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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T協議》對技術性貿易壁壘正負效應的制衡與缺陷
[摘 要] 技術性貿易壁壘存在著維護國家安全、保障人類健康等正面效應,也有構成貿易障礙的負面效應。對于不同國家,它的效應又是不對稱的!禩BT協議》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正負效應起了一定的制衡作用。但《TBT協議》同時又存在著規制技術性貿易壁壘的缺陷。本文分析了它的作用與缺陷,并提出了完善的方向。[關鍵詞] 技術性貿易壁壘 效應 《TBT協議》 制衡 缺陷
技術性貿易壁壘是指一國為維護國家安全、保障人類健康、保護生態環境、防止欺詐行為及保證產品質量等而采取的一些技術性措施。可見,技術性貿易壁壘本是一個中性概念。當其是為了實現保護本國安全,保證其出口產品的質量,防止欺詐行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以及保護環境等合法目標時,它便能產生正面效應,其通過技術法規與標準的制定與使用不斷促進產品質量的提高,認證商檢等合格評定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也為貿易的便利化提供了探索的途徑。但如果技術性貿易措施一旦濫用,又將對國際貿易構成不必要的障礙,引發貿易爭端,造成國際貿易中的不公平現象,造成負面效應。
一、技術性貿易壁壘對不同的國家效應不對稱
技術性貿易壁壘有正面與負面兩種效應。對于不同的國家,它的效應是不一樣的。孫敬水提出了技術性貿易壁壘效應不對稱問題,給出了概念界定,并分析了不對稱的原因,它總結這些原因為:技術水平差異和需求層次差異;發展中國家的制衡機制缺失;制度性因素。卜海提出了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南北差異問題,他分析南北差異的原因有:在世界經濟格局中的地位差異;技術標準研究和完善的支持力度不一樣;面臨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存在差異;WTO/TBT規則適用的差別待遇。鮑曉華也研究了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南北”差異,在分析了南北差異表現的基礎上,指出導致南北差異的原因為:技術水平的南北差距;需求層次的南北差距;制衡力量的南北強弱等。
總的說來,基于上述學者提出的各種原因,對于發達國家,更能充分發揮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正面效應,而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只得被動地接受技術性貿易壁壘帶來的負面效應。日本的《進口貿易管理法》與G標志、SG標志,美國的《冷凍設備安全法》、UL認證,歐盟的CE標志和CR法案等技術性貿易措施,不僅為他們本國的安全與環保帶來了很大的保障,更是為他們保護國內市場提供了合法合理的依據。但是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情況卻迥然不同。以我國每年所受的技術性貿易壁壘為例,如今受其影響的出口額已超過25%,從實際情況看,技術性貿易壁壘正對越來越多的產品出口造成影響,商務部副部長魏建國2005年指出,加入 WTO以來,中國有2/3的出口產品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每年中國受技術貿易壁壘影響所造成的損失達到200億美元左右。而曾經一度困擾我們國家的反傾銷措施,我國每年受其影響的出口額僅占1%左右。
二、《TBT協議》對技術性貿易壁壘正負效應的制衡
《TBT協議》制定的初衷是希望能充分發揮技術性貿易措施的積極效應,最大程度地減少其消極效應。《TBT協議》序言中寫道:各國技術法規等制定,不應為了或實際制造貿易上的障礙?梢姟禩BT協議》旨在規范、限制和指導技術性貿易壁壘的使用,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正負效應作出制衡。
1.規定了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正當目的
《TBT協議》規定了實施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正當目的:保護國家安全,防止欺詐行為,保護人身健康或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以及保護環境 。進入20世紀以來,經濟高速發展,人們的視線已從單純的經濟發展轉移到人類健康、環境保護等可持續發展事項上面。如果貿易過于自由化,可能會對上述目的構成一定的威脅。故世界貿易組織還是承認技術性貿易壁壘如果是基于上述正當目的,是合理合法的。有效的技術性貿易壁壘 措施可以組織危害人類健康和安全的有害物質和病菌的傳入,維護國民健康和經濟社會穩定:還可以將劣質產品拒之門外,保證提供給消費者的產品和服務的質量、技術功效和實用性 達到必要的水平,以規范市場秩序,維護消費者權益。這些技術性貿易壁壘產生的是正面效應,對于國際貿易的良性持續發展是有促進作用的!禩BT 協議》的規定,將這些目的以外的采取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動機,實際上是列為了非正當理由。有利于縮小技術性貿易壁壘濫用的范圍。
2.規定了非歧視原則
《TBT協議》規定了各成員應保證在技術法規方面,給予源自任何成員領土進口的產品不低于其給予本國同類產品或來自任何其他國家同類產品的待遇。
