相互交流,而且該聊天室的應該保存,以便后來進入的股東能夠瀏覽。為了使股東能夠比較便利地了解公司,公司應當將所有股東大會的資料在會場主頁的首頁予以公布,以便股東對公司發布的信息提出建議并對有關建議進行討論。當然,這種網上提出建議的方式會導致某些潛在的問題,尤其是規模巨大的公司可能會因股東建議的數量巨大而與股東產生不協調。為了解決這種不協調狀態,一方面,應該限制股東提出建議的字數,一般規定不宜超過五百字;另一方面,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對股東予以甄別,認為不適當的可以排除在投票表決權以外,但董事會必須說明理由。

        投票可以通過發郵件的形式或在公開出版物予以公告的形式告知股東,股東可以通過網頁直接投票。在設計投票時間時,應提供股東足夠的表決時間。對于表決的結果,公司應當根據該股東所代表的股份范圍內予以確定。股東可以以其全部股份對某一議案予以肯定或否定,也可以以其部分股份來行使該項權利。另外,在表決欄中應設置棄權一欄,對于表示棄權的股東應確定其為出席股東,應計入確認議案是否符合法定表決權的基數。在實際操作中有可能發現股東通過設置的IP地址及密碼進入了會場主頁,但最終并沒有表示任何意見就退出會場主頁,確認該類股東屬于未出席股東還是未表決的出席股東對于議案的通過有很大意義。從傳統觀點上看,股東通過設置的IP地址及密碼進入會場主頁應視為已出席股東,但由于會場主頁進出的隨意性,可能導致進入會場主頁的股東很多,真正行事表決權的很少,這時如果將進入會場主頁的股東視為出席股東將可能導致多數決議尤其是重要決議難以通過。因為依我國公司法第106條及107條規定,對于一般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半數以上通過;對于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及修改章程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因此,應該將進入會場主頁但未表示贊成、反對或棄權意見的,視為未出席股東大會。

        結束語
        投票制度有利于實現公司的民主化,它為股東與股東、股東與公司董事會之間提供了一條低成本的交流通道,有利于提高決策的效率和效果,有利于增加股東參與公司治理的積極性并加強對公司董事會工作的監督。當然,由于網絡投票本身具有局限性,尤其是在網絡技術并不十分發達的更是如此,因此在設計網絡投票制度時應該限制使用主體,而且在適用過程中只能作為輔助手段,不能只通過網絡投票而不召開股東大會來進行表決,否則網絡投票制度的負面作用將超過其所產生的正面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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