非歧視原則是TBT協議的基本原則,是指各締約方應保證對所有不同來源的同一種產品適用相同的標準認證程序,并給予從任何成員國進口的產品不低于國內相同產品的同等待遇,不能構成任意的不合理的歧視或是對國際貿易的一種隱蔽限制。
這項原則強調一視同仁。對于已經遭受技術性貿易壁壘負面效應的國家來說,可以充分利用這一原則積極采取行動,運用貿易壁壘調查的法律手段,維護正當權益。
3.規定了差別待遇原則
《TBT協議》充分考慮了WTO成員在經濟、技術方面存在的合理差異,要求各成員在必要時按產品的性能,而不是按照其設計或描述特征來制定技術法規或標準 。這一規定也是為了避免對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礙。按照《TBT協議》設立的原則,當技術法規對貿易的限制超出了為達到預定正當目的所必需的程度或技術法規的制定不是出于正當目的時,就構成了法律所禁止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即被視為濫用。同理,如果采取某技術法規的特定環境或目的已不復存在,或者改變了的環境或目的可以用對貿易有較少限制的方式來保護時,該技術法規不得繼續保留,否則對貿易將會造成更多的限制。這項原則從公平的角度,充分考慮到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差別,也有效地縮小了技術性貿易壁壘的負面效應。
三、《TBT協議》的缺陷與完善方向
1.優惠條款過于粗線條
不難看出,《TBT協議》作為各個國家商談妥協的產物,雖然對于差別待遇有原則性地規定,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僅僅作指導性地規定是遠遠不夠的。這些規定是似是而非的、粗糙的,缺乏量化性、精確性。對于發展中國家,技術標準低的程度、合格評定程序省略的程度都應該盡可能地做可以遵循的量化的表達。筆者認為,對發展中國家商品出口的技術標準等,可以參考其國情,搜集同類國內高質量產品的數據,要求其做到“竭盡全力”即可。
2.給予各國的制定標準認證的自由度過大
《TBT協議》規定:不應阻止任何國家在其認為適當的程度內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其出口產品的質量,或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護環境,或防止欺詐行為;不應阻止任何國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護其基本安全利益。
雖然WTO推崇的是國際統一標準,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上述規定的“不應阻止”,給予了各個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制定本國的技術標準、認證規則太大的自由度。為了限制商品的進口,發達國家喜歡采納本國自己的標準。美國就是以自我為中心的國家,很少采納國際標準。在日本,著名的JIS、JIC標準都是本國的工業標準;在歐盟,一般進口商品除了要滿足ISO標準的規定,還要滿足歐盟內部的相關標準。這給出口國增加了市場進入的難度。擴大了技術性貿易壁壘的負面效應。故《TBT協議》應當要求采取國際統一標準,對于各國采取自己的標準,至少在程序上作一些規定,減少自由度。
國家安全、環境保護以及公共健康維護都是整個國際社會存續與良性發展的基本保證,當然也是國際貿易順利發展、長久持續的前提條件和不盡之源泉;但貿易的增長更是有助于提高各國生活水準,保證充分就業和大幅度穩步提高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也為各種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與持續發展提供了直接的物質保證。在技術性貿易壁壘大行其道的今天,《TBT協議》不僅僅要將眼光放在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正面效應上,更應充分考慮到技術性貿易壁壘對發展中國家帶來的痛苦與不公。在相沖突的利益保護目標之間進行取舍與衡量,使正面效應盡量放大而負面效應盡量縮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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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孫敬水:技術性貿易壁壘的經濟分析.北京:中國物資出版社,2005
[3]卜 海: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南北差異:表現、原因和趨勢展望.財貿經濟,2004(4):6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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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吳昌盛: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理論目標與現實沖突.合作經濟與科技,2007年10月號
[7]莫世健:技術性貿易壁壘中貿易和環保的平衡.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07年3月第25卷第2期
畢業論文搜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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